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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案件司法解释出台,或解决“同案不同判”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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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案件司法解释出台,或解决“同案不同判”难题

最高法近日出台关于行政协议案件的司法解释,学者认为,此次司法解释出台得益于建设法治政府和优化营商环境的理念,这是对此前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补充,或可解决"同案不同判"问题。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曾金秋

针对最高法近日出台关于行政协议案件的司法解释,学者认为,这是对此前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补充,或可解决"同案不同判"问题。

2019年12月10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黄永维表示,这部司法解释的发布,将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在行政协议中的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高政府行政治理能力、推进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产生积极的、深远的影响。

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加良表示,行政协议案件在近几年有增多趋势,司法解释强调的法理是,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协议的一方主体,应当遵守契约,不能随意撕毁。

他认为,本次司法解释出台背景是建设法治政府和优化营商环境的理念。“我认为优化营商环境的核心在于行为可预期,而且要让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协议时有一定的约束。”

刘加良介绍,本次司法解释出台之前,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已经涉及上述理念,但面临规则供给不足的情况,此次等于增加了规则的供给。从内容看,对行政协议的概念、效力、责任分配都做出了详细规定,可以解决“同案不同判”的问题。“给法院提供了参照,类似的案件类似对待,防止出现省域差异,我认为这是一个很重要的考虑。”

“司法解释列出的行政协议具体类别种类齐全,包括特许经营协议、PPP协议、房产对土地征收协议等。”刘加良认为,这些都会对行政协议案件的审理产生积极影响。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优银认为,司法解释第1条明确了行政协议的内涵,从主体、目标、内容、意思表示四个方面界定了行政协议的内涵,可以使之与普通的民事协议进行区分。

司法解释第2、3条明确了行政协议的范围。一方面,可以解决长期以来的实践问题,诸如国有自然资源领域一些政府部门不履约、不监管等乱象,还可以保障社会资本参与公益事业项目的积极性和安全感,营造更加公平、透明的竞争环境;另一方面,可以规范未来的签约活动,避免出现因协议性质不明确而带来的裁判难题,节约司法资源,更好地维护协议各方的合法权益。

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了行政协议利害关系人的原告资格,可以就相关行政协议直接提起诉讼,“能够有效监督行政机关的行为,也使得维权更加主动。”王优银说。

第6条明确,人民法院受理行政协议案件后,行政机关就该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这意味着行政机关天然具备的强势地位被弱化,更容易保障审理过程的公平。”王优银说。

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一般的行政协议中约定仲裁的条款无效。“这一条为排除行政协议纠纷的民事解决途径,确保法律制度的有效衔接,也促使相对人的权益得到更好维护。”王优银认为。

此外,司法解释详细规定了从起诉、审理、判决到执行的处置程序和裁判要点。王优银称,这不仅有利于行政案件纠纷解决的规范化建设,也可以进一步明确行政机关的权限范围,限制其权力,更好地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利益。

王优银还表示,当行政协议因行政机关原因被判定无效、撤销,或者行政机关出现违约的情况下,行政相对人最关心的是自己的损失能否得到赔偿。司法解释的上述条款中着重强调了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可以为行政相对人维权提供更加直接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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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案件司法解释出台,或解决“同案不同判”难题

最高法近日出台关于行政协议案件的司法解释,学者认为,此次司法解释出台得益于建设法治政府和优化营商环境的理念,这是对此前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补充,或可解决"同案不同判"问题。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曾金秋

针对最高法近日出台关于行政协议案件的司法解释,学者认为,这是对此前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补充,或可解决"同案不同判"问题。

2019年12月10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黄永维表示,这部司法解释的发布,将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在行政协议中的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高政府行政治理能力、推进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产生积极的、深远的影响。

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加良表示,行政协议案件在近几年有增多趋势,司法解释强调的法理是,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协议的一方主体,应当遵守契约,不能随意撕毁。

他认为,本次司法解释出台背景是建设法治政府和优化营商环境的理念。“我认为优化营商环境的核心在于行为可预期,而且要让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协议时有一定的约束。”

刘加良介绍,本次司法解释出台之前,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已经涉及上述理念,但面临规则供给不足的情况,此次等于增加了规则的供给。从内容看,对行政协议的概念、效力、责任分配都做出了详细规定,可以解决“同案不同判”的问题。“给法院提供了参照,类似的案件类似对待,防止出现省域差异,我认为这是一个很重要的考虑。”

“司法解释列出的行政协议具体类别种类齐全,包括特许经营协议、PPP协议、房产对土地征收协议等。”刘加良认为,这些都会对行政协议案件的审理产生积极影响。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优银认为,司法解释第1条明确了行政协议的内涵,从主体、目标、内容、意思表示四个方面界定了行政协议的内涵,可以使之与普通的民事协议进行区分。

司法解释第2、3条明确了行政协议的范围。一方面,可以解决长期以来的实践问题,诸如国有自然资源领域一些政府部门不履约、不监管等乱象,还可以保障社会资本参与公益事业项目的积极性和安全感,营造更加公平、透明的竞争环境;另一方面,可以规范未来的签约活动,避免出现因协议性质不明确而带来的裁判难题,节约司法资源,更好地维护协议各方的合法权益。

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了行政协议利害关系人的原告资格,可以就相关行政协议直接提起诉讼,“能够有效监督行政机关的行为,也使得维权更加主动。”王优银说。

第6条明确,人民法院受理行政协议案件后,行政机关就该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这意味着行政机关天然具备的强势地位被弱化,更容易保障审理过程的公平。”王优银说。

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一般的行政协议中约定仲裁的条款无效。“这一条为排除行政协议纠纷的民事解决途径,确保法律制度的有效衔接,也促使相对人的权益得到更好维护。”王优银认为。

此外,司法解释详细规定了从起诉、审理、判决到执行的处置程序和裁判要点。王优银称,这不仅有利于行政案件纠纷解决的规范化建设,也可以进一步明确行政机关的权限范围,限制其权力,更好地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利益。

王优银还表示,当行政协议因行政机关原因被判定无效、撤销,或者行政机关出现违约的情况下,行政相对人最关心的是自己的损失能否得到赔偿。司法解释的上述条款中着重强调了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可以为行政相对人维权提供更加直接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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