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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3年后基本无生活污水直排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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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3年后基本无生活污水直排口

住建部、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发改委日前联合印发《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据住建部网站2019年5月10日消息,住建部、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发改委日前联合印发《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行动方案提出,目标经过3年努力,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无生活污水直排口,基本消除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效能显著提高。

方案要求,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已安排的污水管网建设资金要与三年行动相衔接,确保资金投入与三年行动任务相匹配。鼓励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为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项目提供融资支持。研究探索规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担保。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

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尽快将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到位,原则上应当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正常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要提升自备水污水处理费征缴率。统筹使用污水处理费与财政补贴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提供服务单位支付服务费,充分保障管网等收集设施运行维护资金。

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生态环境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4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

(2019—2021年)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要求,加快补齐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尽快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将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作为民生优先领域,坚持雷厉风行与久久为功相结合,抓住主要矛盾和薄弱环节集中攻坚,重点强化体制机制建设和创新,加快补齐污水管网等设施短板,为尽快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立足民生,攻坚克难。把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作为关系民生的重大问题和扩大内需的重点领域,全面提升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和水平,提升优质生态产品供给能力,优先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生活污水直排等热点问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落实责任,强化担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上下联动、部门协作、多措并举、高效有力的协调推进机制。要强化城市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做好统筹协调,完善体制机制,分解落实任务,加强资金保障,确保三年行动取得显著成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协同联动,强化指导督促。

系统谋划,近远结合。在分析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现状基础上,统筹协调,谋划长远,做好顶层设计,强化系统性,压茬推进;三年行动要实事求是,既量力而行又尽力而为,定出硬目标,敢啃“硬骨头”,扎实推进,全力攻坚,为持续推进污水处理提质增效打好坚实基础。

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坚持问题导向,以系统提升城市生活污水收集效能为重点,优先补齐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管网等设施短板,消除空白,坚持因地制宜,系统识别问题,抓住薄弱环节,重点突破。

重在机制,政策引领。抓好长效机制建设,力争用3年时间,形成与推进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目标相适应的工作机制。强化政策引导,优化费价机制,落实政府责任,调动企业和公众各方主体参与积极性,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共赢。

(三)主要目标。

经过3年努力,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无生活污水直排口,基本消除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效能显著提高。

二、推进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改造和建设

(一)建立污水管网排查和周期性检测制度。按照设施权属及运行维护职责分工,全面排查污水管网等设施功能状况、错接混接等基本情况及用户接入情况。依法建立市政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GIS),实现管网信息化、账册化管理。落实排水管网周期性检测评估制度,建立和完善基于GIS系统的动态更新机制,逐步建立以5—10年为一个排查周期的长效机制和费用保障机制。对于排查发现的市政无主污水管段或设施,稳步推进确权和权属移交工作。居民小区、公共建筑及企事业单位内部等非市政污水管网排查工作,由设施权属单位或物业代管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建立排查机制,逐步完成建筑用地红线内管网混接错接排查与改造。(上述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参与,城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城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加快推进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改造和建设。城市建设要科学确定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总体规模和布局,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能力要与服务片区人口、经济社会发展、水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相匹配。新区污水管网规划建设应当与城市开发同步推进,除干旱地区外均实行雨污分流。明确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管网建设路由、用地和处理设施建设规模,加快设施建设,消除管网空白区。对人口密度过大的区域、城中村等,要严格控制人口和企事业单位入驻,避免因排水量激增导致现有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超负荷。实施管网混错接改造、管网更新、破损修复改造等工程,实施清污分流,全面提升现有设施效能。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低于100 mg/L的,要围绕服务片区管网制定“一厂一策”系统化整治方案,明确整治目标和措施。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人口少、相对分散或市政管网未覆盖的地区,因地制宜建设分散污水处理设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参与)

(三)健全管网建设质量管控机制。加强管材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管材产品;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排水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程设计、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确保工程质量;严格排水管道养护、检测与修复质量管理。按照质量终身责任追究要求,强化设计、施工、监理等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行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排水管理长效机制

(一)健全污水接入服务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生活污水应接尽接制度。市政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应当依法规范接入管网,严禁雨污混接错接;严禁小区或单位内部雨污混接或错接到市政排水管网,严禁污水直排。新建居民小区或公共建筑排水未规范接入市政排水管网的,不得交付使用;市政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应当依法建设污水处理设施达标排放。建立健全“小散乱”规范管理制度。整治沿街经营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污水乱排直排,结合市场整顿和经营许可、卫生许可管理建立联合执法监督机制,督促整改。建立健全市政管网私搭乱接溯源执法制度。严禁在市政排水管网上私搭乱接,杜绝工业企业通过雨水口、雨水管网违法排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排水(城管)、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强化溯源追查和执法,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牵头,市场监管总局、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参与)

(二)规范工业企业排水管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应当按规定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工业园区管理机构要组织对进入市政污水收集设施的工业企业进行排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评估,经评估认定污染物不能被城镇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或可能影响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稳定达标的,要限期退出;经评估可继续接入污水管网的,工业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工业企业排污许可内容、污水接入市政管网的位置、排水方式、主要排放污染物类型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单位和相关部门监督。各地要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排水(城管)等部门执法联动机制,加强对接入市政管网的工业企业以及餐饮、洗车等生产经营性单位的监管,依法处罚超排、偷排等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参与)

(三)完善河湖水位与市政排口协调制度。合理控制河湖水体水位,妥善处理河湖水位与市政排水的关系,防止河湖水倒灌进入市政排水系统。施工降水或基坑排水排入市政管网的,应纳入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明确排水接口位置和去向,避免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水利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管网专业运行维护管理机制。排水管网运行维护主体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定额实施运行维护,根据管网特点、规模、服务范围等因素确定人员配置和资金保障。积极推行污水处理厂、管网与河湖水体联动“厂-网-河(湖)”一体化、专业化运行维护,保障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系统性和完整性。鼓励居住小区将内部管网养护工作委托市政排水管网运行维护单位实施,配套建立责权明晰的工作制度,建立政府和居民共担的费用保障机制。加强设施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财政部参与)

四、完善激励支持政策

(一)加大资金投入,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已安排的污水管网建设资金要与三年行动相衔接,确保资金投入与三年行动任务相匹配。鼓励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为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项目提供融资支持。研究探索规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担保。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尽快将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到位,原则上应当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正常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要提升自备水污水处理费征缴率。统筹使用污水处理费与财政补贴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提供服务单位支付服务费,充分保障管网等收集设施运行维护资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工程保障。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涉及拆迁、征收和违章建筑拆除的,要妥善做好相关工作。结合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完善审批体系,压减审批时间,主动服务,严格实行限时办结。(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

(四)鼓励公众参与,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借助网站、新媒体、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为公众参与创造条件,保障公众知情权。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公众自觉维护雨水、污水管网等设施,不向水体、雨水口排污,不私搭乱接管网,鼓励公众监督治理成效、发现和反馈问题。鼓励城市污水处理厂向公众开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责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市人民政府对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负总责,完善组织领导机制,充分发挥河长、湖长作用,切实强化责任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因地制宜确定本地区各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等工作目标,稳步推进县城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要根据三年行动目标要求,形成建设和改造等工作任务清单,优化和完善体制机制,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有序推进,三年行动取得实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将本地区三年行动细化的工作目标于2019年5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地开展)

(二)强化督促指导。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发展改革部门要通过组织专题培训、典型示范等方式,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的实施指导。自2020年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于每年2月底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报送上年度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实施进展情况。(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抄送:中央组织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城乡建设委、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城市管理局、水务局、水务厅)、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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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3年后基本无生活污水直排口

住建部、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发改委日前联合印发《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据住建部网站2019年5月10日消息,住建部、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发改委日前联合印发《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行动方案提出,目标经过3年努力,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无生活污水直排口,基本消除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效能显著提高。

方案要求,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已安排的污水管网建设资金要与三年行动相衔接,确保资金投入与三年行动任务相匹配。鼓励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为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项目提供融资支持。研究探索规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担保。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

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尽快将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到位,原则上应当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正常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要提升自备水污水处理费征缴率。统筹使用污水处理费与财政补贴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提供服务单位支付服务费,充分保障管网等收集设施运行维护资金。

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生态环境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4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

(2019—2021年)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要求,加快补齐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尽快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将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作为民生优先领域,坚持雷厉风行与久久为功相结合,抓住主要矛盾和薄弱环节集中攻坚,重点强化体制机制建设和创新,加快补齐污水管网等设施短板,为尽快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立足民生,攻坚克难。把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作为关系民生的重大问题和扩大内需的重点领域,全面提升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和水平,提升优质生态产品供给能力,优先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生活污水直排等热点问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落实责任,强化担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上下联动、部门协作、多措并举、高效有力的协调推进机制。要强化城市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做好统筹协调,完善体制机制,分解落实任务,加强资金保障,确保三年行动取得显著成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协同联动,强化指导督促。

系统谋划,近远结合。在分析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现状基础上,统筹协调,谋划长远,做好顶层设计,强化系统性,压茬推进;三年行动要实事求是,既量力而行又尽力而为,定出硬目标,敢啃“硬骨头”,扎实推进,全力攻坚,为持续推进污水处理提质增效打好坚实基础。

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坚持问题导向,以系统提升城市生活污水收集效能为重点,优先补齐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管网等设施短板,消除空白,坚持因地制宜,系统识别问题,抓住薄弱环节,重点突破。

重在机制,政策引领。抓好长效机制建设,力争用3年时间,形成与推进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目标相适应的工作机制。强化政策引导,优化费价机制,落实政府责任,调动企业和公众各方主体参与积极性,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共赢。

(三)主要目标。

经过3年努力,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无生活污水直排口,基本消除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效能显著提高。

二、推进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改造和建设

(一)建立污水管网排查和周期性检测制度。按照设施权属及运行维护职责分工,全面排查污水管网等设施功能状况、错接混接等基本情况及用户接入情况。依法建立市政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GIS),实现管网信息化、账册化管理。落实排水管网周期性检测评估制度,建立和完善基于GIS系统的动态更新机制,逐步建立以5—10年为一个排查周期的长效机制和费用保障机制。对于排查发现的市政无主污水管段或设施,稳步推进确权和权属移交工作。居民小区、公共建筑及企事业单位内部等非市政污水管网排查工作,由设施权属单位或物业代管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建立排查机制,逐步完成建筑用地红线内管网混接错接排查与改造。(上述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参与,城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城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加快推进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改造和建设。城市建设要科学确定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总体规模和布局,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能力要与服务片区人口、经济社会发展、水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相匹配。新区污水管网规划建设应当与城市开发同步推进,除干旱地区外均实行雨污分流。明确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管网建设路由、用地和处理设施建设规模,加快设施建设,消除管网空白区。对人口密度过大的区域、城中村等,要严格控制人口和企事业单位入驻,避免因排水量激增导致现有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超负荷。实施管网混错接改造、管网更新、破损修复改造等工程,实施清污分流,全面提升现有设施效能。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低于100 mg/L的,要围绕服务片区管网制定“一厂一策”系统化整治方案,明确整治目标和措施。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人口少、相对分散或市政管网未覆盖的地区,因地制宜建设分散污水处理设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参与)

(三)健全管网建设质量管控机制。加强管材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管材产品;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排水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程设计、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确保工程质量;严格排水管道养护、检测与修复质量管理。按照质量终身责任追究要求,强化设计、施工、监理等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行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排水管理长效机制

(一)健全污水接入服务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生活污水应接尽接制度。市政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应当依法规范接入管网,严禁雨污混接错接;严禁小区或单位内部雨污混接或错接到市政排水管网,严禁污水直排。新建居民小区或公共建筑排水未规范接入市政排水管网的,不得交付使用;市政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应当依法建设污水处理设施达标排放。建立健全“小散乱”规范管理制度。整治沿街经营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污水乱排直排,结合市场整顿和经营许可、卫生许可管理建立联合执法监督机制,督促整改。建立健全市政管网私搭乱接溯源执法制度。严禁在市政排水管网上私搭乱接,杜绝工业企业通过雨水口、雨水管网违法排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排水(城管)、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强化溯源追查和执法,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牵头,市场监管总局、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参与)

(二)规范工业企业排水管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应当按规定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工业园区管理机构要组织对进入市政污水收集设施的工业企业进行排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评估,经评估认定污染物不能被城镇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或可能影响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稳定达标的,要限期退出;经评估可继续接入污水管网的,工业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工业企业排污许可内容、污水接入市政管网的位置、排水方式、主要排放污染物类型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单位和相关部门监督。各地要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排水(城管)等部门执法联动机制,加强对接入市政管网的工业企业以及餐饮、洗车等生产经营性单位的监管,依法处罚超排、偷排等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参与)

(三)完善河湖水位与市政排口协调制度。合理控制河湖水体水位,妥善处理河湖水位与市政排水的关系,防止河湖水倒灌进入市政排水系统。施工降水或基坑排水排入市政管网的,应纳入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明确排水接口位置和去向,避免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水利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管网专业运行维护管理机制。排水管网运行维护主体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定额实施运行维护,根据管网特点、规模、服务范围等因素确定人员配置和资金保障。积极推行污水处理厂、管网与河湖水体联动“厂-网-河(湖)”一体化、专业化运行维护,保障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系统性和完整性。鼓励居住小区将内部管网养护工作委托市政排水管网运行维护单位实施,配套建立责权明晰的工作制度,建立政府和居民共担的费用保障机制。加强设施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财政部参与)

四、完善激励支持政策

(一)加大资金投入,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已安排的污水管网建设资金要与三年行动相衔接,确保资金投入与三年行动任务相匹配。鼓励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为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项目提供融资支持。研究探索规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担保。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尽快将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到位,原则上应当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正常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要提升自备水污水处理费征缴率。统筹使用污水处理费与财政补贴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提供服务单位支付服务费,充分保障管网等收集设施运行维护资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工程保障。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涉及拆迁、征收和违章建筑拆除的,要妥善做好相关工作。结合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完善审批体系,压减审批时间,主动服务,严格实行限时办结。(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

(四)鼓励公众参与,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借助网站、新媒体、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为公众参与创造条件,保障公众知情权。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公众自觉维护雨水、污水管网等设施,不向水体、雨水口排污,不私搭乱接管网,鼓励公众监督治理成效、发现和反馈问题。鼓励城市污水处理厂向公众开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责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市人民政府对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负总责,完善组织领导机制,充分发挥河长、湖长作用,切实强化责任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因地制宜确定本地区各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等工作目标,稳步推进县城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要根据三年行动目标要求,形成建设和改造等工作任务清单,优化和完善体制机制,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有序推进,三年行动取得实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将本地区三年行动细化的工作目标于2019年5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地开展)

(二)强化督促指导。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发展改革部门要通过组织专题培训、典型示范等方式,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的实施指导。自2020年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于每年2月底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报送上年度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实施进展情况。(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抄送:中央组织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城乡建设委、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城市管理局、水务局、水务厅)、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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