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小时滚动快报

14

February.

2026

  • 07:52

    王毅会见美国国务卿鲁比奥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外交部长王毅2月13日在出席慕尼黑安全会议期间会见美国国务卿鲁比奥。王毅表示,习近平主席同特朗普总统为中美关系发展作出战略指引。我们要共同落实好两国元首达成的重要共识,让2026年成为中美迈向相互尊重、和平共处、合作共赢的一年。中美之间对话比对抗好,合作比冲突好,共赢比零和好。只要秉持平等、尊重、互惠态度,双方就能够找到解决彼此关切、妥善管控分歧的办法。双方要共同努力,不断拉长合作清单、压缩问题清单,让中美关系步入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轨道,向世界发出更多积极的信息。双方一致认为此次会晤积极、富有建设性。双方同意共同落实两国元首达成的重要共识,发挥政治外交渠道协调作用,服务好两国高层互动,加强各领域对话合作,推动中美关系稳定发展。(新华社)
  • 06:57

    特朗普称将访问委内瑞拉

    2月13日消息,美国总统特朗普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被问及是否会访问委内瑞拉,他回应称:“我将访问委内瑞拉。”特朗普当天在白宫接受媒体采访时发布上述言论。不过,他未提供任何进一步细节,包括具体时间或行程安排。他声称,美委双方正在密切合作,美国大型石油企业正在委内瑞拉开采石油,委内瑞拉“将从中获得很大一部分收益”。1月3日,美军对委内瑞拉发动大规模军事打击,强行控制委总统马杜罗及其妻子并把他们带到美国。特朗普随后称,美国将“管理”委内瑞拉直至实施“安全”过渡,美大型石油企业将进入委内瑞拉投资。(央视新闻)
  • 06:54

    美股三大指数收盘涨跌不一,热门科技股多数下跌

    道指涨0.1%,本周累计下跌1.23%;纳指跌0.22%,本周累计下跌2.1%;标普500指数涨0.05%,本周累计下跌1.39%,为去年11月以来最差单周表现。热门科技股多数下跌,英伟达、苹果跌超2%,谷歌、Meta、博通跌超1%。板块方面,加密货币概念、贵金属涨幅居前,Coinbase涨超16%,科尔黛伦矿业涨超7%,泛美白银涨超6%,HUT8涨超5%,皇家黄金、金田涨超4%。博彩、邮轮板块跌幅居前,挪威邮轮跌超7%,佩恩国民博彩跌超5%,嘉年华邮轮跌超2%。

24小时滚动快报

13

February.

2026

  • 21:34

    王毅在慕尼黑中方驻地会见美国务卿鲁比奥

    当地时间2月1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外交部长王毅在慕尼黑会见美国国务卿鲁比奥。(玉渊谭天)
  • 21:32

    美国1月核心CPI环比增长0.3%

    预估增长0.3%,前值增长0.2%;美国1月核心CPI同比增长2.5%,预估增长2.5%,前值增长2.6%。
  • 21:28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布,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医保局公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医药费用的监督,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加强对服务协议订立、履行等情况的监督。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医疗保障基金智能监督管理制度,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全流程、全领域、全链条的智能监管体系。 第三条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和个人守信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加强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监督。 第二章基金使用 第四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根据保障公众健康需求和管理服务的需要,与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医药机构)协商签订服务协议并向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做好服务协议管理,规范医药服务行为。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定点医药机构申报的医药费用和参保人员医保报销费用、申领生育保险生育津贴等,按照服务协议约定等及时结算和拨付医疗保障基金。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核查定点医药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执行医保费用结算项目和标准情况,核查参保人员参保登记、享受医疗保障待遇情况,以及核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及时纠正不规范的基金使用行为。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县级以上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年度向社会公开医疗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履行协议管理职责,对定点医药机构申报的费用采取日常审核、智能审核、抽查审核、核查检查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措施。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定点医药机构申报的医药费用,经审核应当由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与定点医药机构进行结算,不应当由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政策规定和服务协议约定拒付费用。对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约定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可以督促其履行服务协议,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暂停或者不予拨付费用、追回违规费用、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或者其所在部门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解除服务协议。 第六条定点医药机构不履行服务协议,经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催告后仍不履行,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定点医药机构收到书面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的,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七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有权要求纠正或者提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定点医药机构认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违反服务协议,要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督促整改的,应当在协议履行期内,以书面形式向与其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同级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说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的具体情形和约定。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60日内予以处理。 第八条定点医药机构应当依照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落实医疗保障监督管理要求,加强医药服务管理,依法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 第九条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按照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要求,积极应用医保码(医保电子凭证)、视频监控、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药品耗材追溯码,及时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全面准确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 第十条定点医药机构被责令暂停相关责任部门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的,应当在相关责任部门和定点医药机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并对参保人员做好解释。 第十一条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诊疗规范向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使用医疗保障基金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支付范围,执行国家、省级和本统筹地区有关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的医疗保障基金支付具体项目、支付标准及价格政策。 第十二条定点医药机构申请解除服务协议或者不再续签服务协议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可以视既往协议履行情况、提出解除协议的原因,或者根据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对医疗保障基金结算费用开展全面核查。核查发现涉嫌违法或者违反服务协议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后,方可解除或者不再续签服务协议。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依法享有医疗保障待遇,有权要求定点医药机构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供医疗保障咨询服务,对医疗保障基金的使用提出改进建议。 参保人员应当配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开展调查,依照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配合规范使用医疗保障基金。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同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建立沟通协调、信息共享、案件移送与反馈、联合惩戒等机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共同做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健全跨省异地就医基金使用监管机制,完善区域协作、联合检查等工作制度,落实就医地和参保地监管责任。 第十六条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定点医药机构拒不配合调查”: (一)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进入定点医药机构现场和关联场所检查; (二)阻碍监督检查人员询问有关人员,授意有关人员不配合调查,或者组织有关人员串供;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者未在监督检查人员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含电子资料、视频监控等),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虚假情况; (四)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证据,拒不配合监督检查人员提取电子信息数据; (五)拒不回答监督检查人员对案件事实有关询问; (六)转移、隐匿、毁损、伪造、篡改相关资料,或者故意清除法定或约定合理保管期限内的历史数据; (七)辱骂、威胁监督检查人员或者对监督检查人员使用暴力; (八)其他拒不配合调查的情形。 第十七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要求,对涉嫌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且拒不配合调查的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结算医疗保障基金且暂停拨付费用,直至定点医药机构配合调查时止。 暂停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期间,在被暂停的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发生的医药费用,经调查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理;不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待解除暂停医疗保障基金结算后,按照规定结算。 第十八条参保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所称“参保人员拒不配合调查”: (一)拒绝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接受调查,且在特殊情况下也不提供本人住所、工作场所等其他可接受调查的场所接受调查; (二)拒绝就本人待遇享受、就医购药、健康状况等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或者提供虚假说明;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者未在监督检查人员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文件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四)拒不回答监督检查人员对案件事实有关询问; (五)转移、隐匿、毁损、伪造、篡改相关资料; (六)辱骂、威胁监督检查人员或者对监督检查人员使用暴力; (七)其他拒不配合调查的情形。 第十九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要求,对涉嫌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但是拒不配合调查的参保人员,暂停联网结算其医药费用中应当由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部分,直至参保人员配合调查时止。 暂停联网结算期间,参保人员发生的医药费用由本人全额垫付。暂停联网结算期间的医药费用依照《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报销。 第二十条定点医药机构被暂停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解除服务协议,定点医药机构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被中止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的,决定作出前已在院住院参保人员本次住院发生的合规医药费用可在出院时直接结算,定点医药机构的结算依据调查结果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对定点医药机构采取加强法治教育、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等信用管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疗保障支付资格管理,根据违法行为、违反协议约定行为的性质及其负有责任程度等对相关责任人员设置相应管理措施。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在按病种付费下,定点医药机构存在违法行为属于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依照条例规定追究违法责任;采取高套或低编病种(病组)编码等违反医保支付方式管理规定的,可以认定属于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定点医药机构未按照规定使用药品耗材追溯码的,可以依照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通过说服、虚假宣传、减免费用、提供额外财物(服务)等方式诱使引导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的,可以认定属于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诱导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仍然协助其就医、购药的,可以认定属于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组织他人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医用耗材后,非法收购、销售; (二)将非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三)将非定点医药机构或者暂停(中止)医疗保障服务的定点医药机构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急救、抢救等特殊情形除外; (四)将已结算的医药费用再次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五)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定点医药机构存在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违法情形,且通过虚假宣传、违规减免费用、提供额外财物(服务)等方式组织参保人员就医、购药,应当认定定点医药机构存在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所称“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 第二十九条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一)参保人员将本人同一笔医药费用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报两次以上,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二)将已经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或第三人负担的医药费用,申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参保人员享受医疗保障待遇时相关医药费用尚未获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或者尚未由第三人负担,在获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或者由第三人负担后主动或者经催告退回医疗保障基金的除外。 第三十条参保人员利用本人就医购药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将医疗保障基金已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等进行转卖的,可以认定属于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的情形。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当场查获、应用药品追溯码、调阅视频监控记录等方式查明转卖药品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个人有下列行为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存在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 (一)凭借其他参保人员从定点医药机构开具的医药服务单据、处方就医购药,实际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 (二)故意隐瞒医药费用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或者第三方负担的事实,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并获得支付,经催告后仍不返还的; (三)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期间,超出治疗疾病所需的合理数量、范围,购买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并转卖,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的; (四)长期或多次向不特定交易对象收购、销售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 (五)将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长期交由他人使用,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其他非法利益的; (六)其他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相关事实,获得医疗救助待遇、门诊慢性疾病和特殊疾病待遇、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待遇、生育津贴等医疗保障待遇,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 (二)明知他人实施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违法行为,参与其组织的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活动,接受赠予财物、减免费用或者提供额外服务的。 第三十三条参保人员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行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1000元以上的,暂停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每增加100元增加暂停联网结算1个月,直至1900元以上的,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12个月。 参保人员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行为,故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暂停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联网结算12个月。 第三十四条建立参保人员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分级分类信用管理机制。根据参保人员违法情形可以按照规定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开展医疗保障法治教育、要求其作出遵守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法律法规的承诺; (二)加强审核、复核基本医保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保障资格; (三)限制接受服务的定点医药机构范围; (四)加强异地就医备案审核; (五)加强智能提醒; (六)加强结算单据审核; (七)将相关违法违规信息公开; (八)其他管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医疗保障基金损失按项目认定。实施按病种付费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按照按病种付费有关规则具体认定医疗保障基金损失。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综合案件事实和证据,对按病种付费下因病例入组错误,从而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计算: (一)应当编入与实际编入两个病种之间的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标准的差额; (二)应当编入病种与按项目付费计算的差额; (三)其他方式。 违法行为导致后续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药费用因起付线、分段报销比例等结算因素变化而增加的医疗保障基金支出,不计入医疗保障基金损失。 医疗保障基金损失总金额能够精确计算的,应当逐笔精确计算损失额后加总计算。经充分调查,基金损失仍然无法核定的,可以采取按比例综合核算等方式计算。具体计算办法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根据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不同方式,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时点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一)定点医药机构将违法行为涉及的医药费用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报且对应的医疗保障基金拨付到该医药机构时; (二)个人通过定点医药机构联网结算医药费用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向定点医药机构反馈医疗保障基金应当支付的金额,个人以此与定点医药机构完成结算时; (三)个人通过手工报销方式结算医药费用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将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给个人时。 第三十七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发现定点医药机构涉嫌违法的,应当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违反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尚未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服务协议约定作出处理;已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在作出协议处理之后,还需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移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二)违反条例第四十条规定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移送案件线索。收到移送的案件线索后,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核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经查实的,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后续还应当按照服务协议约定作出处理。 第三十八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主观过错程度相匹配。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作出处理。 第三十九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是指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或者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金额较小。 及时改正是指当事人主动或者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期限内主动改正,退回违法行为造成的医疗保障基金损失。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是指违法行为未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或者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及时主动退回且违法行为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及其他危害后果。 第四十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是指定点医药机构在本统筹地区两年内第一次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个人在本统筹地区两年内第一次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危害后果轻微是指违法行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较小且医疗保障基金已追回,违法行为未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以及其他危害后果。 第四十一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基金监管工作中发现下列行为,涉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一)组织、参与或者协助定点医药机构拉拢、诱导参保人员虚假住院骗保的; (二)组织倒卖、转卖医保药品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空刷套刷医疗保障基金,或者骗取生育津贴、医疗救助基金等的; (四)组织或者参与伪造处方、发票单据,伪造、篡改病理报告和基因检测报告等病历资料骗保的; (五)与他人串通,为其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违法行为提供接洽组织参保人员、收集医疗保障凭证、代为收支财物、买卖药品、医用耗材等中间服务的; (六)协助转移、隐匿、毁损、伪造、篡改相关资料、提供虚假证人证言等方式掩盖他人违法行为的; (七)协助非参保人员骗取医疗保障待遇资格的; (八)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 (九)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毁损依法封存的财物的; (十)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依法办案的; (十一)明知是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医用耗材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十二)其他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已查清违法行为事实的,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司法机关将案件移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查实属于违反条例的,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不予行政处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医疗保障基金损失金额计算公式等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使用监管参照适用条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 第四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 21:11

    湖北通报襄阳宜昌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有关问题调查处理情况

    2月13日,湖北省委省政府联合调查组发布关于襄阳宜昌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有关问题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 2月3日,媒体反映湖北襄阳、宜昌部分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违规收治患者、涉嫌套取医保基金、侵害患者权益等问题。湖北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于2月4日成立由省委负责同志任组长,省纪委监委、省卫健委、省公安厅、省医保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有关问题依法依规提级调查。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派员指导。现将调查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关于调查总体情况 联合调查组分赴襄阳、宜昌,通过谈话询问讯问、调阅账册资料、数据分析比对等方式,对有关问题所涉机构、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调查。联合调查组统筹协调,省卫健委组织287名临床专家和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对在院及近期出院患者的病情、诊治情况进行核查;省医保局组织654名监管骨干和专家对医保基金使用情况开展核查;省公安厅组织991名民警依法办理医保骗保和侵犯患者人身权利等案件;省、市纪委监委共抽调795名纪检监察干部对公职人员涉嫌失职渎职、收受贿赂等违纪违法问题开展调查。 联合调查组对襄阳、宜昌共51家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含精神病专科医院和设立精神科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等)进行深入调查。经查,襄阳襄雅精神病医院等10家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涉嫌存在违规诊疗骗取医保基金;襄阳安康精神病医院等6家医院存在以减免费用诱导招揽患者;宜昌夷陵康宁精神病医院存在患者假出院、连续住院;襄阳宏安精神病医院等3家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存在少数工作人员殴打精神障碍患者等违法违规问题。调查还发现存在属地管理、行业管理、部门监管失职失责问题;个别公职人员存在权钱交易、利益输送等违纪违法问题。 二、关于具体调查结果 (一)关于收治非精神障碍患者问题 省卫健委组织省级专家组,通过查阅病历资料、多方调查访谈、比对精神障碍患者既往诊疗信息和面诊,对襄阳、宜昌共51家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进行了全面排查,依据ICD-10(国际疾病分类第十版)“精神和行为障碍诊断标准”,对两地在院患者8620人和近期出院患者559人进行逐一核查,没有发现收治非精神障碍患者入院情况,但存在临床治愈后继续住院、空挂床位等问题。 经查,患者杨某勇于2023年6月14日在襄阳恒泰康医院精神科首次住院,专家组综合评估,认为其符合脑损害和功能障碍及躯体疾病引起的其他精神障碍的诊断,达到精神障碍收治入院标准。2024年3月26日至今,杨某勇在襄阳康宁精神病医院反复7次出入院,出院当天再次入院,住院期间患者症状一直稳定,药物治疗方案一直未调整。专家组认为该患者临床治愈,不适宜长期住院治疗。患者王某齐于2025年12月8日在襄阳襄雅精神病医院入院治疗,该患者入院前有一定的社会生活事件诱因,后出现情绪冲动伤人,经家属同意,由办案民警联系精神病医院评估后收治。专家组认为其符合疑似精神障碍的标准,确需精神科紧急处理。目前临床症状已控制,不适宜长期住院治疗。患者王某波因嗜酒30年、反复饮酒后出现精神行为异常,于2025年7月5日在襄阳宏安精神病医院入院治疗,10月31日办理出院。住院期间王某波症状缓解,被聘为该院护工,负责协助管理病人,期间只服用促睡眠、护肝相关药物,并领取薪酬,涉嫌空挂床位,涉及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5341.55元。 经查,襄阳宏安精神病医院、宜昌夷陵康宁精神病医院未发现收治非精神障碍老年人养老情况。襄阳市86家福利机构和宜昌市夷陵区11家福利机构送往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治疗的患者,均有诊断明确的精神障碍。 经查,宜昌夷陵康宁精神病医院以社会功能康复治疗为由安排2名住院患者何某磊、杜某违规承担安保工作,日常在院保安室吃住。何某磊、杜某经专家组评估,均明确患有精神障碍。此外,该院聘有保安4名,均未发现在该院有住院记录。 经查,专家组对襄阳恒泰康医院在院患者中因“使用酒精引起的精神和行为障碍”收治入院的7名患者的病历进行核查,并对患者本人及家属进行面访,专家组认为7名患者均患有使用酒精引起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且均有冲动危险行为,符合住院治疗指征,应入院进行治疗。襄阳市襄州区优抚医院、襄阳融诚医院和襄阳宏安精神病医院等医院的戒酒患者实为使用酒精引起的精神和行为障碍患者。 (二)关于精神卫生医疗机构骗取医保基金问题 经对两年来医保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襄阳9家、宜昌1家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涉嫌存在违规诊疗、以虚构医药服务项目、虚开医疗服务费用、伪造医学文书等方式骗取医保基金的问题,涉及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348.59万元。具体情况为:襄阳襄雅精神病医院存在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的问题,涉及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162.88万元。襄阳阳一光精神病医院存在虚构医药服务项目、伪造医学文书问题,涉及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53.61万元。襄阳汉江潮精神病医院存在伪造检验报告、伪造超声检查报告、虚构医药服务项目、伪造医学文书问题,涉及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31.32万元。襄阳芝麻精神病医院存在虚构医药服务项目、虚开医疗服务费用和伪造医学文书问题,涉及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17.50万元。襄阳市襄州区静怡精神病医院存在虚构医药服务项目问题,涉及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12.19万元。南漳立源精神病医院存在伪造医学文书问题,涉及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9.38万元。襄阳宏安精神病医院存在虚构医药服务项目问题,涉及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2.17万元。襄阳市襄州区优抚医院存在虚构医药服务项目问题,涉及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1.58万元。襄阳襄州安怡泰精神病医院存在虚计心理治疗费用问题,涉及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0.65万元。宜昌夷陵康宁精神病医院存在虚构医药服务项目和伪造医学文书问题,涉及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57.31万元。 (三)关于1名在院患者自杀问题 患者秦某,因患有使用酒精引起的精神和行为障碍,确需住院治疗,于2025年4月11日由其家属送至宜昌夷陵康宁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 2025年6月23日17时左右,秦某从宜昌夷陵康宁精神病医院三楼病区走廊进入无人的3号病房上吊自杀,后在宜昌市夷陵医院救治无效死亡。事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开展调查,询问宜昌夷陵康宁精神病医院副院长冉某东、主治医生孙某雨,提取秦某自杀前后病房、餐厅、走廊、医生办公室等6月14日至6月23日监控视频,调取秦某病历及医院楼层巡查记录。综合调查情况,公安机关认定秦某系自杀,家属无异议。 2026年2月6日,省、市公安机关联合调查复核认为,事发后调取的现场监控视频资料清晰、连续完整,未见篡改或删除等情况;视频显示,秦某在宜昌夷陵康宁精神病医院作息规律、情绪稳定,未与医护人员或病友发生过冲突,大部分时间在病房休息看书,偶尔到餐厅看电视或打牌,期间存在参与扫地拖地、分餐等行为,每日在医生办公室使用手机1至2次,每次约10分钟。经询问秦某主治医师、2名直系亲属、有作证能力的住院病友和2名护工,均证实秦某住院期间参与扫地拖地、分餐等行为系因康复治疗需要。未发现医院限制其出院情形。 省、市公安机关综合复勘现场、查看视频、调阅病历资料、询问相关人员等情况,查明秦某自杀情况属实。 (四)关于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存在患者假出院、连续住院问题 经查,宜昌夷陵康宁精神病医院为了达到加快医保结算、减少运营成本的目的,采取对部分患者多次办理出入院手续的方式,增加医院接诊患者次数,存在部分患者长期在病区与设置在院内的看护中心之间流转的假出院、连续住院问题。2022年以来,该院有7名患者入院次数超过8次、累计在院时间超过500天,其中1人住院15次、2人住院14次、3人住院13次、1人住院9次,大部分患者出院期间均短期到看护中心流转后再次入院。 (五)关于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以免费住院等不正当手段违规招揽患者问题 经查,襄阳安康精神病医院、襄阳康宁精神病医院、襄阳襄州安怡泰精神病医院、襄阳阳一光精神病医院、南漳立源精神病医院、襄阳襄雅精神病医院等6家医院存在以减免费用诱导招揽患者的情形。经走访询问相关人员,调阅资料,发现南漳立源精神病医院、襄阳恒泰康医院等2家医院共有4人违规招揽患者获利5.06万元。襄阳恒泰康医院和襄阳康宁精神病医院将在院患者人数纳入员工月度绩效考核指标,存在以不正当激励手段违规招揽患者的行为。 (六)关于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存在殴打病人、限制人身自由问题 公安机关通过查阅监控视频,询问医院工作人员、住院患者及监护人,对住院患者进行体表检验等方式,查明襄阳宏安精神病医院护工王某波存在以扇耳光方式殴打1名精神障碍患者的行为;襄阳安康精神病医院护工习某成存在以拳头击打头部的方式殴打1名精神障碍患者的行为;宜昌夷陵康宁精神病医院护士周某军存在以扇耳光、击打头部颈部等方式殴打1名精神障碍患者的行为,护士刘某成存在以扇耳光、踢腿等方式殴打2名精神障碍患者的行为。 联合调查组对襄阳宏安精神病医院34名患者家属、宜昌夷陵康宁精神病医院22名患者家属逐一了解情况,均表示未发现限制精神障碍患者与家属联络、限制患者出院等情形。宜昌夷陵康宁精神病医院住院患者可以通过电话、探视等方式对外联系。医院探视时间为9:00-11:00、15:00-16:30,探视前一天预约,明确可带物品及禁带物品。医院配套建设有棋牌室、书画室、影音室、健身区等各类生活设施;住院病房实行封闭式管理,视天气情况分批次由医护人员带领患者到露天场地活动。 (七)关于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数量多、条件差问题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十四五”规划设定,到2025年,每千常住人口精神卫生床位数不低于0.78张。按照2024年底襄阳市常住人口527.97万人测算,2025年规划床位数应不低于4119张。经查,襄阳市现共有36家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其中16家为公办医院、20家为民营医院,共有床位4878张,其中5家为三级医疗机构、31家为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经实地了解,较多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表现为“小而弱”,医疗服务水平和管理能力不足,患者就医体验感不佳。 联合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还发现,襄阳、宜昌在民营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公职人员失职失责,未严格按照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审核材料,未严格按照程序开展执业登记,个别公职人员存在权钱交易、利益输送等问题,部分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存在加床收治病人过多问题。省市相关部门将对发现的问题继续展开深入调查、严肃处理。 三、关于追责处理情况 根据调查情况,襄阳、宜昌公安机关已对襄阳宏安精神病医院法定代表人刘某帆,襄阳市襄州区优抚医院实际控制人吕某明,襄阳阳一光精神病医院法定代表人朱某玲、实际控制人汪某,襄阳襄雅精神病医院院长胡某燕、医疗部主任王某学,南漳立源精神病医院实际控制人庄某奥、管理人员杨某,宜昌夷陵康宁精神病医院法定代表人李某洋、副院长孟某玲、副院长毛某兵、副院长冉某东、精神病四科主任刘某龙、财务主管孟某俐等14人,以虚构医药服务项目、虚开医疗服务费用、伪造医学文书等方式骗取医保基金,涉嫌诈骗罪,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对襄阳阳一光精神病医院会计刘某以涉嫌隐匿会计凭证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对殴打他人的襄阳宏安精神病医院护工王某波,襄阳安康精神病医院护工习某成,宜昌夷陵康宁精神病医院护士周某军、护士刘某成等4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违法招用保安的宜昌夷陵康宁精神病医院,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卫生健康、医保行政部门组织对襄阳宏安精神病医院、襄阳市襄州区静怡精神病医院、襄阳襄雅精神病医院、襄阳汉江潮精神病医院、襄阳芝麻精神病医院、襄阳襄州安怡泰精神病医院、襄阳阳一光精神病医院、襄阳市襄州区优抚医院、南漳立源精神病医院、宜昌夷陵康宁精神病医院等10家涉案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依法依规严肃处置。指导督导两地妥善安置在院患者,确保患者得到规范治疗、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调查发现,襄阳、宜昌两地卫生健康、医保等行政部门个别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襄阳阳一光精神病医院、枝江康宁精神病医院等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在行政审批、医保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并非法收受财物、违规接受宴请,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纪检监察机关已对襄阳市原人社局下属医疗保险管理局局长王某丽、襄阳市卫健委原医政医管科科长任某、襄阳市襄州区医疗保障局原局长刘某、南漳县医疗保障局副局长黄某凡、襄阳市樊城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主任梁某、医管负责人宋某林、枣阳市医疗保障基金结算中心主任杨某、襄阳市行政审批局办公室副主任张某胜、当阳市卫生健康局原四级调研员张某等9名公职人员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等问题立案调查并采取监察强制措施,对4名党员干部涉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立案审查调查。 省纪委监委针对上述问题背后的属地管理、行业管理、部门监管失职失责问题,责令襄阳、宜昌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已对省卫生健康委党组成员、副主任,省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襄阳市政府市长,襄阳市、宜昌市政府分管卫生健康、医保工作的副市长,襄阳市南漳县、老河口市、襄州区、襄城区、樊城区、宜昌市夷陵区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启动问责调查。 襄阳、宜昌两地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出现违规诊疗、欺诈骗保、侵害患者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反映出我省相关工作存在不少问题和短板,省委省政府将深刻汲取教训,在全省开展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和医保基金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以“零容忍”的态度,严肃查处有关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惩追责。我们将立足标本兼治,全面加强对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全行业、全周期监管,提高医保基金监管效能,严格医疗机构准入,规范诊疗服务行为,提高管理水平,切实保障患者权益,从根本上整治乱象,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 20:52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荷公布安世半导体案裁决结果答记者问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荷公布安世半导体案裁决结果答记者问。 有记者问:2月11日,荷兰企业法庭公布安世半导体案裁决结果,决定对安世半导体涉嫌管理不善开展调查。请问中方对此有何评论? 答:中方注意到相关消息。我们认为,当务之急是要恢复全球半导体供应链稳定畅通,这是包括中荷在内的国际业界的共同利益诉求。希望荷方相向而行,从维护全球半导体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的大局出发,为双方企业协商建设性解决内部纠纷创造有利条件。
  • 20:14

    三部门发布“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等三部门发布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其中提出,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 20:05

    美团:预期2025年亏损约233亿元至243亿元

    2月13日晚间,美团在港交所公告,集团预期于2025年度录得亏损约人民币233亿元至人民币243亿元,相比之下,集团于2024年度录得溢利约人民币358.08亿元。美团在公告中表示,尽管受持续竞争影响,亏损趋势预计将在2026年第一季度延续,但截至本公告日期,集团的经营状况维持稳健及正常,且集团拥有充足的现金以支撑业务的稳健发展。
  • 19:24

    永太科技:终止向宁德时代购买永太高新25%股权

    永太科技2月13日公告,公司决定终止筹划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宁德时代持有的邵武永太高新材料有限公司25%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的事项。公司表示,由于后续各方未能就交易方案达成一致意见,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及外部因素,经审慎评估并与相关方充分沟通,决定终止筹划本次交易。公司股票将于2026年2月24日开市起复牌。公司承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少1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 19:16

    证监会对英集芯相关信息披露涉嫌误导性陈述立案调查

    据证监会网站,2026年1月6日,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英集芯)在上证E互动平台人为策划“自问自答”,信息披露构成误导性陈述。近日,证监会已对英集芯立案调查。下一步,将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依法处理,切实维护市场健康发展。
  • 18:56

    三部门约谈六家出行平台企业

    近日,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市场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对携程旅行、高德地图、同程旅行、飞猪旅行、航旅纵横、去哪儿旅行等六家出行平台企业进行约谈。针对上述企业在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借贷业务中存在的问题,要求其规范营销行为,不得使用误导性宣传用语;清晰披露贷款机构名称及信贷产品信息,并向借款人明确提示理性借贷;畅通客户投诉渠道,及时回应并妥善处理消费纠纷,着力提升服务品质,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 18:35

    俄罗斯央行将利率下调至15.5%,市场预期维持不变

    俄罗斯央行将利率从16%下调至15.5%,市场预期维持不变。
  • 18:25

    宁德时代、洛阳钼业和老铺黄金将纳入香港恒生指数

    恒生指数公司宣布,恒生指数成份股数目将由88只增加至90只。新加入宁德时代、洛阳钼业和老铺黄金,剔除中升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 18:24

    工信部:深化低空装备与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等产业协同,加速人工智能赋能

    2月1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召开低空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全体会议。会议强调,要切实加强顶层谋划,做好规划编制工作,加大对低空产业创新发展的政策支持,加快标准预研,建立健全产业标准体系。要着力筑牢安全底座,加强生产制造行业管理,高度重视低空无线电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构建低空装备试验验证体系。要积极推进融合创新,强化行业基础共性技术攻关,深化低空装备与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等产业协同,加速人工智能赋能。要大力营造良好环境,有序拓展场景应用,强化场景牵引带动装备升级,深化高水平对外合作,夯实产业人才基础,为低空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 17:50

    上交所:对天合光能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

    2月13日,上交所关于对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公司目前实际未与SpaceX开展任何合作,仅曾向TeslaMotors及其前身SolarCity供应组件产品,但其在上证E互动平台回复内容与前述事实明显背离,未能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也未充分提示风险。上交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吴群予以监管警示。
  • 17:46

    上交所:本周对*ST岩石、*ST正平等异常波动退市风险警示股票,以及天普股份等严重异常波动股票进行重点监控

    2026年2月9日至2026年2月13日,上交所对81起拉抬打压、虚假申报等证券异常交易行为采取了自律监管措施,对*ST岩石、*ST正平等异常波动退市风险警示股票,以及天普股份等严重异常波动股票进行重点监控,对23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等进行专项核查,向证监会上报涉嫌违法违规案件线索3起。
  • 17:45

    深交所:依规对“嘉美包装”相关投资者采取暂停交易等自律监管措施

    据深交所消息,2月9日至2月13日,深交所共对163起证券异常交易行为采取了自律监管措施,涉及盘中拉抬打压、虚假申报等异常交易情形;共对6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进行核查,并上报证监会8起涉嫌违法违规案件线索。 近期,“嘉美包装”股价出现严重异常波动,公司停牌核查并多次发布风险提示公告,复牌后股价连续上涨,部分投资者在交易该股过程中存在影响股票交易正常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本所依规对相关投资者采取了暂停交易等自律监管措施。
  • 17:42

    央行、金融监管总局发布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

    为构建覆盖全面的宏观审慎管理体系,强化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根据《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近期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开展了2025年度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认定21家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其中国有商业银行6家,股份制商业银行10家,城市商业银行5家。按系统重要性得分从低到高分为五组:第一组11家,包括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宁波银行、江苏银行、北京银行、南京银行、广发银行、浙商银行、上海银行;第二组4家,包括兴业银行、中信银行、浦发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第三组2家,包括交通银行、招商银行;第四组4家,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第五组暂无银行进入。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将按照《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要求,发挥好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合力,持续夯实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促进系统重要性银行安全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加载更多
N条快报已更新,点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