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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刑1年、罚金4万,长三角首例猎杀中华鲟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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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刑1年、罚金4万,长三角首例猎杀中华鲟案宣判

5月14日,上海崇明法院受理该案当日,全国首部保护长江流域特定物种的地方性立法《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正式通过。

图片来源:Unsplash

6月3日,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邢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是长三角区域首例非法猎捕、杀害中华鲟犯罪案件,由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诉讼。

5月14日,上海崇明法院受理该案当日,全国首部保护长江流域特定物种的地方性立法《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正式通过。

2019年8月6日,被告人邢某某在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自购渔船,行至崇明区佘山岛北面水域,使用拖网实施捕捞,捕获疑似中华鲟活体一条及花鲢、鲈鱼若干,后将上述渔获物放入冰柜。次日凌晨,崇明区渔政执法人员在被告人邢某某的渔船上查获已死亡的上述渔获物,并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经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及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确认该疑似中华鲟死亡个体为中华鲟,系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被告人邢某某的行为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0元。

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被告人邢某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的行为破坏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请求判令邢某某赔偿因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0元并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庭审中,被告人邢某某表示,作为一名渔民,由于自身法律意识不强导致中华鲟死亡,愿意接受惩罚,希望能够得到社会的谅解。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邢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希望法庭对被告人邢某某从轻处罚。

上海崇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邢某某非法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中华鲟,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邢某某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邢某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造成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还应当依法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经过近2个小时的庭审,合议庭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邢某某赔偿因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共计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邢某某就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上海崇明法院院长朱丹担任审判长,与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庭)两位副庭长徐琼花、黄菲菲组成合议庭。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吴云出庭支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崇明区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该案庭审。中国庭审公开网对该案进行全程直播, 上海互动电视台对庭审现场进行了报道。

庭审后,朱丹表示:“今年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刚刚通过的《民法典》规定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范围。5月14日,上海在全国率先对保护中华鲟进行地方性立法。国家对于野生动物保护愈加重视,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制度更趋完善。”

旁听案件的一位人大代表表示:“中华鲟案非常典型,上海崇明法院高度重视,院长开庭,庭审全程直播,在惩治犯罪的同时,起到了良好的法治宣传效果。希望上海崇明法院进一步织密野生动物保护的法治网,维护好崇明的生态名片。”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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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刑1年、罚金4万,长三角首例猎杀中华鲟案宣判

5月14日,上海崇明法院受理该案当日,全国首部保护长江流域特定物种的地方性立法《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正式通过。

图片来源:Unsplash

6月3日,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邢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是长三角区域首例非法猎捕、杀害中华鲟犯罪案件,由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诉讼。

5月14日,上海崇明法院受理该案当日,全国首部保护长江流域特定物种的地方性立法《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正式通过。

2019年8月6日,被告人邢某某在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自购渔船,行至崇明区佘山岛北面水域,使用拖网实施捕捞,捕获疑似中华鲟活体一条及花鲢、鲈鱼若干,后将上述渔获物放入冰柜。次日凌晨,崇明区渔政执法人员在被告人邢某某的渔船上查获已死亡的上述渔获物,并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经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及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确认该疑似中华鲟死亡个体为中华鲟,系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被告人邢某某的行为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0元。

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被告人邢某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的行为破坏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请求判令邢某某赔偿因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0元并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庭审中,被告人邢某某表示,作为一名渔民,由于自身法律意识不强导致中华鲟死亡,愿意接受惩罚,希望能够得到社会的谅解。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邢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希望法庭对被告人邢某某从轻处罚。

上海崇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邢某某非法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中华鲟,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邢某某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邢某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造成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还应当依法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经过近2个小时的庭审,合议庭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邢某某赔偿因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共计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邢某某就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上海崇明法院院长朱丹担任审判长,与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庭)两位副庭长徐琼花、黄菲菲组成合议庭。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吴云出庭支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崇明区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该案庭审。中国庭审公开网对该案进行全程直播, 上海互动电视台对庭审现场进行了报道。

庭审后,朱丹表示:“今年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刚刚通过的《民法典》规定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范围。5月14日,上海在全国率先对保护中华鲟进行地方性立法。国家对于野生动物保护愈加重视,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制度更趋完善。”

旁听案件的一位人大代表表示:“中华鲟案非常典型,上海崇明法院高度重视,院长开庭,庭审全程直播,在惩治犯罪的同时,起到了良好的法治宣传效果。希望上海崇明法院进一步织密野生动物保护的法治网,维护好崇明的生态名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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