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乐平冤案黄志强等四人被依法宣判无罪后,第五位蒙冤者汪深兵今天收到了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
12月23日,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对汪深兵作出不起诉决定。今天上午,汪深兵在辩护律师虞仕俊的陪同下,到景德镇检察院拿到了不起诉决定书。
汪深兵因涉嫌抢劫、强奸、故意杀人罪,于2002年6月18日被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3年6月15日被乐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汪深兵曾在外逃亡11年,于2013年6月被捉获)。2014年6月19日,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由乐平市公安局对汪深兵执行取保候审。
不起诉决定书显示,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汪深兵涉嫌抢劫、强奸、故意杀人罪向乐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乐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2月21日依法向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延长办案期限半个月,并于2014年4月4日退回乐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此后,侦查补回后,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又再次延长办案期限半个月。
乐平市公安局移交审查起诉书认定,2000年5月23日晚,汪深兵伙同程发根、黄志强、方春平、程立和(该四人均被判刑)五人经预谋后分别携带凶器相邀窜至乐平市东湖公园登高山东侧田畈处伺机作案。
移交审查起诉书称,当晚23时许,上述五人在中店“无天底”田间小路发现一对男女(系绿宝超市的老板蒋泽才及山东籍女子郝某),该五人迅速围上去,欲敲诈二人钱财,被害人郝某见状马上逃跑,汪深兵便去追赶郝某,并挟持郝某到另一处进行强奸,其余四人便纷纷用凶器朝蒋某头部、身上攻击,致使蒋泽才当场死亡。

然后程发根将蒋某身上财物搜出,又从现场摩托车上解下一根绳子,四人一起把蒋某尸体绑于摩托车上,准备移尸,但由于没推稳摩托车,致使摩托车翻倒在路边田里,尸体被压于摩托车下,该四人只好放弃移尸,随机赶到汪深兵处,先后对被害人郝某进行了强奸。尔后,为了杀人灭口,同安人程发根又找来绳子,由程发根用绳紧勒郝某颈部,其余四人按住郝某,将郝某勒死。然后,五人将郝某尸体抬到登高山后一密林处,碎尸后四处抛散。
移交审查起诉书还称,最后,五人从两被害人身上抢得现金五千元及摩托罗拉90(168型)手机及面值30元的IC卡,所得赃物该五人平分。
但是,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表示,经退回补充侦查,该院依然认为,乐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案人程发根、黄志强、方春平、程立和曾作出的有罪供述与在案证据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真实性存疑。本案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所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深兵不起诉。”
12月22日上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审被告人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故意杀人、抢劫、强奸、敲诈勒索再审案(又称乐平“5·24”奸杀案)进行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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