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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气价改意见发布 天然气产业全环节价格监管体系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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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气价改意见发布 天然气产业全环节价格监管体系建成

为加强城镇燃气配送环节价格监管,促进天然气行业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6月22日发布《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配气价格监管,由此天然气产业链全环节价格监管体系已构建形成。

图片来源:摄图网

6月22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是继2016年《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中游管输改革之后,对天然气下游配气环节的明确规范。自此,国内天然气产业链从跨省长输管道,到省级管网系统,到城市燃气配气管网等建立起相对比较完善的价格监管机制,形成市场化改革的基本监管框架。

天然气市场化改革的基本原则是“管住中间,放开两头”,在“管住中间”环节,目前已经进入收尾阶段。

截至目前,从开始的跨省长输管道运输价格及成本监管、省级管网的运输价格及成本核算到末端城市燃气配气环节成本核算及价格制定等整个运输环节已实现全阶段的监管,在此之前,我国对下游城镇燃气配送环节价格监管相对滞后:

一是配气价格尚未单独核定。目前多数地方都是直接管理销售价格,并没有单独核定配气价格,不利于各环节成本和价格清晰界定。

二是监管规则不健全。目前部分省份地方制定了燃气价格管理办法,但有的地方还没有明确的价格管理规则。

三是购销差价(配气价格)差异较大。由于各地在燃气定价方法、重要指标参数的选取上差异较大,导致不同城市燃气企业购销差价水平差距也较大,少数地方价格水平明显偏高,不利于天然气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也是基于此原因,《意见》针对下游配气环节具体明确了相关监管方案。

针对以上问题,《意见》主要从三方面明确配气价格的制定方法:

一是建立成本约束机制。对直接影响配气价格的部分核心指标参数如供销差率、折旧年限、最低配送气量等规定了上限标准或作出限制性规定,促进企业加强成本管理,提高行业效率。

二是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各地科学确定标杆成本,对燃气企业通过自身努力使实际成本低于标杆成本的部分,建立燃气企业与用户利益共享机制,激励企业提高经营效率,主动降低配气成本。

三是推进企业信息公开。要求燃气企业主动公开价格、成本等相关信息,便于不同企业成本对标,强化社会监督。

另外,最受关注的部分仍然是与各相关企业直接利益相关的投资收益率,《意见》提出核定配气价格时投资收益率原则上不超过7%。在此之前已有配气环节6%收益率的说法,更有中游管输收益率明确规定的8%的标准,而7%看起来貌似是各利益相关方博弈后的折中结果,因为目前国内天然气基础设施仍不完善,过低的收益率容易打击投资积极性;同样,业内普遍认为下游配气环节的投资风险普遍低于中游管输环节,因此前者的收益率不可过高,7%的投资收益率是政府根据国外经验、国内环境等制定的投资收益率上限水平标准。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这不是硬性规定,只是一个市场标杆,《意见》确定的是收益率上限,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天然气市场发育程度、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在不超过上限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收益率水平。之后,随着各地市相关政策的逐渐完善,天然气产业链各环节收益将更趋合理,将有效促进天然气行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来源:卓创分析

原标题:加强配气价格监管指导意见发布 天然气产业链全环节价格监管体系建成

最新更新时间:06/28 15:54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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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气价改意见发布 天然气产业全环节价格监管体系建成

为加强城镇燃气配送环节价格监管,促进天然气行业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6月22日发布《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配气价格监管,由此天然气产业链全环节价格监管体系已构建形成。

图片来源:摄图网

6月22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是继2016年《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中游管输改革之后,对天然气下游配气环节的明确规范。自此,国内天然气产业链从跨省长输管道,到省级管网系统,到城市燃气配气管网等建立起相对比较完善的价格监管机制,形成市场化改革的基本监管框架。

天然气市场化改革的基本原则是“管住中间,放开两头”,在“管住中间”环节,目前已经进入收尾阶段。

截至目前,从开始的跨省长输管道运输价格及成本监管、省级管网的运输价格及成本核算到末端城市燃气配气环节成本核算及价格制定等整个运输环节已实现全阶段的监管,在此之前,我国对下游城镇燃气配送环节价格监管相对滞后:

一是配气价格尚未单独核定。目前多数地方都是直接管理销售价格,并没有单独核定配气价格,不利于各环节成本和价格清晰界定。

二是监管规则不健全。目前部分省份地方制定了燃气价格管理办法,但有的地方还没有明确的价格管理规则。

三是购销差价(配气价格)差异较大。由于各地在燃气定价方法、重要指标参数的选取上差异较大,导致不同城市燃气企业购销差价水平差距也较大,少数地方价格水平明显偏高,不利于天然气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也是基于此原因,《意见》针对下游配气环节具体明确了相关监管方案。

针对以上问题,《意见》主要从三方面明确配气价格的制定方法:

一是建立成本约束机制。对直接影响配气价格的部分核心指标参数如供销差率、折旧年限、最低配送气量等规定了上限标准或作出限制性规定,促进企业加强成本管理,提高行业效率。

二是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各地科学确定标杆成本,对燃气企业通过自身努力使实际成本低于标杆成本的部分,建立燃气企业与用户利益共享机制,激励企业提高经营效率,主动降低配气成本。

三是推进企业信息公开。要求燃气企业主动公开价格、成本等相关信息,便于不同企业成本对标,强化社会监督。

另外,最受关注的部分仍然是与各相关企业直接利益相关的投资收益率,《意见》提出核定配气价格时投资收益率原则上不超过7%。在此之前已有配气环节6%收益率的说法,更有中游管输收益率明确规定的8%的标准,而7%看起来貌似是各利益相关方博弈后的折中结果,因为目前国内天然气基础设施仍不完善,过低的收益率容易打击投资积极性;同样,业内普遍认为下游配气环节的投资风险普遍低于中游管输环节,因此前者的收益率不可过高,7%的投资收益率是政府根据国外经验、国内环境等制定的投资收益率上限水平标准。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这不是硬性规定,只是一个市场标杆,《意见》确定的是收益率上限,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天然气市场发育程度、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在不超过上限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收益率水平。之后,随着各地市相关政策的逐渐完善,天然气产业链各环节收益将更趋合理,将有效促进天然气行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来源:卓创分析

原标题:加强配气价格监管指导意见发布 天然气产业链全环节价格监管体系建成

最新更新时间:06/28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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