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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经济带去年批捕涉环资犯罪4336件,最高检督办45件重大污染环境刑事案已办结3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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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经济带去年批捕涉环资犯罪4336件,最高检督办45件重大污染环境刑事案已办结32件

《白皮书》显示,2019年长江经济带11省市检察机关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批准逮捕4336件7084人,同比分别增长44.39%和43.05%。

图片来源:海洛创意

记者 | 何香奕

长江经济带覆盖我国11省市,横跨东中西三大板块,人口和生产总值均超过全国的40%。但同时,过度捕捞、挖砂采石等活动频发使得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

2020年1月14日,最高检发布《绿色发展·协作保障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检察白皮书(2019)》,并通报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工作情况,检察机关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惩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

长江经济带覆盖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云南、贵州等11个省市,面积约205.23万平方公里,具有独特优势和巨大发展潜力。

2016年9月,《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正式印发,确立了长江经济带“一轴、两翼、三极、多点”的发展新格局。同时,《纲要》提出了多项主要任务,包括保护和修复长江生态环境、建设综合立体交通走廊、创新驱动产业转型、海陆统筹的对外开放新格局等。

2019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强化生态环境共保联治、高水平建设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成为国家战略中的重要内容。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表示,四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坚持以办案为中心,依法为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副厅长张晓津表示,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惩治犯罪是这项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发展离不开生态环境的支撑,为保护母亲河,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严”字当头,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惩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加强法律监督,形成法律震慑,取得较好成效”。

此次发布的《白皮书》显示,2019年长江经济带11省市检察机关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批准逮捕4336件7084人,同比分别增长44.39%和43.05%;提起公诉12504件22310人,同比分别增长15.78%和20.26%。同时,通过办案共督促修复被污染、破坏违法占用的林地、耕地、湿地、草原11.44万亩,消除污染隐患、治理恢复被污染水源地131.2万亩,整治造成污染环境企业、养殖场等3426个。

此外,检察机关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惩治非法码头、非法采砂等违法行为背后的黑恶势力犯罪。其中,湖北省检察机关依法办理长江首起非法采砂涉黑命案,打掉一个长期通过暴力、威胁手段垄断非法采砂业务,造成1人死亡、1人轻伤的14人黑社会性质组织。

张晓津介绍,2019年,最高检第一检察厅挂牌督办的45件长江经济带重大污染环境刑事案件已办结32件。“最高检联合公安部、生态环境部挂牌督办、集中力量重点办理了长江安徽段跨省倾倒固废案、浙江嘉兴创达公司污染环境案等一批重大典型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案件”。

但是,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提出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工作中,仍存在短板和不足,包括省际协作多停留在工作联络层面、检察机关生态环境保护职能相对分散,整体性不足等。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洪宇此前接受界面新闻时也表示,地方政府“分割管理,各自为政”,往往不够重视沿江整体的水环境生态的保护。“有些地区特意将化工、造纸等污染严重的行业布局在地区边界,存在上游排污、下游取水的情况”。他认为,由于行政分隔和利益冲突,当发生跨行政区的水污染事故和纠纷时,难以形成及时有效的协同防控、将损失降低到最小。

《白皮书》中也指出,跨区域检察办案的机制性障碍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包括跨省域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的侦查中,检察机关如何加强省际工作协作,及时协调、支持侦查机关跨省取证,还需要进一步细化措施;跨区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往往因为污染成因复杂,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不易确定、具体责任难以划分,加之生态环境资源损害行为地和结果发生地的办案诉求不同,影响协作配合密切程度;流域省际间司法鉴定标准不统一等。

全国人大代表、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陈晶莹表示,实践中,对特殊案件的司法资源有待优化配置,各地法检在证据采集、事实认定、评估鉴定标准、法律适用和司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把握上并不统一,可能造成类案不同判等情况,有必要在一体化发展区域进行优化,实现对跨省际特殊案件的办理,进而提高司法治理效能。

“鉴于大气、水等环境污染案件具有跨流域的特性,对此类案件的打击治理需要跨行政区划整体推进,需要破除可能存在的地方保护问题,”陈晶莹提出在长三角区域有必要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建立特殊案件跨省际办理机制,破解地方保护主义,更加符合治理规律,也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

陈晶莹建议,从程序上争取人大授权,在原有铁路法院和铁路检察院的基础上建立跨行政区划(跨省)的法院、检察院,实现跨省际特殊案件的集中管辖。“可以在长三角建立起特殊案件相对统一的诉讼体系,梳理明确与最高法院巡回法庭、海事法院等司法机构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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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经济带去年批捕涉环资犯罪4336件,最高检督办45件重大污染环境刑事案已办结32件

《白皮书》显示,2019年长江经济带11省市检察机关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批准逮捕4336件7084人,同比分别增长44.39%和43.05%。

图片来源:海洛创意

记者 | 何香奕

长江经济带覆盖我国11省市,横跨东中西三大板块,人口和生产总值均超过全国的40%。但同时,过度捕捞、挖砂采石等活动频发使得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

2020年1月14日,最高检发布《绿色发展·协作保障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检察白皮书(2019)》,并通报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工作情况,检察机关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惩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

长江经济带覆盖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云南、贵州等11个省市,面积约205.23万平方公里,具有独特优势和巨大发展潜力。

2016年9月,《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正式印发,确立了长江经济带“一轴、两翼、三极、多点”的发展新格局。同时,《纲要》提出了多项主要任务,包括保护和修复长江生态环境、建设综合立体交通走廊、创新驱动产业转型、海陆统筹的对外开放新格局等。

2019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强化生态环境共保联治、高水平建设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成为国家战略中的重要内容。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表示,四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坚持以办案为中心,依法为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副厅长张晓津表示,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惩治犯罪是这项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发展离不开生态环境的支撑,为保护母亲河,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严”字当头,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惩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加强法律监督,形成法律震慑,取得较好成效”。

此次发布的《白皮书》显示,2019年长江经济带11省市检察机关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批准逮捕4336件7084人,同比分别增长44.39%和43.05%;提起公诉12504件22310人,同比分别增长15.78%和20.26%。同时,通过办案共督促修复被污染、破坏违法占用的林地、耕地、湿地、草原11.44万亩,消除污染隐患、治理恢复被污染水源地131.2万亩,整治造成污染环境企业、养殖场等3426个。

此外,检察机关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惩治非法码头、非法采砂等违法行为背后的黑恶势力犯罪。其中,湖北省检察机关依法办理长江首起非法采砂涉黑命案,打掉一个长期通过暴力、威胁手段垄断非法采砂业务,造成1人死亡、1人轻伤的14人黑社会性质组织。

张晓津介绍,2019年,最高检第一检察厅挂牌督办的45件长江经济带重大污染环境刑事案件已办结32件。“最高检联合公安部、生态环境部挂牌督办、集中力量重点办理了长江安徽段跨省倾倒固废案、浙江嘉兴创达公司污染环境案等一批重大典型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案件”。

但是,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提出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工作中,仍存在短板和不足,包括省际协作多停留在工作联络层面、检察机关生态环境保护职能相对分散,整体性不足等。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洪宇此前接受界面新闻时也表示,地方政府“分割管理,各自为政”,往往不够重视沿江整体的水环境生态的保护。“有些地区特意将化工、造纸等污染严重的行业布局在地区边界,存在上游排污、下游取水的情况”。他认为,由于行政分隔和利益冲突,当发生跨行政区的水污染事故和纠纷时,难以形成及时有效的协同防控、将损失降低到最小。

《白皮书》中也指出,跨区域检察办案的机制性障碍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包括跨省域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的侦查中,检察机关如何加强省际工作协作,及时协调、支持侦查机关跨省取证,还需要进一步细化措施;跨区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往往因为污染成因复杂,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不易确定、具体责任难以划分,加之生态环境资源损害行为地和结果发生地的办案诉求不同,影响协作配合密切程度;流域省际间司法鉴定标准不统一等。

全国人大代表、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陈晶莹表示,实践中,对特殊案件的司法资源有待优化配置,各地法检在证据采集、事实认定、评估鉴定标准、法律适用和司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把握上并不统一,可能造成类案不同判等情况,有必要在一体化发展区域进行优化,实现对跨省际特殊案件的办理,进而提高司法治理效能。

“鉴于大气、水等环境污染案件具有跨流域的特性,对此类案件的打击治理需要跨行政区划整体推进,需要破除可能存在的地方保护问题,”陈晶莹提出在长三角区域有必要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建立特殊案件跨省际办理机制,破解地方保护主义,更加符合治理规律,也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

陈晶莹建议,从程序上争取人大授权,在原有铁路法院和铁路检察院的基础上建立跨行政区划(跨省)的法院、检察院,实现跨省际特殊案件的集中管辖。“可以在长三角建立起特殊案件相对统一的诉讼体系,梳理明确与最高法院巡回法庭、海事法院等司法机构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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