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原副院长奚晓明受贿案一审开庭 涉案1.14多亿元

奚晓明。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据央视新闻报道,2017年1月10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奚晓明受贿一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奚晓明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1996年至2015年,被告人奚晓明利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案件处理、公司上市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家人非法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4596934亿元。依法应以受贿罪追究奚晓明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奚晓明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奚晓明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奚晓明是中共十八大后,中国最高审判机关落马的首个省部级官员。2015年7月12日,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曾发布消息称,奚晓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当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经过表决,免去奚晓明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2015年9月29日,中纪委监察部网站通报,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党组成员奚晓明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根据通报,经查,奚晓明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重违背依法治国决策部署;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对党不忠诚、不老实,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严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公款接待;违反保密纪律,泄露审判工作秘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民事诉讼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其中,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问题涉嫌犯罪。

奚晓明生于1954年6月,江苏常州人,1972年1月参加工作,1975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北京大学法律系经济法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学位。

资料显示,奚晓明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了33年,担任副院长11年。他曾任最高法院研究室书记员、最高法院研究室审判员、最高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等职,2004年6月起,奚晓明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在最高法院期间,奚晓明的工作重心一直在民商事审判领域。1993年7月起,奚晓明担任最高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2000年经济审判庭变更为民事审判第二庭,奚晓明担任庭长,并升任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近年来的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均由奚晓明代表最高法院出席并讲话。

在最高法院内部,奚晓明被认为是专业能力较高的“学者型法官”。在研究室工作期间,奚晓明拿到了北京大学的民法学硕士学位;2002年7月又获得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学位。2007年10月23日,奚晓明被中国人民大学聘为兼职教授。人大法学院院长称之为“真正的学者型法官”,“在民商法学界有相当大的影响”。

关于被查原因,此前有媒体报道称,奚晓明疑涉入前山西两大煤商张新明与吕中楼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但张新明的代理律师、同时也是奚晓明在吉林大学法律系的同学李飞对《南方周末》表示,可以负责任地讲,奚晓明被查与其代理的张新明一案没有任何关系。

2015年8月20日,在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谈到奚晓明案时表示,作为在最高法院工作33年的老法官,奚晓明却同个别违法律师、司法掮客、不法商人相互勾结,收受巨额贿赂,这是司法界的耻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2016年3月13日全国两会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也指出,奚晓明违纪违法案件“影响恶劣、教训深刻”。

奚晓明简历

1972.01-1978.03沈阳市和平区公安局警察

1978.03-1982.01吉林大学法律系学生,获法学学士

1982.01-1985.06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书记员

1985.06-1993.07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审判员(正处级)(其间:1985.10-1987.09天津市河西区法院、中级法院锻炼;1989.09-1993.01北京大学民法学专业研究生学习,获法学硕士学位;1991.09-1992.09在英国伦敦大学学习)

1993.07-2000.08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其间:1997.09-1998.07在中央党校培训部中青班学习)

2000.08-2004.06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其间:1998.09-2002.07北京大学经济法学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法学博士学位;2003.08-2004.06挂职任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2004.06-2015.08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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