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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医疗机构不得拒诊艾滋感染者,费用纳入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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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医疗机构不得拒诊艾滋感染者,费用纳入医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所患的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陕西省司法厅日前印发了《陕西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指出,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人民共建共享的方针,建立健全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实行综合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计划,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艾滋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提倡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形成群防群控艾滋病的社会环境。新闻媒体应当按照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计划的要求,免费刊登、播放艾滋病防治的公益广告和专题节目、栏目,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小学应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有关健康教育课程,向教职员工和学生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

《条例》中明确,设区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指定本行政区域内已经设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医疗卫生机构,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检测服务,并向社会公布地址和联系方式。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所患的其他疾病进行治疗。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将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治疗检查费用,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接受居住地医疗机构的调查和指导,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不得以传播艾滋病病毒威胁他人。

来源:西安日报

原标题:医疗机构不得拒诊感染者治疗检查费用纳入医保《陕西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草案)》公开征集意见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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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医疗机构不得拒诊艾滋感染者,费用纳入医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所患的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陕西省司法厅日前印发了《陕西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指出,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人民共建共享的方针,建立健全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实行综合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计划,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艾滋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提倡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形成群防群控艾滋病的社会环境。新闻媒体应当按照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计划的要求,免费刊登、播放艾滋病防治的公益广告和专题节目、栏目,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小学应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有关健康教育课程,向教职员工和学生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

《条例》中明确,设区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指定本行政区域内已经设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医疗卫生机构,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检测服务,并向社会公布地址和联系方式。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所患的其他疾病进行治疗。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将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治疗检查费用,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接受居住地医疗机构的调查和指导,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不得以传播艾滋病病毒威胁他人。

来源:西安日报

原标题:医疗机构不得拒诊感染者治疗检查费用纳入医保《陕西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草案)》公开征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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