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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名董事集体请辞后,兆新股份内斗进入董事席位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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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名董事集体请辞后,兆新股份内斗进入董事席位之争

因有被提名董事候选人2012年曾获行政处罚,兆新股份收到深交所关注函。

图片来源:摄图网

记者 | 赵阳戈

兆新股份(002256.SZ)股东罢免董事会一事,再有进展,压力之下,兆新股份实际上第五届董事会7名成员均已提交辞职,由此,主力战场则进一步引向了董事席位的占领上。

为此,股东汇通正源已率先提名了3董事候选人,其中一位还是昔日彩虹精化(兆新股份前身)的董事、董秘兼财务总监。不过记者注意到,此提名者有“前科”,曾在2012年被证监会行政处罚过。

另外还有四名董事的提名候选人则还没有公告。

汇通正源提名3董事

还未召开股东大会,兆新股份的第五届董事会成员均已辞职。

其中,第五届董事会原董事长张文已于2020年3月13日辞去董事及董事长职务,独立董事王丛、李长霞已于2020年3月19日向董事会申请辞去独立董事职务,副董事长翟建峰已于2020年4月8日向董事会申请辞去董事及副董事长职务,董事陈实于2020年4月9日向董事会申请辞去董事职务,独立董事肖土盛于2020年4月9日向董事会申请辞去独立董事职务;2020年4月13日,公司董事会又收到了董事、副总经理杨钦湖提交的辞职报告,因个人原因,杨钦湖先生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职务。

兆新股份表示,为保证董事会的正常运作,拟增补4名非独立董事及3名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并至少有1名会计专业人士。据公司安排,提名人需要在2020年4月17日17点前前向公司提交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名单及相关资料。

要知道,一开始股东汇通正源方面就是想罢免董事会全体以及一名监事黄浩(4月9日也递交了辞职报告)。而第五届董事会成员悉数辞职的情况下,主力战场则进一步引向了董事席位。

4月13日,兆新股份审议通过了来自汇通正源的提议,汇通正源提议增补李化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议增补黄世林、蒋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资料显示,李化春原来就是彩虹精化的董事、董秘兼财务总监,现任深圳市虹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该人士还持有深圳市前海新旺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6.6%的权益,该合伙企业持有兆新股份1792.2928万股流通股票。

来源:公告
来源:公告
来源:公告

提名董事有前科收关注函

查阅证监会网站,虽然被提名的李化春在近三年内未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但其在2012年却有记录在案。

2012年5月24日,证监会开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了彩虹精化以及李化春等5位当事人,涉及的事件包括未及时披露可能给其带来巨额利润的合同事项、未及时披露其子公司彩虹绿世界与深圳绿世界商谈变更合同主体事项,当时监管层对李化春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来源:证监会
来源:证监会

针对提名,交易所于4月14日还发出关注函,要求说明相关董事是否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以及相关董事的工作经历,特别是在兆新股份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监管层要求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公司不认可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此外,4月7日,《上海证券报》曾刊登《深圳市汇通正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关于自行召集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暨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下称《通知》),上述股东拟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同一天,兆新股份日收到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要求公司在函询上述股东的基础上说明情况。

拖延后,4月14日兆新股份终于披露了答复公告。界面新闻记者看到,在答复中兆新股份提及股东汇通正源和中融信托实则是自行通过《上海证券报》刊登的《通知》。

兆新股份认为,汇通正源和中融信托就相同议案提出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实际并未符合《公司法》所规定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条件。

兆新股份还称,针对股东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事项,公司函询股东汇通正源和中融信托,并聘请了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4月13日出具了所涉相关事项之专项核查意见。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认为,《通知》内容不属实,在公司董事会明确回复股东未符合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条件且未履行事先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程序的情况下仍自行发布《通知》,亦不具备合规性。而当时将3月20日召开的股东大会取消并拟定在5月18日召开,是因为新冠肺炎疫情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不可抗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法律义务的,不承担相关民事、刑事和行政法律责任。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兆新股份

  • 兆新股份(002256.SZ):终止国电投华泽增资项目及股权受让项目交易事项
  • 兆新股份: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被起诉,涉案额1.6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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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名董事集体请辞后,兆新股份内斗进入董事席位之争

因有被提名董事候选人2012年曾获行政处罚,兆新股份收到深交所关注函。

图片来源:摄图网

记者 | 赵阳戈

兆新股份(002256.SZ)股东罢免董事会一事,再有进展,压力之下,兆新股份实际上第五届董事会7名成员均已提交辞职,由此,主力战场则进一步引向了董事席位的占领上。

为此,股东汇通正源已率先提名了3董事候选人,其中一位还是昔日彩虹精化(兆新股份前身)的董事、董秘兼财务总监。不过记者注意到,此提名者有“前科”,曾在2012年被证监会行政处罚过。

另外还有四名董事的提名候选人则还没有公告。

汇通正源提名3董事

还未召开股东大会,兆新股份的第五届董事会成员均已辞职。

其中,第五届董事会原董事长张文已于2020年3月13日辞去董事及董事长职务,独立董事王丛、李长霞已于2020年3月19日向董事会申请辞去独立董事职务,副董事长翟建峰已于2020年4月8日向董事会申请辞去董事及副董事长职务,董事陈实于2020年4月9日向董事会申请辞去董事职务,独立董事肖土盛于2020年4月9日向董事会申请辞去独立董事职务;2020年4月13日,公司董事会又收到了董事、副总经理杨钦湖提交的辞职报告,因个人原因,杨钦湖先生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职务。

兆新股份表示,为保证董事会的正常运作,拟增补4名非独立董事及3名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并至少有1名会计专业人士。据公司安排,提名人需要在2020年4月17日17点前前向公司提交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名单及相关资料。

要知道,一开始股东汇通正源方面就是想罢免董事会全体以及一名监事黄浩(4月9日也递交了辞职报告)。而第五届董事会成员悉数辞职的情况下,主力战场则进一步引向了董事席位。

4月13日,兆新股份审议通过了来自汇通正源的提议,汇通正源提议增补李化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议增补黄世林、蒋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资料显示,李化春原来就是彩虹精化的董事、董秘兼财务总监,现任深圳市虹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该人士还持有深圳市前海新旺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6.6%的权益,该合伙企业持有兆新股份1792.2928万股流通股票。

来源:公告
来源: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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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董事有前科收关注函

查阅证监会网站,虽然被提名的李化春在近三年内未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但其在2012年却有记录在案。

2012年5月24日,证监会开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了彩虹精化以及李化春等5位当事人,涉及的事件包括未及时披露可能给其带来巨额利润的合同事项、未及时披露其子公司彩虹绿世界与深圳绿世界商谈变更合同主体事项,当时监管层对李化春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来源:证监会
来源:证监会

针对提名,交易所于4月14日还发出关注函,要求说明相关董事是否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以及相关董事的工作经历,特别是在兆新股份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监管层要求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公司不认可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此外,4月7日,《上海证券报》曾刊登《深圳市汇通正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关于自行召集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暨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下称《通知》),上述股东拟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同一天,兆新股份日收到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要求公司在函询上述股东的基础上说明情况。

拖延后,4月14日兆新股份终于披露了答复公告。界面新闻记者看到,在答复中兆新股份提及股东汇通正源和中融信托实则是自行通过《上海证券报》刊登的《通知》。

兆新股份认为,汇通正源和中融信托就相同议案提出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实际并未符合《公司法》所规定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条件。

兆新股份还称,针对股东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事项,公司函询股东汇通正源和中融信托,并聘请了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4月13日出具了所涉相关事项之专项核查意见。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认为,《通知》内容不属实,在公司董事会明确回复股东未符合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条件且未履行事先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程序的情况下仍自行发布《通知》,亦不具备合规性。而当时将3月20日召开的股东大会取消并拟定在5月18日召开,是因为新冠肺炎疫情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不可抗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法律义务的,不承担相关民事、刑事和行政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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