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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荒董事长刘长友败诉 上市公司信披违规董事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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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荒董事长刘长友败诉 上市公司信披违规董事应担责

曾经因北大荒信披案被罚的董事、现任北大荒董事长刘长友一审诉证监会一案败诉。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昔日的农业第一股伴随着业绩暗淡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逐渐走下神坛,北大荒用违规的事例证明,公司治理不完善、内部控制混乱、信息披露违规会让一家企业“面目全非”。近日,曾经因北大荒信披案被罚的董事、现任北大荒董事长刘长友一审诉证监会一案败诉,他企图通过法院撤回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的请求并没有得逞。

证监会稽查人员表示,刘长友上任北大荒董事长后,因警告处罚会影响到企业的上市增发等事宜,业务也会受到牵连,因此刘长友提出了“如果处罚则会影响公司和投资人”,这也是很多董事高管请求免于处罚的“想当然”的挡箭牌。殊不知,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管们,只要在相关决议上签字就要承担起相应义务。

专项检查牵出信披违法

曾经一度占据天时、地利、人和的北大荒近年来业绩骤降,从原先受人尊敬到如今令人厌恶,其主要受累于其备受诟病的经营模式。

2012年因业绩暗淡、10亿拆借资金难收回、1.9亿拆借资金蒸发等,受到了媒体的诸多质疑。上海证券交易所因北大荒对巨额拆借资金未及时披露,严重违反股票上市规则,对北大荒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公开谴责。2013年8月下旬,证监会对北大荒进行2012年报专项检查,发现北大荒存在公司治理不完善、内部控制混乱、信息披露违规等问题后,予以立案稽查。

证监会稽查人员调查发现,北大荒的全资子公司北大荒鑫亚存在严重的虚增利润违法事实,具体有两项。一是亚麻交易,通过与青枫亚麻(北大荒鑫亚参股公司)进行串通,另行签订虚假合同,通过增加每吨亚麻的价格,虚增2011年度利润1600万元;二是水稻交易,为了不暴露亏损并完成任务目标,通过伪造销售合同、出库单、对方确认函等方式,虚增2011年度利润3524万元。北大荒鑫亚的违法行为导致北大荒201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陈述,虚增利润5154万元,占北大荒当期利润总额的11.37%,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对于证监会的调查举证,北大荒的客户公司青枫亚麻不仅否认配合造假一事,甚至拒绝配合调查,这给稽查人员造成困扰。

“因北大荒的大量资金,在与民营企业违规合作的过程中,产生了数百页、上万笔的银行流水,造成了繁重的工作量。”稽查人员表示,更麻烦的是,调查组进场时恰逢哈尔滨50年一遇的大雪,交通不易,调查人员经常通过步行辗转于各地。

同时,北大荒公司中,有的高管是违法违规事项的参与者,还有的人是违法违规参与者的“忠实”下属,他们在配合调查工作时,往往会迷惑或误导调查人员,但在查清事实之前,调查人员并不知道谁是敌谁是友,需要听其言而观其行,并分析其在公司的地位和立场,以免被其扰乱了调查方向。

针对复杂案情和艰难形势,调查组精心制定调查方案,将各种事项层层分解、逐项分工,完成了对各项事实的调查。

最终,证监会对北大荒虚假陈述行为进行了审理并作出行政处罚。时任北大荒鑫亚董事长杨忠诚、时任总经理丁晓枫等人,直接授意,或者策划、组织、实施、参与了北大荒鑫亚虚增利润的相关行为,被证监会认定为涉案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长友、王贵等人作为北大荒时任董事,朱小平、于逸生等作为时任独立董事,都在2011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没有勤勉尽责,没有对北大荒相关事项实施必要的、有效的监督,被证监会认定为涉案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对北大荒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杨忠诚、丁晓枫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对刘长友、王贵(董事),朱小平、于逸生(独董)等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警告。

不服处罚复议上诉

对于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刘长友在申辩、复议和一审过程中,先后提出各种理由,要求不予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

在行政复议申请中,刘长友认为自己当时只是一名董事,不分管涉案的子公司,也没有参与、策划等,对北大荒鑫亚虚增利润行为不知情,其在北大荒2011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是基于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结论,因此不应该被做警告处罚。后来刘长友成为了北大荒的董事长,因警告的处罚影响上市增发等事宜,业务会受到影响。因此刘长友曾提出“如果处罚则会影响公司和投资人”,这也是很多董事高管请求免于处罚的“想当然”的挡箭牌。

证监会认为,一是刘长友作为北大荒时任董事,没有证据证明其对涉案事项实施必要的、有效的监督;二是没有证据表明刘长友进行了“补救”、“纠正”,没有及时向公司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涉案违法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三是没有证据表明刘长友委托丁晓枫签署意见后丁晓枫存在越权行为,且刘长友在2011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未提出异议;四是刘长友提出的未参与财务舞弊活动、相信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出具的意见和报告、发布公司资产减值公告、已对公司进行整改、其作为现任董事长如被处罚将影响公司等,均非当然的免责理由。

对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认为,证监会将刘长友认定为北大荒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无不当,对刘长友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驳回了刘长友的诉讼请求。

从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书,在对本案的认识上保持了一致判断。在本案中,对北大荒的行政处罚没有争议,争议主要集中在时任董事刘长友、王贵等人和时任独立董事朱小平、于逸生等人在本案中承担何种责任。

证监会稽查人员指出,在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的态势下,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管们,要切实承担起应负的义务。根据规定,董事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在董事会的相关决议上签字,即表明其参与了公司的决策并对该决策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部分董事,认为自己仅仅是北大荒的董事,不在涉案公司任职,也不分管涉案公司的工作;主观上没有参与造假,客观上不知情,未参与、策划、授意、实施违法行为;不是财务专业人士,仅仅是依据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告而签字;独董认为公司内控失灵、公司治理不善,独董对涉案系统性隐蔽的造假行为不知情;甚至还以之前某些信披违规个案为例,请求免于处罚,如此等等理由,都说明部分董事、独董对自己的勤勉义务尚不够重视。

业内人士指出,财务信息是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最重要、最核心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信息,是证券市场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的最主要依据,是公平、公开、公正证券市场的根基。监管机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考虑到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作出适当的处罚,被处罚主体往往抛出各种理由,其中甚至不乏“如若处罚则会影响公司和投资人”的无稽言论,可他们在实施违法违规或者未尽勤勉义务之时,是否考虑到了公司的利益,是否考虑到广大投资人的利益?投资人利益不是被处罚后的挡箭牌,而应是督促履行义务的长效药。

上述稽查人员指出,本案中的部分董事在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未审阅年度报告、未充分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下投票或委托他人投票,以及随后的不及时“纠正”,都难以完全消除业已造成的危害,这个过程中,何谈充分发挥董事的监督功能,何以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因此对违法行为负有法律责任。

来源:证券时报

原标题:刘长友败诉 上市公司信披违规董事应担责

最新更新时间:07/13 19:27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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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荒董事长刘长友败诉 上市公司信披违规董事应担责

曾经因北大荒信披案被罚的董事、现任北大荒董事长刘长友一审诉证监会一案败诉。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昔日的农业第一股伴随着业绩暗淡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逐渐走下神坛,北大荒用违规的事例证明,公司治理不完善、内部控制混乱、信息披露违规会让一家企业“面目全非”。近日,曾经因北大荒信披案被罚的董事、现任北大荒董事长刘长友一审诉证监会一案败诉,他企图通过法院撤回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的请求并没有得逞。

证监会稽查人员表示,刘长友上任北大荒董事长后,因警告处罚会影响到企业的上市增发等事宜,业务也会受到牵连,因此刘长友提出了“如果处罚则会影响公司和投资人”,这也是很多董事高管请求免于处罚的“想当然”的挡箭牌。殊不知,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管们,只要在相关决议上签字就要承担起相应义务。

专项检查牵出信披违法

曾经一度占据天时、地利、人和的北大荒近年来业绩骤降,从原先受人尊敬到如今令人厌恶,其主要受累于其备受诟病的经营模式。

2012年因业绩暗淡、10亿拆借资金难收回、1.9亿拆借资金蒸发等,受到了媒体的诸多质疑。上海证券交易所因北大荒对巨额拆借资金未及时披露,严重违反股票上市规则,对北大荒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公开谴责。2013年8月下旬,证监会对北大荒进行2012年报专项检查,发现北大荒存在公司治理不完善、内部控制混乱、信息披露违规等问题后,予以立案稽查。

证监会稽查人员调查发现,北大荒的全资子公司北大荒鑫亚存在严重的虚增利润违法事实,具体有两项。一是亚麻交易,通过与青枫亚麻(北大荒鑫亚参股公司)进行串通,另行签订虚假合同,通过增加每吨亚麻的价格,虚增2011年度利润1600万元;二是水稻交易,为了不暴露亏损并完成任务目标,通过伪造销售合同、出库单、对方确认函等方式,虚增2011年度利润3524万元。北大荒鑫亚的违法行为导致北大荒201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陈述,虚增利润5154万元,占北大荒当期利润总额的11.37%,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对于证监会的调查举证,北大荒的客户公司青枫亚麻不仅否认配合造假一事,甚至拒绝配合调查,这给稽查人员造成困扰。

“因北大荒的大量资金,在与民营企业违规合作的过程中,产生了数百页、上万笔的银行流水,造成了繁重的工作量。”稽查人员表示,更麻烦的是,调查组进场时恰逢哈尔滨50年一遇的大雪,交通不易,调查人员经常通过步行辗转于各地。

同时,北大荒公司中,有的高管是违法违规事项的参与者,还有的人是违法违规参与者的“忠实”下属,他们在配合调查工作时,往往会迷惑或误导调查人员,但在查清事实之前,调查人员并不知道谁是敌谁是友,需要听其言而观其行,并分析其在公司的地位和立场,以免被其扰乱了调查方向。

针对复杂案情和艰难形势,调查组精心制定调查方案,将各种事项层层分解、逐项分工,完成了对各项事实的调查。

最终,证监会对北大荒虚假陈述行为进行了审理并作出行政处罚。时任北大荒鑫亚董事长杨忠诚、时任总经理丁晓枫等人,直接授意,或者策划、组织、实施、参与了北大荒鑫亚虚增利润的相关行为,被证监会认定为涉案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长友、王贵等人作为北大荒时任董事,朱小平、于逸生等作为时任独立董事,都在2011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没有勤勉尽责,没有对北大荒相关事项实施必要的、有效的监督,被证监会认定为涉案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对北大荒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杨忠诚、丁晓枫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对刘长友、王贵(董事),朱小平、于逸生(独董)等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警告。

不服处罚复议上诉

对于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刘长友在申辩、复议和一审过程中,先后提出各种理由,要求不予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

在行政复议申请中,刘长友认为自己当时只是一名董事,不分管涉案的子公司,也没有参与、策划等,对北大荒鑫亚虚增利润行为不知情,其在北大荒2011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是基于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结论,因此不应该被做警告处罚。后来刘长友成为了北大荒的董事长,因警告的处罚影响上市增发等事宜,业务会受到影响。因此刘长友曾提出“如果处罚则会影响公司和投资人”,这也是很多董事高管请求免于处罚的“想当然”的挡箭牌。

证监会认为,一是刘长友作为北大荒时任董事,没有证据证明其对涉案事项实施必要的、有效的监督;二是没有证据表明刘长友进行了“补救”、“纠正”,没有及时向公司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涉案违法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三是没有证据表明刘长友委托丁晓枫签署意见后丁晓枫存在越权行为,且刘长友在2011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未提出异议;四是刘长友提出的未参与财务舞弊活动、相信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出具的意见和报告、发布公司资产减值公告、已对公司进行整改、其作为现任董事长如被处罚将影响公司等,均非当然的免责理由。

对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认为,证监会将刘长友认定为北大荒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无不当,对刘长友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驳回了刘长友的诉讼请求。

从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书,在对本案的认识上保持了一致判断。在本案中,对北大荒的行政处罚没有争议,争议主要集中在时任董事刘长友、王贵等人和时任独立董事朱小平、于逸生等人在本案中承担何种责任。

证监会稽查人员指出,在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的态势下,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管们,要切实承担起应负的义务。根据规定,董事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在董事会的相关决议上签字,即表明其参与了公司的决策并对该决策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部分董事,认为自己仅仅是北大荒的董事,不在涉案公司任职,也不分管涉案公司的工作;主观上没有参与造假,客观上不知情,未参与、策划、授意、实施违法行为;不是财务专业人士,仅仅是依据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告而签字;独董认为公司内控失灵、公司治理不善,独董对涉案系统性隐蔽的造假行为不知情;甚至还以之前某些信披违规个案为例,请求免于处罚,如此等等理由,都说明部分董事、独董对自己的勤勉义务尚不够重视。

业内人士指出,财务信息是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最重要、最核心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信息,是证券市场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的最主要依据,是公平、公开、公正证券市场的根基。监管机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考虑到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作出适当的处罚,被处罚主体往往抛出各种理由,其中甚至不乏“如若处罚则会影响公司和投资人”的无稽言论,可他们在实施违法违规或者未尽勤勉义务之时,是否考虑到了公司的利益,是否考虑到广大投资人的利益?投资人利益不是被处罚后的挡箭牌,而应是督促履行义务的长效药。

上述稽查人员指出,本案中的部分董事在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未审阅年度报告、未充分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下投票或委托他人投票,以及随后的不及时“纠正”,都难以完全消除业已造成的危害,这个过程中,何谈充分发挥董事的监督功能,何以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因此对违法行为负有法律责任。

来源:证券时报

原标题:刘长友败诉 上市公司信披违规董事应担责

最新更新时间:07/13 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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