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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被上市公司“坑”了 中小投资者索赔诉讼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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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被上市公司“坑”了 中小投资者索赔诉讼增多

上市公司涉嫌虚假陈述等违法违规案件增多,并直接导致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同步迅速增加。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A股中小投资者索赔诉讼越来越多。

自证监会法网专项执法行动以来,上市公司涉嫌虚假陈述等违法违规案件增多,并直接导致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同步迅速增加。

据不完全统计,经过大多数长期从事证券律师精心筛选过、索赔诉讼胜算相对较大的上市公司目前多达40多家,其中不乏一些涉诉人数以万计、索赔规模达数亿元的案件。

“目前我们除全国六七位经验丰富的老律师外,还新涌入一大批新律师,除了常规的维权诉讼代理征集方式外,国内一些互联网平台也开始涉足索赔诉讼适格中小投资者的征集业务。”一位长期从事中小投资者维权索赔诉讼代理的证券界律师告诉界面新闻记者。

诉讼增多也带来了一些新问题,比如索赔规模。“现在股民索赔可能上亿,上市公司根本拿不出这么多现金,”这位律师称,“如何寻求一个合理的平衡是非常迫切的问题。”

多起来的索赔诉讼

炒股亏钱了还能怪谁?这在以前是个毋庸置疑的问题,从开户那天起券商就告诫客户们“买者自负”。但如果被上市公司“坑”了呢?那自然是另当别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证券市场投资人以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其遭受损失为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浙江丰裕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厉健律师告诉界面新闻记者,自2015年5月实行立案登记制改革以来,国内不少具备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管辖资格的法院都取消了行政处罚前置程序,基本上投资者起诉就会获得受理,并不要求必须具备证监会的正式行政处罚。

厉健还透露,近几年证监会对上市公司涉嫌虚假陈述立案调查的监管力度越来越大,目前已经行政处罚或正在立案调查的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件累计上百家,其中已经结束或正在诉讼时效内索赔诉讼涉及数十家上市公司,涉诉投资者规模累计超过万人,索赔金额累计达数亿元。

实际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上市公司涉嫌虚假陈述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后,因虚假陈述而遭受投资损失的投资者就可以通过地方法院向上市公司提起索赔诉讼。随着一大批上市公司涉嫌虚假陈述等违法违规行为逐渐浮出水面,越来越多的中小投资者不是亏钱就自认倒霉,而是选择动用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这种索赔诉讼并不是什么新鲜事物。早在十多年前,著名的东方电子(000682.SZ)案历时长达六年,共涉及股民6989人,案件数量2716件,涉案标的约为4.42亿元,其中签发民事调解书6836份、民事裁定书152份,民事判决书1份。

据界面新闻记者调查,多年以来,国内专门从事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索赔诉讼代理业务的证券律师只有十多人。除了代理过东方电子等早期案件的宋一欣、厉健等著名律师继续主导索赔诉讼案件外,由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转型律师的张远忠也长期专注于中小投资者索赔诉讼,但还致力于国内金融领域其他类型的案件。臧小丽前几年就索性推掉了其他领域的案件业务,专注于索赔诉讼单一类型的案件业务。

公开信息显示,在2015年“证监法网”行动的基础上,证监会又分别于2016年5月13日、10月21日、11月25日、12月23日,专门部署查办4类违法案件,2017年专项执法行动将继续严厉打击虚假陈述等传统违法违规行为,其中第一批筛选确定了包括山东墨龙(002490.SZ)、*ST昆机(600806.SH)等九起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

随着监管持续重拳出击,涉案上市公司累计数量增多,由此衍生出来的中小投资者索赔诉讼案件也正在增加。在监管部门加大力度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国内投资者维权意识开始觉醒。

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披露,2016年上海市各级法院共受理1567件证券期货类纠纷,同比上升181.32%。其中包括900余件案件指向因涉嫌财务造假而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ST智慧。而*ST智慧公告也显示,今年3月份开庭审理的索赔诉讼案件高达900多起,涉及索赔金额高达1.85亿元。

然而,*ST智慧只是数十家被告中的一家,还有四十多家上市公司因涉及虚假陈述立案调查而面临大批投资者的索赔诉讼。从每家上市公司的情况来看,过去几十人、最多一两百人的索赔规模所涉及的金额只有几百万元、最多两三千万元。现在,索赔人数和规模都在不断被刷新。

虚假陈述揭露日认定最关键

2015年5月1日,*ST智慧发布收到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2015年11月7日,*ST智慧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其发布的2013年年报虚假披露信息。

2016年7月,证监会公布〔2016〕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决定对*ST智慧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随后,全国各地律师迅速征集了超过900多位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通过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向*ST智慧提起法律诉讼。

在今年3月初的庭审中,原告投资者与被告*ST智慧公司各自方面的代理律师出席了庭审,各方围绕虚假陈述揭露日、损失是否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问题进行了激烈交锋,最终由法院审理认定的虚假陈述揭露日延后了半年。

公开信息显示,原告投资者方面认为该案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5年5月1日,即*ST智慧公告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之日,理由为该公告发布后*ST智慧股价连续多个跌停,调查公告给市场形成了明确的警示信息,符合揭露日特征要求。

而*ST智慧方面认为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5年1月23日,该日*ST智慧针对证监会要求进行整改后发布的公告构成虚假陈述揭露。

但第二被告、*ST智慧的审计机构立信会计事务所方面则认为2015年11月7日为本案揭露日,理由为该日*ST智慧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与最终处罚基本一致,最终的法院庭审也认定上述揭露日并作为最终判决依据。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代理律师告诉界面新闻记者,由于*ST智慧案件涉及人数和索赔金额过大,考虑到上市公司的赔付能力等问题,最终认定的虚假陈述揭露日延后了半年。

这使得90%左右的原告败诉或撤诉。

多位代理律师告诉界面新闻记者,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认定一直以来都是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争议较多的焦点问题,揭露日的确定决定投资者是否能够获得赔偿以及能够获得多少赔偿数额。

西南财经大学一位金融学教授向界面新闻记者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虚假陈述案件的司法解释精神,只有在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至揭露日之间买入,而且在揭露日之后仍然持有股票的投资者才满足索赔的资格,这使得一批在揭露日之前大量减仓或者清仓的投资者得不到预期的赔偿。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被告代理律师也向界面新闻记者指出,在索赔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事项如何认定实施日和揭露日、股民的索赔范围问题、虚假陈述的重大性问题、投资损失的计算方法问题、系统风险的认定和剔除问题等。考虑到上市公司本身的赔付能力等因素,被告代理律师一般都是从总体控制股民索赔数量和索赔金额入手,向法院提出了大量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和有效数据,积极争取在立案阶段即组织各方调解,最终寻求各方主体的平衡。

“如果说上市公司本身的经营状况就很糟糕,巨额的股民索赔必将导致雪上加霜、不堪重负。合理、有效地化解诉讼纠纷,既要让遭受损失的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一定的保护,又不能让上市公司因巨额赔付而衍生出破产、退市等新的问题,进而导致更多无辜的中小投资者遭受投资损失。否则,这种索赔诉讼机制就违背了立法的宗旨。”上述被告代理律师指出。

谁来承担赔偿?

多年以来,国务院、证监会和沪深交易所等各层级单位始终强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包括索赔诉讼在内的一系列措施不断得到落实。

然而,日益增多的诉讼,已经开始衍生出新情况、新问题,使得通过虚假陈述索赔诉讼这一常规途径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效果大打折扣。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向界面新闻记者表示,在遭受损失的投资者、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主体之间,如何寻求一种长期有效且合理的解决方案是司法实践中的当务之急。

另一位证券律师则向界面新闻记者透露,在代理某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索赔诉讼案件过程中,首批原告所涉及的索赔金额已经到位,在立案过程中上市公司高管出面寻求和解,并主动掏腰包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进行了赔偿。但在后续的案件中,由于人数及规模较大,情况相对比较复杂,能否获得合理赔偿尚无定论。

实际上,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高管主动承担投资者损失的情况还非常少见,但这种折中的方案或许将为中小投资者索赔诉讼创造了另一种可能。

上述律师指出,一个成熟的信息披露监管体系,不仅要求规范披露义务人的具体法律行为,更在于其未能履行披露义务时而向受到损害的投资者提供充分及时的救济与赔偿。公平、公正、赔偿及制裁等理念都是证券法律责任所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对违反信息披露法定义务的上市公司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是公平正义与效率正义的必然要求。

“但现行的法律法规在权责的一致性上存在问题。”该律师进一步分析指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法律责任的主体,一般都是指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拥有信息使用人关注的有关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的信息,负有对其进行披露的义务,是信息披露的法定义务人。但是,一般认为,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董事会为业务执行机关。可以说,股东大会是公司名义上的最高决策机关,董事会则是常设决策机关和最高执行机关。”

上述法官也向界面新闻记者分析指出,就上市公司所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而言,由于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主要由董事会负责,而有关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也由董事会所掌握,因此,信息披露义务的实际履行人为公司的董事会,而因违法违规信息披露行为应承担责任的责任人应该是上市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大多数原告都将上市公司作为被告,极少数将上市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列为被告。

西南地区一位上市公司高管则指出,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违法主体虽然是上市公司,但违法行为的本质是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所主导的,那么由后者承担投资者损失的赔偿才是最合理的解决方案。当然,目前上市公司高管愿意主动承担赔偿的非常少,是否具备足够的赔偿能力也是解决此类问题的一大关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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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涉嫌虚假陈述等违法违规案件增多,并直接导致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同步迅速增加。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A股中小投资者索赔诉讼越来越多。

自证监会法网专项执法行动以来,上市公司涉嫌虚假陈述等违法违规案件增多,并直接导致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同步迅速增加。

据不完全统计,经过大多数长期从事证券律师精心筛选过、索赔诉讼胜算相对较大的上市公司目前多达40多家,其中不乏一些涉诉人数以万计、索赔规模达数亿元的案件。

“目前我们除全国六七位经验丰富的老律师外,还新涌入一大批新律师,除了常规的维权诉讼代理征集方式外,国内一些互联网平台也开始涉足索赔诉讼适格中小投资者的征集业务。”一位长期从事中小投资者维权索赔诉讼代理的证券界律师告诉界面新闻记者。

诉讼增多也带来了一些新问题,比如索赔规模。“现在股民索赔可能上亿,上市公司根本拿不出这么多现金,”这位律师称,“如何寻求一个合理的平衡是非常迫切的问题。”

多起来的索赔诉讼

炒股亏钱了还能怪谁?这在以前是个毋庸置疑的问题,从开户那天起券商就告诫客户们“买者自负”。但如果被上市公司“坑”了呢?那自然是另当别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证券市场投资人以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其遭受损失为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浙江丰裕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厉健律师告诉界面新闻记者,自2015年5月实行立案登记制改革以来,国内不少具备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管辖资格的法院都取消了行政处罚前置程序,基本上投资者起诉就会获得受理,并不要求必须具备证监会的正式行政处罚。

厉健还透露,近几年证监会对上市公司涉嫌虚假陈述立案调查的监管力度越来越大,目前已经行政处罚或正在立案调查的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件累计上百家,其中已经结束或正在诉讼时效内索赔诉讼涉及数十家上市公司,涉诉投资者规模累计超过万人,索赔金额累计达数亿元。

实际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上市公司涉嫌虚假陈述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后,因虚假陈述而遭受投资损失的投资者就可以通过地方法院向上市公司提起索赔诉讼。随着一大批上市公司涉嫌虚假陈述等违法违规行为逐渐浮出水面,越来越多的中小投资者不是亏钱就自认倒霉,而是选择动用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这种索赔诉讼并不是什么新鲜事物。早在十多年前,著名的东方电子(000682.SZ)案历时长达六年,共涉及股民6989人,案件数量2716件,涉案标的约为4.42亿元,其中签发民事调解书6836份、民事裁定书152份,民事判决书1份。

据界面新闻记者调查,多年以来,国内专门从事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索赔诉讼代理业务的证券律师只有十多人。除了代理过东方电子等早期案件的宋一欣、厉健等著名律师继续主导索赔诉讼案件外,由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转型律师的张远忠也长期专注于中小投资者索赔诉讼,但还致力于国内金融领域其他类型的案件。臧小丽前几年就索性推掉了其他领域的案件业务,专注于索赔诉讼单一类型的案件业务。

公开信息显示,在2015年“证监法网”行动的基础上,证监会又分别于2016年5月13日、10月21日、11月25日、12月23日,专门部署查办4类违法案件,2017年专项执法行动将继续严厉打击虚假陈述等传统违法违规行为,其中第一批筛选确定了包括山东墨龙(002490.SZ)、*ST昆机(600806.SH)等九起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

随着监管持续重拳出击,涉案上市公司累计数量增多,由此衍生出来的中小投资者索赔诉讼案件也正在增加。在监管部门加大力度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国内投资者维权意识开始觉醒。

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披露,2016年上海市各级法院共受理1567件证券期货类纠纷,同比上升181.32%。其中包括900余件案件指向因涉嫌财务造假而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ST智慧。而*ST智慧公告也显示,今年3月份开庭审理的索赔诉讼案件高达900多起,涉及索赔金额高达1.85亿元。

然而,*ST智慧只是数十家被告中的一家,还有四十多家上市公司因涉及虚假陈述立案调查而面临大批投资者的索赔诉讼。从每家上市公司的情况来看,过去几十人、最多一两百人的索赔规模所涉及的金额只有几百万元、最多两三千万元。现在,索赔人数和规模都在不断被刷新。

虚假陈述揭露日认定最关键

2015年5月1日,*ST智慧发布收到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2015年11月7日,*ST智慧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其发布的2013年年报虚假披露信息。

2016年7月,证监会公布〔2016〕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决定对*ST智慧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随后,全国各地律师迅速征集了超过900多位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通过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向*ST智慧提起法律诉讼。

在今年3月初的庭审中,原告投资者与被告*ST智慧公司各自方面的代理律师出席了庭审,各方围绕虚假陈述揭露日、损失是否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问题进行了激烈交锋,最终由法院审理认定的虚假陈述揭露日延后了半年。

公开信息显示,原告投资者方面认为该案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5年5月1日,即*ST智慧公告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之日,理由为该公告发布后*ST智慧股价连续多个跌停,调查公告给市场形成了明确的警示信息,符合揭露日特征要求。

而*ST智慧方面认为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5年1月23日,该日*ST智慧针对证监会要求进行整改后发布的公告构成虚假陈述揭露。

但第二被告、*ST智慧的审计机构立信会计事务所方面则认为2015年11月7日为本案揭露日,理由为该日*ST智慧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与最终处罚基本一致,最终的法院庭审也认定上述揭露日并作为最终判决依据。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代理律师告诉界面新闻记者,由于*ST智慧案件涉及人数和索赔金额过大,考虑到上市公司的赔付能力等问题,最终认定的虚假陈述揭露日延后了半年。

这使得90%左右的原告败诉或撤诉。

多位代理律师告诉界面新闻记者,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认定一直以来都是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争议较多的焦点问题,揭露日的确定决定投资者是否能够获得赔偿以及能够获得多少赔偿数额。

西南财经大学一位金融学教授向界面新闻记者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虚假陈述案件的司法解释精神,只有在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至揭露日之间买入,而且在揭露日之后仍然持有股票的投资者才满足索赔的资格,这使得一批在揭露日之前大量减仓或者清仓的投资者得不到预期的赔偿。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被告代理律师也向界面新闻记者指出,在索赔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事项如何认定实施日和揭露日、股民的索赔范围问题、虚假陈述的重大性问题、投资损失的计算方法问题、系统风险的认定和剔除问题等。考虑到上市公司本身的赔付能力等因素,被告代理律师一般都是从总体控制股民索赔数量和索赔金额入手,向法院提出了大量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和有效数据,积极争取在立案阶段即组织各方调解,最终寻求各方主体的平衡。

“如果说上市公司本身的经营状况就很糟糕,巨额的股民索赔必将导致雪上加霜、不堪重负。合理、有效地化解诉讼纠纷,既要让遭受损失的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一定的保护,又不能让上市公司因巨额赔付而衍生出破产、退市等新的问题,进而导致更多无辜的中小投资者遭受投资损失。否则,这种索赔诉讼机制就违背了立法的宗旨。”上述被告代理律师指出。

谁来承担赔偿?

多年以来,国务院、证监会和沪深交易所等各层级单位始终强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包括索赔诉讼在内的一系列措施不断得到落实。

然而,日益增多的诉讼,已经开始衍生出新情况、新问题,使得通过虚假陈述索赔诉讼这一常规途径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效果大打折扣。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向界面新闻记者表示,在遭受损失的投资者、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主体之间,如何寻求一种长期有效且合理的解决方案是司法实践中的当务之急。

另一位证券律师则向界面新闻记者透露,在代理某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索赔诉讼案件过程中,首批原告所涉及的索赔金额已经到位,在立案过程中上市公司高管出面寻求和解,并主动掏腰包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进行了赔偿。但在后续的案件中,由于人数及规模较大,情况相对比较复杂,能否获得合理赔偿尚无定论。

实际上,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高管主动承担投资者损失的情况还非常少见,但这种折中的方案或许将为中小投资者索赔诉讼创造了另一种可能。

上述律师指出,一个成熟的信息披露监管体系,不仅要求规范披露义务人的具体法律行为,更在于其未能履行披露义务时而向受到损害的投资者提供充分及时的救济与赔偿。公平、公正、赔偿及制裁等理念都是证券法律责任所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对违反信息披露法定义务的上市公司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是公平正义与效率正义的必然要求。

“但现行的法律法规在权责的一致性上存在问题。”该律师进一步分析指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法律责任的主体,一般都是指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拥有信息使用人关注的有关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的信息,负有对其进行披露的义务,是信息披露的法定义务人。但是,一般认为,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董事会为业务执行机关。可以说,股东大会是公司名义上的最高决策机关,董事会则是常设决策机关和最高执行机关。”

上述法官也向界面新闻记者分析指出,就上市公司所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而言,由于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主要由董事会负责,而有关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也由董事会所掌握,因此,信息披露义务的实际履行人为公司的董事会,而因违法违规信息披露行为应承担责任的责任人应该是上市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大多数原告都将上市公司作为被告,极少数将上市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列为被告。

西南地区一位上市公司高管则指出,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违法主体虽然是上市公司,但违法行为的本质是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所主导的,那么由后者承担投资者损失的赔偿才是最合理的解决方案。当然,目前上市公司高管愿意主动承担赔偿的非常少,是否具备足够的赔偿能力也是解决此类问题的一大关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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