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小时滚动快报
26
December.
2025
- 22:31
美股三大指数开盘涨跌不一
12月26日消息,美股三大指数开盘涨跌不一,道琼斯指数跌0.02%,标普500指数涨0.09%,纳斯达克综合指数涨0.09%。 - 22:13
深交所:本周对近期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胜通能源”进行重点监控
深交所公告,本周共对146起证券异常交易行为采取了自律监管措施,涉及盘中拉抬打压、虚假申报等异常交易情形;对近期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胜通能源”进行重点监控;共对14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进行核查,并上报证监会2起涉嫌违法违规案件线索。 - 21:03
万科A:2022年度第五期中期票据宽限期延长至30个交易日
万科A 12月26日公告,根据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第五期中期票据2025年第一次持有人会议相关公告及企业答复,议案六“延长本期中期票据的宽限期的议案”获得通过并生效,根据议案内容,宽限期相关约定调整如下:本期中期票据存续期内的本息兑付日之宽限期由5个工作日延长至30个交易日(即宽限期届满日为2026年2月10日)。如在30个交易日的宽限期内对本期中期票据本息进行了足额偿付、消除违约事件或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予以豁免的,则不构成发行人对本期中期票据的违约,不触发本期中期票据相关违约责任。 - 20:08
央行:着力健全有利于“长钱长投”的制度政策环境,显著提高各类中长期资金实际投资A股的规模和比例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25)》。报告提出,下一步,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等相关部门将立足大局,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在中央金融办统筹协调下,进一步提升工作的前瞻性、主动性和针对性,着力健全有利于“长钱长投”的制度政策环境,显著提高各类中长期资金实际投资A股的规模和比例,努力实现中长期资金保值增值、资本市场平稳健康运行与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良性循环。 - 20:08
央行: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金融风险,坚定推进金融支持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化解工作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25)》。报告指出,下一步,金融系统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实施更加积极有为的宏观政策,加大逆周期和跨周期调节力度,持续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实现“十五五”良好开局。把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物价合理回升作为货币政策的重要考量,保持流动性充裕,促进社会综合融资成本低位运行。坚持市场在汇率形成中的决定性作用,保持汇率弹性,强化预期引导,防范汇率超调风险,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扎实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大力发展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加力支持国家重大战略、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健全覆盖全面的宏观审慎管理体系,加强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监测、评估,强化重点领域的宏观审慎管理。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金融风险,坚定推进金融支持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化解工作,积极稳妥处置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做好房地产金融宏观审慎管理,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 20:02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25)》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25)》。报告认为,2024年,面对复杂严峻的外部环境,我国积极统筹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总供给和总需求、培育新动能和更新旧动能、做优增量和盘活存量、提升质量和做大总量的关系,顺利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新质生产力稳步发展,经济实力、综合国力持续增强。国内生产总值(GDP)达到134.9万亿元,同比增长5%,就业和物价总体平稳,国际收支基本平衡,对外贸易规模创历史新高,外汇储备超过3.2万亿美元,重点领域风险化解有序有效,社会大局保持稳定。 金融系统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强逆周期调节,积极防范化解金融领域风险,有效维护金融稳定与安全。一是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力度。2024年两次降低存款准备金率共1个百分点,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两次下调政策利率共0.3个百分点,引导存贷款利率和社会综合融资成本下降。健全科技、绿色、普惠、养老、数字等领域金融支持政策体系,建立金融“五篇大文章”总体统计制度。二是积极做好金融支持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化解工作。推动出台金融支持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化解系列政策,建立融资平台债务统计监测系统和查询系统,推动融资平台规范有序退出。三是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下调房贷最低首付比例,取消全国层面房贷利率政策下限,下调公积金贷款利率,推动降低存量房贷利率,设立保障性住房再贷款,健全住房租赁金融政策体系,推动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四是进一步拓展中央银行维护金融市场稳定职能。基于市场化原则,创设证券、基金、保险公司互换便利和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两项工具,支持资本市场稳健发展。完善外汇市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框架,有效维护外汇市场稳健运行。五是稳步推进重点机构和重点区域风险处置。央地协同配合,“一省一策”有序推进地方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工作,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综合运用兼并重组、市场退出等多种方式稳妥处置中小银行风险,高风险中小银行数量明显压降。六是推进金融稳定保障体系建设。加快推动金融稳定法立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进程。持续强化风险处置资源保障,有序推进存款保险基金保费归集和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筹集,推动完善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管理规则,更好支持高风险机构风险化解。当前,我国金融业运行总体稳健,金融风险整体收敛、总体可控,金融机构经营指标和监管指标处于合理区间。 展望未来,“十五五”时期我国发展环境面临深刻复杂变化,我国发展处于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的时期。我国经济基础稳、优势多、韧性强、潜能大,长期向好的支撑条件和基本趋势没有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完整产业体系优势、丰富人力资源优势更加彰显。下一步,金融系统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实施更加积极有为的宏观政策,加大逆周期和跨周期调节力度,持续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实现“十五五”良好开局。把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物价合理回升作为货币政策的重要考量,保持流动性充裕,促进社会综合融资成本低位运行。坚持市场在汇率形成中的决定性作用,保持汇率弹性,强化预期引导,防范汇率超调风险,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扎实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大力发展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加力支持国家重大战略、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健全覆盖全面的宏观审慎管理体系,加强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监测、评估,强化重点领域的宏观审慎管理。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金融风险,坚定推进金融支持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化解工作,积极稳妥处置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做好房地产金融宏观审慎管理,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 20:01
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交易与关联交易指引
《指引》覆盖财务公司关联交易、委托理财、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等交易场景,通过明确审议程序、加强内控管理、完善披露内容等方式,推动上市公司规范、透明、高质量发展。 - 19:46
海南华铁:公司因重大合同临时公告披露不完整等被罚800万元
海南华铁12月26日公告,公司和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查明,公司涉嫌违法事项包括:重大合同临时公告披露不完整、公司重大合同重大进展或变化披露不及时。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浙江海控南科华铁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罚款;对时任总经理、董事胡丹锋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张祺奥给予警告,并处以26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郭海滨给予警告,并处以260万元罚款。 - 19:02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郑栅洁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就做好明年经济工作听取意见建议
12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郑栅洁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围绕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听取民营企业关于做好明年经济工作的意见建议。来自家电汽车零部件制造、农牧产品加工、教育信息化建设、生物医药研制等领域的部分民营企业负责人参加座谈会。 座谈会上,企业负责人结合自身发展情况,深入分析了所在行业明年发展面临的机遇挑战,并表示将主动顺应形势变化,抢抓发展机遇,努力实现以企业自身更好发展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同时,建议国家在明年经济工作中加大对民营企业创新创业和投融资支持力度、优化“两新”政策实施,并进一步加强政府专项资金监管、加快清理拖欠企业账款等。 郑栅洁主任认真倾听参会企业的发言,在交流互动中逐一回应企业关切和诉求。他表示,企业是微观经营主体,宏观政策要让企业有感受,要帮助企业解决问题、优化发展环境。对大家反映的问题将分门别类予以处理,面上的通过制定完善政策来解决,个案的通过个别协调解决。我国经济一直在向上向优进步发展,希望企业进一步坚定发展信心,辩证看待发展中的困难问题,挖掘潜力、提升能力,抓住机会发展壮大。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扩大内需,强化自主创新,深化改革开放,不断激发高质量发展的动力活力,确保“十五五”开好局、起好步。同时,将持续深化政企常态化沟通交流,多措并举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郑备,秘书长袁达,综合司、民营局、产业司主要负责同志参会。 - 18:55
中铝国际:与境外客户签订约140亿元项目合同
中铝国际公告,12月26日,公司与境外客户签署了某项目合同,合同总金额约为140亿元人民币。公司及子公司均与该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合同的签订有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合同收入根据履约进度逐步确认,合同履行会对公司收入产生积极影响。该合同的履行对公司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亦不会因履行该合同而对合同交易对手方形成依赖。合同各方均具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如遇政策、市场、环境等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合同履行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 18:34
工业和信息化部召开全国信息通信监管工作会
会议强调,要充分发挥需求的导向作用,系统推进6G技术研发、标准研制和应用培育,深入实施工业互联网和人工智能融合赋能行动。要充分发挥网络的基础作用,推动地面与空间网络、国内与国际网络协同发展,统筹推动算力布局、算力结构、算力调度等升级优化。要充分发挥市场的载体作用,完善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等基础制度,提升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水平,综合整治行业非理性竞争。要充分发挥服务的关键作用,持续做好“信息通信暖心服务十件实事”,强化个人信息保护,全面推进人工智能赋能反诈治理,健全断路、断网、断电等极端场景下应急通信托底机制。要充分发挥安全的保障作用,加强行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构建与新型工业化发展规律特点相适应的网络和数据安全保障体系,以高水平安全护航高质量发展。 - 18:20
*ST长药: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股票于12月29日起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ST长药12月26日公告,公司因涉嫌定期报告等财务数据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司及相关人员于12月2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5.2条第(六)项的“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连续三年存在虚假记载,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根据收到的《告知书》认定情况,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股票于12月29日(星期一)起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 18:07
证监会严肃查处长药控股严重财务造假案件:拟对上市公司罚款1000万元,对14名责任人合计罚款3100万元
近日,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长药)涉嫌定期报告等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经查,*ST长药连续三年虚增收入和利润,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证监会拟对上市公司罚款1000万元,对14名责任人合计罚款3100万元,对公司原总经理罗明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ST长药涉嫌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深交所将依法启动退市程序。证监会对中介机构执业情况同步开展核查,一旦发现违法违规情形,将依法予以惩处。对于可能涉及的犯罪线索,证监会将坚持应移尽移的工作原则,严格按照《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 18:04
近期有色金属和贵金属品种波动较大,上期所提醒做好市场风险控制工作
12月26日,上期所发布关于做好市场风险控制工作的通知:近期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有色金属和贵金属品种波动较大,请各有关单位采取相应措施,提示投资者做好风险防范工作,理性投资,共同维护市场平稳运行。 - 18:01
上交所:本周对*ST亚振、天普股份等波动幅度较大股票进行重点监控
12月26日,上交所公告,本周对93起拉抬打压、虚假申报等证券异常交易行为采取了自律监管措施,对退市整理股票退市苏吴,以及*ST亚振、天普股份等波动幅度较大的股票进行重点监控,对17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等进行专项核查,向证监会上报涉嫌违法违规案件线索1起。 - 18:00
上交所发布2026年降费让利通知,预计全年降费让利约11.13亿元
12月26日,上交所发布《关于暂免收取部分2026年度费用的通知》,推出2026年系列降费让利措施,免收沪市上市公司上市费,减免交易单元使用费,免收可转债以外的债券交易经手费等。同时,上交所下属子公司减免交易网关流速费、上证e服务、上证e投票、上证云等费用。预计2026年降费让利金额约11.13亿元。 - 17:37
中国首批L3级自动驾驶汽车开启规模化上路运行
12月26日下午,中国首批L3级自动驾驶专用正式号牌车辆在重庆正式规模化上路通行,本次上路车辆共46辆,它们是搭载L3级自动驾驶系统的长安深蓝汽车。该批车辆获准在重庆市内环快速路、新内环快速路(高滩岩立交—赖家桥立交)及渝都大道(人和立交—机场立交)开展上路通行。 - 17:36
闻泰科技杨沐:必须收回安世半导体股权和控制权
闻泰科技董事长杨沐在12月26日下午召开的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上表示,公司对于维护自身权益的态度是坚定的,必须收回安世半导体股权和控制权。“2026年1月,公司将借助在荷兰召开的第二次听证会机会,重申立场并进行积极维权。”杨沐向记者透露。(上证报) - 17:34
中央网信办发文规范网络名人账号行为管理
“网信中国”微信公众号12月26日消息,中央网信办发布关于规范网络名人账号行为管理的通知。具体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网信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网信办: 网络名人账号粉丝数量大、社会关注度高,在互联网上有较强影响力和示范效应。为加强网络名人账号常态化管理,引导其自觉规范网上行为,防范不当网络言行造成负面影响,我办制定了网络名人账号行为负面清单,对行为边界作出明确规定。 各网站平台要认真落实法律法规要求,以及《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关于加强“自媒体”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对照负面清单,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涉及网络名人账号管理的社区规则、用户协议,依法依约加强对网络名人账号发布信息、直播互动、开设话题等行为管理,引导网络名人账号运营者合理使用影响力,规范网上言行。各地网信部门要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强化指导监管,督促相关网站平台做好网络名人账号行为规范管理工作。 网络名人账号行为负面清单 (一)传播低俗内容。故意不规范使用语言文字,编造黑话烂梗,使用污言秽语、粗鄙表达,以打擦边球、使用暗语等方式传播软色情、性暗示等低俗媚俗内容。 (二)宣扬不良价值导向。编造话语体系,宣扬“躺平摆烂”“颓废厌世”“炫富拜金”等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不良思想,鼓吹极端偏激情绪,调侃戏谑主流价值,制造贩卖焦虑。 (三)打造审丑不良人设。打造恶搞浮夸、装疯卖傻、以丑为美、自我矮化等违背公序良俗的人设,恶意营销“前科人员”“黑社会”等身份,挑战公众认知底线。 (四)传播不实信息。杜撰经历、仿冒身份,传播伪科普、伪史学等伪知识,虚构夸大产品、服务效果,未作标注编造剧情、摆拍演绎,混淆视听。 (五)歪曲解读政策和公共事件。断章取义、对立解读国家大政方针和政策法规,传播未经证实的信息,拼凑剪辑歪曲公共事件原因、细节、进展,发起所谓民意投票调查等,操纵或误导公众认知,损害党和政府公信力。 (六)鼓动群体对立。不当关联地域、民族、性别、职业等信息,标签化、污名化炒作社会热点事件,挑动网民互撕谩骂、拉踩引战,制造社会矛盾对立。 (七)随意开盒挂人。在网上发布或传播他人姓名、照片、身份证号、行踪轨迹、住所等隐私信息,或组织煽动网民发布贬低歧视、侮辱谩骂、造谣诽谤等违法和不良信息,引发网络暴力。 (八)组织约架论战。因个人争端和利益冲突等原因,策划或组织网上论战骂战、线下约架,攻击竞争对手,挑起网络戾气,占用公共资源。 (九)征集负面线索。以“代理维权举报”等名义,公开征集涉地方、企业、单位、他人负面信息或商业秘密,用于抹黑攻击、敲诈勒索。 (十)号召粉丝聚集。鼓励网民打卡未开发区域、交通要道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诱导粉丝前往与社会热点事件相关的区域地点,干扰公共秩序,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十一)实施利益要挟。凭借“网红”身份,以在网上曝光他人为要挟,要求给予特殊服务、“优惠免单”等优待,或在公共场合实施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 (十二)开展无资质运营。未经许可或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从事荐股投资、医疗售药、职业中介、新闻采访、讲经传教等需要特定资质的活动,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十三)隐蔽从事黑灰产。操作利用矩阵账号,将网民引流到群组等环节,发布极端言论,或从事赌博、诈骗、水军、传销等违法犯罪行为。 - 17:11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修订后的《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全文如下。 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 (2025年12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5号公布 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本规定所称反垄断执法机构包括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第三条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对下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调查,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以下简称查处): (一)在全国范围内有影响的; (二)省级人民政府实施的; (三)案情较为复杂或者市场监管总局认为有必要直接查处的。 前款所列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市场监管总局可以指定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时,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范围,或者虽属于本部门查处范围,但有必要由市场监管总局查处的,应当及时报告市场监管总局。 第四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 (一)以明确要求、暗示、拒绝或者拖延行政审批、备案、重复检查、不予接入平台或者网络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二)通过限制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三)通过设置不合理的项目库、名录库、备选库、资格库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通过与经营者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对其他经营者实行不平等待遇,排除、限制竞争。 第六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一)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实行歧视性补贴政策; (二)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阻碍、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三)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或者对外地商品实施行政许可时,设定不同的许可条件、程序、期限等,阻碍、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四)设置关卡、通过软件或者互联网设置屏蔽等手段,阻碍、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 (五)直接或者变相要求优先采购在本地登记注册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六)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加招标投标以及其他经营活动: (一)不依法发布招标投标等信息; (二)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与本地特定的招标投标活动和其他经营活动; (三)将经营者在本地区的业绩、成立年限、所获奖项荣誉、缴纳税收社保等用于评价经营者信用等级,或者根据商品产地等因素设置差异化信用评分标准,影响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四)设定歧视性的资质要求或者评审标准; (五)设定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和商务等条件; (六)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加招标投标以及其他经营活动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一)拒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二)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的规模、方式、产值、税收以及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址、商业模式等进行限制或者提出不合理要求; (三)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在投资、经营规模、经营方式、税费缴纳等方面规定与本地经营者不同的要求,在安全生产、节能环保、质量标准、行政审批、备案等方面实行歧视性待遇; (四)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行政命令、行政指导、组织签订协议等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第十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办法、决定、公告、通知、意见、会议纪要、函件等形式,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第十一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职权,或者通过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下级机关报告等途径,发现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第十二条 对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三条 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有关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书面举报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举报人的基本情况; (二)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 (三)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相关事实和证据; (四)是否就同一事实已向其他行政机关举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所管辖案件的受理。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收到举报材料或者发现案件线索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对于被举报人信息不完整、相关事实不清晰的举报,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通知举报人及时补正。 对于采用书面形式的实名举报,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案件调查处理完毕后,可以根据举报人的书面请求依法向其反馈举报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经过对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必要调查,决定是否立案。 被调查单位在上述调查期间已经采取措施停止相关行为,消除相关竞争限制的,可以不予立案。 被调查单位涉嫌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且未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立案。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总局备案。 第十六条 立案后,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十七条 市场监管总局在查处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时,可以委托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调查。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时,可以委托下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调查。 受委托的市场监管部门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进行调查,不得再委托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第十八条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时,可以根据需要商请相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协助调查,相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九条 被调查单位和个人有权陈述意见,提出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核实。 第二十条 经调查,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在调查期间,被调查单位主动采取措施停止相关行为,消除相关竞争限制,并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书面报告有关改正情况,且不存在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结束调查,不再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经调查,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不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应当结束调查。 第二十一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建议的,应当制作行政建议书,同时抄送被调查单位。行政建议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主送单位名称; (二)被调查单位名称; (三)违法事实; (四)被调查单位的陈述意见及采纳情况; (五)处理建议及依据; (六)被调查单位改正的时限及要求; (七)反垄断执法机构名称、公章及日期。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处理建议应当能够消除相关竞争限制,并且具体、明确,可以包括停止实施有关行为、解除或者变更有关协议、停止执行有关备忘录、废止或者修改有关文件并向社会公开文件的废止或者修改情况等。 被调查单位应当按照行政建议书载明的处理建议,积极落实改正措施,并按照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要求,限期将有关改正情况书面报告上级机关和反垄断执法机构。 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单位实施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制作行政建议书的同时,一般应当一并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的建议,其中有关人员已查明的,应当在行政建议书中注明具体人员: (一)拒不采纳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提出的公平竞争审查意见的; (二)经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敦促仍不停止实施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 (三)五年内曾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被反垄断执法机构约谈或者调查处理的; (四)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书面报告有关改正情况时弄虚作假,实际未消除相关竞争限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情形。 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将行政建议书抄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三条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或者结束调查前,应当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总局备案。 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市场监管总局应当加强对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指导和监督,统一执法标准。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规定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涉嫌违反反垄断法规定,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约谈。 约谈可以指出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问题,听取情况说明,要求其提出改进措施消除相关竞争限制。 约谈结束后,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将约谈情况通报被约谈单位的有关上级机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将约谈情况向市场监管总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约谈应当经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根据需要,邀请被约谈单位的有关上级机关共同实施约谈。 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公开约谈情况,也可以邀请媒体、行业协会、专家学者、相关经营者、社会公众代表列席约谈。 第二十七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实施约谈,不影响依法采取立案、调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等其他执法措施。 第二十八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查处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时,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等反映情况: (一)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调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 (二)干预和插手反垄断执法活动,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打听案情、说情干预,或者以其他方式施加影响的;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反垄断执法机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 第二十九条 市场监管总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提醒督促、挂牌督办等方式,及时预防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提高执法效能。 第三十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调查期间发现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涉嫌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调查。 第三十三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积极支持、促进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深化公平竞争理念,规范管理行为和改进有关政策措施,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 (一)宣传公平竞争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提供公平竞争咨询; (三)组织开展有关政策措施实施的竞争影响评估,发布评估报告; (四)组织开展培训交流; (五)提供工作指导建议; (六)其他有利于规范管理行为和改进有关政策措施的竞争宣传倡导活动。 鼓励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主动增强公平竞争意识,培育和弘扬公平竞争文化,提升公平竞争政策实施能力。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2023年3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4号公布的《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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