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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利用网络违法所得超1万元构成犯罪,网络支付等致用户信息泄露或担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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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利用网络违法所得超1万元构成犯罪,网络支付等致用户信息泄露或担刑责

2019年10月25日,最高法、最高检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相关网络犯罪的职业禁止和禁止令适用规则,加大职业禁止和财产刑的适用力度。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近年来,各种传统犯罪日益向互联网迁移,网络犯罪呈高发多发态势。2019年10月25日,最高法、最高检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规定,网络支付、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等所造成用户信息泄露或担刑责。

为进一步严惩网络犯罪,维护正常网络秩序,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增设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据悉,截至2019年9月,全国法院共审理相关网络犯罪案件260件,判决473人。其中,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刑事案件159件、223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刑事案件98件、247人。

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巡视员、副局长张宏业介绍,当前网络犯罪特点之一是牟利性日益突出,推生了协同共生的黑色产业链条,另外,网络犯罪的精细化程度大幅提高,催生了专业化、职业化的犯罪团伙。

“从提供作案工具,建设网站,大数据支撑,软件开发到广告推广,支付计算等各个环节,都有专业化、职业化的犯罪团伙分工负责。这些犯罪团伙往往不直接参与下游犯罪,但上下线关系庞大复杂,社会危害性已远远超出了目的犯罪,本身成为网络犯罪滋生蔓延的根源和土壤。”张宏业谈到。

此次发布的《解释》共十九条,规定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主体范围、前提要件、入罪标准,以及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入罪标准,同时明确了相关网络犯罪的职业禁止、禁止令适用规则和罚金刑适用规则等。

刑法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解释》将提供信息发布、搜索引擎、即时通讯、网络支付、网络预约、网络购物、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站建设、安全防护、广告推广、应用商店等信息网络应用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纳入“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范围。

《解释》明确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入罪标准,其中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以及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二千以上的,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数量达到五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或者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达到相应标准的,属于“情节严重”。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

《解释》还明确,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均被纳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入罪标准。

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姜启波介绍,《解释》针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设置了比较低的入罪门槛,规定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网站,设立一个即构成犯罪。“坚持要打早打小,我们从惩治设立违法犯罪网站开始,将打击犯罪的环节向前推进了一步。不是等到行为人进行了严重的犯罪才开始惩罚,而是从设立网站开始就要进行严厉惩治”。

同时,姜启波指出,为实现对网络犯罪的全链条惩治,《解释》明确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对象,既可以是犯罪活动,在例外的情况下也可以是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程度的情形,以实现对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独立入罪。

值得注意的是,《解释》在自由刑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了职业禁止和财产刑的适用力度。其中,《解释》规定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

在财产刑方面,《解释》规定,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

姜启波表示,《解释》规定对相关犯罪分子依法宣告职业禁止或者是禁止令,防止其“重操旧业”,同时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力度,让犯罪分子得不偿失,剥夺他们的再犯罪的能力。

“网络犯罪具有明显的牟利性,行为人实施该类犯罪主要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因此,有必要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力度,让行为人在经济上得不偿失,进而剥夺其再次实施此类犯罪的经济能力。”姜启波指出。

张宏业透露,下一步,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将依据《刑法》规定和本次发布的《解释》,打击整治犯罪利益链,围绕为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主要环节、利益链条开展打击整治。同时严格落实“一案双查”,公安机关在依法侦查网络犯罪的同时,也要对网络犯罪所寄生、利用的网络应用服务依法开展安全监督检查,督促网络服务提供者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对拒不履行法定责任义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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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利用网络违法所得超1万元构成犯罪,网络支付等致用户信息泄露或担刑责

2019年10月25日,最高法、最高检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相关网络犯罪的职业禁止和禁止令适用规则,加大职业禁止和财产刑的适用力度。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近年来,各种传统犯罪日益向互联网迁移,网络犯罪呈高发多发态势。2019年10月25日,最高法、最高检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规定,网络支付、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等所造成用户信息泄露或担刑责。

为进一步严惩网络犯罪,维护正常网络秩序,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增设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据悉,截至2019年9月,全国法院共审理相关网络犯罪案件260件,判决473人。其中,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刑事案件159件、223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刑事案件98件、247人。

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巡视员、副局长张宏业介绍,当前网络犯罪特点之一是牟利性日益突出,推生了协同共生的黑色产业链条,另外,网络犯罪的精细化程度大幅提高,催生了专业化、职业化的犯罪团伙。

“从提供作案工具,建设网站,大数据支撑,软件开发到广告推广,支付计算等各个环节,都有专业化、职业化的犯罪团伙分工负责。这些犯罪团伙往往不直接参与下游犯罪,但上下线关系庞大复杂,社会危害性已远远超出了目的犯罪,本身成为网络犯罪滋生蔓延的根源和土壤。”张宏业谈到。

此次发布的《解释》共十九条,规定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主体范围、前提要件、入罪标准,以及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入罪标准,同时明确了相关网络犯罪的职业禁止、禁止令适用规则和罚金刑适用规则等。

刑法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解释》将提供信息发布、搜索引擎、即时通讯、网络支付、网络预约、网络购物、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站建设、安全防护、广告推广、应用商店等信息网络应用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纳入“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范围。

《解释》明确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入罪标准,其中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以及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二千以上的,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数量达到五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或者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达到相应标准的,属于“情节严重”。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

《解释》还明确,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均被纳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入罪标准。

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姜启波介绍,《解释》针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设置了比较低的入罪门槛,规定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网站,设立一个即构成犯罪。“坚持要打早打小,我们从惩治设立违法犯罪网站开始,将打击犯罪的环节向前推进了一步。不是等到行为人进行了严重的犯罪才开始惩罚,而是从设立网站开始就要进行严厉惩治”。

同时,姜启波指出,为实现对网络犯罪的全链条惩治,《解释》明确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对象,既可以是犯罪活动,在例外的情况下也可以是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程度的情形,以实现对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独立入罪。

值得注意的是,《解释》在自由刑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了职业禁止和财产刑的适用力度。其中,《解释》规定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

在财产刑方面,《解释》规定,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

姜启波表示,《解释》规定对相关犯罪分子依法宣告职业禁止或者是禁止令,防止其“重操旧业”,同时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力度,让犯罪分子得不偿失,剥夺他们的再犯罪的能力。

“网络犯罪具有明显的牟利性,行为人实施该类犯罪主要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因此,有必要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力度,让行为人在经济上得不偿失,进而剥夺其再次实施此类犯罪的经济能力。”姜启波指出。

张宏业透露,下一步,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将依据《刑法》规定和本次发布的《解释》,打击整治犯罪利益链,围绕为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主要环节、利益链条开展打击整治。同时严格落实“一案双查”,公安机关在依法侦查网络犯罪的同时,也要对网络犯罪所寄生、利用的网络应用服务依法开展安全监督检查,督促网络服务提供者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对拒不履行法定责任义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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