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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违规还是有效?平安信托3.5亿元贷款深陷中天能源债务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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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违规还是有效?平安信托3.5亿元贷款深陷中天能源债务黑洞

是否认定平安信托为善意相对人,还存在一定疑虑。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吴绍志

上市公司控股孙公司涉及违规担保,法院最终支持了债权方。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一则文书,平安信托与江苏泓海能源有限公司(简称“江苏泓海”)的违规担保迎来一审判决。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江苏泓海就所涉及的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中天资产”)债务,向平安信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事情起源于2017年8月,平安信托与中天资产签订《平安信托*中天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贷款合同》,向其提供信托贷款3.5亿元,贷款期限自2017年9月13日起至2018年9月13日止,年利率9.5%,邓天洲、黄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蹊跷的是,贷款到期前一天,2018年9月12日,平安信托与中天资产签订补充协议,将贷款期限调整为24个月,贷款利率自原贷款到期日起调整为年利率18%。对此,平安信托方面未对界面新闻就此协议作出解释。与此同时,江苏泓海向平安信托提供《承诺函》,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Wind资料显示,江苏泓海是中天能源(600856.SH)的控股孙公司,2018年邓天洲辞去中天能源法人代表时,由黄博接任,中天资产为两人分别持股50%的公司。

补充协议签订同期,中天资产就再未支付本息,催要无果后,2019年5月,平安信托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得到仍然无法偿付的结果,于是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此时平安信托却选择撤回对江苏泓海的起诉。最终,南京中院判决中天资产返还平安信托3.5亿元并支付利息,邓天洲、黄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针对撤回后再次单独起诉江苏泓海,平安信托相关负责人向界面新闻记者表示,主要是由于法院方面的程序调整。

令人意外的是,在邓天洲、黄博提供的有关承诺函的情况说明中,两人则表现出江苏泓海的担保行为不仅是无奈之举,更是被平安信托所欺骗。

他们表示,签订补充协议时,中天资产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被查封,如果江苏泓海不能提供担保,平安信托方不仅贷款不能展期、更有可能立即进入诉讼程序,迫于贷款逾期压力签了字。

此外,他们还认为,让江苏泓海出具《承诺函》是与平安信托为江苏泓海发起15亿元清洁能源产业基金相关联且互为前提,江苏泓海出具担保《承诺函》后,平安信托后续并未成立基金,表明其要求江苏泓海提供追加担保具有一定的欺骗性质。

平安信托对此回应称:“因借款人中天资产、保证人邓天洲、黄博及江苏泓海等出现违约情况,我公司已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对义务人的相关资产采取了保全措施。我公司认为,江苏泓海的担保行为合法有效,最终结果以法院判决为准,公司正依法采取法律措施,维护信托财产安全,保障受益人合法权益。”

一方主张违规担保、越权行为,另一方主张白纸黑字的合同,争议的焦点自然落在了江苏泓海是否需要承担担保责任上。

实际上,早在2019年6月,上交所便对中天能源(600856.SH)发出问询函,要求其详细说明江苏泓海的对外担保情况,当时公司矢口否认,声称“江苏泓海对外担保应当经本公司股东会决议,经核查后发现并未经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承诺函》属于违规担保”。

但是,裁判文书中显示,与此事直接关联的江苏泓海董事会决议为公司自己“挖了个坑”。董事会决议中明确表示:“本公司出具《承诺函》符合本公司章程规定,不属于股东会决议事项,不需要提交股东会决策而仅需经董事会决议通过。”

基于董事会决议,中天资产和江苏泓海又没有股权关系,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平安信托作为善意相对人,主张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但是风险真的就解决了吗?新古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怀涛向界面新闻记者表示:“司法实践中对这种情况有比较大的争议,我们认为平安信托作为专业投资人,完全有能力对上市公司及其孙公司的章程进行尽调,对于普通公司可能构成善意相对人,但对于平安信托这样专业的金融机构,不应构成善意相对人。所以,二审还是存在一定变数的。”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对担保有效性的矛盾点上,王怀涛律师认为,平安信托还是有义务查询一下公司章程的,查询后针对董事会决议提出质疑,经过解释以董事会为准后才能作为善意相对人,但法院可能会有不同的认定。

也有接近该事件的业内专业律师认为,在该案件中,中天资产并非泓海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该担保事项属于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为他人提供担保之情形,并不一定需要股东同意,只要江苏泓海履行必要的内部程序(如董事会决议),平安信托即有理由信赖该担保合法有效。据此,平安信托持有的江苏泓海的董事会决议可成为该担保行为的合法支撑。事实上,江苏泓海公司章程未明确规定对外提供事项担保须股东同意。

此外,中天能源因为对外担保未披露也收到了罚单。

2020年9月10日,吉林证监局披露对中天能源等3名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邓天洲、黄博均被罚90万元,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其中的违法事实就包括未披露对外担保事项。罚单显示,2016年6月22日至2018年12月11日期间,中天能源及其控股孙公司江苏泓海能源有限公司、全资孙公司江苏中能燃气有限公司和湖北合能燃气有限公司发生17笔担保事项,担保金额合计25.09亿元。截至9月18日公告时,公司对违规担保已确定需承担的债务金额为12.57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天能源2020年半年报中披露的十大股东名单中,4个席位和信托公司有关,分别是第一大股东“中原信托-中原财富-成长434期-中天能源股权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及“渤海信托·恒利丰20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英大基金-民生银行-渤海信托-渤海信托·君乾1号单一资金信托”、“浙金·汇利44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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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违规还是有效?平安信托3.5亿元贷款深陷中天能源债务黑洞

是否认定平安信托为善意相对人,还存在一定疑虑。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吴绍志

上市公司控股孙公司涉及违规担保,法院最终支持了债权方。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一则文书,平安信托与江苏泓海能源有限公司(简称“江苏泓海”)的违规担保迎来一审判决。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江苏泓海就所涉及的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中天资产”)债务,向平安信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事情起源于2017年8月,平安信托与中天资产签订《平安信托*中天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贷款合同》,向其提供信托贷款3.5亿元,贷款期限自2017年9月13日起至2018年9月13日止,年利率9.5%,邓天洲、黄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蹊跷的是,贷款到期前一天,2018年9月12日,平安信托与中天资产签订补充协议,将贷款期限调整为24个月,贷款利率自原贷款到期日起调整为年利率18%。对此,平安信托方面未对界面新闻就此协议作出解释。与此同时,江苏泓海向平安信托提供《承诺函》,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Wind资料显示,江苏泓海是中天能源(600856.SH)的控股孙公司,2018年邓天洲辞去中天能源法人代表时,由黄博接任,中天资产为两人分别持股50%的公司。

补充协议签订同期,中天资产就再未支付本息,催要无果后,2019年5月,平安信托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得到仍然无法偿付的结果,于是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此时平安信托却选择撤回对江苏泓海的起诉。最终,南京中院判决中天资产返还平安信托3.5亿元并支付利息,邓天洲、黄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针对撤回后再次单独起诉江苏泓海,平安信托相关负责人向界面新闻记者表示,主要是由于法院方面的程序调整。

令人意外的是,在邓天洲、黄博提供的有关承诺函的情况说明中,两人则表现出江苏泓海的担保行为不仅是无奈之举,更是被平安信托所欺骗。

他们表示,签订补充协议时,中天资产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被查封,如果江苏泓海不能提供担保,平安信托方不仅贷款不能展期、更有可能立即进入诉讼程序,迫于贷款逾期压力签了字。

此外,他们还认为,让江苏泓海出具《承诺函》是与平安信托为江苏泓海发起15亿元清洁能源产业基金相关联且互为前提,江苏泓海出具担保《承诺函》后,平安信托后续并未成立基金,表明其要求江苏泓海提供追加担保具有一定的欺骗性质。

平安信托对此回应称:“因借款人中天资产、保证人邓天洲、黄博及江苏泓海等出现违约情况,我公司已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对义务人的相关资产采取了保全措施。我公司认为,江苏泓海的担保行为合法有效,最终结果以法院判决为准,公司正依法采取法律措施,维护信托财产安全,保障受益人合法权益。”

一方主张违规担保、越权行为,另一方主张白纸黑字的合同,争议的焦点自然落在了江苏泓海是否需要承担担保责任上。

实际上,早在2019年6月,上交所便对中天能源(600856.SH)发出问询函,要求其详细说明江苏泓海的对外担保情况,当时公司矢口否认,声称“江苏泓海对外担保应当经本公司股东会决议,经核查后发现并未经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承诺函》属于违规担保”。

但是,裁判文书中显示,与此事直接关联的江苏泓海董事会决议为公司自己“挖了个坑”。董事会决议中明确表示:“本公司出具《承诺函》符合本公司章程规定,不属于股东会决议事项,不需要提交股东会决策而仅需经董事会决议通过。”

基于董事会决议,中天资产和江苏泓海又没有股权关系,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平安信托作为善意相对人,主张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但是风险真的就解决了吗?新古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怀涛向界面新闻记者表示:“司法实践中对这种情况有比较大的争议,我们认为平安信托作为专业投资人,完全有能力对上市公司及其孙公司的章程进行尽调,对于普通公司可能构成善意相对人,但对于平安信托这样专业的金融机构,不应构成善意相对人。所以,二审还是存在一定变数的。”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对担保有效性的矛盾点上,王怀涛律师认为,平安信托还是有义务查询一下公司章程的,查询后针对董事会决议提出质疑,经过解释以董事会为准后才能作为善意相对人,但法院可能会有不同的认定。

也有接近该事件的业内专业律师认为,在该案件中,中天资产并非泓海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该担保事项属于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为他人提供担保之情形,并不一定需要股东同意,只要江苏泓海履行必要的内部程序(如董事会决议),平安信托即有理由信赖该担保合法有效。据此,平安信托持有的江苏泓海的董事会决议可成为该担保行为的合法支撑。事实上,江苏泓海公司章程未明确规定对外提供事项担保须股东同意。

此外,中天能源因为对外担保未披露也收到了罚单。

2020年9月10日,吉林证监局披露对中天能源等3名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邓天洲、黄博均被罚90万元,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其中的违法事实就包括未披露对外担保事项。罚单显示,2016年6月22日至2018年12月11日期间,中天能源及其控股孙公司江苏泓海能源有限公司、全资孙公司江苏中能燃气有限公司和湖北合能燃气有限公司发生17笔担保事项,担保金额合计25.09亿元。截至9月18日公告时,公司对违规担保已确定需承担的债务金额为12.57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天能源2020年半年报中披露的十大股东名单中,4个席位和信托公司有关,分别是第一大股东“中原信托-中原财富-成长434期-中天能源股权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及“渤海信托·恒利丰20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英大基金-民生银行-渤海信托-渤海信托·君乾1号单一资金信托”、“浙金·汇利44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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