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小时滚动快报

05

December.

2025

  • 18:09

    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我国将迎来首部专门的上市公司监管行政法规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部署要求,进一步健全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体系,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中国证监会立足监管实践,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规定,研究起草了《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条例》起草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守监管的政治性、人民性,紧扣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的工作主线,以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夯实监管执法及投资者保护基础为主要内容,依法规范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的行为,努力夯实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基础。 《条例》共八章、七十四条,除总则和附则外,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完善上市公司治理要求,规范治理架构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等关键少数的行为,促进提升治理的有效性,夯实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根基。二是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监管。特别是针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财务造假”,通过健全上市公司内部监督制约、追责追偿机制,禁止第三方配合造假等方式,多维度予以重点打击和防范。三是规范并购重组行为。细化完善上市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规定,进一步明确财务顾问的职责定位和独立性要求,支持产业整合升级和企业转型。四是加强投资者保护。对市值管理、现金分红、股份回购等作出明确要求,推动上市公司提升投资价值、增强回报投资者意识。明确主动退市中投资者保护安排,防范上市公司规避退市、利用破产重整损害投资者利益。五是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细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可以采取的措施,对占用担保、配合造假等行为设置专门罚则。 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基本要求,认真研究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条文。
  • 18:05

    商务部部长王文涛:促进大宗耐用商品消费,推动“人工智能+消费”

    商务部部长王文涛接受采访时表示,推动商品消费扩容升级。我们将加大直达消费者的普惠政策力度,持续办好“精品消费月”等促消费活动,让人民群众享受到更多可感可及的实惠。促进大宗耐用商品消费,推进汽车流通消费改革试点,全链条扩大汽车消费,促进家电更新消费。培育壮大升级类商品消费,释放绿色、智能等消费潜力。支持特色商品消费,促进国货“潮品”、外贸优品、国际精品消费,推动“人工智能+消费”。 (新华社)
  • 18:05

    三七互娱: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七互娱12月5日公告,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李卫伟、曾开天、胡宇航、杨军、叶威、吴卫红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三七互娱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4年至2020年年报披露的股东持股情况存在虚假记载;2018年年度报告未披露收购江苏极光股权事项为关联交易,存在重大遗漏;三七互娱2020年间接收购广州三七股权事项为关联交易,2020年12月7日披露的临时公告虚假记载、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18年至2021年年报未披露与海南力源等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存在重大遗漏。
  • 18:03

    上交所:本周对*ST正平、*ST亚振、合富中国、天普股份等股票进行重点监控

    12月5日,上交所公告,本周对121起拉抬打压、虚假申报等证券异常交易行为采取了自律监管措施,对*ST正平、*ST亚振等异常波动退市风险警示股票,以及合富中国、天普股份等波动幅度较大的股票进行重点监控,对25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等进行专项核查,向证监会上报涉嫌违法违规案件线索8起。
  • 17:48

    我国成功发射交通VDES卫星A星、B星

    12月5日17时00分,我国在酒泉卫星发射中心使用快舟一号甲运载火箭,成功将交通VDES卫星A星、B星发射升空,卫星顺利进入预定轨道,发射任务获得圆满成功。(新华社)
  • 17:44

    工信部:拟筹建量子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12月5日,工信部公示工业和信息化部量子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方案:根据产业发展和行业管理需要,有关单位提出工业和信息化部量子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筹建方案。为进一步听取各方意见,现将筹建方案予以公示。如有不同意见,请在公示期间将意见反馈至我司,电子版请发送至KJBZ@miit.gov.cn(邮件主题注明:工业和信息化部量子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方案公示反馈)。 公示时间:2025年12月6日—2026年1月4日 联系电话:010-62300592、010-64102956、010-68205261
  • 17:41

    广期所调整多晶硅期货注册品牌

    12月5日,广期所公告,根据《广州期货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新增新疆晶诺新能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晶诺”牌、新疆东方希望新能源有限公司“东方希望”牌为多晶硅期货注册品牌。
  • 17:37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修订印发,持续加大对无房职工租房的支持力度

    12月5日,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为更好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加大对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有必要根据上位政策法规,结合深圳住房公积金业务开展实际,对《提取规定》进行修订,整合相关政策及优化提取操作。
  • 17:22

    三大航司公告:中日航线免费退改签延长至明年3月28日

    国航、东航、南航陆续发布日本相关航线客票特殊处理的通知,2026年3月28日(含)前出行的涉及日本进港、出港或经停航班可免费退改。在此之前,免费退改签政策到2025年12月31日结束。
  • 17:16

    网红“罗大美”遇害案二审宣判:维持原判,报请最高法核准余金生死刑

    12月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金生抢劫、故意杀人及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沙玉姣、杨恒抢劫一案进行了二审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依法裁定驳回余金生、沙玉姣、杨恒三人上诉,维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余金生死刑。
  • 17:03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

    12月5日消息,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具体如下: 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可以分为直接租赁业务和售后回租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中,根据国家会计制度规定应当纳入经营租赁会计科目核算的,为本办法所称经营性租赁业务。 第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物范围应当符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尽职调查 第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根据国家政策和监管规定,结合自身业务发展规划和风险偏好,建立租赁物、承租人准入管理政策并定期更新。 第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尽职调查制度和管理体系,规范尽职调查操作流程,明确尽职调查工作要求,确保尽职调查的独立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通过有效方法和规范程序对租赁物、承租人、担保人、抵(质)押物等方面进行客观、公正、审慎的调查,掌握租赁物权属和价值等情况,了解承租人、担保人及其他增信主体经营、财务和信用状况,确保融资租赁业务真实、风险可控。 第十条 尽职调查应当至少由双人共同实施,对租赁物、承租人进行现场调查,形成书面报告。 对于具有批量化或标准化特征,通过非现场调查手段能够核实租赁物、承租人相关信息真实性并可据此作出有效风险评价的业务,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简化或不以现场方式开展调查,并应当根据区域、行业、租赁物类型等因素,审慎确定可以简化或不进行现场调查的业务金额上限。 第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对租赁物适格性进行调查,重点关注租赁物真实性、流通性及风险缓释作用,确保租赁物权属清晰、特定化、可处置、具有经济价值并能够产生使用收益。 第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客观、全面核查租赁物权属情况,确保租赁物所有权清晰,不得将已设置抵押、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时,应当确保租赁物由承租人真实拥有并有权处分。 第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对租赁物特定化信息、物理状态、交付状况及相关营运资质等情况进行调查。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经营性租赁业务时,还应当对租赁物的价值波动、技术更新周期、核心部件、维修保养、保险安排、再处置周期和处置渠道等情况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租赁物价值评估体系,制定租赁物评估管理办法,明确评估程序、评估影响因素和评估方法等。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优化内部管理部门设置,明确岗位职责分工,负责租赁物评估的部门及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确保评估结果真实、客观、公正。 金融租赁公司的评估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评估专业资质。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的,应当对相关评估方法的合理性及可信度进行分析论证,不得简单以外部评估结果代替自身调查、取证和分析工作。 第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租赁物价值,严禁低值高买。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直接租赁业务时,可以根据实际购买价款或厂商指导价格等因素合理确定租赁物价值;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时,应当以承租人所持有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选用合理的估值方法确定租赁物价值。 第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审慎客观原则,对承租人生产经营、信用资质、内部控制、财务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重点关注承租人对租赁物使用和融资需求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承租人经营性现金流对租金覆盖等情况。承租人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在不降低风险审核标准前提下适当简化调查内容。 承租人发生突发事件或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金融租赁公司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及时作出是否更改原调查结论的判断。 金融租赁公司对担保人及其他增信主体的调查,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与厂商(含经销商、专业服务商,下同)合作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应当对厂商经营状况、市场声誉、产品竞争力和生产交付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对于由厂商承担回购担保责任的,还应当对厂商的财务状况、信用资质和租赁物处置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 厂商发生突发事件或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金融租赁公司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及时作出是否更改原调查结论的判断。 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以租赁物和承租人分析为核心的审查框架,设置科学合理的指标和标准,全面审查融资租赁业务相关风险因素,充分考虑政策变化、市场波动等因素,客观、公正评价融资租赁业务的可行性,形成风险评价报告。 金融租赁公司可以根据业务经营和风险控制的实际需要,制定适应不同业务模式特点的风险评价方法,并对相关方法进行动态评估和调整。 第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符合融资租赁业务特点的承租人授信管理机制。实施有条件授信时,应当遵循“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的原则,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发生变更未重新决策的,不得实施授信。 第二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根据尽职调查结果和风险评价报告,审慎合理确定融资租赁业务金额,严禁先确定业务金额后确定租赁物价值。 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直接租赁业务时,应当根据实际支付价款、必要的运输安装费用、税费、保险费用等审慎合理确定业务金额;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时,应当以租赁物价值为基础,综合考虑承租人履约能力、租赁物处置变现等因素,审慎合理确定业务金额,且业务金额不得高于租赁物价值。 第二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直接租赁业务时,应当区分是否现货交易,制定不同的审查要点和风控措施。对于非现货交易或受让订单等情形,金融租赁公司还应当重点审查租赁物建造进度、首付款比例、租赁物交付和所有权取得、融资租赁金额及租金支付频度、出卖人和承租人履约能力及其增信措施等要素。 第二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时,应当加强对租赁物适格性、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真实性、承租人融资和租赁物使用需求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审查,防止承租人将资金挪用至禁止性、限制性领域。 第二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经营性租赁业务时,除落实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相关要求外,还应当重点审查租赁物的保值能力及使用寿命,充分考虑租赁物的市场风险、残值风险、瑕疵风险、毁损灭失风险、维护风险、技术落后淘汰风险、退租风险以及保险安排等要素,对于受经济周期、行业周期影响较大的租赁物,还应当作出合理有效的风险应对安排。 第二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审查审批分离、分级授权审批的原则,规范业务审批流程,明确审批权限和授权范围,确保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实施审批,不得将审批权限授权给住所地以外的异地团队。 对于具有批量化或标准化特征,且通过风险评估模型等信息科技手段能够作出有效风险评价的业务,金融租赁公司可以通过线上自动化方式开展审批,并应当综合考虑业务模式、行业、客户等多种维度,审慎确定自动化审批标准和额度。同时,金融租赁公司还应当定期评估模型的有效性,建立人工复审机制,设定人工复审的触发条件,发现自动化审批不能有效识别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自动化审批流程。 第四章 合同的订立与执行 第二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以书面形式与承租人、出卖人及其他相关主体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等相关合同,涉及担保事项的应当同时签订担保合同或相关条款。 第二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物基本信息、租赁期限、业务金额、资金用途、租金计划(租息率或综合融资成本)、支付方式、租赁物交付和处置、租赁物毁损灭失风险承担等内容。 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经营性租赁业务时,还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租赁物维修保养、保险责任、退租条件、违约救济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与厂商合作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应当与厂商签署书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事项范围、消费者权益保护、争议解决方式、信息数据安全、违约责任以及合作方配合落实监管要求等内容。对于由厂商承担回购担保责任的,还应当在协议中明确风险收益的分担方式和比例。 第二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在确定租赁期限时,应当充分考虑租赁物类型、项目现金流回收周期、承租人经营特点、承租人收入和支出、担保情况等因素,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租赁物的剩余使用年限。 第二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根据租赁物类型、租赁物建造进度和具体用途、承租人经营特点和项目现金流回收周期等因素,审慎与承租人约定租金支付方式。租金的支付频率应当与承租人或租赁物的运营收入现金流相匹配,原则上不得低于每年两次。 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经营性租赁业务时,还应当综合考虑当前市场租金水平、预期收益等因素,合理设置租金及支付方式。 第三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收取租赁保证金或咨询服务费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收费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 金融租赁公司收取租赁保证金时,应当合理确定保证金比例并在业务放款前收取,不得在融资总额中直接或变相扣除保证金。 金融租赁公司收取咨询服务费时,应当遵守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关于金融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未提供实质性服务的不得向承租人收费,不得以租收费。 第三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在相关合同中要求承租人对租赁物权属变更及其保管、资金用途、配合调查等重要内容作出承诺。 第三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合法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租赁物属于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财产类别的,金融租赁公司应当依法通过办理登记等方式做好风险控制。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在国务院指定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机构办理融资租赁登记,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对租赁物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根据业务实际情况,依法依规以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或占有改定等方式获取租赁物所有权,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资金发放和支付审核。在发放资金前,金融租赁公司应当确认承租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 第三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加强对融资租赁资金的支付管理,对于直接租赁业务,原则上应当将融资租赁资金直接支付至出卖人账户;对于售后回租业务,应当做好资金用途监测,承租人向某一交易对象单笔支付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委托承租人相关开户银行做好账户资金监管,或由金融租赁公司对承租人的提款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委托相关开户银行予以受托支付。 第五章 租后管理 第三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通过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租赁物资产安全、物理状态、权属状况、价值变动等情况,承租人履约情况及经营状况,宏观经济变化和市场波动情况,担保变动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与分析,建立融资租赁业务租后管理制度和风险预警体系。 对于能够通过信息科技手段有效实施租后检查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适当简化或采取非现场监测方式开展租后管理,并按照适当比例实施现场检查。 第三十七条 对于租赁物存在建造期的业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及时了解租赁物建造进展、项目质量等情况,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防范建造期风险。 第三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密切关注租赁物运行状态、经营效益和市场环境情况,可以通过安装定位装置、智能监控系统等方式对租赁物进行监控,及时掌握租赁物的位置、运行状态等情况。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持续监测租赁物价值波动情况,综合评估租赁物价值对融资租赁债权的覆盖水平,制定并采取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意见。 第三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加强项目租金来源管理,动态关注租赁物运营产生的现金流、相关项目运营收入现金流、承租人整体现金流等租金来源,对于出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风险管理措施。 第四十条 租赁期限届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相应的租赁物所有权转移手续。对于经营性租赁业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不再续租的,金融租赁公司应当确认租赁物是否符合退租条件,并与承租人办理资产交接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租赁物取回、保管、处置制度和程序,综合考虑市场情况、持有成本、价值变动趋势等因素,综合采取维护、再租赁、处置等措施,提升租赁物资产价值和处置收益,防范待租资产相关风险。 对于拟处置的租赁物资产,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评处分离、集体审议的原则,确保资产评估、定价和处置等责任部门和岗位相互独立,在合理评估资产价值的基础上科学审慎定价,根据资产估值和定价结果等因素制定处置方案,并履行相应的审批决策程序。 待租资产的再租赁,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新办理融资租赁业务的流程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对于承租人因财务困难等原因申请重组的,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审慎评估重组原因和后续租金支付安排的可行性。拟实施重组的,应当根据承租人还款来源和租赁物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重组条款,强化对融资租赁业务的后续管理,按照实质风险状况进行风险分类。 涉及展期的融资租赁业务,展期后剩余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租赁物的剩余使用年限。 第四十三条 对于承租人出现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停止或中止融资租赁资金发放、收取罚息、调整租息率、调整租金支付方式、提前收回租金、终止合同、取回租赁物等有效措施,并依法追究承租人相应违约责任。 第六章 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第四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加强对融资租赁业务资产质量的管理,参照执行金融监管部门关于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相关制度,对租赁应收款建立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的资产质量分类制度,及时、准确开展资产风险分类。 经营性租赁业务的债权部分应当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涵盖客户、行业、区域、租赁物、合作机构等维度的融资租赁业务集中度风险管理体系,分散经营风险。 金融租赁公司与厂商合作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还应当参照集团客户集中度管理相关规定,对承担回购担保责任的厂商设定集中度管理指标,并充分考虑该厂商与其他机构合作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余额、风险状况及其履约能力。 第四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根据业务流程、人员岗位、信息系统建设和外包管理等情况,建立科学有效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制定操作风险管理制度,确保有效识别、计量、监测、控制操作风险。 第四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与关联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应当符合关联交易相关监管规定,确保交易的透明性和公允性,并在风险评价报告中进行说明。严禁通过掩盖关联关系、拆分交易、嵌套交易拉长业务链条等方式规避关联交易监管制度规定。 第四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根据自身战略规划和经营管理水平,明确经营性租赁业务限额管理政策,制定经营性租赁业务所涉租赁物准入制度,并结合租赁物的资产类别、运行状态等,明确维护保养、保险安排等相关措施,确保租赁资产安全。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加强经营性租赁业务所涉资产的估值管理,根据不同类型租赁物的市场价值和运营风险,合理确定价值重估频率,原则上至少每年开展一次价值重估,对于价值波动较大的应当提高重估频率。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对经营性租赁业务所涉资产开展减值测试,充分考虑租赁资产重估价值、预计可回收金额对资产账面净值的覆盖程度,足额计提减值准备,有效控制租赁物的残值风险。 第四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境外融资租赁业务前,应当充分考虑外部环境、客户需求、自身经营特点、管理能力和股东海外发展战略等因素,制定境外经营发展战略,定期评估实施效果并及时调整优化。同时,建立境外业务内部准入制度和授权管理体系,合理确定授权范围和风险限额,加强项目可行性分析和审查。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结合境外业务特点,针对性开展国别风险识别和分析研判,加强国别风险监测和限额管理,建立国别风险压力测试方法和程序,定期测试并向高级管理层报告测试结果,制定国别风险管理应急预案,明确在特定风险状况下应当采取的风险缓释措施。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选优配强境外业务专业人员队伍,落实干部交流轮岗和履职回避要求,建立健全离职人员管理制度,切实防范境外廉洁风险。 第五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相互制衡的内部控制组织架构,并结合不同业务模式特点,明确相应部门、岗位的内部控制要点和流程控制要求。 第五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融资租赁业务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部门应当结合本公司情况对融资租赁业务重点风险领域开展审计,审计频度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检查整改措施完成情况,促进公司合法经营和稳健发展。 第五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关激励考核及问责机制,确定融资租赁业务操作各环节中责任部门及岗位的职责,坚持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其造成的风险和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第五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指定员工行为管理牵头部门,制定规范员工行为和道德操守的相关制度,提升员工合规意识和合规理念,培养员工良好的职业操守,加强员工行为排查、岗位制衡和岗外监测。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通过宣讲、告知、排查等多种方式,对员工在融资租赁业务全流程中的行为进行跟踪监测,严防员工通过合作机构收取贿赂、与外部人员合谋骗取资金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应当加强对厂商、营销、催收、资产评估、信息科技、法律服务、外部审计等合作机构的准入管理,审慎制定准入标准,不得将尽职调查、风险评估、授信审批、合同签订、租后管理等核心风控环节外包给合作机构。 对于已经准入的合作机构,应当定期审查,确保其持续符合准入条件。发现合作机构存在严重违规行为、重大风险、未按要求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其他不符合合作标准情形的,金融租赁公司应当终止合作,并继续做好存量业务的客户服务。 第五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应当保护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利,规范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加强金融宣传教育,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和风险意识。 涉及与合作机构相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事项,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各方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义务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安全管控、服务连续性、信息披露、纠纷解决机制、违约责任承担和应急处置等内容。 第五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防范非法集资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五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覆盖融资租赁业务全流程的信息科技管理系统,加强对业务和管理活动的系统控制功能建设,及时、准确记录经营管理信息,做好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融资租赁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客观、准确、完整记录业务过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属地派出机构报送融资租赁业务有关统计报表和相关报告,并确保报送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六十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有权依照有关程序和规定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有权依法对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第六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遵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关于拨备计提、风险集中度等监管指标要求。 第六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第六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项目公司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六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专业子公司、项目公司开展的跨境、境外融资租赁业务,适用本办法。 根据境外法律法规、国际惯例以及属地监管要求,跨境或境外融资租赁业务无法适用本办法规定的,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对相关业务开展风险评估,制定符合相关业务风险特点的管理制度,并在开展业务前报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属地派出机构。 第六十六条 汽车金融公司依据《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开展的汽车及汽车附加品融资租赁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 17:01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苏增添一审被判死缓

    2025年12月5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苏增添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滥用职权案,对被告人苏增添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苏增添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6年至2023年,被告人苏增添利用担任福建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福建省经济体制改革与对外开放委员会副主任,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福建省副省长,福建省副省长兼福州市代市长、市长,福建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公司上市、项目承揽、土地征迁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65亿余元。2019年至2024年,苏增添离职后利用原担任福建省领导干部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容积率调整、项目承揽等事项上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356万余元。2010年至2011年,苏增添在担任福建省副省长兼福州市市长期间,违规决定低价出让土地、减免土地增容地价款,造成国有财产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苏增添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利用影响力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均应依法惩处,并予数罪并罚。鉴于苏增添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利用影响力受贿事实和绝大部分受贿事实,其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构成自首;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对其受贿罪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对其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苏增添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苏增添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30余人旁听了庭审。(央视新闻)
  • 16:11

    港股收评:恒生指数涨0.58%,恒生科技指数涨0.84%,百度集团涨逾5%

    12月5日,港股收盘,恒生指数涨0.58%,恒生科技指数涨0.84%。保险板块午后涨幅扩大,中国平安涨超6%,中国太保、中国人寿涨超5%;有色金属板块活跃,中国铝业涨超5%,洛阳钼业涨近5%。百度集团涨逾5%。
  • 16:01

    国家铁路局原党组书记、局长费东斌被“双开”

    经查,费东斌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政治意识淡漠,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安排他人长期为家属提供车辆接送服务;组织原则缺失,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选拔任用等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廉洁底线失守,违规收受礼金;贪婪无度,把公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职务调整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 15:49

    AMD称为向中国出口芯片已准备向美国政府缴税,外交部回应

    12月5日,外交部发言人林剑主持例行记者会。 据报道,美国超威半导体(AMD)首席执行官表示,已准备好向美国政府缴纳15%的税款,以向中国出口MI308芯片。路透社记者在会上就此提问称,中方是否准备购买此款芯片? 林剑表示,我们已经多次表明了在美国输华芯片问题上的立场,希望美方以实际行动维护全球产供链的稳定畅通。 “具体情况建议向中方的主管部门询问。”林剑说。(北京日报)
  • 15:10

    中疾控:预计全国流感在12月上中旬达峰可能性较大

    中国疾控中心病毒病所研究员王大燕12月5日在国家卫生健康委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目前,全国共有17个省份流感处于高流行水平,其余省份处于中流行水平。门急诊就诊的流感样病例患者中流感病毒检测阳性率达到51%,未超过近三年最高水平。学校聚集性疫情报告持续增多,5至14岁病例组检测阳性率明显高于其他年龄组。根据最近监测情况,预计全国流感在12月上中旬达峰的可能性较大。甲型H3N2亚型流感病毒仍然占流行优势,占比超过95%,有少量甲型H1N1和乙型流感病毒同期流行。
  • 15:09

    今日涨跌停股分析:80只涨停股、12只跌停股,航天系概念活跃,航天发展、航天机电6天4板

    12月5日,A股全天下来共有80只涨停股、12只跌停股。航天系概念活跃,航天发展、航天机电6天4板,航天动力、航天科技涨停;证券IT概念走强,赢时胜涨停;超导概念上涨,永鼎股份、西部材料等涨停。 连板股方面,海王生物、海欣食品8天7板,顺灏股份6天5板,苏豪汇鸿6天4板,太阳电缆、安记食品4连板,国风新材5天3板,国机重装、瑞康医药等3连板,合富中国4天2板,双星新材、舒华体育等2连板,中银证券、国际复材等涨停。 ST远智连续4日跌停,*ST正平连续3日跌停,*ST奥维、*ST华嵘等连续2日跌停,楚环科技、ST尔雅等跌停。
  • 15:07

    金融监管总局:调整保险公司相关业务风险因子

    12月5日消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调整保险公司相关业务风险因子的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持仓时间超过三年的沪深300指数成分股、中证红利低波动100指数成分股的风险因子从0.3下调至0.27。该持仓时间根据过去六年加权平均持仓时间确定。 二、保险公司持仓时间超过两年的科创板上市普通股的风险因子从0.4下调至0.36。该持仓时间根据过去四年加权平均持仓时间确定。 三、保险公司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保费风险因子从0.467下调至0.42,准备金风险因子从0.605下调至0.545。 四、保险公司应完善内部控制,准确计量投资股票持仓时间,持续提高长期资金投资管理能力。 五、保险公司应加强偿付能力管理,准确计量各类风险资本要求,确保各项偿付能力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六、其他文件关于上述业务风险因子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 15:03

    李强将与全球主要国际经济组织负责人举行“1+10”对话会

    外交部发言人宣布:国务院总理李强将于12月9日上午在北京同新开发银行行长罗塞芙、世界银行行长彭安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总裁格奥尔基耶娃、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伊维拉、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秘书长格林斯潘、国际劳工组织总干事洪博、国际清算银行总经理德科斯、金融稳定理事会主席贝利、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行长金立群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副秘书长鲁日奇卡等国际经济组织负责人举行“1+10”对话会。对话会主题为“共商全球治理,共谋全球发展”。
  • 15:02

    A股收评:深证成指、创业板指涨超1%,全市场超4300只个股上涨,保险、互联网金融、有色金属等概念走强

    12月5日,A股三大指数集体上涨,截至收盘,上证指数涨0.7%,深证成指涨1.08%,创业板指涨1.36%;北证50涨1.52%。沪深两市成交额约17257.71亿元,较前一个交易日放量约1768.11亿元。全市场4387只股票上涨、975只股票下跌,其中80只涨停、12只跌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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