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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整治销售误导 保险业将于11月起实施“双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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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整治销售误导 保险业将于11月起实施“双录”

今年11月起,银保渠道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都需“双录”。

图片来源:海洛创意

7月10日,保监会正式下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保险业成为继银行业、证券业之后,全面实施“双录”(录音录像)的行业。

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方式,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通过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关键环节,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

保监会披露数据显示,2017年一季度,在涉及人身险公司投诉中,销售纠纷6363件,占人身险公司投诉总量的50.92%,主要反映夸大保险责任或收益、隐瞒退保损失等合同重要内容、未尽告知说明义务、营销扰民等问题。

保监会认为,保险是一项基于最大诚信的制度安排,诚信是保险业发展的基石。保险销售是保险服务的关键环节,保险销售欺骗误导行为严重违反最大诚信原则,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合法权益,是当前保险业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因此,为规范全行业销售服务行为,解决消费者关注的销售欺骗误导问题,保监会出台了《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

首先,《办法》明确了需要涉及“双录”销售的保险产品和销售渠道。“双录”实施范围分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渠道这两类。

在银保渠道转型、中短存续期产品退出历史舞台的背景下,还由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渠道”整体规范程度欠佳,如银保渠道被保监会要求,凡是“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包括利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内自助终端等设备进行销售”的,就要同步录音录像,成为“双录”中要求最严格的部分。

对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渠道”,则主要指的是保险公司营销员与专业保险中介。对于这类机构只有在“销售投连险产品,或向60周岁(含)以上年龄的投保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的情况下,才须在销售现场同步录音录像。

其次,该办法也明确了可回溯管理内容。保险销售的关键环节——保险销售人员出示证件和相关资料、履行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等环节,进行录音录像,同时还按照“谁保存、谁质检”的原则,明确了对可回溯资料进行质量检测的要求,以保证录音录像的质量。

再次,《办法》明确了信息安全责任。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对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严格保密。同时,保险公司、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制定视听资料管理办法,明确管理责任,规范调阅程序。视听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不得少于10年。如遇消费者投诉、法律诉讼等纠纷,还应至少保存至纠纷结束后2年。

“双录”起源于2008年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为了防范销售误导的发生,国外率先在私人银行领域开展了“双录”。

2016年3月起,银行业率先借鉴了这一做法,明确有条件的、主要的商业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的过程中需要录音录像,今年7月1日,中国证券行业也借鉴了该做法。

然而,保险行业与银行业、证券业相比存在诸多不同,如何在保险产品“双录”中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多达数百万的保险营销员又是否具备“双录”所需要的一定的专业技能,以及“双录”是否会大幅提高保险公司后台运营的成本,都需要保险业在展开“双录”的实践中不断改善。

不过业内人士也表示,“双录”只是治理保险销售误导的一个环节,在规范销售行为的同时,提高营销员素质,强化消费者的教育,普及保险相关知识,强化险企的责任意识,完善追责机制,需要市场多方共同参与。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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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整治销售误导 保险业将于11月起实施“双录”

今年11月起,银保渠道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都需“双录”。

图片来源:海洛创意

7月10日,保监会正式下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保险业成为继银行业、证券业之后,全面实施“双录”(录音录像)的行业。

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方式,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通过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关键环节,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

保监会披露数据显示,2017年一季度,在涉及人身险公司投诉中,销售纠纷6363件,占人身险公司投诉总量的50.92%,主要反映夸大保险责任或收益、隐瞒退保损失等合同重要内容、未尽告知说明义务、营销扰民等问题。

保监会认为,保险是一项基于最大诚信的制度安排,诚信是保险业发展的基石。保险销售是保险服务的关键环节,保险销售欺骗误导行为严重违反最大诚信原则,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合法权益,是当前保险业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因此,为规范全行业销售服务行为,解决消费者关注的销售欺骗误导问题,保监会出台了《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

首先,《办法》明确了需要涉及“双录”销售的保险产品和销售渠道。“双录”实施范围分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渠道这两类。

在银保渠道转型、中短存续期产品退出历史舞台的背景下,还由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渠道”整体规范程度欠佳,如银保渠道被保监会要求,凡是“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包括利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内自助终端等设备进行销售”的,就要同步录音录像,成为“双录”中要求最严格的部分。

对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渠道”,则主要指的是保险公司营销员与专业保险中介。对于这类机构只有在“销售投连险产品,或向60周岁(含)以上年龄的投保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的情况下,才须在销售现场同步录音录像。

其次,该办法也明确了可回溯管理内容。保险销售的关键环节——保险销售人员出示证件和相关资料、履行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等环节,进行录音录像,同时还按照“谁保存、谁质检”的原则,明确了对可回溯资料进行质量检测的要求,以保证录音录像的质量。

再次,《办法》明确了信息安全责任。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对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严格保密。同时,保险公司、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制定视听资料管理办法,明确管理责任,规范调阅程序。视听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不得少于10年。如遇消费者投诉、法律诉讼等纠纷,还应至少保存至纠纷结束后2年。

“双录”起源于2008年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为了防范销售误导的发生,国外率先在私人银行领域开展了“双录”。

2016年3月起,银行业率先借鉴了这一做法,明确有条件的、主要的商业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的过程中需要录音录像,今年7月1日,中国证券行业也借鉴了该做法。

然而,保险行业与银行业、证券业相比存在诸多不同,如何在保险产品“双录”中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多达数百万的保险营销员又是否具备“双录”所需要的一定的专业技能,以及“双录”是否会大幅提高保险公司后台运营的成本,都需要保险业在展开“双录”的实践中不断改善。

不过业内人士也表示,“双录”只是治理保险销售误导的一个环节,在规范销售行为的同时,提高营销员素质,强化消费者的教育,普及保险相关知识,强化险企的责任意识,完善追责机制,需要市场多方共同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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