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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基金期货三大协会出台投资者适当性指引 回访自查将成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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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基金期货三大协会出台投资者适当性指引 回访自查将成常态

6月28日,中证协、中基协、中期协相继出台针对证券经营机构和基金募集机构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6月28日,在中国证监会宣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之后。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中证协)、中国基金业协会(下称中基协)及中国期货业协会(下称中期协)也相继推出针对证券经营机构、基金募集机构和期货经营机构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

2007年以来,证监会陆续在基金销售、创业板、金融期货、融资融券、股转系统、私募投资基金等市场、产品或业务中建立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但这些制度比较零散,相互独立,未覆盖部分高风险产品,而且提出的要求侧重设置准入的门槛,对经营机构的义务规定不够系统和明确。

此番中证协发布的《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就在证券公司的基础上,将证券公司子公司及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纳入适用范围。这些证券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以投资者买入产品为目的提供证券经纪、投资顾问、融资融券、资产管理、柜台交易等金融服务,都适用《指引》。证券公司从事基金、期货业务,作为证券公司子公司的基金公司、期货公司,适用基金、期货业协会的自律规则。

中证协还对证券经营机构提出了新的要求。相关机构在通过《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对投资者情况进行了解的同时,还应当结合自身实际,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了解你的客户”。对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回访、培训、考核、监督检查、客户信息保密、纠纷处理、自查等内部控制措施进一步细化。

证券经营机构除需要对投资者充分揭示各项风险外,还需要每年抽取不低于上一年度末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总数(含购买或者接受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不含休眠账户及中止交易账户投资者)的10%进行回访。

中基协方面则要求,基金募集机构每半年开展一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自查。并特别提出对持有R5(最高风险等级)等级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普通投资者增加回访比例和频次。值得注意的是,中基协此番并未限定某类产品的具体等级,基金募集机构将在具体产品风险等级划分工作中实施差异化安排。

三家协会均要求下属机构对相关岗位人员开展与适当性管理有关的培训,将履行适当性义务纳入其绩效考核范围。并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投资者信息严格保密。

中证协还要求各证券经营机构均需要对照《办法》的要求梳理公司的适当性管理操作流程,包括修订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以及梳理、优化、完善各业务部门、各项具体业务的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相关制度包括客户分类、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金融产品或服务风险评级、适当性匹配、风险提示和持续适当性管理等措施。

在技术准备方面,三家协会均要求下属机构收录的投资者适当性相关的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至少保存20年。中证协还特别要求证券经营机构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在《指引》发布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信息技术系统的改造升级。

此番,三家协会还均对“新老划断”问题单独进行了规范。均要求下属经营机构向新客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向老客户销售(提供)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或者向休眠账户重新激活的老客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需要按照新规执行。

而相关机构向老客户销售或提供不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的,继续进行,不受影响。同时,鼓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客户回访、自查、评估等工作,主动对老客户的适当性管理做出妥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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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基金期货三大协会出台投资者适当性指引 回访自查将成常态

6月28日,中证协、中基协、中期协相继出台针对证券经营机构和基金募集机构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6月28日,在中国证监会宣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之后。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中证协)、中国基金业协会(下称中基协)及中国期货业协会(下称中期协)也相继推出针对证券经营机构、基金募集机构和期货经营机构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

2007年以来,证监会陆续在基金销售、创业板、金融期货、融资融券、股转系统、私募投资基金等市场、产品或业务中建立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但这些制度比较零散,相互独立,未覆盖部分高风险产品,而且提出的要求侧重设置准入的门槛,对经营机构的义务规定不够系统和明确。

此番中证协发布的《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就在证券公司的基础上,将证券公司子公司及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纳入适用范围。这些证券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以投资者买入产品为目的提供证券经纪、投资顾问、融资融券、资产管理、柜台交易等金融服务,都适用《指引》。证券公司从事基金、期货业务,作为证券公司子公司的基金公司、期货公司,适用基金、期货业协会的自律规则。

中证协还对证券经营机构提出了新的要求。相关机构在通过《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对投资者情况进行了解的同时,还应当结合自身实际,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了解你的客户”。对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回访、培训、考核、监督检查、客户信息保密、纠纷处理、自查等内部控制措施进一步细化。

证券经营机构除需要对投资者充分揭示各项风险外,还需要每年抽取不低于上一年度末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总数(含购买或者接受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不含休眠账户及中止交易账户投资者)的10%进行回访。

中基协方面则要求,基金募集机构每半年开展一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自查。并特别提出对持有R5(最高风险等级)等级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普通投资者增加回访比例和频次。值得注意的是,中基协此番并未限定某类产品的具体等级,基金募集机构将在具体产品风险等级划分工作中实施差异化安排。

三家协会均要求下属机构对相关岗位人员开展与适当性管理有关的培训,将履行适当性义务纳入其绩效考核范围。并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投资者信息严格保密。

中证协还要求各证券经营机构均需要对照《办法》的要求梳理公司的适当性管理操作流程,包括修订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以及梳理、优化、完善各业务部门、各项具体业务的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相关制度包括客户分类、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金融产品或服务风险评级、适当性匹配、风险提示和持续适当性管理等措施。

在技术准备方面,三家协会均要求下属机构收录的投资者适当性相关的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至少保存20年。中证协还特别要求证券经营机构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在《指引》发布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信息技术系统的改造升级。

此番,三家协会还均对“新老划断”问题单独进行了规范。均要求下属经营机构向新客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向老客户销售(提供)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或者向休眠账户重新激活的老客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需要按照新规执行。

而相关机构向老客户销售或提供不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的,继续进行,不受影响。同时,鼓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客户回访、自查、评估等工作,主动对老客户的适当性管理做出妥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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