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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缠斗十年: 榆林“凱奇莱”千亿矿权案今日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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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缠斗十年: 榆林“凱奇莱”千亿矿权案今日开庭

长达十年之久的陕西榆林千亿元矿权纠纷案第二季二审,于2017年1月12日在最高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

横山县波罗-红石桥地区煤矿资源(来源:网络)

长达十年之久的陕西榆林千亿元矿权纠纷案第二季二审,于2017年1月12日在最高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

由榆林市凯奇莱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凯奇莱)与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下称西勘院)关于探矿权的这起纠纷,涉及19亿吨优质动力煤储量,缠斗多年,复杂曲折,故备受关注。

据当年的合同显示,2003年8月25日,凯奇莱与西勘院就横山县波罗-红石桥地区煤矿资源签订合作勘查协议。按共同确定探矿权价值1500万元计算,由于当时西勘院已独立投资做完普查,因此合同约定,先由凯奇莱向西勘院支付1200万元,获取普查成果80%的权益。在此基础上,西勘院与凯奇莱双方按二八比例出资进行详查、精查,并以此比例分享后续收益。合同还约定,对双方取得的勘查成果,由双方按所占权益比例成立公司联合开发,或由双方协商,西勘院将所占权益转让给凯奇莱公司,由后者独自开发。

但吊诡的是,据《时代周报》此前报道,在这份合同签订4个月后,2003年12月,凯奇莱才宣告成立,并在合作勘查合同书上补盖公章。

出乎意外的是,协议签署一年多后,双方宣布勘查区获得重大发现。凯奇莱初步获得的勘查数据显示,在该协议勘查区的279.24平方公里区块下,储藏着约19亿吨优质动力煤——这意味着,以动力煤坑口价计算,当年这片矿区估价高达3800亿元。尽管当时他们尚未拿到采矿权,但其应得的探矿权转让收入亦有20亿元以上。

按照双方约定,2005年3月22日,凯奇莱向西勘院转款1200万元,用于前期勘探。但三天后,西勘院突然致函称:因“合同内容与2003年10月22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召开的21次会议纪要有关政策不相一致,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实施,不收取约定费用”。在退回1200万元转款后,西勘院提出与凯奇莱终止合同。

西勘院所指的“21次会议纪要”,是2003年10月22日当天陕西省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纪要。这次会议决定:陕北尚未登记探矿权的煤炭资源,一律由省政府安排登记直接掌握,由省政府安排财政资金开展勘查;对于此前已给予探矿权的单位,一律视作代表政府实施勘查,探矿权人无权处置探矿权,其探矿权是否转让、转让给谁、如何转让,一律由省政府根据基地建设总体规划和转化项目落实情况作出决策。

据《财经》杂志报道,因引发纠纷,省政府介入调查后认定,在签订合同之时,已是21次会议纪要出台的半年以后,双方都清楚,这与省政府文件“无下游转化项目,不得转让探矿权”的精神相悖,于是达成默契,将合同日期倒签至纪要出台前的2003年8月25日。

在省政府部门协调下,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2005年5月26日,“凯奇莱公司”按要求向“西勘院”支付勘查费用900万元。

同年11月,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多次介入协调,并下发65号文,同意双方合作勘查,并同意勘查工作结束后,将探矿权转入双方合资成立的新公司或转入“凯奇莱公司”,进行后期开发。

但合同瑕疵与巨额利益,为后来的纷争埋下伏笔。

就在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时,千亿煤矿却被第三方“横插一脚”。

65号文下达当月,在香港陕西省招商经洽会上,中化工程、香港益业与榆林市政府签订了陕北能源化工基地榆横240万吨甲醇MTO项目合作协议,涉及的投资额达150亿元。

2005年1月26日,两家公司又与陕西省政府签订了合作协议。随后,两家公司开始投入各类前期工作。同年10月10日,省发改委下发批文,明确“该项目的配套井田为波罗井田,面积339.2平方公里,地质储量15.68亿吨,可开采量10.98亿吨”。

批文导致的结果是:2006年4月14日,在与凯奇莱的合同未得到妥善处理的情况下,西勘院与香港益业签订关于“波罗井田”合作勘查合同书。而在这个“配套井田”资源开发项目里,又没有中化工程的身影。

在西勘院与香港益业签订的合作勘查合同书中,双方合同约定,精查工作由香港益业出资,西勘院只负责勘查,所取得的勘查成果和由此所产生的探矿权增值全部为香港益业所有。

这意味着,香港益业不仅取代了凱奇莱的利益,也让西勘院无法获得该项目的任何收益。

数月后,事情又起了新变化。在再次下发、上报的相关批文中,与西勘院完成勘查的合作者,变更为“中化益业投资”。

凯奇莱公司就此上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继续履行2003年签署的合同。

2006年10月19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凯奇莱与西勘院于2003年8月25日所签订的合作勘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同有效,双方应继续履行——判决凯奇莱胜诉。但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判决书披露情况,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在对凯奇莱与西勘院合作合同依法备案后,又对西勘院与另外企业形成的合同也进行备案。

一审判决后,西勘院不服判决,上诉至最高院。

据多家媒体报道,就在案件到达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期间、标的煤矿权属待定状态时,陕西省政府以密函送达最高院,称“如果维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将会产生一系列严重后果”,“对陕西的稳定和发展大局带来较大的消极影响”。

2009年11月4日,时隔三年多后,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审判,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陕西省高院的民事判决,发回陕西省高院重新审理。

2010年,上述65号文被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撤销。

矿权争夺战之外亦风波不断。2011年初,陕西省纪委处分参与该案的13名公务人员。陕西省办公厅、国土厅、西勘院、榆林市工商局等部门人员在此事件中受牵连。其中包括西勘院原院长(免职)、西勘院总工程师李进学(降级)、陕西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梁峰(诫勉谈话)等。

“此番调查时间为2010年底,调查目的是查清上述部门是否与凯奇莱公司存在经济往来及权钱交易。等到调查结束后,没有发现经济问题。”21世纪网引述知情人士称。

对于处分缘由,上述人士称,这些部门在合同纠纷的处理过程中,未遵循陕西省政府高层意愿,被指工作不当、处理不力。

例如,对榆林市工商局官员的处分,便是“因为没有立即撤销凯奇莱公司工商登记,而是先罚款后撤销,致使行政处罚出现反复。”

当年的工商行政处罚文件显示,2010年8月21日,榆林市工商局对凯奇莱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上缴财政”的行政处罚。随后,11月9日,陕西省工商局下发《行政处理决定纠正决定书》撤销该处罚决定。

而就在13人被处分前后,2011年3月16日,榆林市工商局重新作出对凯奇莱撤销公司登记的行政处罚决定。

因陕西省政府、陕西省纪委等党政部门的参与,这件普通的民事纠纷案变得更加错综复杂。

2011年3月30日,陕西省高院开庭重审此案后认为,原告、被告双方明知所签合同行为违反21次会议纪要精神而故意将合同时间倒签,以报送合作勘查合同备案代替探矿权转让合同审批程序,故意规避法律法规。其行为实施将损害国家利益,据《合同法》,涉案合同应为无效合同。该院遂一审判决凯奇莱与西勘院的合作勘查合同无效。

凯奇莱公司不服重审判决,上诉至最高法院。此案于2013年6月25日第一次开庭审理后休庭,直至今日恢复庭审。

而在庭审之外,2011年8月19日,被撤销公司登记的凯奇莱法人代表赵发琦,因虚报注册资本罪被陕西省榆林市公安局逮捕。关押133天后被取保候审的他,四处反映情况。2014年,当地法院宣告赵发琦无罪。

颇有深意的是,2016年10月17日,当年与该案相关的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原厅长王登记,被廊坊市中院认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书显示,王登记受贿多与煤炭有关。他被认定8项受贿事实,并被指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矿产资源整合、划定矿区范围、承揽工程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这些受贿均发生其2003年至2013年担任陕西榆林市市长、陕西国土厅厅长期间。

赵发琦至今仍在维权。自2016年至今,赵发琦以“法治路由器”为昵称,网络实名举报香港益业相关负责人诈骗国有资产获利21亿,并且私刻印章,伪造评估报告,诈骗延长石油集团公司7962万元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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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缠斗十年: 榆林“凱奇莱”千亿矿权案今日开庭

长达十年之久的陕西榆林千亿元矿权纠纷案第二季二审,于2017年1月12日在最高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

横山县波罗-红石桥地区煤矿资源(来源:网络)

长达十年之久的陕西榆林千亿元矿权纠纷案第二季二审,于2017年1月12日在最高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

由榆林市凯奇莱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凯奇莱)与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下称西勘院)关于探矿权的这起纠纷,涉及19亿吨优质动力煤储量,缠斗多年,复杂曲折,故备受关注。

据当年的合同显示,2003年8月25日,凯奇莱与西勘院就横山县波罗-红石桥地区煤矿资源签订合作勘查协议。按共同确定探矿权价值1500万元计算,由于当时西勘院已独立投资做完普查,因此合同约定,先由凯奇莱向西勘院支付1200万元,获取普查成果80%的权益。在此基础上,西勘院与凯奇莱双方按二八比例出资进行详查、精查,并以此比例分享后续收益。合同还约定,对双方取得的勘查成果,由双方按所占权益比例成立公司联合开发,或由双方协商,西勘院将所占权益转让给凯奇莱公司,由后者独自开发。

但吊诡的是,据《时代周报》此前报道,在这份合同签订4个月后,2003年12月,凯奇莱才宣告成立,并在合作勘查合同书上补盖公章。

出乎意外的是,协议签署一年多后,双方宣布勘查区获得重大发现。凯奇莱初步获得的勘查数据显示,在该协议勘查区的279.24平方公里区块下,储藏着约19亿吨优质动力煤——这意味着,以动力煤坑口价计算,当年这片矿区估价高达3800亿元。尽管当时他们尚未拿到采矿权,但其应得的探矿权转让收入亦有20亿元以上。

按照双方约定,2005年3月22日,凯奇莱向西勘院转款1200万元,用于前期勘探。但三天后,西勘院突然致函称:因“合同内容与2003年10月22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召开的21次会议纪要有关政策不相一致,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实施,不收取约定费用”。在退回1200万元转款后,西勘院提出与凯奇莱终止合同。

西勘院所指的“21次会议纪要”,是2003年10月22日当天陕西省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纪要。这次会议决定:陕北尚未登记探矿权的煤炭资源,一律由省政府安排登记直接掌握,由省政府安排财政资金开展勘查;对于此前已给予探矿权的单位,一律视作代表政府实施勘查,探矿权人无权处置探矿权,其探矿权是否转让、转让给谁、如何转让,一律由省政府根据基地建设总体规划和转化项目落实情况作出决策。

据《财经》杂志报道,因引发纠纷,省政府介入调查后认定,在签订合同之时,已是21次会议纪要出台的半年以后,双方都清楚,这与省政府文件“无下游转化项目,不得转让探矿权”的精神相悖,于是达成默契,将合同日期倒签至纪要出台前的2003年8月25日。

在省政府部门协调下,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2005年5月26日,“凯奇莱公司”按要求向“西勘院”支付勘查费用900万元。

同年11月,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多次介入协调,并下发65号文,同意双方合作勘查,并同意勘查工作结束后,将探矿权转入双方合资成立的新公司或转入“凯奇莱公司”,进行后期开发。

但合同瑕疵与巨额利益,为后来的纷争埋下伏笔。

就在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时,千亿煤矿却被第三方“横插一脚”。

65号文下达当月,在香港陕西省招商经洽会上,中化工程、香港益业与榆林市政府签订了陕北能源化工基地榆横240万吨甲醇MTO项目合作协议,涉及的投资额达150亿元。

2005年1月26日,两家公司又与陕西省政府签订了合作协议。随后,两家公司开始投入各类前期工作。同年10月10日,省发改委下发批文,明确“该项目的配套井田为波罗井田,面积339.2平方公里,地质储量15.68亿吨,可开采量10.98亿吨”。

批文导致的结果是:2006年4月14日,在与凯奇莱的合同未得到妥善处理的情况下,西勘院与香港益业签订关于“波罗井田”合作勘查合同书。而在这个“配套井田”资源开发项目里,又没有中化工程的身影。

在西勘院与香港益业签订的合作勘查合同书中,双方合同约定,精查工作由香港益业出资,西勘院只负责勘查,所取得的勘查成果和由此所产生的探矿权增值全部为香港益业所有。

这意味着,香港益业不仅取代了凱奇莱的利益,也让西勘院无法获得该项目的任何收益。

数月后,事情又起了新变化。在再次下发、上报的相关批文中,与西勘院完成勘查的合作者,变更为“中化益业投资”。

凯奇莱公司就此上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继续履行2003年签署的合同。

2006年10月19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凯奇莱与西勘院于2003年8月25日所签订的合作勘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同有效,双方应继续履行——判决凯奇莱胜诉。但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判决书披露情况,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在对凯奇莱与西勘院合作合同依法备案后,又对西勘院与另外企业形成的合同也进行备案。

一审判决后,西勘院不服判决,上诉至最高院。

据多家媒体报道,就在案件到达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期间、标的煤矿权属待定状态时,陕西省政府以密函送达最高院,称“如果维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将会产生一系列严重后果”,“对陕西的稳定和发展大局带来较大的消极影响”。

2009年11月4日,时隔三年多后,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审判,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陕西省高院的民事判决,发回陕西省高院重新审理。

2010年,上述65号文被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撤销。

矿权争夺战之外亦风波不断。2011年初,陕西省纪委处分参与该案的13名公务人员。陕西省办公厅、国土厅、西勘院、榆林市工商局等部门人员在此事件中受牵连。其中包括西勘院原院长(免职)、西勘院总工程师李进学(降级)、陕西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梁峰(诫勉谈话)等。

“此番调查时间为2010年底,调查目的是查清上述部门是否与凯奇莱公司存在经济往来及权钱交易。等到调查结束后,没有发现经济问题。”21世纪网引述知情人士称。

对于处分缘由,上述人士称,这些部门在合同纠纷的处理过程中,未遵循陕西省政府高层意愿,被指工作不当、处理不力。

例如,对榆林市工商局官员的处分,便是“因为没有立即撤销凯奇莱公司工商登记,而是先罚款后撤销,致使行政处罚出现反复。”

当年的工商行政处罚文件显示,2010年8月21日,榆林市工商局对凯奇莱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上缴财政”的行政处罚。随后,11月9日,陕西省工商局下发《行政处理决定纠正决定书》撤销该处罚决定。

而就在13人被处分前后,2011年3月16日,榆林市工商局重新作出对凯奇莱撤销公司登记的行政处罚决定。

因陕西省政府、陕西省纪委等党政部门的参与,这件普通的民事纠纷案变得更加错综复杂。

2011年3月30日,陕西省高院开庭重审此案后认为,原告、被告双方明知所签合同行为违反21次会议纪要精神而故意将合同时间倒签,以报送合作勘查合同备案代替探矿权转让合同审批程序,故意规避法律法规。其行为实施将损害国家利益,据《合同法》,涉案合同应为无效合同。该院遂一审判决凯奇莱与西勘院的合作勘查合同无效。

凯奇莱公司不服重审判决,上诉至最高法院。此案于2013年6月25日第一次开庭审理后休庭,直至今日恢复庭审。

而在庭审之外,2011年8月19日,被撤销公司登记的凯奇莱法人代表赵发琦,因虚报注册资本罪被陕西省榆林市公安局逮捕。关押133天后被取保候审的他,四处反映情况。2014年,当地法院宣告赵发琦无罪。

颇有深意的是,2016年10月17日,当年与该案相关的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原厅长王登记,被廊坊市中院认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书显示,王登记受贿多与煤炭有关。他被认定8项受贿事实,并被指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矿产资源整合、划定矿区范围、承揽工程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这些受贿均发生其2003年至2013年担任陕西榆林市市长、陕西国土厅厅长期间。

赵发琦至今仍在维权。自2016年至今,赵发琦以“法治路由器”为昵称,网络实名举报香港益业相关负责人诈骗国有资产获利21亿,并且私刻印章,伪造评估报告,诈骗延长石油集团公司7962万元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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