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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带薪“痛经假”规定废除三年后将重新出台 或延长至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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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带薪“痛经假”规定废除三年后将重新出台 或延长至2天

《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拟定女职工因生理期不能正常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用人单位应当给予1至2天的带薪休息时间。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界面新闻记者从陕西省政府法制办网站获悉,近日省政府法制办就《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公众征求意见。

上述《办法》拟定了怀孕女职工产检时间应计入劳动时间;女职工因生理期不能正常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用人单位应当给予1至2天的带薪休息时间和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不得辞退、降低工资等权益。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女职工在分别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等各项保护权益。其中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制止女职工在工作场所遭受性骚扰。

值得注意的是,陕西女职工带薪休“痛经假”的规定是废除三年后的再次提出。

“痛经假”的概念由来其实已有24年。1993年由原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5部门联合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就已指出,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2009年,湖北就成为全国第一个通过立法保护妇女经期权益的省份。而陕西省对女职工“痛经假”相关规定的废除与重新确立更是经历了一波三折。

2016年8月,有媒体报道陕西省明确女职工可休“痛经假”,此消息一出,立即引起了陕西女性网友的高度关注。

然而,当时有当地媒体报道称记者在走访陕西省总工会等部门后发现,陕西省女职工“痛经假”相关规定早已于2014年废除。

据公开报道,陕西省曾在1990年11月17日公布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并于2011年2月25日进行过修订,其中第八条规定: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有痛经等特殊情况不能坚持正常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单位负责人批准,给假一天,工资照发,但该实施办法却在2014年3月18日被废止。

与此前只规定给予公假1天相比,此次“痛经假”重新提出,有望延长为2天,且不再对女性从事的工种提出限制。

界面新闻记者注意到,“痛经假”拟延长至2天并非陕西独有的福利。

今年4月24日,江苏省政府法制办出台《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明确女职工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可以休息1至2天。

据界面新闻记者不完全统计,目前,至少有包括北京、上海、山西、安徽、浙江、湖北、江苏、江西、山东、甘肃、湖南、四川等在内的10余个省份,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可休“痛经假”这一权益。

还有地方要求要向女职工发放卫生费或者卫生用品。例如,江苏省在上述草案中要求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每月发放一定的卫生用品或费用。

山西省在2015年10月实施的《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中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为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0元的卫生费。

对于陕西拟出台的规定,记者随即采访了多名职场女性,她们均对“痛经假”表示希望尽快实施。

但同时记者也注意到,也有网友担心这些福利让女性在就业上遭遇不公平对待:“不需要这么多特殊,只要公平对待就好,越多的优待只会把女性赶出职场。”

在今年6月,浙江省“痛经假”规定实施近一个月后,遭遇了“无人请”的尴尬。南方网的评论指出,究其根源,女职工面临“五重担忧”,即一忧就业,二忧隐私,三忧麻烦,四忧不划算,五忧不诚信,导致好法规沦为“纸上权利”。

评论还认为,要从宣传教育、劳动保护与政策激励的制度制定入手,让专属于女性的好福利落到实处。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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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带薪“痛经假”规定废除三年后将重新出台 或延长至2天

《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拟定女职工因生理期不能正常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用人单位应当给予1至2天的带薪休息时间。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界面新闻记者从陕西省政府法制办网站获悉,近日省政府法制办就《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公众征求意见。

上述《办法》拟定了怀孕女职工产检时间应计入劳动时间;女职工因生理期不能正常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用人单位应当给予1至2天的带薪休息时间和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不得辞退、降低工资等权益。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女职工在分别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等各项保护权益。其中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制止女职工在工作场所遭受性骚扰。

值得注意的是,陕西女职工带薪休“痛经假”的规定是废除三年后的再次提出。

“痛经假”的概念由来其实已有24年。1993年由原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5部门联合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就已指出,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2009年,湖北就成为全国第一个通过立法保护妇女经期权益的省份。而陕西省对女职工“痛经假”相关规定的废除与重新确立更是经历了一波三折。

2016年8月,有媒体报道陕西省明确女职工可休“痛经假”,此消息一出,立即引起了陕西女性网友的高度关注。

然而,当时有当地媒体报道称记者在走访陕西省总工会等部门后发现,陕西省女职工“痛经假”相关规定早已于2014年废除。

据公开报道,陕西省曾在1990年11月17日公布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并于2011年2月25日进行过修订,其中第八条规定: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有痛经等特殊情况不能坚持正常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单位负责人批准,给假一天,工资照发,但该实施办法却在2014年3月18日被废止。

与此前只规定给予公假1天相比,此次“痛经假”重新提出,有望延长为2天,且不再对女性从事的工种提出限制。

界面新闻记者注意到,“痛经假”拟延长至2天并非陕西独有的福利。

今年4月24日,江苏省政府法制办出台《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明确女职工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可以休息1至2天。

据界面新闻记者不完全统计,目前,至少有包括北京、上海、山西、安徽、浙江、湖北、江苏、江西、山东、甘肃、湖南、四川等在内的10余个省份,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可休“痛经假”这一权益。

还有地方要求要向女职工发放卫生费或者卫生用品。例如,江苏省在上述草案中要求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每月发放一定的卫生用品或费用。

山西省在2015年10月实施的《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中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为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0元的卫生费。

对于陕西拟出台的规定,记者随即采访了多名职场女性,她们均对“痛经假”表示希望尽快实施。

但同时记者也注意到,也有网友担心这些福利让女性在就业上遭遇不公平对待:“不需要这么多特殊,只要公平对待就好,越多的优待只会把女性赶出职场。”

在今年6月,浙江省“痛经假”规定实施近一个月后,遭遇了“无人请”的尴尬。南方网的评论指出,究其根源,女职工面临“五重担忧”,即一忧就业,二忧隐私,三忧麻烦,四忧不划算,五忧不诚信,导致好法规沦为“纸上权利”。

评论还认为,要从宣传教育、劳动保护与政策激励的制度制定入手,让专属于女性的好福利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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