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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要求同一私募机构不得“多类兼营” 未来将分离一级和二级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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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要求同一私募机构不得“多类兼营” 未来将分离一级和二级市场基金

监管层有意将投资于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基金管理人类型进行分离。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3月31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明确提出“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可兼营多种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中基协表示,该措施目的在于“进一步落实私募基金管理人专业化管理原则,切实建立有效机制以防范可能出现的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提升行业机构内部控制水平”。

“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可兼营多种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是私募基金专业化经营的进一步要求。”融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名琦告诉界面新闻记者,“随着私募市场的运作,监管层逐渐有意将投资于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基金管理人类型进行分离。”

专业化经营源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的规定,要求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应当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此时,监管层仍然认可私募基金管理人“全牌照”的发展思路,即同一管理人可以发行证券基金、股权基金等多类基金。

在2016年9月8日新系统(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上线后,直接将管理人牌照类型划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从实务操作上看,新申请登记的管理人只能“三选一”;同时,对于市场中既存的“全牌照”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层并未发声表态。

直到《解答(十三)》的出台,明确规定终结全牌照时代,这也为一级市场、二级市场基金的分类监管定下了基调。

根据上述解答要求,私募机构在申请登记时,应当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等机构类型,以及与机构类型关联对应的业务类型中,仅选择一类机构类型及业务类型进行登记;同时,私募机构只可备案与本机构已登记业务类型相符的私募基金,不可管理与本机构已登记业务类型不符的私募基金。

对于已登记多类业务类型、兼营多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如何按照上述专业化管理要求进行整改?

中基协对此表示,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已登记多类业务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协会相关后续安排,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管理平台”进行专业化管理事项的整改。

针对此类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已备案且正在运作的存量私募基金,若存在基金类型与管理人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管理平台”所选择业务类型不符情形的,在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下称基金合同)到期前仍可以继续投资运作,但不得在基金合同到期前开放申购或增加募集规模,基金合同到期后应予以清盘或清算,不得续期;

“对于行业而言,有三点值得注意的要点,第一,新老系统合并在即,老系统管理人应尽快熟悉新系统操作,提前适应新系统对产品备案的严格要求;第二、全牌照时代终结,老系统管理人只能选择一个类型作为主营业务,否则不能备案新产品;第三、私募集团化,《解答(十三)》认可不同牌照的关联方管理人,私募集团将替代全牌照概念,而这,也将直接促进私募基金管理人并购浪潮的来临。”孙名琦表示。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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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要求同一私募机构不得“多类兼营” 未来将分离一级和二级市场基金

监管层有意将投资于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基金管理人类型进行分离。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3月31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明确提出“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可兼营多种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中基协表示,该措施目的在于“进一步落实私募基金管理人专业化管理原则,切实建立有效机制以防范可能出现的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提升行业机构内部控制水平”。

“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可兼营多种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是私募基金专业化经营的进一步要求。”融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名琦告诉界面新闻记者,“随着私募市场的运作,监管层逐渐有意将投资于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基金管理人类型进行分离。”

专业化经营源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的规定,要求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应当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此时,监管层仍然认可私募基金管理人“全牌照”的发展思路,即同一管理人可以发行证券基金、股权基金等多类基金。

在2016年9月8日新系统(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上线后,直接将管理人牌照类型划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从实务操作上看,新申请登记的管理人只能“三选一”;同时,对于市场中既存的“全牌照”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层并未发声表态。

直到《解答(十三)》的出台,明确规定终结全牌照时代,这也为一级市场、二级市场基金的分类监管定下了基调。

根据上述解答要求,私募机构在申请登记时,应当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等机构类型,以及与机构类型关联对应的业务类型中,仅选择一类机构类型及业务类型进行登记;同时,私募机构只可备案与本机构已登记业务类型相符的私募基金,不可管理与本机构已登记业务类型不符的私募基金。

对于已登记多类业务类型、兼营多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如何按照上述专业化管理要求进行整改?

中基协对此表示,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已登记多类业务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协会相关后续安排,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管理平台”进行专业化管理事项的整改。

针对此类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已备案且正在运作的存量私募基金,若存在基金类型与管理人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管理平台”所选择业务类型不符情形的,在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下称基金合同)到期前仍可以继续投资运作,但不得在基金合同到期前开放申购或增加募集规模,基金合同到期后应予以清盘或清算,不得续期;

“对于行业而言,有三点值得注意的要点,第一,新老系统合并在即,老系统管理人应尽快熟悉新系统操作,提前适应新系统对产品备案的严格要求;第二、全牌照时代终结,老系统管理人只能选择一个类型作为主营业务,否则不能备案新产品;第三、私募集团化,《解答(十三)》认可不同牌照的关联方管理人,私募集团将替代全牌照概念,而这,也将直接促进私募基金管理人并购浪潮的来临。”孙名琦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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