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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级政府部门常因环境问题被诉?最高法发布环境司法发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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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级政府部门常因环境问题被诉?最高法发布环境司法发展报告

在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审判方面,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16373件,审结13895件,给予刑事处罚27384人。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2017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16-2017)》(白皮书)和《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15-2017)》(绿皮书),从实践和理论研究两个不同的视角对中国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进行介绍和展示。

白皮书数据显示,在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审判方面,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16373件,审结13895件,给予刑事处罚27384人。此外,各级人民法院近一年还一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民事案件187753件,审结151152件;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行政案件39746件,审结29232件。

白皮书介绍了人民法院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体系建设的情况。在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建设方面,截至2017年4月,各级人民法院共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和巡回法庭956个。其中,专门审判庭296个,合议庭617个,巡回法庭43个。环境资源审判机构数量较去年同期增加398个,增幅达71.3%。18个高级人民法院、149个中级人民法院和128个基层人民法院设立了专门环境资源审判庭。

会上,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吕忠梅介绍了《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的主要内容。

报告选择了《侵权责任法》生效以来的3761份环境侵权裁判文书,分析发现环境侵权案件数量基本平稳、地方法院受理环境案件数量的多少与当地的经济发展程度没有直接联系、环境侵权案件的胜诉率保持较高水平、环境侵权的案由规定作用非常有限。

吕忠梅指出,这表明当前的侵害行为立法还不能完全适应环境侵权案件裁判的需要,一方面是环境权益损害融入传统损害救济体系难度较大,另一方面是专门的环境立法供给不足,“对此,应客观认识民法与环境法属于两个不同的规范领域,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完善侵权责任法的同时,制定专门的《环境责任法》。”

报告还选择了2012年以来的环境行政裁判文书,分别从环境行政审判的整体状况和环境行政诉讼结构化的分析两个角度进行了分析。分析认为,整体上看,环境行政案件类型多元、内容复杂,具体表现为案件数量总体较少、行政处罚类案件一支独大、诉讼参加人类型相对集中、裁定是主要的结案方式、定案证据单一、实体法适用率较低、被告胜诉率较高等等。

同时通过结构化分析,发现原告以自然人为主、律师代理比例较高、基层环保部门是主要的被告、案件多发生在东中部地区、环保行政执法呈现集中时间段、罚款是最主要的执法手段等等。比如2016年全年,基层环保部门是主要的被告行政机关,裁判文书数量达101份,占比49.75%。

对此,吕忠梅提出必须完善环境行政诉讼制度,破解环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难题。

另外,报告选择了近三年的刑事裁判文书,对环境资源犯罪中的6个重点罪名进行了细致的研究、10个非重点罪名进行了初步的研究,指出总体上看,环境资源类犯罪发案率不均衡、入罪方式单一、刑罚配置整体偏轻。

“应该有针对性的完善刑事立法,提高环境刑事司法的专门化程度,同时进一步优化环境资源的行政管理。”吕忠梅说。

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郑学林指出,人民法院在应对环境保护方面的主客场问题时,可以有以下举措:一是要推动建立专门的审判机构,根据各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特点,以及审判实践的需要,继续推动构建实行专门裁判规则和审判机制的专业化审判团队。

二是实行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划管辖,跨行政区划管辖可以有效避免地方一些不正当的干预。对于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损害后果跨行政区划的,以及环境公益诉讼等其他类型的环境资源民事案件,探索实行跨区划的行政管辖。同时人民法院正在加强京津冀、三江源、长江流域等重点区域的环境资源司法保护,通过建立一些制度,促进重点区域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

三是案件的归口审理。即把所有的涉及到环境资源类的案件,不管是刑事的还是民事的还是行政的,由一个统一的专门机构来审理。通过这样的归口审理模式,可以有效地解决所谓主客场的问题。

同时,郑学林还指出目前来看,京津冀地区环境状况非常不容乐观,不仅仅是大气的污染,还包括地下水的污染和土壤污染。

他介绍,为了解决京津冀、长江流域包括三江源等重点区域的环境资源治理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在这两年做了几项工作。一是去年9月份在河北召开了“京津冀法院环境资源审查工作”联席会,签署了京津冀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就研究制定京津冀统一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受理案件的范围,实行统一的环境资源案件归口审理模式等一系列问题,做出了有益探索。今年,河北高级法院牵头成立了第一届京津冀环境资源审判协作工作领导小组,探索形成具体的工作机制。他表示下一步还将就这个问题加强京津冀三地法院的沟通和协作。

二是积极推进长江经济带环境资源的司法保护;三是积极推进三江源地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四是出台相关政策性文件,指导福建、江西、贵州法院加强对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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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级政府部门常因环境问题被诉?最高法发布环境司法发展报告

在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审判方面,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16373件,审结13895件,给予刑事处罚27384人。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2017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16-2017)》(白皮书)和《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15-2017)》(绿皮书),从实践和理论研究两个不同的视角对中国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进行介绍和展示。

白皮书数据显示,在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审判方面,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16373件,审结13895件,给予刑事处罚27384人。此外,各级人民法院近一年还一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民事案件187753件,审结151152件;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行政案件39746件,审结29232件。

白皮书介绍了人民法院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体系建设的情况。在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建设方面,截至2017年4月,各级人民法院共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和巡回法庭956个。其中,专门审判庭296个,合议庭617个,巡回法庭43个。环境资源审判机构数量较去年同期增加398个,增幅达71.3%。18个高级人民法院、149个中级人民法院和128个基层人民法院设立了专门环境资源审判庭。

会上,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吕忠梅介绍了《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的主要内容。

报告选择了《侵权责任法》生效以来的3761份环境侵权裁判文书,分析发现环境侵权案件数量基本平稳、地方法院受理环境案件数量的多少与当地的经济发展程度没有直接联系、环境侵权案件的胜诉率保持较高水平、环境侵权的案由规定作用非常有限。

吕忠梅指出,这表明当前的侵害行为立法还不能完全适应环境侵权案件裁判的需要,一方面是环境权益损害融入传统损害救济体系难度较大,另一方面是专门的环境立法供给不足,“对此,应客观认识民法与环境法属于两个不同的规范领域,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完善侵权责任法的同时,制定专门的《环境责任法》。”

报告还选择了2012年以来的环境行政裁判文书,分别从环境行政审判的整体状况和环境行政诉讼结构化的分析两个角度进行了分析。分析认为,整体上看,环境行政案件类型多元、内容复杂,具体表现为案件数量总体较少、行政处罚类案件一支独大、诉讼参加人类型相对集中、裁定是主要的结案方式、定案证据单一、实体法适用率较低、被告胜诉率较高等等。

同时通过结构化分析,发现原告以自然人为主、律师代理比例较高、基层环保部门是主要的被告、案件多发生在东中部地区、环保行政执法呈现集中时间段、罚款是最主要的执法手段等等。比如2016年全年,基层环保部门是主要的被告行政机关,裁判文书数量达101份,占比49.75%。

对此,吕忠梅提出必须完善环境行政诉讼制度,破解环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难题。

另外,报告选择了近三年的刑事裁判文书,对环境资源犯罪中的6个重点罪名进行了细致的研究、10个非重点罪名进行了初步的研究,指出总体上看,环境资源类犯罪发案率不均衡、入罪方式单一、刑罚配置整体偏轻。

“应该有针对性的完善刑事立法,提高环境刑事司法的专门化程度,同时进一步优化环境资源的行政管理。”吕忠梅说。

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郑学林指出,人民法院在应对环境保护方面的主客场问题时,可以有以下举措:一是要推动建立专门的审判机构,根据各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特点,以及审判实践的需要,继续推动构建实行专门裁判规则和审判机制的专业化审判团队。

二是实行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划管辖,跨行政区划管辖可以有效避免地方一些不正当的干预。对于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损害后果跨行政区划的,以及环境公益诉讼等其他类型的环境资源民事案件,探索实行跨区划的行政管辖。同时人民法院正在加强京津冀、三江源、长江流域等重点区域的环境资源司法保护,通过建立一些制度,促进重点区域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

三是案件的归口审理。即把所有的涉及到环境资源类的案件,不管是刑事的还是民事的还是行政的,由一个统一的专门机构来审理。通过这样的归口审理模式,可以有效地解决所谓主客场的问题。

同时,郑学林还指出目前来看,京津冀地区环境状况非常不容乐观,不仅仅是大气的污染,还包括地下水的污染和土壤污染。

他介绍,为了解决京津冀、长江流域包括三江源等重点区域的环境资源治理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在这两年做了几项工作。一是去年9月份在河北召开了“京津冀法院环境资源审查工作”联席会,签署了京津冀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就研究制定京津冀统一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受理案件的范围,实行统一的环境资源案件归口审理模式等一系列问题,做出了有益探索。今年,河北高级法院牵头成立了第一届京津冀环境资源审判协作工作领导小组,探索形成具体的工作机制。他表示下一步还将就这个问题加强京津冀三地法院的沟通和协作。

二是积极推进长江经济带环境资源的司法保护;三是积极推进三江源地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四是出台相关政策性文件,指导福建、江西、贵州法院加强对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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