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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细则出台:银行应合理自主确定贷款抵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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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细则出台:银行应合理自主确定贷款抵押率

3月24日,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印发《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这意味着,酝酿多时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房屋财产抵押贷款终于迎来实施阶段。

图片来源:网络

3月24日,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印发《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两个办法”从贷款对象、贷款管理、风险补偿、配套支持措施、试点监测评估等多方面,对金融机构、试点地区和相关部门推进落实“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明确了政策要求。

这意味着,酝酿多时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房屋财产抵押贷款终于迎来实施阶段。这将打破长期以来农民因为缺少抵押物而很难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局面。

2015年12月新华社曾报道,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相关决定草案,中国将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允许以农村承包土地(耕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在天津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允许以农民住房财产权(含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

上述两份文件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合理自主确定贷款抵押率、额度、期限、利率,简化贷款手续,加强贷款风险控制。要求借款人获得的“两权”抵押贷款应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等贷款人认可的合法用途。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要求坚持不改变公有制性质、不突破耕地红线、不层层下达规模指标,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属争议,且不能超过农民承包土地的剩余年限。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明确借款人要有其他长期稳定居住场所,并获得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金融机构处置抵押物时要采取多种方式,并保证农民基本居住权。“两个办法”均鼓励地方政府部门通过贴息、风险补偿基金、担保公司担保等多种方式,建立贷款风险补偿及缓释机制,保证试点平稳运行。

此外,《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没有改变。

两份文件指出,上述办法所称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是指在不改变宅基地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以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农民住房所有人(以下称借款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关于实际贷款额度,办法指出,贷款人应当统筹考虑借款人信用状况、借款需求与偿还能力、用于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价值等因素,合理自主确定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抵押率和实际贷款额度。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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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细则出台:银行应合理自主确定贷款抵押率

3月24日,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印发《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这意味着,酝酿多时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房屋财产抵押贷款终于迎来实施阶段。

图片来源:网络

3月24日,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印发《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两个办法”从贷款对象、贷款管理、风险补偿、配套支持措施、试点监测评估等多方面,对金融机构、试点地区和相关部门推进落实“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明确了政策要求。

这意味着,酝酿多时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房屋财产抵押贷款终于迎来实施阶段。这将打破长期以来农民因为缺少抵押物而很难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局面。

2015年12月新华社曾报道,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相关决定草案,中国将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允许以农村承包土地(耕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在天津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允许以农民住房财产权(含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

上述两份文件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合理自主确定贷款抵押率、额度、期限、利率,简化贷款手续,加强贷款风险控制。要求借款人获得的“两权”抵押贷款应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等贷款人认可的合法用途。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要求坚持不改变公有制性质、不突破耕地红线、不层层下达规模指标,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属争议,且不能超过农民承包土地的剩余年限。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明确借款人要有其他长期稳定居住场所,并获得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金融机构处置抵押物时要采取多种方式,并保证农民基本居住权。“两个办法”均鼓励地方政府部门通过贴息、风险补偿基金、担保公司担保等多种方式,建立贷款风险补偿及缓释机制,保证试点平稳运行。

此外,《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没有改变。

两份文件指出,上述办法所称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是指在不改变宅基地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以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农民住房所有人(以下称借款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关于实际贷款额度,办法指出,贷款人应当统筹考虑借款人信用状况、借款需求与偿还能力、用于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价值等因素,合理自主确定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抵押率和实际贷款额度。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