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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发布公告重申:单位不得违规随意降低职工公积金缴存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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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发布公告重申:单位不得违规随意降低职工公积金缴存基数

各缴存单位要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严格落实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准的规定。

文 | 海南日报  孙慧 范杰科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11月7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管理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要求各缴存单位要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严格落实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准的规定。

《公告》提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按上一年度工资总额进行平均计算,单位不得违规随意降低职工缴存基数。单位核定的职工缴存基数必须控制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公布的所在市县不低于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在岗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3倍的范围内。职工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内容为准。

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要求,各缴存单位应认真履行告知义务,通过内部公示、邮件等方式告知新一年度核定的职工个人缴存基数,畅通职工核对及反馈缴存基数问题渠道,避免应计入缴存基数核定的工资项目构成出现少算或漏算公积金而损害职工权益被投诉。单位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自行办理缴存基数调整时,经办人员应仔细认真核对缴存基数,因人为原因造成缴存基数填报或核定错误的,超过规定的调整次数后,当年度内将不再给予调整。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畅通与税务部门进行联网核查职工工资薪金收入的渠道,对单位存在虚报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擅自降低职工缴存基数标准,损害职工合法权利的违法行为,接受职工投诉并进行追究,将单位视为不诚信行为记录在案,适时开展联合惩戒。

 

来源:海南日报

原标题:我省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管理单位不得违规随意降低职工缴存基数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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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发布公告重申:单位不得违规随意降低职工公积金缴存基数

各缴存单位要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严格落实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准的规定。

文 | 海南日报  孙慧 范杰科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11月7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管理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要求各缴存单位要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严格落实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准的规定。

《公告》提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按上一年度工资总额进行平均计算,单位不得违规随意降低职工缴存基数。单位核定的职工缴存基数必须控制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公布的所在市县不低于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在岗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3倍的范围内。职工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内容为准。

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要求,各缴存单位应认真履行告知义务,通过内部公示、邮件等方式告知新一年度核定的职工个人缴存基数,畅通职工核对及反馈缴存基数问题渠道,避免应计入缴存基数核定的工资项目构成出现少算或漏算公积金而损害职工权益被投诉。单位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自行办理缴存基数调整时,经办人员应仔细认真核对缴存基数,因人为原因造成缴存基数填报或核定错误的,超过规定的调整次数后,当年度内将不再给予调整。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畅通与税务部门进行联网核查职工工资薪金收入的渠道,对单位存在虚报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擅自降低职工缴存基数标准,损害职工合法权利的违法行为,接受职工投诉并进行追究,将单位视为不诚信行为记录在案,适时开展联合惩戒。

 

来源:海南日报

原标题:我省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管理单位不得违规随意降低职工缴存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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