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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丰和菜鸟和解了 但掐架背后的法律问题依然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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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丰和菜鸟和解了 但掐架背后的法律问题依然值得关注

盘点案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顺丰和菜鸟的互怼终于在国家邮政局的介入下暂告一段落。

在双方你来我往的争夺中,“信息安全”、“用户隐私”、“无底线染指快递公司核心数据”是其中涉及的关键词,顺丰菜鸟之争已经变成了一场数据资产争夺战。

“战争”爆发的时间点也非常巧合,6月1日双方数据接口停止服务,正值两部信息安全法律执行的关键节点。

双方口水战互相喊话不断,却没有人试图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

6月1日,业界期盼已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下称《网络安全法》)正式施行,这是中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网络空间安全秩序的基础性法律,保障个人信息安全是其重要内容。

与《网络安全法》同步施行的还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解释》中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以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及量刑标准等。

两个法律文件共同为个人信息安全披上了法律的外衣,试图让个人信息在网络空间上能够获得足够的重视与保障。

法律进步令人欣慰,但顺丰与菜鸟一战却给人们上了生动的一课:信息安全保护仍然任重而道远。大公司之间一旦涉及利益纠纷,第一反应采取的策略仍然是舆论,不是法律。

在《解释》中,有三条信息特别值得关注:

1. “个人信息”定义覆盖面更广:以电子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2. “不同意”就是违反: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3. 数据获取的方式定义更广: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IT信息从业者陈凯撒在接受界面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条司法解释的发布对提供数据服务的公司带来了巨大影响,业内不少通过手机号、身份证号等字段提供数据服务的公司业务都已经暂停了,各类企业获得外部数据的难度陡增。

在顺丰和菜鸟的较量中,反复提及对用户安全的保护。用户填写快递单,属于以“行为方式”默认快递公司收集用户信息,是由顺丰的业务特点决定的。但这并不表示客户默认顺丰把信息交给第三方机构。

举个例子,如果顺丰公司通过收发快递获得客户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手机号、地址等),未经同意,主动或者被迫提供给菜鸟的话,顺丰就违反了刑法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菜鸟就违反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三款。

但数据的获取并不是完全没有办法。

陈凯撒认为,“用户同意”、“划在圈里”是两种可行的办法:其中“用户同意”是在用户协议中增加条款,使客户允许对自己的信息加工利用。例如,苹果公司在每次更新协议都会通知客户,客户同意才会进行下一步操作;对未签新约的客户数据无法使用。

“划在圈里”则是让合作方的客户使用自己的产品,将客户的数据划到自己的生态中。有些公司会因为市场份额和合作方的考虑,默认同意。

杭州盈科律师吴旭华点评顺丰和菜鸟的事件认为,以保护用户数据为由断开数据通道,与共享、开放为原则的互联网精神背道而驰。由此将可能导致每个企业各自为政,网络将被断开成为一个个孤岛,显然也与《网络安全法》的立法宗旨相悖。

应该有理由相信一个市场主体在立法愈加完善的今天,会依法对个人数据采取保护措施,而不能因不放心就采取极端的手段阻断分享,最终只能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顺丰菜鸟互拔网线,若暂且不去理会两者之间复杂的商业利益纠葛,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麻策律师认为,原因可以归结于一点——开放平台数据共享合规问题在《网络安全法》之下愈显重要。

数据本身是有巨大的商业价值,麻策律师认为,防止开放平台用个人信息进行买卖牟利,当然,如果是开放平台形成的大数据,当然可以商业化利用。个人信息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有“购买”的行为,一定要被归于非法获取情况。这就像“器官只能捐赠,而不能买卖”一样。

如果要走法律途径,需要当事人(顺丰或者菜鸟)先向反垄断部门、或者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小组投诉,投诉后,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但数据信息泄露案件取证极为困难。

数据安全取证的难点在于无法查明数据的来源、流转的渠道、侵权的后果等内容,也尚无一家权威的机构对数据分析加以背书和认定,目前的确存在难度。基于此,目前双方都还没有诉讼行为。

在赵占领律师之前代理过的案件中,比较典型的是刑事诉讼案件。有关信息泄露的民事诉讼案件中鲜有胜诉案例,难点主要有两点:一是很难证明泄露渠道是来自于哪里,快递公司、电商平台、第三方服务商、卖家都有可能掌握数据,主体繁杂;二是,即使证明了泄露主体,也难界定用户损失和数据泄露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

在此次顺丰和菜鸟的案件中,顺丰并没有明显的违规行为。只是因为菜鸟和顺丰数据不通,损害了一些商家的利益。顺丰和菜鸟应该尽到提前的告知义务,不至于让一些中小卖家措手不及。

吴旭华律师认为,如果此时诉讼,才是属于“头脑发热”行为。“毕竟此次事件延续时间短,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也与《网络安全法》当天实施有关联,属于情有可原之特殊行为和手段,不应当以最后的救济途径司法诉讼来解决争端。”吴旭华律师说。

在邮政总局的调停下,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曹磊主任认为,如此闪电“复婚”,属于典型父母压力下的拉郎配,撕破脸后从此面和心不和,时刻提防对方偷窥,还埋下“感情破裂”的种子。

吴旭华律师在接受界面新闻记者采访时认为,如果大的企业,以数据安全为由要挟用户,那么一方面用户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主张权利,用户作为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另一方面,其他企业,也可以因为大企业垄断数据的行为,导致市场竞争无法正常进行,以违反《反垄断法》作为依据,要求行政部门进行查处或者通过诉讼维护权益。

关于量刑,《解释》中对“情节严重”的定义是,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信息、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而“情节特别严重”的定义是以上数量的十倍以上。

顺丰丰巢快递柜官方微博给出一个快递量:在5月23日,丰巢后台共产生295万单,调取294万次数据进行验证纯属正常,且仅200万单是淘宝系订单。丰巢认为菜鸟要求另外94万单非淘系订单回传至菜鸟的要求不能接受。

以这个业务量级,如果进入法律范畴,应当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认为,本次事件,有邮政总局监管的强力介入,这是一种进步。但是其他监管部门、尤其是市场监管部门,反垄断部门,是否更应该介入,同时双方是否应在法律的框架下,通过诉讼来解决,而不是企业之间互相打口水仗。

可以看出互联网“垄断性企业”骨子里透出一种对用户的傲慢。何时中国的行业中,尤其是互联网领域,真的让巨头们体会到反垄断的威力与惩处,才是真的走向了国际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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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丰和菜鸟和解了 但掐架背后的法律问题依然值得关注

盘点案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顺丰和菜鸟的互怼终于在国家邮政局的介入下暂告一段落。

在双方你来我往的争夺中,“信息安全”、“用户隐私”、“无底线染指快递公司核心数据”是其中涉及的关键词,顺丰菜鸟之争已经变成了一场数据资产争夺战。

“战争”爆发的时间点也非常巧合,6月1日双方数据接口停止服务,正值两部信息安全法律执行的关键节点。

双方口水战互相喊话不断,却没有人试图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

6月1日,业界期盼已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下称《网络安全法》)正式施行,这是中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网络空间安全秩序的基础性法律,保障个人信息安全是其重要内容。

与《网络安全法》同步施行的还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解释》中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以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及量刑标准等。

两个法律文件共同为个人信息安全披上了法律的外衣,试图让个人信息在网络空间上能够获得足够的重视与保障。

法律进步令人欣慰,但顺丰与菜鸟一战却给人们上了生动的一课:信息安全保护仍然任重而道远。大公司之间一旦涉及利益纠纷,第一反应采取的策略仍然是舆论,不是法律。

在《解释》中,有三条信息特别值得关注:

1. “个人信息”定义覆盖面更广:以电子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2. “不同意”就是违反: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3. 数据获取的方式定义更广: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IT信息从业者陈凯撒在接受界面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条司法解释的发布对提供数据服务的公司带来了巨大影响,业内不少通过手机号、身份证号等字段提供数据服务的公司业务都已经暂停了,各类企业获得外部数据的难度陡增。

在顺丰和菜鸟的较量中,反复提及对用户安全的保护。用户填写快递单,属于以“行为方式”默认快递公司收集用户信息,是由顺丰的业务特点决定的。但这并不表示客户默认顺丰把信息交给第三方机构。

举个例子,如果顺丰公司通过收发快递获得客户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手机号、地址等),未经同意,主动或者被迫提供给菜鸟的话,顺丰就违反了刑法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菜鸟就违反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三款。

但数据的获取并不是完全没有办法。

陈凯撒认为,“用户同意”、“划在圈里”是两种可行的办法:其中“用户同意”是在用户协议中增加条款,使客户允许对自己的信息加工利用。例如,苹果公司在每次更新协议都会通知客户,客户同意才会进行下一步操作;对未签新约的客户数据无法使用。

“划在圈里”则是让合作方的客户使用自己的产品,将客户的数据划到自己的生态中。有些公司会因为市场份额和合作方的考虑,默认同意。

杭州盈科律师吴旭华点评顺丰和菜鸟的事件认为,以保护用户数据为由断开数据通道,与共享、开放为原则的互联网精神背道而驰。由此将可能导致每个企业各自为政,网络将被断开成为一个个孤岛,显然也与《网络安全法》的立法宗旨相悖。

应该有理由相信一个市场主体在立法愈加完善的今天,会依法对个人数据采取保护措施,而不能因不放心就采取极端的手段阻断分享,最终只能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顺丰菜鸟互拔网线,若暂且不去理会两者之间复杂的商业利益纠葛,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麻策律师认为,原因可以归结于一点——开放平台数据共享合规问题在《网络安全法》之下愈显重要。

数据本身是有巨大的商业价值,麻策律师认为,防止开放平台用个人信息进行买卖牟利,当然,如果是开放平台形成的大数据,当然可以商业化利用。个人信息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有“购买”的行为,一定要被归于非法获取情况。这就像“器官只能捐赠,而不能买卖”一样。

如果要走法律途径,需要当事人(顺丰或者菜鸟)先向反垄断部门、或者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小组投诉,投诉后,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但数据信息泄露案件取证极为困难。

数据安全取证的难点在于无法查明数据的来源、流转的渠道、侵权的后果等内容,也尚无一家权威的机构对数据分析加以背书和认定,目前的确存在难度。基于此,目前双方都还没有诉讼行为。

在赵占领律师之前代理过的案件中,比较典型的是刑事诉讼案件。有关信息泄露的民事诉讼案件中鲜有胜诉案例,难点主要有两点:一是很难证明泄露渠道是来自于哪里,快递公司、电商平台、第三方服务商、卖家都有可能掌握数据,主体繁杂;二是,即使证明了泄露主体,也难界定用户损失和数据泄露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

在此次顺丰和菜鸟的案件中,顺丰并没有明显的违规行为。只是因为菜鸟和顺丰数据不通,损害了一些商家的利益。顺丰和菜鸟应该尽到提前的告知义务,不至于让一些中小卖家措手不及。

吴旭华律师认为,如果此时诉讼,才是属于“头脑发热”行为。“毕竟此次事件延续时间短,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也与《网络安全法》当天实施有关联,属于情有可原之特殊行为和手段,不应当以最后的救济途径司法诉讼来解决争端。”吴旭华律师说。

在邮政总局的调停下,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曹磊主任认为,如此闪电“复婚”,属于典型父母压力下的拉郎配,撕破脸后从此面和心不和,时刻提防对方偷窥,还埋下“感情破裂”的种子。

吴旭华律师在接受界面新闻记者采访时认为,如果大的企业,以数据安全为由要挟用户,那么一方面用户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主张权利,用户作为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另一方面,其他企业,也可以因为大企业垄断数据的行为,导致市场竞争无法正常进行,以违反《反垄断法》作为依据,要求行政部门进行查处或者通过诉讼维护权益。

关于量刑,《解释》中对“情节严重”的定义是,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信息、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而“情节特别严重”的定义是以上数量的十倍以上。

顺丰丰巢快递柜官方微博给出一个快递量:在5月23日,丰巢后台共产生295万单,调取294万次数据进行验证纯属正常,且仅200万单是淘宝系订单。丰巢认为菜鸟要求另外94万单非淘系订单回传至菜鸟的要求不能接受。

以这个业务量级,如果进入法律范畴,应当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认为,本次事件,有邮政总局监管的强力介入,这是一种进步。但是其他监管部门、尤其是市场监管部门,反垄断部门,是否更应该介入,同时双方是否应在法律的框架下,通过诉讼来解决,而不是企业之间互相打口水仗。

可以看出互联网“垄断性企业”骨子里透出一种对用户的傲慢。何时中国的行业中,尤其是互联网领域,真的让巨头们体会到反垄断的威力与惩处,才是真的走向了国际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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