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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十二五”期间民办教育每年节省公共财政约25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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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十二五”期间民办教育每年节省公共财政约2500亿元

继新《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之后,配套政策相继出台。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谢焕忠今日指出,“十二五”期间,举办和发展民办教育每年节省公共财政约2500亿元。

图片来源:摄图网

继新《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之后,教育部今日公布《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并举办新闻发布会。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谢焕忠会上指出,“十二五”期间,举办和发展民办教育每年节省公共财政约2500亿元。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对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作出全面部署,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实行差别化扶持政策,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教育部今日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谢焕忠会上介绍,《意见》提出建立健全政府补贴、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制度。在财政、税费、土地、收费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更大的扶持。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障机制,并鼓励民办学校按规定为教师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形成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从学历教育到非学历教育,层次类型多样的民办教育。谢焕忠会上介绍,2016年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17.10万所,比上年增加8253所;在校学生4825.47万人,比上年增加253.95万人。值得注意的是,2016年民办幼儿园共计15.42万所,占全国学前教育的比例为53%-54%,为缓解“入园难”“入园贵”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扩大教育资源供给、提供多样化的教育服务的同时,民办教育亦缓解了公共财政压力。谢焕忠指出,民办教育的发展调动了多元投资主体兴办教育的积极性,开辟了社会资源向教育资源转化的有效渠道。以各级各类学校的生均经费标准折算,在“十二五”期间,举办和发展民办教育每年约节省公共财政2500亿元左右。

2016年11月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对2002年颁布《民办教育促进法》共作出16项修订。突破性提出对民办学校实施分类管理制度,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可自主选择类别:“营利性”民办学校将注册为企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将获与公办校等同的税收优惠、土地划拨政策等。

“民促法的修订与国务院《意见》的出台是相辅相成、协同推进的关系。”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孙霄兵指出,修正案进一步完善对民办学校的扶持政策:明确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各自的性质、财产属性和相应的管理制度,按“老人老办法”原则,规定了对现有民办学校的过渡性安排。孙霄兵指出,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财务清算规则的制定权下放至各省,教育部鼓励各地于2017年9月1日前出台。

如何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保证民办学校教学质量,也成了公众焦点所在。中国教育学会日前发布的《中国中小学课外辅导行业研究报告》显示,2016年全国中小学辅导机构的市场规模超过8000亿元。《经济参考报》报道指出,由于资金链断裂和监管不力,部分地区出现了民办培训机构圈钱跑路事件。2016年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浙江、湖南等地仅被曝光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卷款跑路案件就有十余起,涉案金额达十几亿元。

“营利性学校是分类改革后出现的新学校类型,中央对加强营利性学校的分类管理提出了非常明确的要求,总的要求就是避免营利性学校过度独立的倾向。” 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副司长郭春鸣在会上表示,并指出《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各级教育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

具体措施包括:建立健全年度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公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等工作机制;通过实施审计、建立监管平台等措施,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财务资产状况进行监督;针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可能出现的七种违法违规办学行为,规定了处罚主体和处罚措施;明确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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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十二五”期间民办教育每年节省公共财政约2500亿元

继新《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之后,配套政策相继出台。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谢焕忠今日指出,“十二五”期间,举办和发展民办教育每年节省公共财政约2500亿元。

图片来源:摄图网

继新《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之后,教育部今日公布《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并举办新闻发布会。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谢焕忠会上指出,“十二五”期间,举办和发展民办教育每年节省公共财政约2500亿元。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对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作出全面部署,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实行差别化扶持政策,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教育部今日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谢焕忠会上介绍,《意见》提出建立健全政府补贴、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制度。在财政、税费、土地、收费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更大的扶持。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障机制,并鼓励民办学校按规定为教师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形成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从学历教育到非学历教育,层次类型多样的民办教育。谢焕忠会上介绍,2016年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17.10万所,比上年增加8253所;在校学生4825.47万人,比上年增加253.95万人。值得注意的是,2016年民办幼儿园共计15.42万所,占全国学前教育的比例为53%-54%,为缓解“入园难”“入园贵”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扩大教育资源供给、提供多样化的教育服务的同时,民办教育亦缓解了公共财政压力。谢焕忠指出,民办教育的发展调动了多元投资主体兴办教育的积极性,开辟了社会资源向教育资源转化的有效渠道。以各级各类学校的生均经费标准折算,在“十二五”期间,举办和发展民办教育每年约节省公共财政2500亿元左右。

2016年11月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对2002年颁布《民办教育促进法》共作出16项修订。突破性提出对民办学校实施分类管理制度,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可自主选择类别:“营利性”民办学校将注册为企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将获与公办校等同的税收优惠、土地划拨政策等。

“民促法的修订与国务院《意见》的出台是相辅相成、协同推进的关系。”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孙霄兵指出,修正案进一步完善对民办学校的扶持政策:明确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各自的性质、财产属性和相应的管理制度,按“老人老办法”原则,规定了对现有民办学校的过渡性安排。孙霄兵指出,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财务清算规则的制定权下放至各省,教育部鼓励各地于2017年9月1日前出台。

如何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保证民办学校教学质量,也成了公众焦点所在。中国教育学会日前发布的《中国中小学课外辅导行业研究报告》显示,2016年全国中小学辅导机构的市场规模超过8000亿元。《经济参考报》报道指出,由于资金链断裂和监管不力,部分地区出现了民办培训机构圈钱跑路事件。2016年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浙江、湖南等地仅被曝光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卷款跑路案件就有十余起,涉案金额达十几亿元。

“营利性学校是分类改革后出现的新学校类型,中央对加强营利性学校的分类管理提出了非常明确的要求,总的要求就是避免营利性学校过度独立的倾向。” 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副司长郭春鸣在会上表示,并指出《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各级教育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

具体措施包括:建立健全年度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公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等工作机制;通过实施审计、建立监管平台等措施,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财务资产状况进行监督;针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可能出现的七种违法违规办学行为,规定了处罚主体和处罚措施;明确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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