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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琼股】新大洲因关联方占用资金3000万元被证监部门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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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琼股】新大洲因关联方占用资金3000万元被证监部门责令改正

海南证监局认为,新大洲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十四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文 | 宁远

近日,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大洲”,000571.SZ)发布公告称,公司9月1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简称“海南证监局”)《关于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3号,简称“决定书”),称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3000万元,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

海南证监局在前述决定书中称,经查,发现新大洲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年10月29日,新大洲与深圳前海汇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简称“前海汇能”)签订《借款合同》,新大洲向前海汇能借款5000万元(实际放款3000万元),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自2017年10月3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根据新大洲向前海汇能出具的收款账户确认书,前海汇能于2017年11月13日和2018年1月5日分别向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尚衡冠通”)支付1000万元和2000万元。同日,尚衡冠通将上述款项转给新大洲关联方黑龙江恒阳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3000万元。

海南证监局认为,新大洲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1号)第十四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海南证监局决定对新大洲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新大洲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采取诉讼等积极措施收回被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并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海南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新大洲在公告中回应称,公司将尽快拟定整改报告上报海南证监局。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新大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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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琼股】新大洲因关联方占用资金3000万元被证监部门责令改正

海南证监局认为,新大洲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十四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文 | 宁远

近日,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大洲”,000571.SZ)发布公告称,公司9月1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简称“海南证监局”)《关于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3号,简称“决定书”),称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3000万元,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

海南证监局在前述决定书中称,经查,发现新大洲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年10月29日,新大洲与深圳前海汇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简称“前海汇能”)签订《借款合同》,新大洲向前海汇能借款5000万元(实际放款3000万元),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自2017年10月3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根据新大洲向前海汇能出具的收款账户确认书,前海汇能于2017年11月13日和2018年1月5日分别向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尚衡冠通”)支付1000万元和2000万元。同日,尚衡冠通将上述款项转给新大洲关联方黑龙江恒阳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3000万元。

海南证监局认为,新大洲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1号)第十四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海南证监局决定对新大洲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新大洲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采取诉讼等积极措施收回被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并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海南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新大洲在公告中回应称,公司将尽快拟定整改报告上报海南证监局。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