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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加速《生物安全法》出台,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对瞒报按日计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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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加速《生物安全法》出台,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对瞒报按日计罚

周洪宇建议,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要将生物安全法列为基本法,同时处理好生物安全立法与其他相关立法的关系;在立法中按国际标准明确规范病毒级数、致病程度,细化到如何管制废弃物、如何穿脱隔离衣等各种动作的作业程序。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赵孟

编辑 | 刘海川

新冠肺炎疫情正促使相关立法工作尽快完善。

2020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华中师范大学教授周洪宇提交了《关于修改完善<生物安全法>的议案》(下称“议案”),建议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系统规划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他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快制定《生物安全法》的步伐,争取在2020年审议通过。

周洪宇告诉界面新闻,2003年当选全国人大代表以来,他参与修改和制定了多部法律法规,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他第一时间想到疫情的防控与野生动物保护、传染病防治、突发事件应对、生物安全等方面的法律都有关系,但这些法律既存在一致的地方,也存在“打架的”内容,需要在“生命安全”的视角下统筹考虑,作出相应修改和完善。

全国人大代表周洪宇 受访者供图

他说,去年全国人大已经审议了《生物安全法(草案)》,当时他也提出了自己的修改建议,这次疫情正好给这部法律的修改提供了契机,应该让这部法律更加完善,以适应今后生物安全工作的需要。

生物安全是指与生物有关的因子对国家社会、经济、公共健康与生态环境所产生的危害或潜在风险。中国从20世纪90年代就开始着手研究制定生物安全方面的立法,目前中国与生物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等。

周洪宇介绍,这些法律都属于生物安全相关立法或者属于生物安全保护子领域的专门立法,相互之间缺乏有机协调,实施起来难免出现相互冲突、不衔接或者法律实施效能不高等问题。因此,立法层亟需加快制定一部对我国生物安全保护作出系统性体制安排、系统性制度构建和系统性机制创新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

“议案”提到,目前全球生物安全形势非常严峻,新型生物威胁特点明显变化。病原体跨物种感染、跨地域传播,造成新发突发传染病不断出现;由自然灾害、人为因素造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层出不穷;环境污染、外来物种入侵等造成严重生态环境破坏,基因资源流失现象时有发生。未来生物威胁主要表现形式可能是突发的人或动、植物疫情,与自然发生的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很难分清。

国际社会非常重视生物安全的保护,1992年制定了包括生物安全内容在内的综合性条约《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21世纪议程》和专门性条约《生物多样性公约》。之后为了落实《生物多样性公约》,其成员国制定了《生物多样性公约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和《关于获得遗传资源和公平公正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

中国作为生物资源大国,是生物多样性公约的成员国,国务院于2005年4月27日作出决定,核准《生物多样性公约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2019年10月21日,我国生物安全法草案已经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尽快推动出台生物安全法。

周洪宇认为,在此背景下,加快修改完善《生物安全法》具有很好的基础条件,既有必要性,也具有可行性,他在“议案”中提出了十项“原则建议”和十项“具体建议”。

他建议,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要将生物安全法列为基本法,同时处理好生物安全立法与其他相关立法的关系;在立法中按国际标准明确规范病毒级数、致病程度,细化到如何管制废弃物、如何穿脱隔离衣等各种动作的作业程序。

法律责任方面,周洪宇认为,尤其要针对现行法律规范运转不力的问题,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生物多样性损害、公共卫生安全损害的补救和赔偿制度,加大对不报、虚报、瞒报生物安全危害信息的处罚力度。必要时,可针对连续的违法行为建立按日计罚制度。

他还建议,对利用胚胎移植、转基因、基因编辑等现代生物技术开展动植物科学实验、遗传育种、医学临床研究(如培育的动物器官向人体的移植)等工作的监管做出明确规定。目前,这方面的管理比较薄弱,存在多头管理、推诿扯皮和监管盲区,也缺乏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程、资质要求、生态环境风险评价和生物伦理评价。

值得注意的是,5月2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大会发言人张业遂回答澎湃新闻提问时称,疫情发生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迅速行动,主要做了四个方面的工作:第一,出台关于全面禁止野生动物非法交易和食用的决定。第二,审议《生物安全法草案》、《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第三,部署启动强化公共卫生法制保障体系的立法、修法工作。第四,宣传解读疫情防控法律为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律支持。

张业遂提到,下一步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是通过立法、修法,进一步完善和强化公共卫生法制保障体系,将重点是抓紧完善新制定的《生物安全法(草案)》,争取年内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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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加速《生物安全法》出台,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对瞒报按日计罚

周洪宇建议,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要将生物安全法列为基本法,同时处理好生物安全立法与其他相关立法的关系;在立法中按国际标准明确规范病毒级数、致病程度,细化到如何管制废弃物、如何穿脱隔离衣等各种动作的作业程序。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赵孟

编辑 | 刘海川

新冠肺炎疫情正促使相关立法工作尽快完善。

2020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华中师范大学教授周洪宇提交了《关于修改完善<生物安全法>的议案》(下称“议案”),建议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系统规划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他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快制定《生物安全法》的步伐,争取在2020年审议通过。

周洪宇告诉界面新闻,2003年当选全国人大代表以来,他参与修改和制定了多部法律法规,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他第一时间想到疫情的防控与野生动物保护、传染病防治、突发事件应对、生物安全等方面的法律都有关系,但这些法律既存在一致的地方,也存在“打架的”内容,需要在“生命安全”的视角下统筹考虑,作出相应修改和完善。

全国人大代表周洪宇 受访者供图

他说,去年全国人大已经审议了《生物安全法(草案)》,当时他也提出了自己的修改建议,这次疫情正好给这部法律的修改提供了契机,应该让这部法律更加完善,以适应今后生物安全工作的需要。

生物安全是指与生物有关的因子对国家社会、经济、公共健康与生态环境所产生的危害或潜在风险。中国从20世纪90年代就开始着手研究制定生物安全方面的立法,目前中国与生物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等。

周洪宇介绍,这些法律都属于生物安全相关立法或者属于生物安全保护子领域的专门立法,相互之间缺乏有机协调,实施起来难免出现相互冲突、不衔接或者法律实施效能不高等问题。因此,立法层亟需加快制定一部对我国生物安全保护作出系统性体制安排、系统性制度构建和系统性机制创新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

“议案”提到,目前全球生物安全形势非常严峻,新型生物威胁特点明显变化。病原体跨物种感染、跨地域传播,造成新发突发传染病不断出现;由自然灾害、人为因素造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层出不穷;环境污染、外来物种入侵等造成严重生态环境破坏,基因资源流失现象时有发生。未来生物威胁主要表现形式可能是突发的人或动、植物疫情,与自然发生的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很难分清。

国际社会非常重视生物安全的保护,1992年制定了包括生物安全内容在内的综合性条约《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21世纪议程》和专门性条约《生物多样性公约》。之后为了落实《生物多样性公约》,其成员国制定了《生物多样性公约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和《关于获得遗传资源和公平公正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

中国作为生物资源大国,是生物多样性公约的成员国,国务院于2005年4月27日作出决定,核准《生物多样性公约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2019年10月21日,我国生物安全法草案已经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尽快推动出台生物安全法。

周洪宇认为,在此背景下,加快修改完善《生物安全法》具有很好的基础条件,既有必要性,也具有可行性,他在“议案”中提出了十项“原则建议”和十项“具体建议”。

他建议,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要将生物安全法列为基本法,同时处理好生物安全立法与其他相关立法的关系;在立法中按国际标准明确规范病毒级数、致病程度,细化到如何管制废弃物、如何穿脱隔离衣等各种动作的作业程序。

法律责任方面,周洪宇认为,尤其要针对现行法律规范运转不力的问题,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生物多样性损害、公共卫生安全损害的补救和赔偿制度,加大对不报、虚报、瞒报生物安全危害信息的处罚力度。必要时,可针对连续的违法行为建立按日计罚制度。

他还建议,对利用胚胎移植、转基因、基因编辑等现代生物技术开展动植物科学实验、遗传育种、医学临床研究(如培育的动物器官向人体的移植)等工作的监管做出明确规定。目前,这方面的管理比较薄弱,存在多头管理、推诿扯皮和监管盲区,也缺乏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程、资质要求、生态环境风险评价和生物伦理评价。

值得注意的是,5月2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大会发言人张业遂回答澎湃新闻提问时称,疫情发生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迅速行动,主要做了四个方面的工作:第一,出台关于全面禁止野生动物非法交易和食用的决定。第二,审议《生物安全法草案》、《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第三,部署启动强化公共卫生法制保障体系的立法、修法工作。第四,宣传解读疫情防控法律为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律支持。

张业遂提到,下一步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是通过立法、修法,进一步完善和强化公共卫生法制保障体系,将重点是抓紧完善新制定的《生物安全法(草案)》,争取年内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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