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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了,化妆品迎来拉网式监管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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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了,化妆品迎来拉网式监管时代

从原料、配方,然后到生产、备案、经营,《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通过对化妆品全产业、全链条的监管,织密一张严密的监管网,确保化妆品行业健康、有序局面的建立。

文|CBO 记者 郭芬

今日(8月6日),备受关注的《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靴子落地。

该《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是新《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背景下国家对化妆品生产、经营等全链条、全产业管理的执行性法规,包括总则、生产许可、化妆品生产、化妆品经营、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七部分,共六十六条,自2022年1月1日开始施行。

截自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从原料、配方,然后到生产、备案、经营,《办法》通过对化妆品全产业、全链条的监管,织密一张严密的监管网,确保化妆品行业健康、有序局面的建立。”广州荃智美肤生物科技研究院研发总监张太军对记者表示,该《办法》作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二级配套法规,在遵守《条例》内容的基础上,依据化妆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确立了许多实用性强且覆盖面广的规定,避免了以前一些监管上的盲区,对化妆品行业来说,无疑是一大利好。

01、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企业自查,促进行业自律

《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制,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化妆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在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基础上,《办法》对质量安全负责人的要求有所“放松”,不再限定学历和专业,而是对人选的专业、法律知识及工作经验进行了限定。

“在考虑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对质量安全负责人进行筛选,既保证了实用性,又把握了专业性。”张太军认为,《办法》呈现出了国家对化妆品行业一种开放的管理心态。

同时,在化妆品企业的自查自管上,《办法》将其从以前的行业自律状态调整为硬性的法规状态,意图通过加强行业自查来进一步督促行业自律,从而形成一个健康有序的行业发展环境。

《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每年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自查报告应当包括发现的问题、产品质量安全评价、整改措施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02、重点强调经营环节监管,建立化妆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与《条例》不同的是,《办法》重点强调了对化妆品经营环节的监管。

其第三十九、四十条要求,化妆品生产经营应当依法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等制度,确保产品可追溯,第一时间保障消费者的用妆安全。

同时,作为经营场所的一种,美容美发机构及宾馆也应提供使用的化妆品以及宾馆等为消费者提供的化妆品应当符合最小销售单元标签的规定。其中美容美发机构应当在其服务场所内显著位置展示其经营使用的化妆品的销售包装,方便消费者查阅化妆品标签的全部信息。

此外,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建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承担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督促入场化妆品经营者依法履行义务,每年或者展销会期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化妆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

“国家通过对各种经营场所的监管,为消费者用妆提供二道‘保险杠’,再次确保消费者权益和一个健康的市场环境。”上述人士告诉记者。

03、线上电商正式纳入监管,鼓励化妆品电商平台经营者开展抽样检

在线上电商渠道方面,《办法》提出了与线下一视同仁的监管方式。其要求电子商务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经营化妆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全面、真实、准确披露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一致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设置化妆品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平台内化妆品日常检查、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投诉举报处理等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加强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相关法规知识宣传。鼓励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开展抽样检验。

与此同时,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收到化妆品不良反应信息、投诉举报信息的,应当记录并及时转交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处理;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的重大信息,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04、明确儿童/眼部化妆品,及医疗广告的标签宣称

此外,此次《办法》对标签标注方式也有了具体细化的规定。

其中,供儿童使用的化妆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关于儿童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并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在产品标签上进行标注。

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中文标签。标签内容应当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中产品标签样稿一致。化妆品的名称、成分、功效等标签标注的事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以及虚假或者引人误解、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

从生产到经营,六十六条可具操作性、实用性的法规,为化妆品行业未来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编辑 |吴思

校对 | 王弈宇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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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了,化妆品迎来拉网式监管时代

从原料、配方,然后到生产、备案、经营,《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通过对化妆品全产业、全链条的监管,织密一张严密的监管网,确保化妆品行业健康、有序局面的建立。

文|CBO 记者 郭芬

今日(8月6日),备受关注的《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靴子落地。

该《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是新《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背景下国家对化妆品生产、经营等全链条、全产业管理的执行性法规,包括总则、生产许可、化妆品生产、化妆品经营、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七部分,共六十六条,自2022年1月1日开始施行。

截自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从原料、配方,然后到生产、备案、经营,《办法》通过对化妆品全产业、全链条的监管,织密一张严密的监管网,确保化妆品行业健康、有序局面的建立。”广州荃智美肤生物科技研究院研发总监张太军对记者表示,该《办法》作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二级配套法规,在遵守《条例》内容的基础上,依据化妆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确立了许多实用性强且覆盖面广的规定,避免了以前一些监管上的盲区,对化妆品行业来说,无疑是一大利好。

01、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企业自查,促进行业自律

《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制,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化妆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在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基础上,《办法》对质量安全负责人的要求有所“放松”,不再限定学历和专业,而是对人选的专业、法律知识及工作经验进行了限定。

“在考虑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对质量安全负责人进行筛选,既保证了实用性,又把握了专业性。”张太军认为,《办法》呈现出了国家对化妆品行业一种开放的管理心态。

同时,在化妆品企业的自查自管上,《办法》将其从以前的行业自律状态调整为硬性的法规状态,意图通过加强行业自查来进一步督促行业自律,从而形成一个健康有序的行业发展环境。

《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每年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自查报告应当包括发现的问题、产品质量安全评价、整改措施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02、重点强调经营环节监管,建立化妆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与《条例》不同的是,《办法》重点强调了对化妆品经营环节的监管。

其第三十九、四十条要求,化妆品生产经营应当依法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等制度,确保产品可追溯,第一时间保障消费者的用妆安全。

同时,作为经营场所的一种,美容美发机构及宾馆也应提供使用的化妆品以及宾馆等为消费者提供的化妆品应当符合最小销售单元标签的规定。其中美容美发机构应当在其服务场所内显著位置展示其经营使用的化妆品的销售包装,方便消费者查阅化妆品标签的全部信息。

此外,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建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承担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督促入场化妆品经营者依法履行义务,每年或者展销会期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化妆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

“国家通过对各种经营场所的监管,为消费者用妆提供二道‘保险杠’,再次确保消费者权益和一个健康的市场环境。”上述人士告诉记者。

03、线上电商正式纳入监管,鼓励化妆品电商平台经营者开展抽样检

在线上电商渠道方面,《办法》提出了与线下一视同仁的监管方式。其要求电子商务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经营化妆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全面、真实、准确披露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一致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设置化妆品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平台内化妆品日常检查、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投诉举报处理等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加强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相关法规知识宣传。鼓励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开展抽样检验。

与此同时,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收到化妆品不良反应信息、投诉举报信息的,应当记录并及时转交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处理;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的重大信息,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04、明确儿童/眼部化妆品,及医疗广告的标签宣称

此外,此次《办法》对标签标注方式也有了具体细化的规定。

其中,供儿童使用的化妆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关于儿童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并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在产品标签上进行标注。

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中文标签。标签内容应当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中产品标签样稿一致。化妆品的名称、成分、功效等标签标注的事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以及虚假或者引人误解、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

从生产到经营,六十六条可具操作性、实用性的法规,为化妆品行业未来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编辑 |吴思

校对 | 王弈宇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