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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金维刚: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需落实国家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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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金维刚: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需落实国家级标准

人社部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院长金维刚认为,作为一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发展来讲,现在各地的标准差异性太大,需要尽快落实有关国家级标准。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陈鑫

作为老龄化社会一项重要制度探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近3年后,在资金筹措的等重点问题上尚无形成统一方案,这也将成为这项制度在未来发展道路上的梗阻。

近日,在第二届南山峰会上,人社部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院长金维刚呼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过程中各地的标准差异性太大,需要尽快落实有关国家级标准。”

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加剧,失能、半失能老人日益增多。第四次中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成果显示,中国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已超过4000万人,其中重度失能老人占相当比例。如何解决失能老人长期护理保障问题成为很多家庭现实困境。

2016年7月,人社部提出要用1-2年时间,在上海、成都、广州、青岛等15个城市试点,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力争在2020年前,基本形成适应中国社会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框架。这是一项旨在为长期失能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日常护理服务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被视为继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5项社会保险之外的“第六险”。

试点两年后,这项制度取得了一些效果,国家医保局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6月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覆盖人群5700万人,享受待遇人数已达18.45万人。

2019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让老年人拥有幸福的晚年” 。4月9日,国务院就《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工作提出部门分工意见,明确由国家医保局牵头,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这意味着长期保险制度试点扩围已经按下“快捷键”。

但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是,从试点情况来看,仍有诸多问题待解。河北农业大学崔巍川等人发表的《我国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经验及对策》一文指出,目前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存在参保人员受限、护理等级评定标准模糊、资金筹集问题突出等问题。

从覆盖范围看,有些试点城市是面向全社会,有些地方仅仅是面向城镇职工。但从长期护理险的需求来说,收入低下、养老金入不敷出的城乡居民是长期护理险更为迫切的需求人群。

对此,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教授荆涛发表《我国试点城市长期护理保险经验及启示》一文建议,我国应在试点地区逐步扩大参保范围,逐步实现全覆盖,如湖北荆门2016年覆盖城镇职工医保,2017年覆盖城乡居民医保,2018年实现全覆盖。

此外,长期护理险的服务对象主要是重度失能人群,其基本界定为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失去自理能力,但评定失智失能的标准却不尽一致。界面新闻梳理发现,苏州市适用的是自行研发制订的标准,南通市适用的是国际通行的Barthel指数评定量表,青岛市则采用健康保险的ADL量表。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对界面新闻称,覆盖面不同,是因为使用的量表不同,因此对失能的分类也有差异,“如果制度模式不一样,很可能在某些试点地区,政府的负担就比较大。”

全国政协委员、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孙洁曾在2016年的两会提案中建议“建立统一规范的老年护理服务分级和失能评估体系,避免因主管部门、服务提供主体不同而带来护理服务等级的认定不同,避免未来老年照护保险出现严重的碎片化局面。”

长期护理保险如何才能广泛覆盖,筹资来源可靠性和资金的充裕程度是这项制度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和保障。在试点之初,人社部明确提出资金来源主要由个人、社会、单位、财政、医保五方面组成,但是多元筹资模式实际效果并不理想。

孙洁在今年的两会提案中指出,多数试点地区采取以医保基金“平移”为主的筹资路径,即划拨医保基金结余0.2%—20%不等的比例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以医保基金划转为主的筹资方式不稳定、不可持续。”

在财政介入方面,郑秉文认为,“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教训,我国在起步阶段不应该大包大揽,需要调动个人和家庭的积极性。”

国际上,一项旨在为长期失能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日常护理服务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长期照护险已在荷兰、日本、德国、美国等地实施。

金维刚2017年底参加“中国养老与健康保险50人论坛”时提到,我国在建立长期护理保险方面应该“远学德国、近学日本”。

金维刚指出,德国把护理等级分为三级,针对不同护理等级提供相应的服务,支付相应的费用。在筹资方面 ,德国是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这样的方式,政府并不提供相应补助。

与其他国家情况不同,日本介乎保险制度的覆盖人群按照年龄划分为两类群体。在筹资机制方面,第一类被保险人(65岁以上)的保费年金收入者从年金扣除,参加工作者,由工资中连同医保支付金一同扣除。第二类被保险人(40岁-65岁)的保费连同医疗保险一起征收。筹资比例由雇主和个人共同承担50%。

由于地方政府负担大,日本正在增加个人支付的比例。金维刚连续两年提出,我国推荐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时应强调个人责任,"不仅个人必须缴费,而且必须占一定比例,个人支付比例不应低于20%"。

目前,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设尚处于探索阶段,上述问题亟待解决。郑秉文建议,15个试点结束之后,就应该尽快地总结经验,制定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统一框架。他指出,“长期护理保险允许有地方性特色,但其基本规范、使用参数、制度设计和制度模式等主要方面还是应该采取一个全国制度模式。”

也有专家对此持保守态度。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首席研究员黄石松向界面新闻表示,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差异大,人口老龄化特征不尽相同,城乡二元结构明显,长期护理险应谨慎出台。

他举例介绍,仅长期护理保险的缴费方式一项,就涉及国家、单位、个人的负担比例,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地区财政能力密切相关。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推出的时机和条件仍需进一步研究。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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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金维刚: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需落实国家级标准

人社部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院长金维刚认为,作为一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发展来讲,现在各地的标准差异性太大,需要尽快落实有关国家级标准。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陈鑫

作为老龄化社会一项重要制度探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近3年后,在资金筹措的等重点问题上尚无形成统一方案,这也将成为这项制度在未来发展道路上的梗阻。

近日,在第二届南山峰会上,人社部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院长金维刚呼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过程中各地的标准差异性太大,需要尽快落实有关国家级标准。”

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加剧,失能、半失能老人日益增多。第四次中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成果显示,中国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已超过4000万人,其中重度失能老人占相当比例。如何解决失能老人长期护理保障问题成为很多家庭现实困境。

2016年7月,人社部提出要用1-2年时间,在上海、成都、广州、青岛等15个城市试点,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力争在2020年前,基本形成适应中国社会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框架。这是一项旨在为长期失能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日常护理服务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被视为继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5项社会保险之外的“第六险”。

试点两年后,这项制度取得了一些效果,国家医保局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6月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覆盖人群5700万人,享受待遇人数已达18.45万人。

2019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让老年人拥有幸福的晚年” 。4月9日,国务院就《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工作提出部门分工意见,明确由国家医保局牵头,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这意味着长期保险制度试点扩围已经按下“快捷键”。

但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是,从试点情况来看,仍有诸多问题待解。河北农业大学崔巍川等人发表的《我国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经验及对策》一文指出,目前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存在参保人员受限、护理等级评定标准模糊、资金筹集问题突出等问题。

从覆盖范围看,有些试点城市是面向全社会,有些地方仅仅是面向城镇职工。但从长期护理险的需求来说,收入低下、养老金入不敷出的城乡居民是长期护理险更为迫切的需求人群。

对此,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教授荆涛发表《我国试点城市长期护理保险经验及启示》一文建议,我国应在试点地区逐步扩大参保范围,逐步实现全覆盖,如湖北荆门2016年覆盖城镇职工医保,2017年覆盖城乡居民医保,2018年实现全覆盖。

此外,长期护理险的服务对象主要是重度失能人群,其基本界定为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失去自理能力,但评定失智失能的标准却不尽一致。界面新闻梳理发现,苏州市适用的是自行研发制订的标准,南通市适用的是国际通行的Barthel指数评定量表,青岛市则采用健康保险的ADL量表。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对界面新闻称,覆盖面不同,是因为使用的量表不同,因此对失能的分类也有差异,“如果制度模式不一样,很可能在某些试点地区,政府的负担就比较大。”

全国政协委员、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孙洁曾在2016年的两会提案中建议“建立统一规范的老年护理服务分级和失能评估体系,避免因主管部门、服务提供主体不同而带来护理服务等级的认定不同,避免未来老年照护保险出现严重的碎片化局面。”

长期护理保险如何才能广泛覆盖,筹资来源可靠性和资金的充裕程度是这项制度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和保障。在试点之初,人社部明确提出资金来源主要由个人、社会、单位、财政、医保五方面组成,但是多元筹资模式实际效果并不理想。

孙洁在今年的两会提案中指出,多数试点地区采取以医保基金“平移”为主的筹资路径,即划拨医保基金结余0.2%—20%不等的比例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以医保基金划转为主的筹资方式不稳定、不可持续。”

在财政介入方面,郑秉文认为,“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教训,我国在起步阶段不应该大包大揽,需要调动个人和家庭的积极性。”

国际上,一项旨在为长期失能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日常护理服务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长期照护险已在荷兰、日本、德国、美国等地实施。

金维刚2017年底参加“中国养老与健康保险50人论坛”时提到,我国在建立长期护理保险方面应该“远学德国、近学日本”。

金维刚指出,德国把护理等级分为三级,针对不同护理等级提供相应的服务,支付相应的费用。在筹资方面 ,德国是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这样的方式,政府并不提供相应补助。

与其他国家情况不同,日本介乎保险制度的覆盖人群按照年龄划分为两类群体。在筹资机制方面,第一类被保险人(65岁以上)的保费年金收入者从年金扣除,参加工作者,由工资中连同医保支付金一同扣除。第二类被保险人(40岁-65岁)的保费连同医疗保险一起征收。筹资比例由雇主和个人共同承担50%。

由于地方政府负担大,日本正在增加个人支付的比例。金维刚连续两年提出,我国推荐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时应强调个人责任,"不仅个人必须缴费,而且必须占一定比例,个人支付比例不应低于20%"。

目前,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设尚处于探索阶段,上述问题亟待解决。郑秉文建议,15个试点结束之后,就应该尽快地总结经验,制定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统一框架。他指出,“长期护理保险允许有地方性特色,但其基本规范、使用参数、制度设计和制度模式等主要方面还是应该采取一个全国制度模式。”

也有专家对此持保守态度。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首席研究员黄石松向界面新闻表示,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差异大,人口老龄化特征不尽相同,城乡二元结构明显,长期护理险应谨慎出台。

他举例介绍,仅长期护理保险的缴费方式一项,就涉及国家、单位、个人的负担比例,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地区财政能力密切相关。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推出的时机和条件仍需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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