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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进行时 跨区经营将成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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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进行时 跨区经营将成历史

区域“四板”跨区经营的乱象将一去不复返。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春节前夕,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下称《通知》),业界所俗称的地方“四板”顶层设计工作终于启动。

按照国务院要求,区域性股权市场将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监管部门负责监管。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地方监管部门进行指导、协调和督察。

目前,证监会针对区域性股权市场制度设计的细化工作已经火速展开。界面新闻记者了解到,证监会已于近日向各地区下发了《区域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草案》(下称《草案》)。

草案中明确,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为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私募证券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提供设施和服务的场所。可以说目前上层对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定位首先就放在了“区域”上,区域“四板”跨区经营的乱象将一去不复返。

而针对跨区交易的规范,监管层的动作则比想象中快得多。

北方某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内部人员向界面新闻记者表示,自己所在的交易中心原本在所处区域外省市设立了运营中心,但目前已被该省市人民政府强制关停。

除此以外,《草案》中还继续明确,各地区域性股权市场由一家运营机构负责运营,而除该地区区域性股权市场外,地方各类交易所均不得组织证券发行和转让活动。

上述内部人员表示,自家股权交易中心所在区域内有多家“同行”未来可能会谋求合并,具体操作尚不得而知。

另一方面,此前国务院下发的《通知》虽然对区域性股权市场提出了基本行为底线,但没有具体处罚措施。据界面新闻记者目前了解到的情况,《草案》中针对区域性股权市场企业私募证券发行及转让、投资者资金存放及管理、登记结算业务、中介机构参与市场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规定。

对参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合格投资者,《草案》中将其界定为:依法设立且具备一定条件的法人机构、合伙企业,金融机构依法管理的投资性计划,以及具备较强风险承受能力且金融资产不低于五十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对以合伙企业、理财产品等形式,通过汇集多个投资者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私募证券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据了解,未来区域性股权市场还将开展针对合格投资者的审核活动,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只能卖出持有的私募证券,不得认购和受让私募证券。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草案》的设计还允许区域性股权市场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业务、产品、运营模式和服务创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多样化、个性化服务。

业内人士向界面新闻记者介绍称,目前区域股权交易中心,可以为本市场内的企业提供诸如改制辅导、管理培训、管理咨询、财务顾问服务;为企业私募证券发行组织创业大赛、融资路演等活动;为市场内投资者之间买卖私募证券撮合交易;为投资者提供市场内企业的研究报告和尽职调查。

《草案》中也规定,考虑到实践中区域性股权市场还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融资或转让提供服务,原则规定运营机构应参照本办法制定业务规则。该项业务尚可继续开展。

不过,区域股权市场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目前交易场所涉及上述中介业务相对简单且混乱。以为投资者提供企业尽职调查服务为例,多数交易中心提供的企业尽职调查,是在企业挂牌前所做的调查,内容十分简单,“毕竟企业来到这个市场基本都给挂牌,那尽职调查的内容也可想而知。”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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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四板”跨区经营的乱象将一去不复返。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春节前夕,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下称《通知》),业界所俗称的地方“四板”顶层设计工作终于启动。

按照国务院要求,区域性股权市场将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监管部门负责监管。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地方监管部门进行指导、协调和督察。

目前,证监会针对区域性股权市场制度设计的细化工作已经火速展开。界面新闻记者了解到,证监会已于近日向各地区下发了《区域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草案》(下称《草案》)。

草案中明确,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为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私募证券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提供设施和服务的场所。可以说目前上层对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定位首先就放在了“区域”上,区域“四板”跨区经营的乱象将一去不复返。

而针对跨区交易的规范,监管层的动作则比想象中快得多。

北方某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内部人员向界面新闻记者表示,自己所在的交易中心原本在所处区域外省市设立了运营中心,但目前已被该省市人民政府强制关停。

除此以外,《草案》中还继续明确,各地区域性股权市场由一家运营机构负责运营,而除该地区区域性股权市场外,地方各类交易所均不得组织证券发行和转让活动。

上述内部人员表示,自家股权交易中心所在区域内有多家“同行”未来可能会谋求合并,具体操作尚不得而知。

另一方面,此前国务院下发的《通知》虽然对区域性股权市场提出了基本行为底线,但没有具体处罚措施。据界面新闻记者目前了解到的情况,《草案》中针对区域性股权市场企业私募证券发行及转让、投资者资金存放及管理、登记结算业务、中介机构参与市场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规定。

对参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合格投资者,《草案》中将其界定为:依法设立且具备一定条件的法人机构、合伙企业,金融机构依法管理的投资性计划,以及具备较强风险承受能力且金融资产不低于五十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对以合伙企业、理财产品等形式,通过汇集多个投资者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私募证券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据了解,未来区域性股权市场还将开展针对合格投资者的审核活动,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只能卖出持有的私募证券,不得认购和受让私募证券。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草案》的设计还允许区域性股权市场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业务、产品、运营模式和服务创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多样化、个性化服务。

业内人士向界面新闻记者介绍称,目前区域股权交易中心,可以为本市场内的企业提供诸如改制辅导、管理培训、管理咨询、财务顾问服务;为企业私募证券发行组织创业大赛、融资路演等活动;为市场内投资者之间买卖私募证券撮合交易;为投资者提供市场内企业的研究报告和尽职调查。

《草案》中也规定,考虑到实践中区域性股权市场还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融资或转让提供服务,原则规定运营机构应参照本办法制定业务规则。该项业务尚可继续开展。

不过,区域股权市场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目前交易场所涉及上述中介业务相对简单且混乱。以为投资者提供企业尽职调查服务为例,多数交易中心提供的企业尽职调查,是在企业挂牌前所做的调查,内容十分简单,“毕竟企业来到这个市场基本都给挂牌,那尽职调查的内容也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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