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7月起施行 明确“谁污染谁治理”

扫一扫下载界面新闻APP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7月起施行 明确“谁污染谁治理”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提出,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提出,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

2005年4月至2013年12月,我国开展了首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全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工矿业废弃地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在调查的81块工业废弃地的775个土壤点位中,超标点位占34.9%,主要污染物为锌、汞、铅、铬、砷和多环芳烃,主要涉及化工业、矿业、冶金业等行业。

2013年1月23日,国务院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 理工作安排的通知》,明确提出全面提升土壤环境综合监管能力,逐步建立土壤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2016年5月28日,国务院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提出要制订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等。

2008年1月,环保部组织成立编制组启动了《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2016年12月27日,环保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该办法。

环保部土壤环境管理司司长邱启文今年1月份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指出,污染地块如直接开发建设居民住宅或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房,将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构成严重安全隐患。制定本办法是防范污染地块环境风险、保障再开发利用的环境安全、加强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需要。

“同时,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缺少专门的污染地块相关规定,已有的相关规定不能满足对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及其环境保护监管的需要。办法制定实施可以为加强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提供支撑,为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工作摸索经验。”邱启文当时说。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副教授胡静日前在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表示,《办法》实施以前,让污染企业修复土壤的依据不充分,往往政府兜底,所以形成了“企业污染,政府买单”的局面。这次《办法》明确了土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责任人、专业机构及第三方机构的责任,改变了以往对于土壤污染地块责任人施加责任时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

《办法》提出,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具体而言,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者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者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终止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其使用该地块期间所造成的土壤污染承担相关责任。此外,《办法》还明确,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行终身责任制。

《办法》明确,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本行政区域的污染地块环境管理工作情况报省级环保主管部门。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的污染地块环境管理工作情况报环保部。

《办法》要求,县级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并对具有高风险的污染地块优先开展环保监督管理。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并结合污染地块相关开发利用计划,有针对性地实施风险管控。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进行现场检查。

《办法》还明确了监管重点,将拟收回、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土地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用地作为重点监管对象。

《办法》突出了风险管控,提出对用途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污染地块用地,重点开展人体健康风险评估和风险管控;对暂不开发的污染地块,开展以防治污染扩散为目的的环境风险评估和风险管控。

此外,《办法》还强化了信息公开,规定全过程各个环节的主要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值得注意的是,就在6月27日,中国人大网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下文简称《草案》)并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到7月27日,为期一个月。胡静介绍,《办法》更多地强调对污染土壤的修复,《草案》则在兼顾事后修复的同时,也包含了事先预防的内容。

个别专家担忧,在《草案》出台以前,《办法》发挥的法律效力有限。但胡静对《办法》的出台持积极态度。“《办法》是国家的正式立法,具有法律效力,(《草案》尚未出台)并不妨碍《办法》的实施”,胡静说。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评论

暂无评论哦,快来评价一下吧!

下载界面新闻

微信公众号

微博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7月起施行 明确“谁污染谁治理”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提出,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提出,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

2005年4月至2013年12月,我国开展了首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全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工矿业废弃地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在调查的81块工业废弃地的775个土壤点位中,超标点位占34.9%,主要污染物为锌、汞、铅、铬、砷和多环芳烃,主要涉及化工业、矿业、冶金业等行业。

2013年1月23日,国务院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 理工作安排的通知》,明确提出全面提升土壤环境综合监管能力,逐步建立土壤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2016年5月28日,国务院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提出要制订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等。

2008年1月,环保部组织成立编制组启动了《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2016年12月27日,环保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该办法。

环保部土壤环境管理司司长邱启文今年1月份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指出,污染地块如直接开发建设居民住宅或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房,将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构成严重安全隐患。制定本办法是防范污染地块环境风险、保障再开发利用的环境安全、加强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需要。

“同时,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缺少专门的污染地块相关规定,已有的相关规定不能满足对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及其环境保护监管的需要。办法制定实施可以为加强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提供支撑,为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工作摸索经验。”邱启文当时说。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副教授胡静日前在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表示,《办法》实施以前,让污染企业修复土壤的依据不充分,往往政府兜底,所以形成了“企业污染,政府买单”的局面。这次《办法》明确了土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责任人、专业机构及第三方机构的责任,改变了以往对于土壤污染地块责任人施加责任时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

《办法》提出,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具体而言,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者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者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终止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其使用该地块期间所造成的土壤污染承担相关责任。此外,《办法》还明确,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行终身责任制。

《办法》明确,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本行政区域的污染地块环境管理工作情况报省级环保主管部门。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的污染地块环境管理工作情况报环保部。

《办法》要求,县级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并对具有高风险的污染地块优先开展环保监督管理。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并结合污染地块相关开发利用计划,有针对性地实施风险管控。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进行现场检查。

《办法》还明确了监管重点,将拟收回、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土地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用地作为重点监管对象。

《办法》突出了风险管控,提出对用途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污染地块用地,重点开展人体健康风险评估和风险管控;对暂不开发的污染地块,开展以防治污染扩散为目的的环境风险评估和风险管控。

此外,《办法》还强化了信息公开,规定全过程各个环节的主要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值得注意的是,就在6月27日,中国人大网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下文简称《草案》)并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到7月27日,为期一个月。胡静介绍,《办法》更多地强调对污染土壤的修复,《草案》则在兼顾事后修复的同时,也包含了事先预防的内容。

个别专家担忧,在《草案》出台以前,《办法》发挥的法律效力有限。但胡静对《办法》的出台持积极态度。“《办法》是国家的正式立法,具有法律效力,(《草案》尚未出台)并不妨碍《办法》的实施”,胡静说。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