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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代表呼吁加快出台《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回归本源规范创新 |两会聚焦·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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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代表呼吁加快出台《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回归本源规范创新 |两会聚焦·依法治国

近年来,支付行业存在违规现象频发、部分支付机构偏离主业等问题。

记者| 苗艺伟

近年来,随着二维码支付、跨境支付行业的快速发展,支付行业成为关乎国内民生、跨境贸易的重要行业,中国的移动支付技术日新月异,支付业务创新活跃。但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如违规现象频发、部分支付机构偏离主业、行业分化加剧、中小支付机构生存困难等。

因此,在今年两会期间,界面新闻记者发现,多位全国政协委员建议对国内的支付行业依法监管,以促进支付机构健康持续发展。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副主任兼上海分行行长金鹏辉在今年两会建议:

第一,要加快出台《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建议加快推动《条例》立法进程,夯实支付机构发展的制度基础,同时同步出台配套实施细则,确保新旧规定有序衔接、平稳过渡。

他表示,现有监管制度滞后于行业发展、部分条款过时、《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法律层级较低,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并于2021年1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不仅综合了现行多项管理办法中的要求,还提出了一些新的监管思路和举措,如重新划分支付业务类型、明确分类监管要求、强化支付领域反垄断监管措施等,一旦付诸实施将对行业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目前,市场对《条例》非常关注,都在等待第二只“靴子”落地,以便启动新的业务规划或进行战略转型调整。建议司法部加快推动《条例》立法进程,夯实支付机构发展的制度基础,同时同步出台配套实施细则,确保新旧规定有序衔接、平稳过渡。

第二,推动支付机构回归本源,规范创新发展。《条例》出台后,支付机构转型发展已成“板上钉钉”,必须摒弃“跑马圈地”“赚快钱”思维,回归支付业务本源,通过不断升级自身服务能力、科技能力、解决方案能力去赢得行业地位。对有创新能力的支付机构,有关部门要支持其参与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抓住我国经济数字化转型的有利契机,不断加大金融科技投入,提供更加多元、安全规范、便捷高效的支付服务,在服务小店经济、助力乡村振兴、支持绿色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对部分长期亏损、无业务场景的支付机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退出机制,引导其通过引入投资者、合并重组等方式整合资源、壮大规模,或者主动退出支付市场。

第三,鼓励有条件、有能力的支付机构“走出去”。最近几年,支付机构违规频发,除了合规意识淡薄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市场趋于饱和、行业竞争激烈,导致有的机构在重压之下铤而走险违规开展业务。鉴于目前很多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也有发展移动支付的需求,支付机构与其在国内“内卷”,不如利用自身优势到海外市场闯出一番天地。有关部门应加强政策指导,协助支付机构全面了解“走出去”目的国在市场准入、业务开展等方面的规定,顺应当地监管要求,积极申请当地支付牌照,或与当地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共同促进普惠金融发展。

此外,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银联原董事长葛华勇也针对《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提出了多点建议,他建议:

第一,《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应强化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两类支付机构的管理,并明确不得兼营。应继续坚持金融分业经营的基本格局,强化风险隔离体制机制建设。在网络支付四方模式下,对同一机构的多重身份进行拆分,有助于避免机构一头开展资金业务,一头开展支付业务。以防止支付交易脱离监管范围。

第二,《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应明确支付机构需通过清算机构开展转接清算业务,并遵守清算机构统一的业务规则、技术标准和品牌标识等管理要求。支付机构的资金处理和信息处理必须通过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并遵守清算机构的统一要求,是支付机构回归网络支付四方模式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更好地进行穿透式的金融监管。

第三,《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应限制支付机构直接为企业开立支付账户。

他表示,支付账户与对公账户定位不同,定位主要是“小额、便民”,而对公账户更多为大额账户。同时,《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规定,商业银行对公账户的开立需临柜审核企业证件、印鉴等,条件更严格、流程更完备,而目前支付机构对公支付账户的开立则基本上以线上审核为主,风控措施相对薄弱,账户安全等级较低。因此,《条例》对支付机构直接为企业开立账户要有严格的限制,建议从规范支付账户开立与使用的角度,进一步重申支付账户仅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

第四,《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应丰富支付机构市场地位的判断依据,在通过集中度、市场份额等维度来判断支付机构是否存在市场支配地位的同时,建议进一步丰富判断依据,纳入用户规模、营收额等规模性、重要性指标。

此外,针对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手法翻新升级,葛华勇建议,加快出台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他表示,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应规定构建行业账户风险监测机制。应授权特定机构建设行业级的账户风险监测平台,在法律层面明确特定机构基于平台开展账户开户验证、可疑资金追溯的权利和配合开展数据报送、联动协查的义务,消除机构间信息壁垒,助力监管部门实现账户的集中式、穿透式监管,有效遏制“一人多户”、账户买卖等乱象,为阻断非法资金转移渠道、实现源头防治提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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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代表呼吁加快出台《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回归本源规范创新 |两会聚焦·依法治国

近年来,支付行业存在违规现象频发、部分支付机构偏离主业等问题。

记者| 苗艺伟

近年来,随着二维码支付、跨境支付行业的快速发展,支付行业成为关乎国内民生、跨境贸易的重要行业,中国的移动支付技术日新月异,支付业务创新活跃。但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如违规现象频发、部分支付机构偏离主业、行业分化加剧、中小支付机构生存困难等。

因此,在今年两会期间,界面新闻记者发现,多位全国政协委员建议对国内的支付行业依法监管,以促进支付机构健康持续发展。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副主任兼上海分行行长金鹏辉在今年两会建议:

第一,要加快出台《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建议加快推动《条例》立法进程,夯实支付机构发展的制度基础,同时同步出台配套实施细则,确保新旧规定有序衔接、平稳过渡。

他表示,现有监管制度滞后于行业发展、部分条款过时、《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法律层级较低,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并于2021年1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不仅综合了现行多项管理办法中的要求,还提出了一些新的监管思路和举措,如重新划分支付业务类型、明确分类监管要求、强化支付领域反垄断监管措施等,一旦付诸实施将对行业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目前,市场对《条例》非常关注,都在等待第二只“靴子”落地,以便启动新的业务规划或进行战略转型调整。建议司法部加快推动《条例》立法进程,夯实支付机构发展的制度基础,同时同步出台配套实施细则,确保新旧规定有序衔接、平稳过渡。

第二,推动支付机构回归本源,规范创新发展。《条例》出台后,支付机构转型发展已成“板上钉钉”,必须摒弃“跑马圈地”“赚快钱”思维,回归支付业务本源,通过不断升级自身服务能力、科技能力、解决方案能力去赢得行业地位。对有创新能力的支付机构,有关部门要支持其参与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抓住我国经济数字化转型的有利契机,不断加大金融科技投入,提供更加多元、安全规范、便捷高效的支付服务,在服务小店经济、助力乡村振兴、支持绿色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对部分长期亏损、无业务场景的支付机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退出机制,引导其通过引入投资者、合并重组等方式整合资源、壮大规模,或者主动退出支付市场。

第三,鼓励有条件、有能力的支付机构“走出去”。最近几年,支付机构违规频发,除了合规意识淡薄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市场趋于饱和、行业竞争激烈,导致有的机构在重压之下铤而走险违规开展业务。鉴于目前很多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也有发展移动支付的需求,支付机构与其在国内“内卷”,不如利用自身优势到海外市场闯出一番天地。有关部门应加强政策指导,协助支付机构全面了解“走出去”目的国在市场准入、业务开展等方面的规定,顺应当地监管要求,积极申请当地支付牌照,或与当地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共同促进普惠金融发展。

此外,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银联原董事长葛华勇也针对《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提出了多点建议,他建议:

第一,《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应强化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两类支付机构的管理,并明确不得兼营。应继续坚持金融分业经营的基本格局,强化风险隔离体制机制建设。在网络支付四方模式下,对同一机构的多重身份进行拆分,有助于避免机构一头开展资金业务,一头开展支付业务。以防止支付交易脱离监管范围。

第二,《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应明确支付机构需通过清算机构开展转接清算业务,并遵守清算机构统一的业务规则、技术标准和品牌标识等管理要求。支付机构的资金处理和信息处理必须通过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并遵守清算机构的统一要求,是支付机构回归网络支付四方模式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更好地进行穿透式的金融监管。

第三,《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应限制支付机构直接为企业开立支付账户。

他表示,支付账户与对公账户定位不同,定位主要是“小额、便民”,而对公账户更多为大额账户。同时,《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规定,商业银行对公账户的开立需临柜审核企业证件、印鉴等,条件更严格、流程更完备,而目前支付机构对公支付账户的开立则基本上以线上审核为主,风控措施相对薄弱,账户安全等级较低。因此,《条例》对支付机构直接为企业开立账户要有严格的限制,建议从规范支付账户开立与使用的角度,进一步重申支付账户仅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

第四,《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应丰富支付机构市场地位的判断依据,在通过集中度、市场份额等维度来判断支付机构是否存在市场支配地位的同时,建议进一步丰富判断依据,纳入用户规模、营收额等规模性、重要性指标。

此外,针对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手法翻新升级,葛华勇建议,加快出台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他表示,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应规定构建行业账户风险监测机制。应授权特定机构建设行业级的账户风险监测平台,在法律层面明确特定机构基于平台开展账户开户验证、可疑资金追溯的权利和配合开展数据报送、联动协查的义务,消除机构间信息壁垒,助力监管部门实现账户的集中式、穿透式监管,有效遏制“一人多户”、账户买卖等乱象,为阻断非法资金转移渠道、实现源头防治提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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