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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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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工程施工协议,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7月30日,记者获悉,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陕西省发展改革委起草了《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其中拟定,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完成所规定的审批决策程序,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项目开工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投资资金

政府投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等预算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办法拟定,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政府投资项目推行工程保险和履约担保制度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陕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报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政府投资项目推行工程保险和履约担保制度,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风险管控。办法拟定,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工程施工协议,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结余财政资金按规定缴回国库

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完成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并向投资主管部门报送工程竣工验收申请。项目竣工验收由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也可由投资主管部门委托项目主管部门或下级投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追究法律责任

如不符合规定,也将面临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办法拟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即: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也将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如果您有哪些意见建议,可于8月29日前反馈至qzm16@163.com邮箱,也可以采取信函形式,邮寄地址为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新城大院8号楼投资处,邮编710006。

 

来源:三秦都市报

原标题:《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公开征意见 规定条件不符不得开工建设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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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工程施工协议,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7月30日,记者获悉,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陕西省发展改革委起草了《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其中拟定,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完成所规定的审批决策程序,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项目开工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投资资金

政府投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等预算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办法拟定,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政府投资项目推行工程保险和履约担保制度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陕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报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政府投资项目推行工程保险和履约担保制度,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风险管控。办法拟定,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工程施工协议,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结余财政资金按规定缴回国库

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完成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并向投资主管部门报送工程竣工验收申请。项目竣工验收由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也可由投资主管部门委托项目主管部门或下级投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追究法律责任

如不符合规定,也将面临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办法拟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即: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也将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如果您有哪些意见建议,可于8月29日前反馈至qzm16@163.com邮箱,也可以采取信函形式,邮寄地址为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新城大院8号楼投资处,邮编710006。

 

来源:三秦都市报

原标题:《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公开征意见 规定条件不符不得开工建设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