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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严私募管理新规公开征求意见 35种行为或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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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严私募管理新规公开征求意见 35种行为或被处罚

8月3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向行业公开征求意见。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8月3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向行业公开征求意见。业内人士纷纷表示,该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将对私募行业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共11章58条,主要对条例的调整对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私募基金业务相关方的信息提供、行业自律和监督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此外,征求意见稿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也作了明确规定。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7月底,协会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0110家,已备案私募基金58734只,管理基金规模9.95万亿元。今年1月以来,私募基金总规模累计增长26.1%。

在飞速发展同时,私募基金暴露出来的问题也接连不断。“私募投资管理随着管理人数量的增加,私募基金产品数量也随之增加,管理规模的增大也加大了投资风险。”利得金融服务集团合规负责人告诉界面新闻记者,“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追求管理规模和收入的情况下,对自身的风控合规意识不足,导致出现如突破私募,变相公开募集;违规承诺保本保收益,误导投资者;未及时备案私募基金;重大事项未及时向协会报告等诸多问题。”

对于私募基金的监管制度建设一直在路上。2013年新《基金法》实施,但由于市场各方对《基金法》的理念、原则、规则的理解不尽一致,在实际监管过程中依然存在较大风险。2014年证监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不过该暂行办法仅属于部门规章。

而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发布主体为国务院法制办,属于行政法规,法律地位大大提升。业内人士认为,条例正式出台后,私募基金的基础法规体系将得到进一步完善。

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指出,本次立法旨在规范私募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述负责人认为,通过此次管理条例的出台,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管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和责任。

《条例》提高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准入标准,如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时将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注销条件,如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完成备案后6个月内未能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私募基金全部清盘后,12个月内未备案私募基金的情况下,要求基金业协会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资质。

《条例》还对投资范围作出了限定,明确私募投资基金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条例》加重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法律责任,对销售适当性也作出了更高的要求。“此次征求意见稿将销售适当性纳入其中,结合此前证监会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可以预见,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将成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上述负责人表示。

此外,《条例》对中基协的登记备案工作也提出了严格要求。根据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基金行业协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基金行业协会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的方式办结登记手续。

国浩律师事务所私募基金法律服务律师刘乃进在解读中指出,目前,实务中经常遇到的情形是,中基协20个工作日内反馈需补正信息,之后拟登记的管理人补充材料后继续提交,可能被进行第二次、第三次甚至更多的反馈。该规定实施后,将大幅缩短管理人登记所需时间。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创业投资基金,《条例》也作出了特别规定。明确创投基金不得投资于已上市企业股权(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创投基金持有的未转让股权及其配售股权除外),创投基金可通过上市转让、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股权,以及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投资退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业协会分别对创投基金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和差异化自律管理。

基金未按时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尽职履责、未经登记擅自使用“基金”及“基金管理”等字样开展投资活动、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未进行信息披露……35条各类违规行为亦统统被列入《条例》。可以预见,未来私募管理人一旦违规将面临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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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严私募管理新规公开征求意见 35种行为或被处罚

8月3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向行业公开征求意见。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8月3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向行业公开征求意见。业内人士纷纷表示,该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将对私募行业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共11章58条,主要对条例的调整对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私募基金业务相关方的信息提供、行业自律和监督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此外,征求意见稿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也作了明确规定。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7月底,协会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0110家,已备案私募基金58734只,管理基金规模9.95万亿元。今年1月以来,私募基金总规模累计增长26.1%。

在飞速发展同时,私募基金暴露出来的问题也接连不断。“私募投资管理随着管理人数量的增加,私募基金产品数量也随之增加,管理规模的增大也加大了投资风险。”利得金融服务集团合规负责人告诉界面新闻记者,“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追求管理规模和收入的情况下,对自身的风控合规意识不足,导致出现如突破私募,变相公开募集;违规承诺保本保收益,误导投资者;未及时备案私募基金;重大事项未及时向协会报告等诸多问题。”

对于私募基金的监管制度建设一直在路上。2013年新《基金法》实施,但由于市场各方对《基金法》的理念、原则、规则的理解不尽一致,在实际监管过程中依然存在较大风险。2014年证监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不过该暂行办法仅属于部门规章。

而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发布主体为国务院法制办,属于行政法规,法律地位大大提升。业内人士认为,条例正式出台后,私募基金的基础法规体系将得到进一步完善。

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指出,本次立法旨在规范私募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述负责人认为,通过此次管理条例的出台,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管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和责任。

《条例》提高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准入标准,如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时将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注销条件,如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完成备案后6个月内未能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私募基金全部清盘后,12个月内未备案私募基金的情况下,要求基金业协会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资质。

《条例》还对投资范围作出了限定,明确私募投资基金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条例》加重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法律责任,对销售适当性也作出了更高的要求。“此次征求意见稿将销售适当性纳入其中,结合此前证监会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可以预见,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将成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上述负责人表示。

此外,《条例》对中基协的登记备案工作也提出了严格要求。根据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基金行业协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基金行业协会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的方式办结登记手续。

国浩律师事务所私募基金法律服务律师刘乃进在解读中指出,目前,实务中经常遇到的情形是,中基协20个工作日内反馈需补正信息,之后拟登记的管理人补充材料后继续提交,可能被进行第二次、第三次甚至更多的反馈。该规定实施后,将大幅缩短管理人登记所需时间。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创业投资基金,《条例》也作出了特别规定。明确创投基金不得投资于已上市企业股权(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创投基金持有的未转让股权及其配售股权除外),创投基金可通过上市转让、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股权,以及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投资退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业协会分别对创投基金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和差异化自律管理。

基金未按时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尽职履责、未经登记擅自使用“基金”及“基金管理”等字样开展投资活动、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未进行信息披露……35条各类违规行为亦统统被列入《条例》。可以预见,未来私募管理人一旦违规将面临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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