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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保护法》计划年底前提请审议,初次提出系1990年代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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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保护法》计划年底前提请审议,初次提出系1990年代初

长江保护涉及到水资源的合理调配,具体包括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水安全保障等。从初次提出到上升到国家战略,《长江保护法》用了近30年的时间,有望在2019年年底之前提请审议。

从初次提出到上升到国家战略,《长江保护法》用了近30年的时间,有望在2019年底之前提请审议。

生态环境部2019年7月26日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介绍《长江保护法》立法工作的进展时表示,《长江保护法》由全国人大环资委牵头起草,目前草案正在抓紧制定,计划2019年年底之前提请审议。

别涛介绍,长江保护涉及到水资源的合理掉配,从环保角度来看具体包括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水安全保障等,环境部并对此提出了相应条款,已向人大环资委反应。

长江自西而东横贯我国中部,流域面积达180万平方公里,约占中国陆地总面积的1/5,拥有占全国1/3的淡水资源、3/5的水能资源储量、丰富的森林资源和水生生物资源,构成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绿色脊梁”。

“然而,由于不合理的开发利用,长江流域生态系统面临着环境污染、生态系统退化、资源浪费等严峻挑战。”中国人民大学长江经济带研究院院长罗来军曾撰文指出。

目前,我国与长江保护相关的全国性法律有《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等,但这些法律无法涵盖长江流域的特殊性的问题。

注重流域立法是国外流域管理的一个鲜明特点,世界各国都把流域的法制建设作为流域管理的基础和前提,而中国作为世界上大江大河数量最多的国家之一,至今却没有一部流域法。

尽管近年来长江经济带沿江11省(市)在流域管理、港口岸线、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方面均有地方性法规出台,但零散的政策相互掣肘难以形成合力。

全国人大代表、华中师范大学教授周洪宇曾对界面新闻表示,长江流域水资源管理亟需形成统一有效的管理体制机制,流域跨省市跨区域的客观条件,导致水资源管理还存在突出的行政分割与职能交叉问题。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树义认为,在我国的七大流域中,长江是最需要制定法律的,这取决于长江在经济社会发展当中的地位和作用。长江流域的水资源保护、土壤保护、环境要素保护等问题,远非其他流域所能比的。涉及到长江流域经济开发、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等方方面面需要用法律进行调整。

然而,从初次提出到上升到国家战略,《长江保护法》用了近30年的时间。

据《法制日报》报道,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水利部及长江委即着手准备长江保护立法,进行了大量的前期研究。2004年以来,长江委又陆续围绕立法进行了大量的专题研究,2006年,长江委正式向水利部提交了《长江法(立法建议)》。

同样在2006年,长江委找到时任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王树义做长江立法的研究项目,2010年形成了建议稿和说明稿。

漫长的等待后,长江保护终于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2016年1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强调:“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 

2016年5月,《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发布,提出“建立健全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抓紧制定长江保护法,联动修订水法、航道法等”。 

2018年6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提出,加快制定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意见》明确要求,到2020年,长江流域基本消除劣Ⅴ类水体,强化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加强沿河环湖生态保护。

2018年9月,《长江保护法》进入了一类立法计划,法律草案正在加紧起草完善。同年10月,全国人大环资委组织召开了长江保护法立法座谈会。中国工程院院士、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院长王金南就长江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保护对象、保护措施等进行了系统阐述,并提交了《长江保护法》(建议稿)。王金南表示,《长江保护法》旨在保护和改善长江生态环境,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法律保护对象为水资源开发利用、水环境保护、水生态保护修复以及生态环境风险防控等。

2019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长江保护法列为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一类项目,并且纳入201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

长江保护法是一部保护长江全流域生态系统,推进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的专门法和特别法。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部署和安排,《长江保护法》在立法中要找准定位,突出8个方面的重点:明确立法目的和法律适用范围;系统设计和安排各项制度;统筹国土空间规划和资源开发利用;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生态修复和保护力度;推动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鼓励技术创新;加强水源地保护和应急备用水源建设;建立统一高效、协调有序的管理体制。八是规定更严格更严密的法律责任。

王树义认为,长江保护立法首先要解决的就是破解制度壁垒,协调好中央和地方、地方与地方、上游中游下游的利益。“如果把这个问题解决好了,这部法律就成功了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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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保护法》计划年底前提请审议,初次提出系1990年代初

长江保护涉及到水资源的合理调配,具体包括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水安全保障等。从初次提出到上升到国家战略,《长江保护法》用了近30年的时间,有望在2019年年底之前提请审议。

从初次提出到上升到国家战略,《长江保护法》用了近30年的时间,有望在2019年底之前提请审议。

生态环境部2019年7月26日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介绍《长江保护法》立法工作的进展时表示,《长江保护法》由全国人大环资委牵头起草,目前草案正在抓紧制定,计划2019年年底之前提请审议。

别涛介绍,长江保护涉及到水资源的合理掉配,从环保角度来看具体包括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水安全保障等,环境部并对此提出了相应条款,已向人大环资委反应。

长江自西而东横贯我国中部,流域面积达180万平方公里,约占中国陆地总面积的1/5,拥有占全国1/3的淡水资源、3/5的水能资源储量、丰富的森林资源和水生生物资源,构成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绿色脊梁”。

“然而,由于不合理的开发利用,长江流域生态系统面临着环境污染、生态系统退化、资源浪费等严峻挑战。”中国人民大学长江经济带研究院院长罗来军曾撰文指出。

目前,我国与长江保护相关的全国性法律有《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等,但这些法律无法涵盖长江流域的特殊性的问题。

注重流域立法是国外流域管理的一个鲜明特点,世界各国都把流域的法制建设作为流域管理的基础和前提,而中国作为世界上大江大河数量最多的国家之一,至今却没有一部流域法。

尽管近年来长江经济带沿江11省(市)在流域管理、港口岸线、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方面均有地方性法规出台,但零散的政策相互掣肘难以形成合力。

全国人大代表、华中师范大学教授周洪宇曾对界面新闻表示,长江流域水资源管理亟需形成统一有效的管理体制机制,流域跨省市跨区域的客观条件,导致水资源管理还存在突出的行政分割与职能交叉问题。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树义认为,在我国的七大流域中,长江是最需要制定法律的,这取决于长江在经济社会发展当中的地位和作用。长江流域的水资源保护、土壤保护、环境要素保护等问题,远非其他流域所能比的。涉及到长江流域经济开发、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等方方面面需要用法律进行调整。

然而,从初次提出到上升到国家战略,《长江保护法》用了近30年的时间。

据《法制日报》报道,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水利部及长江委即着手准备长江保护立法,进行了大量的前期研究。2004年以来,长江委又陆续围绕立法进行了大量的专题研究,2006年,长江委正式向水利部提交了《长江法(立法建议)》。

同样在2006年,长江委找到时任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王树义做长江立法的研究项目,2010年形成了建议稿和说明稿。

漫长的等待后,长江保护终于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2016年1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强调:“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 

2016年5月,《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发布,提出“建立健全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抓紧制定长江保护法,联动修订水法、航道法等”。 

2018年6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提出,加快制定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意见》明确要求,到2020年,长江流域基本消除劣Ⅴ类水体,强化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加强沿河环湖生态保护。

2018年9月,《长江保护法》进入了一类立法计划,法律草案正在加紧起草完善。同年10月,全国人大环资委组织召开了长江保护法立法座谈会。中国工程院院士、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院长王金南就长江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保护对象、保护措施等进行了系统阐述,并提交了《长江保护法》(建议稿)。王金南表示,《长江保护法》旨在保护和改善长江生态环境,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法律保护对象为水资源开发利用、水环境保护、水生态保护修复以及生态环境风险防控等。

2019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长江保护法列为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一类项目,并且纳入201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

长江保护法是一部保护长江全流域生态系统,推进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的专门法和特别法。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部署和安排,《长江保护法》在立法中要找准定位,突出8个方面的重点:明确立法目的和法律适用范围;系统设计和安排各项制度;统筹国土空间规划和资源开发利用;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生态修复和保护力度;推动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鼓励技术创新;加强水源地保护和应急备用水源建设;建立统一高效、协调有序的管理体制。八是规定更严格更严密的法律责任。

王树义认为,长江保护立法首先要解决的就是破解制度壁垒,协调好中央和地方、地方与地方、上游中游下游的利益。“如果把这个问题解决好了,这部法律就成功了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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