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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网络餐饮监管新规征求意见:平台应建食安信用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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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网络餐饮监管新规征求意见:平台应建食安信用评价体系

修订后的《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第三方平台应当建立平台内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评价体系,并在网上公示其真实的食品安全信用评价状况。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近日,上海市食药监局牵头相关部门修订了2016年9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后的《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截止日期为2017年7月13日。

目前,网络订餐已成为一种饮食常态,上海市对网络餐饮服务的监管也在不断完善、升级。

2014年11月,上海市率先发布了全国首个关于网络订餐的管理意见,最早提出对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餐饮单位应取得合法资质后经营,建立入网餐饮单位管理体系和投诉处理机制,平台应审查和公示入网餐饮单位资质证明和安全信息,平台应建立入网餐饮单位信用评价体系和惩戒机制,强化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餐饮单位监督管理,加强网络订餐行业和企业规范自律等6大意见。

2016年9月1日,《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办法》明确了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在本市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第三方平台的权责,要求两者履行主体责任。同时,《办法》对法律规定的入网食品经营者实名登记、资质审查、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以及网上公示证照、第三方平台停止提供平台交易服务、送餐环节食品安全要求等作了进一步细化,以便于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和第三方平台更好地遵守法律规定。

此外,《办法》从实施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和第三方平台信用管理、开展网络餐饮服务监测和检查、严重违法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处理、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移送等方面,进一步强化网络餐饮服务的监管工作机制。

今年2月10日,国家食药监总局起草了《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相比之下,此次新修订的《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网络餐饮服务监管的规定更为详细并更具地方特色。

《征求意见稿》增添了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和今年3月20日起实施的《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的内容,新内容对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许可、餐饮服务提供者备案、信息公示,以及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食品安全信用评价体系等提出了要求。

《征求意见稿》第8条规定,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具有实体店铺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食品经营。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实际经营地址、经营项目等应当与其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实行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制,并允许其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是上海的特色之一。

此前,阿大葱油饼因无证经营且存在油烟扰民、影响交通和公共安全等问题被关停,引发舆论对极受欢迎却无证经营小型餐饮的关注。今年2月17日,上海市食药监局发布《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对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实行临时备案监管,既留住特色美味又保障食品安全。

同时,此次新规第10条对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提出了更详细的信息公示要求,要求其在自建交易网站或者第三方平台的首页显著位置或者经营活动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其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等信息。公示的信息应当完整、真实、清晰。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可以采用照片或者扫描件的方式公示,也可以公示从业人员姓名、健康证明编号以及健康证明信息查询相关网站。上款规定公示的信息发生变化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十日内更新。

另外一个明显的变化在于,新规明确,第三方平台应当建立平台内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评价体系,并在网上公示其真实的食品安全信用评价状况。而且,食品安全信用评价体系应当包括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等级、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消费者的食品安全评价或者投诉情况、平台对其开展检查和抽样检验情况等内容。

在监管管理方面,新规第26条提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第三方平台实施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建立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第三方平台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对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第三方平台的许可和备案、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被本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任约谈及整改等情况,并根据信用记录,调整监督检查频次。

据悉,上海食药监局已与网络订餐平台建立了食品安全大数据共享机制。今年,上海市将把运用“互联网+”大数据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列为重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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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第三方平台应当建立平台内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评价体系,并在网上公示其真实的食品安全信用评价状况。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近日,上海市食药监局牵头相关部门修订了2016年9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后的《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截止日期为2017年7月13日。

目前,网络订餐已成为一种饮食常态,上海市对网络餐饮服务的监管也在不断完善、升级。

2014年11月,上海市率先发布了全国首个关于网络订餐的管理意见,最早提出对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餐饮单位应取得合法资质后经营,建立入网餐饮单位管理体系和投诉处理机制,平台应审查和公示入网餐饮单位资质证明和安全信息,平台应建立入网餐饮单位信用评价体系和惩戒机制,强化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餐饮单位监督管理,加强网络订餐行业和企业规范自律等6大意见。

2016年9月1日,《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办法》明确了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在本市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第三方平台的权责,要求两者履行主体责任。同时,《办法》对法律规定的入网食品经营者实名登记、资质审查、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以及网上公示证照、第三方平台停止提供平台交易服务、送餐环节食品安全要求等作了进一步细化,以便于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和第三方平台更好地遵守法律规定。

此外,《办法》从实施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和第三方平台信用管理、开展网络餐饮服务监测和检查、严重违法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处理、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移送等方面,进一步强化网络餐饮服务的监管工作机制。

今年2月10日,国家食药监总局起草了《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相比之下,此次新修订的《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网络餐饮服务监管的规定更为详细并更具地方特色。

《征求意见稿》增添了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和今年3月20日起实施的《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的内容,新内容对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许可、餐饮服务提供者备案、信息公示,以及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食品安全信用评价体系等提出了要求。

《征求意见稿》第8条规定,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具有实体店铺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食品经营。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实际经营地址、经营项目等应当与其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实行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制,并允许其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是上海的特色之一。

此前,阿大葱油饼因无证经营且存在油烟扰民、影响交通和公共安全等问题被关停,引发舆论对极受欢迎却无证经营小型餐饮的关注。今年2月17日,上海市食药监局发布《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对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实行临时备案监管,既留住特色美味又保障食品安全。

同时,此次新规第10条对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提出了更详细的信息公示要求,要求其在自建交易网站或者第三方平台的首页显著位置或者经营活动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其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等信息。公示的信息应当完整、真实、清晰。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可以采用照片或者扫描件的方式公示,也可以公示从业人员姓名、健康证明编号以及健康证明信息查询相关网站。上款规定公示的信息发生变化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十日内更新。

另外一个明显的变化在于,新规明确,第三方平台应当建立平台内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评价体系,并在网上公示其真实的食品安全信用评价状况。而且,食品安全信用评价体系应当包括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等级、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消费者的食品安全评价或者投诉情况、平台对其开展检查和抽样检验情况等内容。

在监管管理方面,新规第26条提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第三方平台实施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建立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第三方平台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对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第三方平台的许可和备案、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被本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任约谈及整改等情况,并根据信用记录,调整监督检查频次。

据悉,上海食药监局已与网络订餐平台建立了食品安全大数据共享机制。今年,上海市将把运用“互联网+”大数据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列为重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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