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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儿童权益代表人、推动从业禁止,上海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再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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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儿童权益代表人、推动从业禁止,上海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再升级

2019年4月2日,上海市妇联与上海市高院、上海市检察院推出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合作机制,将儿童权益代表人制度、从业禁止制度等创新探索制度化。这不仅是司法系统的一项工作创新,也是上海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的机制创新,意味着上海市妇女儿童权益保护进入新里程。

图片来源:Pexels

记者 | 刘素楠

2019年4月2日,上海市妇联与上海市高院、上海市检察院推出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合作机制,将儿童权益代表人制度、从业禁止制度等创新探索制度化。这不仅是司法系统的一项工作创新,也是上海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的机制创新,意味着上海市妇女儿童权益保护进入新里程。

上海市妇联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签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包含19项工作机制,将多年来上海市高院与市妇联探索形成的工作举措进一步制度化。

《意见》明确了反家暴机制中法院与妇联的职责分工。《意见》第4条“反家暴机制”指出,各级妇联在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及时给予家庭暴力受害人帮助,并对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当事人如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自行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妇联收到求助后,可代为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在反家暴机制中,人民法院对严重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侵权之诉或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等涉及人身权益诉讼,应开通“绿色通道”,迅捷、快速审理案件。对于妇联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后,及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居(村)民委员会以及妇联组织。

同时,人民法院和妇联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

《意见》厘清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方式,明确妇联以人民调解、诉前调解和委托调解为主要方式参与纠纷解决;同时,《意见》也规范了法院委托妇联开展审判延伸工作的机制。

《意见》首次将亲职教育、儿童权益代理人、基金帮扶等制度在合作机制中予以明确。《意见》第10条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需要,委托妇联推荐儿童权益代表人人选,经人民法院授权确认参与诉讼。儿童权益代表人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依法代表涉诉未成年人维护其在诉讼中的程序和实体权益。

妇联接受法院委托后,可选派熟悉儿童心理、与涉诉儿童居住地联系较为密切的基层妇联干部担任儿童权益代表人。儿童权益代表人应于庭前对未成年人的情况进行走访、调查,充分了解未成年人家庭、生活、学习情况;在诉讼中代为充分表达与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诉讼终结后,儿童权益代表人可对案件的执行、未成年人的后续保护予以跟进和监督。

当天,上海市妇联、市妇儿委办与市检察院就进一步加强合作,深化沟通配合机制,健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工作制度达成一致,形成16项合作机制,在涉案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等领域探索创新。

第5条“反家暴机制”提出,人民检察院对严重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案件,应建立提前介入侦查取证和保护机制,快速、高效办理案件。对于有必要撤销监护权、变更抚养权或追索抚养费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委托妇联就监护意愿、监护条件或经济状况等开展评估。

第10条“入职查询与从业限制”合作机制明确,人民检察院与妇联、妇儿工委办应共同配合,积极推动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和看护行业等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从业人员的入职查询和从业限制制度的落实与完善,加强源头管理,预防利用职业便利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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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儿童权益代表人、推动从业禁止,上海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再升级

2019年4月2日,上海市妇联与上海市高院、上海市检察院推出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合作机制,将儿童权益代表人制度、从业禁止制度等创新探索制度化。这不仅是司法系统的一项工作创新,也是上海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的机制创新,意味着上海市妇女儿童权益保护进入新里程。

图片来源:Pexels

记者 | 刘素楠

2019年4月2日,上海市妇联与上海市高院、上海市检察院推出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合作机制,将儿童权益代表人制度、从业禁止制度等创新探索制度化。这不仅是司法系统的一项工作创新,也是上海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的机制创新,意味着上海市妇女儿童权益保护进入新里程。

上海市妇联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签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包含19项工作机制,将多年来上海市高院与市妇联探索形成的工作举措进一步制度化。

《意见》明确了反家暴机制中法院与妇联的职责分工。《意见》第4条“反家暴机制”指出,各级妇联在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及时给予家庭暴力受害人帮助,并对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当事人如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自行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妇联收到求助后,可代为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在反家暴机制中,人民法院对严重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侵权之诉或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等涉及人身权益诉讼,应开通“绿色通道”,迅捷、快速审理案件。对于妇联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后,及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居(村)民委员会以及妇联组织。

同时,人民法院和妇联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

《意见》厘清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方式,明确妇联以人民调解、诉前调解和委托调解为主要方式参与纠纷解决;同时,《意见》也规范了法院委托妇联开展审判延伸工作的机制。

《意见》首次将亲职教育、儿童权益代理人、基金帮扶等制度在合作机制中予以明确。《意见》第10条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需要,委托妇联推荐儿童权益代表人人选,经人民法院授权确认参与诉讼。儿童权益代表人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依法代表涉诉未成年人维护其在诉讼中的程序和实体权益。

妇联接受法院委托后,可选派熟悉儿童心理、与涉诉儿童居住地联系较为密切的基层妇联干部担任儿童权益代表人。儿童权益代表人应于庭前对未成年人的情况进行走访、调查,充分了解未成年人家庭、生活、学习情况;在诉讼中代为充分表达与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诉讼终结后,儿童权益代表人可对案件的执行、未成年人的后续保护予以跟进和监督。

当天,上海市妇联、市妇儿委办与市检察院就进一步加强合作,深化沟通配合机制,健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工作制度达成一致,形成16项合作机制,在涉案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等领域探索创新。

第5条“反家暴机制”提出,人民检察院对严重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案件,应建立提前介入侦查取证和保护机制,快速、高效办理案件。对于有必要撤销监护权、变更抚养权或追索抚养费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委托妇联就监护意愿、监护条件或经济状况等开展评估。

第10条“入职查询与从业限制”合作机制明确,人民检察院与妇联、妇儿工委办应共同配合,积极推动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和看护行业等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从业人员的入职查询和从业限制制度的落实与完善,加强源头管理,预防利用职业便利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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