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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改变盐业“独家销售”模式 盐企可以开展跨区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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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改变盐业“独家销售”模式 盐企可以开展跨区经营

新修订的《食盐专营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和《盐业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可以进入市场销售食盐,食盐价格市场调节。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12月9日,工信部发布《食盐专营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和《盐业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开始为期半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

工信部称,为了依法推进盐业体制改革,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促进盐业健康发展,根据《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国发〔2016〕25号)等规定,工信部开展了盐业管理法规修订工作。

此次修订最大的亮点是打破1990年3月、1996年5月,国务院分别颁布了《盐业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规定的食盐专营制度为核心的管理体制,从专营逐渐走向市场允许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可申领食盐批发许可证,并允许开展跨区经营。

此次修订,根据2016年4月国务院印发了《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要求,在2016年5月份启动了《食盐专营办法》和《盐业管理条例》修订工作。这次盐业管理法规修订,紧紧围绕《方案》确定的改革任务,对不相适应的制度作出修订,加快修订步伐;坚持保障食盐安全,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从食盐生产、销售、储存、监管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筑牢食盐安全的制度笼子;坚持法制统一。

在生产批发经营管理方面,明确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可以申请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取消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明确要求工业盐生产经营企业建立、保存生产和销售记录制度,在工业盐外包装上标明禁止食用,防止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

在安全管理方面,明确了生产食盐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等规定,严禁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食盐、利用工业废渣废液生产食盐;禁止将液体盐、工业用盐、农业用盐、土盐、硝盐、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的盐产品以及不符合标准的盐产品等作为食盐销售。还明确了食盐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

在食盐供应方面,明确了省级盐业主管机构应当确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的合理库存量;企业要保持食盐的合理库存,建立食盐储备制度,执行国家限定的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

在食盐监管方面,根据《方案》关于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的要求和国务院机构改革情况,明确规定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负责食盐专营工作(第四条),并完善了相关监管措施。明确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建立食盐信用管理制度;盐业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记录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有违法和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加大处罚力度,新修订的《条例》和《办法》加大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将罚款额度由目前的“三倍以下罚款”,提高到“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同时,对于参与制贩假盐、食盐批发企业从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进食盐、转让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和批发许可证,以及违反食盐专营规定并且影响食盐安全的其他行为,规定了吊销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或者批发许可证的处罚措施。

同时,删除了不适应改革要求的内容,删除了食盐生产和分配调拨指令性计划管理、准运证管理的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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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改变盐业“独家销售”模式 盐企可以开展跨区经营

新修订的《食盐专营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和《盐业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可以进入市场销售食盐,食盐价格市场调节。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12月9日,工信部发布《食盐专营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和《盐业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开始为期半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

工信部称,为了依法推进盐业体制改革,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促进盐业健康发展,根据《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国发〔2016〕25号)等规定,工信部开展了盐业管理法规修订工作。

此次修订最大的亮点是打破1990年3月、1996年5月,国务院分别颁布了《盐业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规定的食盐专营制度为核心的管理体制,从专营逐渐走向市场允许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可申领食盐批发许可证,并允许开展跨区经营。

此次修订,根据2016年4月国务院印发了《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要求,在2016年5月份启动了《食盐专营办法》和《盐业管理条例》修订工作。这次盐业管理法规修订,紧紧围绕《方案》确定的改革任务,对不相适应的制度作出修订,加快修订步伐;坚持保障食盐安全,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从食盐生产、销售、储存、监管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筑牢食盐安全的制度笼子;坚持法制统一。

在生产批发经营管理方面,明确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可以申请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取消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明确要求工业盐生产经营企业建立、保存生产和销售记录制度,在工业盐外包装上标明禁止食用,防止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

在安全管理方面,明确了生产食盐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等规定,严禁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食盐、利用工业废渣废液生产食盐;禁止将液体盐、工业用盐、农业用盐、土盐、硝盐、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的盐产品以及不符合标准的盐产品等作为食盐销售。还明确了食盐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

在食盐供应方面,明确了省级盐业主管机构应当确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的合理库存量;企业要保持食盐的合理库存,建立食盐储备制度,执行国家限定的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

在食盐监管方面,根据《方案》关于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的要求和国务院机构改革情况,明确规定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负责食盐专营工作(第四条),并完善了相关监管措施。明确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建立食盐信用管理制度;盐业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记录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有违法和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加大处罚力度,新修订的《条例》和《办法》加大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将罚款额度由目前的“三倍以下罚款”,提高到“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同时,对于参与制贩假盐、食盐批发企业从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进食盐、转让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和批发许可证,以及违反食盐专营规定并且影响食盐安全的其他行为,规定了吊销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或者批发许可证的处罚措施。

同时,删除了不适应改革要求的内容,删除了食盐生产和分配调拨指令性计划管理、准运证管理的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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