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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亿银行理财迎重磅新规!未完全禁止产品相互融资、强化担保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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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亿银行理财迎重磅新规!未完全禁止产品相互融资、强化担保监管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五个月后施行。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记者 | 胡颖君

距离意见征求稿三个多月后,12月17日,《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正式出炉。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为便于机构做好业务制度、系统建设、产品整改等各项工作准备,《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五个月后施行。

《办法》充分借鉴国内外监管实践,对理财产品流动性管控重点进行了明确与规范。内容共七章45条,分别为总则、治理架构与管理措施、投资交易管理、认购与赎回管理、合作机构管理、监督管理以及附则。

正式稿较与征求稿略有变动。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征求意见期间充分吸收采纳合理建议,主要包括:一是按照同类资管产品监管一致性原则,考虑部分理财产品特殊性,在一些条款中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例如,明确面向单一投资者发行的私募理财产品可不受流动性受限资产比例要求、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管理要求等限制。

二是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性要求。例如,明确巨额赎回规定中计算理财产品总份额的时间基准为前一日终,定期开放周期不低于90天的公募理财产品应当在开放日及开放日前7个工作日内符合高流动性资产比例要求等。

三是对部分表述进行了调整完善。

界面新闻记者对比征求稿和正式稿发现,原意见稿中第四条“理财公司应当建立有效风险隔离机制,防范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传染。理财公司本公司理财产品之间、理财产品与其自有资金之间不得相互进行融资,理财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为理财产品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担保,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正式稿已改为“理财公司应当建立有效风险隔离机制,防范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传染。理财公司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和价格公允原则,严格本公司理财产品之间、理财产品与本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管理,并对相关交易行为实施专门的监控、分析、评估、授权、审批和核查,有效识别、监测、预警和防范各类不正当交易。

“正式稿并未一刀切禁止理财产品互相融资、担保,而是强化了对理财融资担保行为的监督管理,允许在公平交易的前提下进行理财产品融资,无疑给理财公司开了一道口子。”一位资深业内人士对界面新闻记者表示。

此前招商证券分析师廖志明曾指出,禁止理财公司产品间融资以及与自有资金的融资行为,或将加大季末理财规模冲存款的难度,也容易导致季末债市波动。

此外,为落实理财公司管理责任,《办法》要求理财公司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和管控机制,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一是理财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与治理结构,指定部门设立专门岗位、配备充足具备胜任能力的人员负责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

二是承担理财产品投资运作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对该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承担主要责任。

三是理财公司应当指定部门负责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并与投资管理部门保持相对独立。四是理财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第三方合作管理,确保及时充分获取相关信息,满足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需要。

在投资交易管理上,《办法》强调将流动性风险管理贯穿于理财业务运行的全流程。一是理财公司应当在理财产品设计阶段,综合评估投资资产流动性、投资者类型与风险偏好等因素,审慎确定开放式、封闭式等产品运作方式,合理设计认购和赎回安排。

二是理财公司应当持续做好低流动性资产、流动性受限资产和高流动性资产的投资管理,提高资产流动性与产品运作方式的匹配程度。

三是理财公司应当持续监测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审慎评估产品所投资各类资产的估值计价和变现能力,充分考虑声誉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交易对手风险等的可能影响,并提前作出应对安排。

此外,《办法》强化了对理财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理财产品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理财产品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中披露理财产品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附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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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五个月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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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意见征求稿三个多月后,12月17日,《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正式出炉。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为便于机构做好业务制度、系统建设、产品整改等各项工作准备,《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五个月后施行。

《办法》充分借鉴国内外监管实践,对理财产品流动性管控重点进行了明确与规范。内容共七章45条,分别为总则、治理架构与管理措施、投资交易管理、认购与赎回管理、合作机构管理、监督管理以及附则。

正式稿较与征求稿略有变动。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征求意见期间充分吸收采纳合理建议,主要包括:一是按照同类资管产品监管一致性原则,考虑部分理财产品特殊性,在一些条款中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例如,明确面向单一投资者发行的私募理财产品可不受流动性受限资产比例要求、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管理要求等限制。

二是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性要求。例如,明确巨额赎回规定中计算理财产品总份额的时间基准为前一日终,定期开放周期不低于90天的公募理财产品应当在开放日及开放日前7个工作日内符合高流动性资产比例要求等。

三是对部分表述进行了调整完善。

界面新闻记者对比征求稿和正式稿发现,原意见稿中第四条“理财公司应当建立有效风险隔离机制,防范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传染。理财公司本公司理财产品之间、理财产品与其自有资金之间不得相互进行融资,理财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为理财产品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担保,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正式稿已改为“理财公司应当建立有效风险隔离机制,防范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传染。理财公司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和价格公允原则,严格本公司理财产品之间、理财产品与本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管理,并对相关交易行为实施专门的监控、分析、评估、授权、审批和核查,有效识别、监测、预警和防范各类不正当交易。

“正式稿并未一刀切禁止理财产品互相融资、担保,而是强化了对理财融资担保行为的监督管理,允许在公平交易的前提下进行理财产品融资,无疑给理财公司开了一道口子。”一位资深业内人士对界面新闻记者表示。

此前招商证券分析师廖志明曾指出,禁止理财公司产品间融资以及与自有资金的融资行为,或将加大季末理财规模冲存款的难度,也容易导致季末债市波动。

此外,为落实理财公司管理责任,《办法》要求理财公司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和管控机制,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一是理财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与治理结构,指定部门设立专门岗位、配备充足具备胜任能力的人员负责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

二是承担理财产品投资运作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对该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承担主要责任。

三是理财公司应当指定部门负责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并与投资管理部门保持相对独立。四是理财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第三方合作管理,确保及时充分获取相关信息,满足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需要。

在投资交易管理上,《办法》强调将流动性风险管理贯穿于理财业务运行的全流程。一是理财公司应当在理财产品设计阶段,综合评估投资资产流动性、投资者类型与风险偏好等因素,审慎确定开放式、封闭式等产品运作方式,合理设计认购和赎回安排。

二是理财公司应当持续做好低流动性资产、流动性受限资产和高流动性资产的投资管理,提高资产流动性与产品运作方式的匹配程度。

三是理财公司应当持续监测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审慎评估产品所投资各类资产的估值计价和变现能力,充分考虑声誉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交易对手风险等的可能影响,并提前作出应对安排。

此外,《办法》强化了对理财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理财产品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理财产品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中披露理财产品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附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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