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小时滚动快报
31
December.
2025
- 23:13
中企承建非洲首条沙漠重载铁路全线轨道铺通
随着最后一段钢轨精准就位,阿尔及利亚西部铁路矿业线12月30日全线轨道铺通,标志着非洲首条沙漠重载铁路轨道建设完成,为全线通车奠定坚实基础。阿尔及利亚西部铁路矿业线项目是中企在阿承建的最大单体工程,由中国铁建与阿尔及利亚国有企业共同实施。项目主要内容为新建575公里铁路,连接该国贝沙尔省和廷杜夫省加拉杰比莱特铁矿区。项目建成后将进一步完善阿尔及利亚国家铁路网,助力阿西南部省份互联互通和经济发展。(新华社) - 22:21
2026年上海家电以旧换新、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补贴活动公告发布
2026年,按照“消费者报名、公证摇号、中签发券”的方式开展家电以旧换新、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补贴活动,原则上每两周开展一轮报名。第一轮报名时间为2026年1月1日8点至5日20点,发券时间为1月7日12点至24点,核销时间为自补贴资格券到账后14天。后续每轮报名时间和相关安排在“上海商务”微信公众号上另行公布。 按照全国统一的品类和标准,对个人消费者购买1级能效或水效标准的冰箱、洗衣机、电视、空调、热水器、电脑6类家电产品,以及单件销售价格不超过6000元的手机、平板、智能手表(手环)、智能眼镜4类数码和智能产品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上述产品扣除各环节优惠后最终销售价格的15%,每人每类可补贴1件,其中,家电产品每件补贴不超过1500元,数码和智能产品每件补贴不超过500元。 - 21:38
WTI原油期货涨幅扩大至1%
WTI原油期货涨幅扩大至1%,报58.531美元/桶。 - 21:31
美国上周初请失业金人数为19.9万人
美国至12月27日当周初请失业金人数为19.9万人,预期21.8万人,前值由21.4万人修正为21.5万人。 - 21:11
- 21:05
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对实施保障措施牛肉产品申报进口事项的公告
12月31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对实施保障措施牛肉产品申报进口事项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对进口牛肉采取保障措施,期限为3年。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25年第87号公告。为实施该项保障措施,现将有关进口申报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进口商务部2025年第87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实施保障措施的牛肉(以下简称保障措施牛肉),应当在装载进口保障措施牛肉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后,按照报关单填制规范进行申报。 二、根据商务部2025年第87号公告第三条“执行保障措施的方法”,在保障措施实施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澳自贸协定》)规定的牛肉特殊保障措施暂停实施。海关总署2019年207号公告有关《中澳自贸协定》项下牛肉特殊保障措施的相关规定同步暂停实施。 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企业开展保税业务涉及从境外进口保障措施牛肉的,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 20:44
深圳市将于2026年1月1日全面启动以旧换新
深圳市将于2026年1月1日全面启动汽车报废更新、汽车置换更新、6类家电以旧换新和4类数码产品购新补贴,其中汽车报废更新最高补贴方面,新能源汽车最高补贴2万元,燃油车最高补贴1.5万元;对换购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金额最高1.5万元,对换购燃油乘用车的,补贴金额最高1.3万元;6类家电按产品销售价格的15%给予补贴,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每件补贴不超过1500元;4 类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补贴按产品销售价格的15%给予补贴,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每件补贴不超过500元。(21财经) - 20:43
财政部:实施好积极的财政政策,持续提升财政宏观调控有效性精准性
12月26日,财政部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围绕“深入学习领会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发挥积极财政政策作用”开展集体学习研讨。会议强调,要坚持高质量发展,实施好积极的财政政策,持续提升财政宏观调控有效性精准性,支持扩大内需,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推动畅通经济循环。要坚持全面深化改革,加强财政科学管理,为发展增动力、激活力。要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把握好财政作用边界,将财政资金向公共领域聚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要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进一步树牢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持续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强化重要产业、重大科技等关键领域财政保障,增强财政可持续性和发展安全性稳定性。 - 20:41
中韩贸易代表在北京会晤
12月30日,商务部国际贸易谈判代表兼副部长李成钢在京会见韩国产业通商部通商交涉本部长吕翰九。双方围绕落实两国元首重要共识,就加快推进中韩自贸协定第二阶段谈判具体路径等进行深入沟通。李成钢表示,中韩两国元首近期举行会谈,就推动中韩关系健康稳定发展达成重要共识,为双边经贸关系发展作出了战略指引,并提出要加快推进中韩自贸协定第二阶段谈判。12月12日,商务部王文涛部长在京会见韩国产业通商部金正官长官,就落实两国元首共识深入交换意见。中方愿与韩方一道,聚焦重点问题,妥处双方分歧,加快推动中韩自贸协定第二阶段谈判尽早取得实质成果,为双方企业创造更多新的合作和发展机遇。 - 20:12
金融监管总局:将控制型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比例上限从60%提高至70%,期限从七年延长至十年
金融监管总局对《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进行了修订,形成《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拓宽并购贷款适用范围,允许并购贷款用于参股型并购;二是优化贷款条件,提高控制型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比例上限,延长贷款最长期限;三是设置差异化的展业资质要求,对开展控制型和参股型并购贷款的银行设置了不同的资产规模要求;四是突出并购方偿债能力评估,强调借款人和并购交易审查并重。为了更好地满足并购交易的融资需求,《办法》在引入参股型并购贷款的基础上,将控制型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比例上限从60%提高至70%,期限从七年延长至十年,合理优化并购贷款条件,为并购交易提供融资便利。 - 20:05
证监会:对于主动偏股型基金,收取的认购费应当不高于认购金额的0.8%
中国证监会修订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规定》提出,对于主动偏股型基金,收取的认(申)购费应当不高于认(申)购金额的0.8%;对于其他类型的混合型基金,收取的认(申)购费应当不高于认(申)购金额的0.5%;对于指数型基金、债券型基金,收取的认(申)购费应当不高于认(申)购金额的0.3%;对于其他基金,可以参照上述费率水平约定收取标准。 - 20:02
公募基金行业第三阶段费率改革落地,预计每年为投资者节省510亿投资成本
12月3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这标志着,公募基金行业第三阶段费率改革落地,这也是公募基金费率改革工作的收官政策。据介绍,全部三个阶段费率改革工作完成后,公募基金综合费率水平下降约20%,每年预计为投资者节省约510亿元的投资成本。(新华社) - 20:01
证监会:持有期限少于七日的基金份额,应当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1.5%的赎回费
中国证监会修订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规定》提出,对于投资者持续持有期限少于七日的基金份额,应当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1.5%的赎回费;对于投资者持续持有期限满七日、少于三十日的基金份额,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1%的赎回费;对于投资者持续持有期限满三十日、少于一百八十日的基金份额,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0.5%的赎回费。 - 19:59
证监会:除货币市场基金外,持有期超一年的基金份额不得继续收取销售服务费
中国证监会修订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其中提出,对于不收取认(申)购费的基金或基金份额,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收取一定比例的销售服务费。对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收取的销售服务费应当不高于基金财产的0.4%/年;对于指数型基金、债券型基金,收取的销售服务费应当不高于基金财产的0.2%/年;对于货币市场基金,收取的销售服务费应当不高于基金财产的0.15%/年;对于其他基金,可以参照上述费率水平约定收取标准。除货币市场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基金外,对于投资者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基金份额,不得继续收取销售服务费。 - 19:52
中国证监会修订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
《规定》共6章29条,主要内容如下:一是合理调降公募基金认申购费、销售服务费率水平,切实降低投资者成本。二是简化赎回费收费安排,明确赎回费全部计入基金财产。三是明确对投资者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基金份额(货币市场基金除外),不再收取销售服务费,鼓励长期持有。四是设置差异化的客户维护费支付比例上限,鼓励大力发展权益类基金。五是强化基金销售费用规范,明确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利息归属于投资者,要求基金投顾业务不得双重收费。六是建立基金行业机构投资者直销服务平台,为基金管理人直销业务发展提供高效、便捷、安全的服务。 - 19:51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
12月31日消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经营行为,提高并购贷款风险管理能力,加强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的支持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境内并购方企业或者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和费用的贷款。 前款所称子公司,是指并购方主要从事投资管理的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并购贷款用于支持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收购资产或者承接债务等方式,实现实际控制、合并或者参股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或者资产。根据用途分为控制型并购贷款和参股型并购贷款: (一)控制型并购贷款是指支持单一并购方或者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多个并购方企业用于获得目标企业或者资产控制权的贷款。 已获得目标企业控制权的单一并购方,为维持或者增强控制权而受让或者认购目标企业股权的,可以申请控制型并购贷款,但单次取得目标企业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5%。 (二)参股型并购贷款是指支持单一并购方用于参股目标企业,但未实现对目标企业控制的贷款,但单次取得目标企业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20%。 单一并购方已持有目标企业20%及以上的股权,为进一步提升对目标企业持股比例,但未实现控制的,可以申请参股型并购贷款,但单次受让或者认购股权比例不得低于5%。 第五条 开办并购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营状况良好,公司治理完善; (二)具有从事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业团队; (三)上年度监管评级良好,主要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四)上年末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开展参股型并购贷款业务的,上年末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不低于1000亿元人民币。 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前,应当制定相应的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备案。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并购贷款管理机制和信息系统,制定并购贷款管理政策和程序,有效识别、监测、评估、缓释和控制并购贷款风险。 第七条 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第八条 商业银行受理的并购贷款申请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并购方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无逃废银行债务记录,近三年没有信贷违约等不良记录; (二)目标企业或者资产应当具有良好的商业价值,能够为并购方带来合理的经济回报; (三)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者战略协同性,有助于推进整合重组、优化产业布局,或者向新质生产力转型升级; (四)并购交易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应当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并履行相关手续。 第九条 商业银行负责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业团队,应当对本办法第十条至第二十条的内容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 前款所称专业团队的负责人应当具备三年以上并购从业经验,成员包括但不限于并购专家、信贷专家、行业专家、法律专家和财务专家等。参股型并购贷款专业团队负责人应当具备五年以上并购从业经验。 第十条 商业银行开展尽职调查,应当全面涵盖并购双方的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目标企业或者资产的商业价值、潜在回报和估值水平,并购双方的股东结构、公司治理、经营状况、财务情况和整体资信,并购交易的合规性等。涉及担保的,应当全面调查担保人的担保能力、抵质押物价值等。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全面分析战略风险、法律与合规风险、整合风险、经营及财务风险等与并购有关的各项风险的基础上,审慎评估并购贷款的风险,重点评估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同时关注并购后目标企业的发展前景、协同效应和经营效益,综合评估对并购贷款的影响。涉及跨境交易的,还应当分析国别风险、汇率风险和资金过境风险等。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评估借款人偿债能力,应当综合考虑各项财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盈利能力、资产质量状况、资产负债结构、现金流量情况等。 商业银行还应当分析评估借款人的非财务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的公司治理、履约记录、生产装备和技术能力、产品和市场、行业特点以及宏观经济环境等,确保借款人具备良好的还款能力和意愿。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评估战略风险,应当从并购双方经营战略、管理团队和协同效应等方面进行分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并购双方的产业相关度和战略协同性,以及可能形成的协同效应,预期战略成效,取得额外回报的机会; (二)并购后新的管理团队实现新战略目标的可能性; (三)协同效应未能实现时,并购方可能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或者退出策略。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评估法律与合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并购交易各方是否具备并购交易主体资格,是否按有关规定已经或者即将获得批准,并履行必要的决议、登记、公告等手续,交易是否合法有效; (二)借款人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资金来源,对还款现金流的控制是否合法合规; (三)与并购交易、并购融资法律结构和方案有关的其他方面的合规性。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评估整合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分析并购双方是否有能力通过以下方面的整合实现协同效应: (一)发展战略整合; (二)组织、人力资源及文化整合; (三)业务整合; (四)资产整合。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评估经营及财务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并购后企业经营的主要风险,如行业发展和市场份额是否能保持稳定或者增长趋势,公司治理是否有效,管理团队是否稳定并且具有足够能力,技术是否成熟并能提高企业竞争力,财务管理是否有效等; (二)并购双方的未来现金流及其稳定程度、分红策略及其对并购贷款还款造成的影响; (三)并购股权(或者资产)定价高于目标企业股权(或者资产)合理估值的风险。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全面分析与并购有关的各项风险的基础上,根据并购双方经营和财务状况、并购融资方式和金额等情况,建立审慎的财务模型,测算并购双方未来财务数据,以及对并购贷款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关键财务杠杆和偿债能力指标。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财务模型测算的基础上进行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充分考虑各种不利情形对并购贷款风险的影响。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宏观经济发生不利变动,行业出现集中违约,并购双方信用等级下降; (二)并购双方的经营业绩(包括现金流)在还款期内未能保持稳定或者增长趋势; (三)并购后并购方与目标企业未能产生协同效应。 第十九条 并购方与目标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商业银行应当加强贷前调查,了解和掌握并购交易的经济动机、并购双方整合的可行性、形成协同效应的可能性等相关情况,核实并购交易的真实性以及并购交易价格的合理性,防范关联企业之间利用虚假并购交易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行为。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原则上应当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覆盖并购贷款风险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抵押和股权质押,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的担保。以目标企业股权质押时,商业银行应当采用更为审慎的方法,评估其股权价值和确定质押率。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充分开展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确认并购交易的真实性和申请并购贷款的合理性,综合判断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并购后企业的盈利能力,形成贷款审批意见。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并购贷款风险评估结果,综合考虑服务成本收益,合理确定借款合同中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分期还款计划、担保方式等基本条款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保护自身利益的关键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有义务定期报送并购双方、担保人的财务报表以及商业银行所需的其他资料,并持续满足商业银行对借款人重要财务指标的约束性条款; (二)商业银行对涉及并购双方股权、经营、财务和投融资等事项重大变动有知情权或者认可权,并有权对重大不利变动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三)并购贷款提款条件和资金用途,以及保障商业银行监控资金流向所必要的账户监控、凭证采集等措施。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综合考虑并购交易和并购贷款风险,审慎确定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确保并购资金中含有合理比例的权益性资金,防范高杠杆并购融资风险。 控制型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不得高于70%,权益性资金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不得低于30%。 参股型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不得高于60%,权益性资金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不得低于40%。 第二十五条 控制型并购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十年,参股型并购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七年。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在贷款发放前应当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提款条件应当至少包括除并购贷款外其他并购交易资金已按约定的支付进度足额到位、并购交易合规性条件已满足等内容。 借款人申请并购贷款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原则上应当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确实无法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的,应当采取必要方式确保资金用途合法合规。 第二十七条 并购贷款用于置换并购方先期支付的并购价款,应当满足本办法关于权益性资金最低比例等各项要求,且不得用于置换已获得的并购贷款。贷款首次提款时间与拟置换的全部并购交易价款支付完成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贷款资金发放后的管理,及时跟踪并购实施情况,密切关注借款合同中关键条款的履行情况,监测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严防借款人资金挪用、关联企业借助虚假并购交易套取贷款资金等行为。发现异常的,应当及时采取追加担保、调整贷款发放条件或者还款计划、冻结或者终止授信额度、提前回收贷款等措施。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对单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得超过2.5%。 商业银行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得超过50%。 参股型并购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全部并购贷款余额的30%。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行并购贷款业务发展策略,分别按单一借款人、集团客户、行业类别、国家或者地区对并购贷款集中度建立相应的限额控制体系。 商业银行可以采取银团贷款的形式,控制客户集中度,合理分散风险。 第三十一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情况、风险水平和并购贷款业务开展情况等,对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提出审慎监管要求。 发现商业银行不符合业务开办条件或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不能有效控制并购贷款风险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政策性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开办并购贷款业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5〕5号)同时废止。 - 19:49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公布2026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12月31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公布2026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有记者问:2025年12月31日,商务部公布了2026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能否介绍有关情况?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及《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旨在为进出口经营者提供相关物项参考商品名称和海关商品编码等信息,便利企业合规经营。 - 19:38
《上海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
12月31日消息,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办法》一是明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使用者应当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实名登记。二是根据《条例》规定,明确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飞行活动的单位和人员的资格资质要求。三是要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租赁活动经营者、出借方应当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在交付时提示承租人、借用方依法使用。四是根据《条例》规定,明确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以及使用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非经营性飞行活动,应当依法投保责任保险。 - 19:35
国常会审议通过《供水条例(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
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供水条例(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会议指出,供水事业是民生事业,关系千家万户。要坚持城乡统筹,促进城市供水和农村供水共同发展,着力构建从水源到水龙头的全链条规范体系。要因地制宜实现多水源互补,加力支持供水管网更新改造,做好调压调蓄等终端设施日常维护,确保水质安全。要督促供水单位严格落实法规制度,开展规范化、专业化运营,持续提升供水经营服务水平。 会议指出,根据形势变化及时修订药品管理监督法律法规,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促进医药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要完善药品研制和注册制度,加快突破性治疗药物审评审批,不断激发产业创新发展活力。要加强全链条全流程质量监管,严厉打击药品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央视新闻联播) - 19:34
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复制推广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政策措施
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复制推广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政策措施。会议指出,跨境贸易便利化是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要促进跨境物流高效畅通,加强通道间及运输方式间对接。要推动绿色贸易、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优化特殊商品监管。要提升智慧化监管服务水平,深化智慧海关、智慧口岸建设。要加强口岸联防联控,严把进出口商品质量关,确保通得快、管得住。(央视新闻联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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