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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全面建立黑名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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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全面建立黑名单制度

《通知》规范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案件委托受理工作,要求凡是涉及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核心问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无故拒绝鉴定。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近日,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环境公益诉讼可先鉴定后收费,并要求全面建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黑名单制度。

司法部表示,目前全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达111家,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2500多人,基本满足了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执法等工作需要。此次发布的《通知》立足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对症下药,力求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直以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费用高是制约环境公益诉讼的一个“瓶颈”问题。《通知》要求,各省份要及时推出一批检察公益诉讼中不预收鉴定费的鉴定机构。对于积极主动承担环境公益诉讼业务且不预收鉴定费的鉴定机构,各地要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每个省份原则上至少报送1家在检察公益诉讼中不预先收取鉴定费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为检察机关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提供有力支持。

《通知》要求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失信情况进行记录、公示和预警,对于存在违规收取高额费用、无故拖延鉴定期限、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鉴定委托、与有关人员串通违规开展鉴定等不良执业行为,或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行为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纳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黑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推送给委托人,在委托前进行警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对纳入黑名单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重点监管,及时督促其进行整改,整改合格且在半年内依法诚信执业、无违法违规行为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可以移出黑名单。

此外,《通知》规范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案件委托受理工作,要求凡是涉及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核心问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无故拒绝鉴定。

具体规定是,凡是涉及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核心或关键专门性问题,比如公私财产损失的数额、超过排放标准的倍数、污染物性质判断等,只要办案机关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且鉴定事项在机构执业范围内的,应当接受委托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意见;对于办案机关的委托事项进行鉴定确有技术难度,一个鉴定机构执业范围内难以一次性解决的,可以联合其他有相关鉴定能力的鉴定机构和专家联合参与鉴定。

《通知》明确,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将认真调查涉及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不接受委托的投诉和举报事项,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核查,严肃查处以非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确保鉴定机构依法履责。

另外,《通知》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双随机”抽查和鉴定意见书评查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第三方评价,全面核查执业范围,动态了解、掌握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开展情况,及时注销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并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案例库建设、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执业分类管理等方面作出进一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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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全面建立黑名单制度

《通知》规范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案件委托受理工作,要求凡是涉及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核心问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无故拒绝鉴定。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近日,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环境公益诉讼可先鉴定后收费,并要求全面建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黑名单制度。

司法部表示,目前全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达111家,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2500多人,基本满足了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执法等工作需要。此次发布的《通知》立足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对症下药,力求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直以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费用高是制约环境公益诉讼的一个“瓶颈”问题。《通知》要求,各省份要及时推出一批检察公益诉讼中不预收鉴定费的鉴定机构。对于积极主动承担环境公益诉讼业务且不预收鉴定费的鉴定机构,各地要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每个省份原则上至少报送1家在检察公益诉讼中不预先收取鉴定费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为检察机关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提供有力支持。

《通知》要求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失信情况进行记录、公示和预警,对于存在违规收取高额费用、无故拖延鉴定期限、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鉴定委托、与有关人员串通违规开展鉴定等不良执业行为,或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行为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纳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黑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推送给委托人,在委托前进行警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对纳入黑名单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重点监管,及时督促其进行整改,整改合格且在半年内依法诚信执业、无违法违规行为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可以移出黑名单。

此外,《通知》规范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案件委托受理工作,要求凡是涉及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核心问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无故拒绝鉴定。

具体规定是,凡是涉及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核心或关键专门性问题,比如公私财产损失的数额、超过排放标准的倍数、污染物性质判断等,只要办案机关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且鉴定事项在机构执业范围内的,应当接受委托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意见;对于办案机关的委托事项进行鉴定确有技术难度,一个鉴定机构执业范围内难以一次性解决的,可以联合其他有相关鉴定能力的鉴定机构和专家联合参与鉴定。

《通知》明确,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将认真调查涉及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不接受委托的投诉和举报事项,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核查,严肃查处以非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确保鉴定机构依法履责。

另外,《通知》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双随机”抽查和鉴定意见书评查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第三方评价,全面核查执业范围,动态了解、掌握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开展情况,及时注销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并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案例库建设、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执业分类管理等方面作出进一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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