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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43.7万!外汇局2019年首批公开罚单来了,虚假贸易成打击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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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43.7万!外汇局2019年首批公开罚单来了,虚假贸易成打击重点

外汇局今年将继续依法打击各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并保持外汇检查和处罚跨周期一致性,对外汇交易实施平衡监管,对违规流入和违规流出都要进行打击。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文 | 21世纪经济报道 顾月

5月2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下称“外汇局”)公开通报了一批外汇违规案例,本次共通报17个外汇违规典型案例,涉及5家银行、6家企业和6名个人,这也是外汇局2019年对外汇违法违规行为的首批次公开通报。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梳理,这些案例主要包括银行未尽真实性审核义务,违规办理虚假贸易融资、内保外贷业务以及个人分拆售付汇等;企业通过虚构贸易背景逃汇,或办理外汇登记时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及变更登记;个人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或以分拆方式逃汇等典型违规行为。

外汇局相关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外汇局今年将继续依法打击各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并保持外汇检查和处罚跨周期一致性,对外汇交易实施平衡监管,对违规流入和违规流出都要进行打击。

创公开通报中最高罚款额:17例违规主体共被罚超8000万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根据本次外汇局通报梳理,本次涉及的5家银行中既有国有大行,也有股份行、城商行等,违规行为主要涉及违规办理转口贸易,违规办理内保外贷,违规办理个人分拆售付汇等。

如工商银行南昌北京西路支行在2016年9月到2017年10月,凭企业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被处以罚没款111.54万元。此外还有南京银行上海浦东支行、农业银行宁波市分行都因为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而受到处罚,分别处罚没款80万元和64.48万元。

另有兴业银行台州分行未尽审核责任,未按照规定对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违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招商银行杭州分行违规为客户利用303名境内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办理分拆售付汇业务。

“现在很多银行员工都有拉存款的压力,也的确有遇到某些客户对银行员工表示可以在该柜台存款数千万,然后暗示希望其帮助办理对外付汇业务,但这个是违规的,我们也都会表示拒绝。”四川地区某大行支行员工表示。

在本次公布的6起企业违规中,则多为逃汇行为,且部分企业逃汇金额特别巨大,高达近1亿美元。如2016年5月至2017年6月,广州飏帆贸易有限公司使用虚假提单,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9285.8万美元,构成逃汇行为,被处以罚款373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6例个人违规案例则主要涉及非法买卖外汇和分拆逃汇两类,多与地下钱庄相关联,目的主要是向境外转移资产,如2011年2月至2015年10月,洪某向他人账户支付3.12亿元人民币,私自购买外汇,用于在境外购买房产等。

而这些个人的外汇违法违规行为也被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外汇局还会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如果被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其资信将受到影响,会在办理融资、贷款等业务时受到一些限制。

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

继2018年年内6次公开通报外汇违法违规行为后,这次通报也是外汇局今年首次对外汇违规行为进行公开通报。而从本次通报中也可以看出,商贸企业利用虚假、无效提单,通过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来进行逃汇,是外汇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发地。

“近年来,外汇局在外汇管理方面实施了一系列便利化政策,目前对外汇违规行为的打击是强调真实性和合规性。外汇局将继续重点打击虚假和欺骗性的外汇交易,尤其是重点打击虚假和欺骗性贸易、打击资金空转套利的行为,引导外汇资金流入实体经济领域,积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外汇局相关工作人员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外汇局相关工作人员还强调称,外汇局在打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也会处理好防风险与促便利之间的关系,打击的是违法违规的行为,支持真实、合法的外汇交易,对正常的跨境交易支付不予限制,正常外汇业务和跨境交易不受影响。“我们也会根据形势的变化,预调微调外汇检查方向和重点,把握好检查的频率和力度,精准打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营造健康良性的外汇市场秩序和良好的营商环境。”

附通报全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违规案例的通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虚假、欺骗性外汇交易,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案例1:南京银行上海浦东支行虚假转口贸易付汇案

2016年2月至3月,南京银行上海浦东支行凭企业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80万元人民币。

案例2: 农业银行宁波市分行虚假转口贸易付汇案

2016年9月至2017年9月,农业银行宁波市分行凭企业无效提单或重复单证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未按规定在同一银行网点办理转口贸易收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第五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处以罚没款64.48万元人民币。

案例3:工商银行南昌北京西路支行虚假转口贸易付汇案

2016年9月至2017年10月,工商银行南昌北京西路支行凭企业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处以罚没款111.54万元人民币。

案例4:兴业银行台州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兴业银行台州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业务时,未尽审核责任,未按规定对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处以罚没款95.31万元人民币。

案例5:招商银行杭州分行个人分拆售付汇案

2016年1月至11月,招商银行杭州分行违规为客户利用303名境内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办理分拆售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处以罚没款100万元人民币。

案例6:山东清源集团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5月,山东清源集团有限公司使用虚假合同、发票、提单,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955.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09.7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广州飏帆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5月至2017年6月,广州飏帆贸易有限公司使用虚假提单,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9285.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73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乡村基(重庆)投资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乡村基(重庆)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及变更登记,违规向境外母公司汇出利润,金额合计885.9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0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宁波慧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7年2月至2018年3月,宁波慧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使用虚假提单,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1565.6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509.8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北京欣华阳商贸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7年5月,北京欣华阳商贸有限公司使用无效提单,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61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213.6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1:泰豪电源技术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7年5月,泰豪电源技术有限公司使用虚假提单,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200万欧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80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2:四川籍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4年6月至2015年8月,刘某通过地下钱庄分12笔汇入767.17万港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9.14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3:湖北籍曹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曹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港元34笔,金额合计899.32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71.95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4:重庆籍彭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5年9月至12月,彭某通过地下钱庄购买美元16笔汇往境外,金额合计1383.58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96.85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5:安徽籍张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1月至2018年4月,张某通过地下钱庄多次非法买卖港元,金额合计376.24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5.2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6:浙江籍洪某私自买卖外汇案

2011年2月至2015年10月,洪某向他人账户支付3.12亿元人民币,私自购买外汇,用于在境外购买房产等。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私自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497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7:广东籍孙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孙某利用34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244.62万美元,用于境外投资等。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83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原标题:8443.7万!外汇局2019年首批公开罚单来了,虚假贸易成打击重点

最新更新时间:05/20 13:54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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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43.7万!外汇局2019年首批公开罚单来了,虚假贸易成打击重点

外汇局今年将继续依法打击各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并保持外汇检查和处罚跨周期一致性,对外汇交易实施平衡监管,对违规流入和违规流出都要进行打击。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文 | 21世纪经济报道 顾月

5月2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下称“外汇局”)公开通报了一批外汇违规案例,本次共通报17个外汇违规典型案例,涉及5家银行、6家企业和6名个人,这也是外汇局2019年对外汇违法违规行为的首批次公开通报。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梳理,这些案例主要包括银行未尽真实性审核义务,违规办理虚假贸易融资、内保外贷业务以及个人分拆售付汇等;企业通过虚构贸易背景逃汇,或办理外汇登记时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及变更登记;个人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或以分拆方式逃汇等典型违规行为。

外汇局相关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外汇局今年将继续依法打击各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并保持外汇检查和处罚跨周期一致性,对外汇交易实施平衡监管,对违规流入和违规流出都要进行打击。

创公开通报中最高罚款额:17例违规主体共被罚超8000万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根据本次外汇局通报梳理,本次涉及的5家银行中既有国有大行,也有股份行、城商行等,违规行为主要涉及违规办理转口贸易,违规办理内保外贷,违规办理个人分拆售付汇等。

如工商银行南昌北京西路支行在2016年9月到2017年10月,凭企业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被处以罚没款111.54万元。此外还有南京银行上海浦东支行、农业银行宁波市分行都因为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而受到处罚,分别处罚没款80万元和64.48万元。

另有兴业银行台州分行未尽审核责任,未按照规定对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违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招商银行杭州分行违规为客户利用303名境内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办理分拆售付汇业务。

“现在很多银行员工都有拉存款的压力,也的确有遇到某些客户对银行员工表示可以在该柜台存款数千万,然后暗示希望其帮助办理对外付汇业务,但这个是违规的,我们也都会表示拒绝。”四川地区某大行支行员工表示。

在本次公布的6起企业违规中,则多为逃汇行为,且部分企业逃汇金额特别巨大,高达近1亿美元。如2016年5月至2017年6月,广州飏帆贸易有限公司使用虚假提单,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9285.8万美元,构成逃汇行为,被处以罚款373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6例个人违规案例则主要涉及非法买卖外汇和分拆逃汇两类,多与地下钱庄相关联,目的主要是向境外转移资产,如2011年2月至2015年10月,洪某向他人账户支付3.12亿元人民币,私自购买外汇,用于在境外购买房产等。

而这些个人的外汇违法违规行为也被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外汇局还会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如果被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其资信将受到影响,会在办理融资、贷款等业务时受到一些限制。

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

继2018年年内6次公开通报外汇违法违规行为后,这次通报也是外汇局今年首次对外汇违规行为进行公开通报。而从本次通报中也可以看出,商贸企业利用虚假、无效提单,通过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来进行逃汇,是外汇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发地。

“近年来,外汇局在外汇管理方面实施了一系列便利化政策,目前对外汇违规行为的打击是强调真实性和合规性。外汇局将继续重点打击虚假和欺骗性的外汇交易,尤其是重点打击虚假和欺骗性贸易、打击资金空转套利的行为,引导外汇资金流入实体经济领域,积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外汇局相关工作人员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外汇局相关工作人员还强调称,外汇局在打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也会处理好防风险与促便利之间的关系,打击的是违法违规的行为,支持真实、合法的外汇交易,对正常的跨境交易支付不予限制,正常外汇业务和跨境交易不受影响。“我们也会根据形势的变化,预调微调外汇检查方向和重点,把握好检查的频率和力度,精准打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营造健康良性的外汇市场秩序和良好的营商环境。”

附通报全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违规案例的通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虚假、欺骗性外汇交易,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案例1:南京银行上海浦东支行虚假转口贸易付汇案

2016年2月至3月,南京银行上海浦东支行凭企业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80万元人民币。

案例2: 农业银行宁波市分行虚假转口贸易付汇案

2016年9月至2017年9月,农业银行宁波市分行凭企业无效提单或重复单证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未按规定在同一银行网点办理转口贸易收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第五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处以罚没款64.48万元人民币。

案例3:工商银行南昌北京西路支行虚假转口贸易付汇案

2016年9月至2017年10月,工商银行南昌北京西路支行凭企业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处以罚没款111.54万元人民币。

案例4:兴业银行台州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兴业银行台州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业务时,未尽审核责任,未按规定对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处以罚没款95.31万元人民币。

案例5:招商银行杭州分行个人分拆售付汇案

2016年1月至11月,招商银行杭州分行违规为客户利用303名境内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办理分拆售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处以罚没款100万元人民币。

案例6:山东清源集团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5月,山东清源集团有限公司使用虚假合同、发票、提单,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955.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09.7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广州飏帆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5月至2017年6月,广州飏帆贸易有限公司使用虚假提单,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9285.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73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乡村基(重庆)投资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乡村基(重庆)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及变更登记,违规向境外母公司汇出利润,金额合计885.9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0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宁波慧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7年2月至2018年3月,宁波慧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使用虚假提单,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1565.6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509.8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北京欣华阳商贸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7年5月,北京欣华阳商贸有限公司使用无效提单,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61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213.6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1:泰豪电源技术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7年5月,泰豪电源技术有限公司使用虚假提单,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200万欧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80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2:四川籍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4年6月至2015年8月,刘某通过地下钱庄分12笔汇入767.17万港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9.14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3:湖北籍曹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曹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港元34笔,金额合计899.32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71.95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4:重庆籍彭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5年9月至12月,彭某通过地下钱庄购买美元16笔汇往境外,金额合计1383.58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96.85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5:安徽籍张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1月至2018年4月,张某通过地下钱庄多次非法买卖港元,金额合计376.24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5.2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6:浙江籍洪某私自买卖外汇案

2011年2月至2015年10月,洪某向他人账户支付3.12亿元人民币,私自购买外汇,用于在境外购买房产等。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私自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497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7:广东籍孙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孙某利用34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244.62万美元,用于境外投资等。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83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原标题:8443.7万!外汇局2019年首批公开罚单来了,虚假贸易成打击重点

最新更新时间:05/20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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