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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亿规模保险资金集合信托迎新规,信用增级安排不得由金融机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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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亿规模保险资金集合信托迎新规,信用增级安排不得由金融机构提供

《通知》新增了“禁止将信托作为通道、强化信托公司主动管理责任、对底层资产进行穿透、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设置投资比例限制以及信用增级安排和免增信条件”等要求。

记者丨苗艺伟

7月1日,为进一步加强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管理,《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修订后正式发布,成为2018年7月资管新规发布以来的又一重磅配套文件。

据统计,保险资金投资资金信托规模快速增长,截至2018年底,保险机构投资资金信托规模为1.27万亿元。

银保监会表示,为进一步加强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管理,规范投资行为,防范资金运用风险,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精神,银保监会于近日修订并发布了《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由原来的8条增加为19条,新增了“禁止将信托作为通道、强化信托公司主动管理责任、对底层资产进行穿透、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设置投资比例限制以及信用增级安排和免增信条件”等要求。调整了信托公司条件、信托信用等级、关联交易、责任追究等内容。

首先,《通知》明确了信托公司选择标准,《通知》要求,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近一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未受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

其次,在基础资产方面,保险资金不得投资基础资产属于国家及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业或产业的资金信托,融资主体须承诺资金不用于国家及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业或产业。此外,对于基础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集合资金信托,应进行外部信用评级,且信用等级不得低于符合条件的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的信用级别。

再次,在信托增级安排方面,对于基础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集合资金信托,银保监会要求,信用增级方式与融资主体还款来源相互独立; 信用增级安排方面,信用增级方式与融资主体还款来源相互独立,可采用三种方式或组合:一是,保证担保,同一担保人全部对外担保金额占其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50%,由融资主体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净资产不得低于融资主体净资产的1.5倍;二是,设置抵押或质押担保;三是,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法有效的信用增级方式。

如果融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级,且符合下述三项条件之一的可免于信用增级:上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50亿元,最近三年连续盈利,融资主体募投项目为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重大工程。

除信用等级为AAA级的集合资金信托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公司投资同一集合资金信托的投资金额,不得高于该产品实收信托规模的50%,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关联方投资同一集合资金信托的投资金额,合计不得高于该产品实收信托规模的80%。

最后,《通知》要求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权责义务,禁止将资金信托作为通道。

资金信托应当由受托人自主管理,并承担产品设计、项目筛选、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实施及后续管理等主动管理责任。信托公司管理资金信托聘请第三方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应遵守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将主动管理责任让渡给投资顾问等第三方机构,不得为保险资金提供通道服务。

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出现违约风险的,要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维护保险资金安全,并查找风险发生的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按规定及时向银保监会报告;对于履职尽责不力且违反银保监会相关规定的保险机构信托投资专业责任人,银保监会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银保监会表示,新版《通知》有利于扩大“保信”合作范围,有利于为保险机构和信托公司营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明确保险资金去通道、去嵌套的监管导向,有利于限制不合理、不合规的投资业务开展;明确保险资金投资信托的信用增级安排不得由金融机构提供,有利于打破金融机构刚性兑付;明确基础资产投资范围,有利于进一步发挥信托公司在非标资产方面积累的行业优势,引导保险资金更多地流入实体经济。同时,《通知》实行“新老划断”,有利于维持机构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稳定,确保制度平稳过渡。

银保监表示,《通知》的发布是银保监会推动保险资金更好地服务保险主业和实体经济的重要举措,并将强化对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的业务监管,发挥保险资金长期稳健投资优势,进一步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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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亿规模保险资金集合信托迎新规,信用增级安排不得由金融机构提供

《通知》新增了“禁止将信托作为通道、强化信托公司主动管理责任、对底层资产进行穿透、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设置投资比例限制以及信用增级安排和免增信条件”等要求。

记者丨苗艺伟

7月1日,为进一步加强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管理,《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修订后正式发布,成为2018年7月资管新规发布以来的又一重磅配套文件。

据统计,保险资金投资资金信托规模快速增长,截至2018年底,保险机构投资资金信托规模为1.27万亿元。

银保监会表示,为进一步加强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管理,规范投资行为,防范资金运用风险,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精神,银保监会于近日修订并发布了《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由原来的8条增加为19条,新增了“禁止将信托作为通道、强化信托公司主动管理责任、对底层资产进行穿透、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设置投资比例限制以及信用增级安排和免增信条件”等要求。调整了信托公司条件、信托信用等级、关联交易、责任追究等内容。

首先,《通知》明确了信托公司选择标准,《通知》要求,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近一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未受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

其次,在基础资产方面,保险资金不得投资基础资产属于国家及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业或产业的资金信托,融资主体须承诺资金不用于国家及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业或产业。此外,对于基础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集合资金信托,应进行外部信用评级,且信用等级不得低于符合条件的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的信用级别。

再次,在信托增级安排方面,对于基础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集合资金信托,银保监会要求,信用增级方式与融资主体还款来源相互独立; 信用增级安排方面,信用增级方式与融资主体还款来源相互独立,可采用三种方式或组合:一是,保证担保,同一担保人全部对外担保金额占其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50%,由融资主体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净资产不得低于融资主体净资产的1.5倍;二是,设置抵押或质押担保;三是,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法有效的信用增级方式。

如果融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级,且符合下述三项条件之一的可免于信用增级:上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50亿元,最近三年连续盈利,融资主体募投项目为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重大工程。

除信用等级为AAA级的集合资金信托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公司投资同一集合资金信托的投资金额,不得高于该产品实收信托规模的50%,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关联方投资同一集合资金信托的投资金额,合计不得高于该产品实收信托规模的80%。

最后,《通知》要求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权责义务,禁止将资金信托作为通道。

资金信托应当由受托人自主管理,并承担产品设计、项目筛选、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实施及后续管理等主动管理责任。信托公司管理资金信托聘请第三方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应遵守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将主动管理责任让渡给投资顾问等第三方机构,不得为保险资金提供通道服务。

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出现违约风险的,要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维护保险资金安全,并查找风险发生的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按规定及时向银保监会报告;对于履职尽责不力且违反银保监会相关规定的保险机构信托投资专业责任人,银保监会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银保监会表示,新版《通知》有利于扩大“保信”合作范围,有利于为保险机构和信托公司营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明确保险资金去通道、去嵌套的监管导向,有利于限制不合理、不合规的投资业务开展;明确保险资金投资信托的信用增级安排不得由金融机构提供,有利于打破金融机构刚性兑付;明确基础资产投资范围,有利于进一步发挥信托公司在非标资产方面积累的行业优势,引导保险资金更多地流入实体经济。同时,《通知》实行“新老划断”,有利于维持机构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稳定,确保制度平稳过渡。

银保监表示,《通知》的发布是银保监会推动保险资金更好地服务保险主业和实体经济的重要举措,并将强化对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的业务监管,发挥保险资金长期稳健投资优势,进一步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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