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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缺衔接、补贴资金不到位,《可再生能源法》遭人大常委会“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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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缺衔接、补贴资金不到位,《可再生能源法》遭人大常委会“点名”

“十三五”期间,90%以上的新增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补贴资金来源尚未落实。目前征收总额仅能满足2015年底前已并网项目的补贴需求。

记者 | 江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下称《可再生能源法》)已实施了13年。日前,国家针对该法实施情况指出了八大问题,并提出了六项建议。

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关于检查《可再生能源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下称报告)。

《可再生能源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2月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报告指出,《可再生能源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国内可再生能源产业快速发展,但目前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全额保障性收购、费用补偿等部分法律制度,仍存在统筹协调不够、落实不到位、监管薄弱等问题。

今年8-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可再生能源法》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组成员共21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环资委委员和全国人大代表组成。

目前,中国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的累计装机规模均居全球首位。

2018年,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约1.87万亿千瓦时,占全部发电量的26.7%,较2005年提高10.6个百分点;可再生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12.5%左右,比2005年翻了一番。

报告指出,《可再生能源法》在具体实施中存在八大问题,包括:相关规划尚未充分衔接,消纳压力仍较大,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落实尚不到位,电价补偿和发展基金问题较突出,与相关财税、土地、环保等政策衔接不够,非电应用支持政策存在短板、技术研发应用仍需加强以及监管力度不够。

根据报告,相关规划尚未充分衔接,主要包括国家与地方规划、可再生能源与电网规划两个方面。

检查中发现,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和规划缺乏约束性。一些地方规划发展的建设规模、布局和速度与上级规划不一致。如新疆可再生能源“十三五”规划中,确定风电发展目标为3650万千瓦,远超国家确定的1800万千瓦。

其次,可再生能源开发规划与电网规划实施中也缺乏衔接。一些地方电网建设滞后于可再生能源发展,电力输出受阻问题明显。例如,“三北”地区新能源装机达2.3亿千瓦,本地消纳能力有限需外送,但跨区外送能力只有4200万千瓦,仅约占新能源装机的18%。

影响可再生能源消纳的因素,还包括国内行政区域间壁垒严重、缺少抽水蓄能等灵活调节电源与可再生能源匹配,以及一些可再生能源资源富集的重点地区缺乏针对性政策安排等。

根据《可再生能源法》第14条规定,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检查中发现,个别省份暂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且存在以低于国家规定的电价水平收购的情况,如宁夏和甘肃。

在实际风电、光伏发电利用小时数中,大部分电量属于低价市场化交易,发电企业合法权益保障不足。

此外,现行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政策已远不能满足行业发展需要。电价补偿政策落实不到位、补贴资金来源不足、发放不及时,已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和发展。

据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统计,截至2018年末,可再生能源累计补贴资金缺口已达约2000亿元。

报告指出,国家相关部门反映,目前征收总额仅能满足2015年底前已并网项目的补贴需求,“十三五”期间90%以上的新增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补贴资金来源,尚未落实。

主要原因之一是,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未及时调整。附加征收标准自2016年提至每千瓦时1.9分后,就未调整过。

电价附加未依法严格征收也是原因之一。第三方评估报告指出,2015-2018年,可再生能源电价平均附加征收率仅为84.4%。此外,发展规模缺乏有效控制,加剧了补贴缺口。

可再生能源行业与相关财税、土地、环保等政策的衔接不够,也是企业担忧的问题之一。

《可再生能源法》第25、26条分别规定,对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有关项目,金融机构对其提供优惠贷款,国家给予税收优惠。

检查中,一些企业反映,可再生能源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仍存在贷款难、贷款贵的问题。第三方评估报告也指出,财政贴息政策没有落实,优惠贷款政策未覆盖可再生能源领域。

部分地方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还与土地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政策衔接不够,造成非技术成本高昂。

可再生能源非电应用支持政策也存在短板。

在实际工作中,可再生能源非电应用明显滞后于发电类项目,太阳能热利用、地热利用以及生物质燃料的发展均较为缓慢。企业反映,可再生能源非电应用政策支持和经济激励力度不足。

此外,可再生能源行业的监管力度不够。自《可再生能源法》颁布实施以来,尚未有因违反《可再生能源法》获得相关行政处罚的案例发生,法律责任条款并未有效落实。

对此,报告提出六项建议:做好顶层设计,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协调性;完善体制机制,统筹解决可再生能源消纳问题;加强统筹协调,综合研究解决补贴资金拖欠问题;健全政策措施,实现可再生能源持续健康发展;坚持科技创新,推动解决发展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可再生能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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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缺衔接、补贴资金不到位,《可再生能源法》遭人大常委会“点名”

“十三五”期间,90%以上的新增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补贴资金来源尚未落实。目前征收总额仅能满足2015年底前已并网项目的补贴需求。

记者 | 江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下称《可再生能源法》)已实施了13年。日前,国家针对该法实施情况指出了八大问题,并提出了六项建议。

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关于检查《可再生能源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下称报告)。

《可再生能源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2月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报告指出,《可再生能源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国内可再生能源产业快速发展,但目前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全额保障性收购、费用补偿等部分法律制度,仍存在统筹协调不够、落实不到位、监管薄弱等问题。

今年8-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可再生能源法》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组成员共21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环资委委员和全国人大代表组成。

目前,中国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的累计装机规模均居全球首位。

2018年,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约1.87万亿千瓦时,占全部发电量的26.7%,较2005年提高10.6个百分点;可再生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12.5%左右,比2005年翻了一番。

报告指出,《可再生能源法》在具体实施中存在八大问题,包括:相关规划尚未充分衔接,消纳压力仍较大,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落实尚不到位,电价补偿和发展基金问题较突出,与相关财税、土地、环保等政策衔接不够,非电应用支持政策存在短板、技术研发应用仍需加强以及监管力度不够。

根据报告,相关规划尚未充分衔接,主要包括国家与地方规划、可再生能源与电网规划两个方面。

检查中发现,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和规划缺乏约束性。一些地方规划发展的建设规模、布局和速度与上级规划不一致。如新疆可再生能源“十三五”规划中,确定风电发展目标为3650万千瓦,远超国家确定的1800万千瓦。

其次,可再生能源开发规划与电网规划实施中也缺乏衔接。一些地方电网建设滞后于可再生能源发展,电力输出受阻问题明显。例如,“三北”地区新能源装机达2.3亿千瓦,本地消纳能力有限需外送,但跨区外送能力只有4200万千瓦,仅约占新能源装机的18%。

影响可再生能源消纳的因素,还包括国内行政区域间壁垒严重、缺少抽水蓄能等灵活调节电源与可再生能源匹配,以及一些可再生能源资源富集的重点地区缺乏针对性政策安排等。

根据《可再生能源法》第14条规定,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检查中发现,个别省份暂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且存在以低于国家规定的电价水平收购的情况,如宁夏和甘肃。

在实际风电、光伏发电利用小时数中,大部分电量属于低价市场化交易,发电企业合法权益保障不足。

此外,现行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政策已远不能满足行业发展需要。电价补偿政策落实不到位、补贴资金来源不足、发放不及时,已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和发展。

据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统计,截至2018年末,可再生能源累计补贴资金缺口已达约2000亿元。

报告指出,国家相关部门反映,目前征收总额仅能满足2015年底前已并网项目的补贴需求,“十三五”期间90%以上的新增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补贴资金来源,尚未落实。

主要原因之一是,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未及时调整。附加征收标准自2016年提至每千瓦时1.9分后,就未调整过。

电价附加未依法严格征收也是原因之一。第三方评估报告指出,2015-2018年,可再生能源电价平均附加征收率仅为84.4%。此外,发展规模缺乏有效控制,加剧了补贴缺口。

可再生能源行业与相关财税、土地、环保等政策的衔接不够,也是企业担忧的问题之一。

《可再生能源法》第25、26条分别规定,对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有关项目,金融机构对其提供优惠贷款,国家给予税收优惠。

检查中,一些企业反映,可再生能源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仍存在贷款难、贷款贵的问题。第三方评估报告也指出,财政贴息政策没有落实,优惠贷款政策未覆盖可再生能源领域。

部分地方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还与土地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政策衔接不够,造成非技术成本高昂。

可再生能源非电应用支持政策也存在短板。

在实际工作中,可再生能源非电应用明显滞后于发电类项目,太阳能热利用、地热利用以及生物质燃料的发展均较为缓慢。企业反映,可再生能源非电应用政策支持和经济激励力度不足。

此外,可再生能源行业的监管力度不够。自《可再生能源法》颁布实施以来,尚未有因违反《可再生能源法》获得相关行政处罚的案例发生,法律责任条款并未有效落实。

对此,报告提出六项建议:做好顶层设计,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协调性;完善体制机制,统筹解决可再生能源消纳问题;加强统筹协调,综合研究解决补贴资金拖欠问题;健全政策措施,实现可再生能源持续健康发展;坚持科技创新,推动解决发展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可再生能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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