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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警告处罚,“双重身份”的青岛慧康医院做错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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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警告处罚,“双重身份”的青岛慧康医院做错了什么?

这所还挂牌“青岛妇女儿童医院黄岛分院”的医院,到底做错了什么?

图片来源:摄图网

文|凤凰网青岛 十八

近日,位于西海岸新区的青岛慧康医院由于未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档案,违反了《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以及《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的相关规定,被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进行了警告处罚。

据公开报道显示,7月21日,青岛慧康医院就曾因未对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登记,被青岛市卫健委警告过,没想到仅过了一周的时间,青岛慧康医院又再次登榜,被市卫健委警告处罚。这所还挂牌“青岛妇女儿童医院黄岛分院”的医院,到底做错了什么?

青岛慧康医院被 青岛市卫健委警告处罚

近日,青岛慧康医院由于未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档案,违反了《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以及《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十九条规定,被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进行了警告处罚。

其中,《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二十条中明确规定:经批准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医疗卫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早在7月21日,执法人员对青岛慧康医院进行监督检查时,就发现青岛慧康医院未对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登记,该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此外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公布,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根据此两项规定,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青岛慧康医院处以警告。

根据官方资料显示,青岛慧康医院始建于2016年,是一所集医疗、科研、保健、康复、预防为一体的综合性三级医院,不仅是青岛大学医疗集团医联体成员单位,同时也是“青岛妇女儿童医院黄岛分院”。

短短一周时间,这所有着“双重身份”的医院,就接连被警告、处罚。

未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 建完整档案的不止这一家

根据笔者梳理关键词时发现,未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完整档案的还不止青岛慧康医院这一家,早在今年6月青岛市就出现两家医院出现同样的事件。

2020年6月,青岛坤如玛丽妇产医院以及胶州市现代医院两家医院均因未对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档案,违反了《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以及《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十九条规定,被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予以警告、处罚。

众所周知,建档是基于病情以及用药情况的详细记录,如果漏掉相关诊疗以及用药环节,很可能导致患者在接下来的救治过程中产生用药过敏或诊断失误等情况出现,为患者带来生命安危。

针对此事,青岛坤如玛丽妇产医院的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近期,有关部门对他们医院进行督导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对于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档案记录还有待完善,目前已进行相关整改。

八部门联手整治医疗乱象 规范医疗执业行为

早在2019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八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并同时公布了《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中明确指出将针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扰乱正常医疗秩序,违规行医等执业行为进行重点整治,维稳行业稳定。

方案中还强调要加强对医疗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拆分手术或检验检查项目,未按照要求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价格,未按照项目和计价依据收费等行为。对违反诊疗常规,规避患者诊疗建档,以及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未登记等行为进行严查。

据悉,终止妊娠药品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发布,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仅能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药品批发企业或者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卫生机构,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终止妊娠的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师指导和监护下使用。

经批准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并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档案,各医疗机构应规范执业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医疗权益。

 

来源:凤凰网青岛

原标题:被警告处罚!“双重身份”的青岛慧康医院做错了什么?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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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警告处罚,“双重身份”的青岛慧康医院做错了什么?

这所还挂牌“青岛妇女儿童医院黄岛分院”的医院,到底做错了什么?

图片来源:摄图网

文|凤凰网青岛 十八

近日,位于西海岸新区的青岛慧康医院由于未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档案,违反了《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以及《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的相关规定,被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进行了警告处罚。

据公开报道显示,7月21日,青岛慧康医院就曾因未对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登记,被青岛市卫健委警告过,没想到仅过了一周的时间,青岛慧康医院又再次登榜,被市卫健委警告处罚。这所还挂牌“青岛妇女儿童医院黄岛分院”的医院,到底做错了什么?

青岛慧康医院被 青岛市卫健委警告处罚

近日,青岛慧康医院由于未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档案,违反了《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以及《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十九条规定,被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进行了警告处罚。

其中,《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二十条中明确规定:经批准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医疗卫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早在7月21日,执法人员对青岛慧康医院进行监督检查时,就发现青岛慧康医院未对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登记,该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此外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公布,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根据此两项规定,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青岛慧康医院处以警告。

根据官方资料显示,青岛慧康医院始建于2016年,是一所集医疗、科研、保健、康复、预防为一体的综合性三级医院,不仅是青岛大学医疗集团医联体成员单位,同时也是“青岛妇女儿童医院黄岛分院”。

短短一周时间,这所有着“双重身份”的医院,就接连被警告、处罚。

未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 建完整档案的不止这一家

根据笔者梳理关键词时发现,未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完整档案的还不止青岛慧康医院这一家,早在今年6月青岛市就出现两家医院出现同样的事件。

2020年6月,青岛坤如玛丽妇产医院以及胶州市现代医院两家医院均因未对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档案,违反了《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以及《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十九条规定,被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予以警告、处罚。

众所周知,建档是基于病情以及用药情况的详细记录,如果漏掉相关诊疗以及用药环节,很可能导致患者在接下来的救治过程中产生用药过敏或诊断失误等情况出现,为患者带来生命安危。

针对此事,青岛坤如玛丽妇产医院的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近期,有关部门对他们医院进行督导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对于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档案记录还有待完善,目前已进行相关整改。

八部门联手整治医疗乱象 规范医疗执业行为

早在2019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八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并同时公布了《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中明确指出将针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扰乱正常医疗秩序,违规行医等执业行为进行重点整治,维稳行业稳定。

方案中还强调要加强对医疗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拆分手术或检验检查项目,未按照要求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价格,未按照项目和计价依据收费等行为。对违反诊疗常规,规避患者诊疗建档,以及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未登记等行为进行严查。

据悉,终止妊娠药品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发布,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仅能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药品批发企业或者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卫生机构,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终止妊娠的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师指导和监护下使用。

经批准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并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档案,各医疗机构应规范执业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医疗权益。

 

来源:凤凰网青岛

原标题:被警告处罚!“双重身份”的青岛慧康医院做错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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