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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专家: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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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专家: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刻不容缓

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院长赵波说,隐私条款保护工作是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水平的基础性工作。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近年来,个人信息的过渡收集、过渡采集、滥用以及非法交易带来了一系列问题,严重损害了用户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带来一些社会问题,因此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刻不容缓。”2017年9月18日,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院长赵波在“2017年网络安全技术高峰论坛”主论坛上发表演讲时表示。

据中国互联网协会6月22日发布的《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2016》显示,近一年来,国内6.88亿网民因垃圾短信、诈骗信息、个人信息泄露等造成的经济损失估算达915亿元。54%的网民认为个人信息泄露情况严重,84%的网民曾亲身感受到因个人信息泄露带来的不良影响。

2017年6月1日起实施的《网络安全法》对个人信息安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同时也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也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认为,《网络安全法》在如何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这一问题上有了相当大的突破。首先,它确立了网络运营者在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过程中的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同时,进一步要求通过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经被收集者同意后方可收集和使用数据。另一方面,《网络安全法》加大了对网络诈骗等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特别对网络诈骗严厉打击的相关内容,“切中了个人信息泄露乱象的要害,充分体现了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立法原则。”

为了落实网络安全法中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要求,提升网络运营者个人信息保护水平,7月27日,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标准委四部门指导开展了个人信息保护提升行动。其中,首先启动的是隐私条款专项工作,即对微信、新浪微博、淘宝、京东商城、支付宝、高德地图、百度地图、滴滴、航旅纵横、携程网十款网络产品和服务的隐私条款进行评审。

为什么把隐私条款专项工作作为最先开展的一项工作?赵波认为,隐私条款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对网络运营者服务的提供商来讲,隐私条款是这些企业收集、处理、使用用户信息的公开声明,它也是企业服务提供者与用户的合约,具有约束力;对用户来讲,个人隐私条款是用户了解企业如何采集收集个人信息的一个主要窗口,同时也是用户行使个人信息控制权的主渠道;对于监管部门来讲,是对企业进行个人信息安全的监管,特别是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工作和审查审核工作的突破口和着力点。因此,隐私条款保护工作是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水平的基础性工作。

赵波表示,目前,有些服务提供商隐私条款,或是隐私条款不完整,而隐私条款专项工作的目标就是要让服务提供商有完整的隐私政策,并且要让他们及时提示用户。

第二个目的是,“要把目前隐私文本中语焉不详、晦涩难懂、避重就轻、沉重过时的文本变得更规范,成为条例更清理、责任更明确、独立成文、内容全面、重点更突出的文本。”

第三个,借此进一步增强用户控制权,改变过去“在毫不知情默认勾选、一栏同意”等被迫接受隐私条款的状况,使用户真正具有知情权、选择权、注销权、更改权。赵波说,据统计,参评的10家企业所覆盖的用户达20亿。

据赵波介绍,上述隐私条款专项工作由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秘书处承担。秘书处组织了26位来自于法律、技术、标准、媒体信息以及企业等方面的专家参与评审,参评企业主动配合评审工作,产品进行整改上线,由专家评审打分得出结果。

赵波说,隐私条款专项工作已经取得了新成效。企业隐私文本变得更加清晰,积极引导客户阅读条款;很多改版后的隐私条款,在客户使用时主动弹出文本。此外,一些企业在弹窗中通过图式和简介文字解释隐私政策,让客户更加理解彼此的权利;用户可以在实施新版隐私政策的产品服务中,在线行使访问更正和删除个人信息的权力以及一站式撤回;增加用户注销账户的功能,在注销账户以后,企业应该删除客用户的信息。

赵波同时也表示,尽管上述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隐私条款仍不够直观有效,收集的信息和关联性说明不够充分,个人信息保存信息描述不够明确”等问题,“隐私条款专项工作还是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据赵波介绍,隐私条款评审结果将于9月24日发布。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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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院长赵波说,隐私条款保护工作是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水平的基础性工作。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近年来,个人信息的过渡收集、过渡采集、滥用以及非法交易带来了一系列问题,严重损害了用户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带来一些社会问题,因此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刻不容缓。”2017年9月18日,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院长赵波在“2017年网络安全技术高峰论坛”主论坛上发表演讲时表示。

据中国互联网协会6月22日发布的《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2016》显示,近一年来,国内6.88亿网民因垃圾短信、诈骗信息、个人信息泄露等造成的经济损失估算达915亿元。54%的网民认为个人信息泄露情况严重,84%的网民曾亲身感受到因个人信息泄露带来的不良影响。

2017年6月1日起实施的《网络安全法》对个人信息安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同时也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也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认为,《网络安全法》在如何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这一问题上有了相当大的突破。首先,它确立了网络运营者在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过程中的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同时,进一步要求通过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经被收集者同意后方可收集和使用数据。另一方面,《网络安全法》加大了对网络诈骗等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特别对网络诈骗严厉打击的相关内容,“切中了个人信息泄露乱象的要害,充分体现了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立法原则。”

为了落实网络安全法中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要求,提升网络运营者个人信息保护水平,7月27日,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标准委四部门指导开展了个人信息保护提升行动。其中,首先启动的是隐私条款专项工作,即对微信、新浪微博、淘宝、京东商城、支付宝、高德地图、百度地图、滴滴、航旅纵横、携程网十款网络产品和服务的隐私条款进行评审。

为什么把隐私条款专项工作作为最先开展的一项工作?赵波认为,隐私条款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对网络运营者服务的提供商来讲,隐私条款是这些企业收集、处理、使用用户信息的公开声明,它也是企业服务提供者与用户的合约,具有约束力;对用户来讲,个人隐私条款是用户了解企业如何采集收集个人信息的一个主要窗口,同时也是用户行使个人信息控制权的主渠道;对于监管部门来讲,是对企业进行个人信息安全的监管,特别是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工作和审查审核工作的突破口和着力点。因此,隐私条款保护工作是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水平的基础性工作。

赵波表示,目前,有些服务提供商隐私条款,或是隐私条款不完整,而隐私条款专项工作的目标就是要让服务提供商有完整的隐私政策,并且要让他们及时提示用户。

第二个目的是,“要把目前隐私文本中语焉不详、晦涩难懂、避重就轻、沉重过时的文本变得更规范,成为条例更清理、责任更明确、独立成文、内容全面、重点更突出的文本。”

第三个,借此进一步增强用户控制权,改变过去“在毫不知情默认勾选、一栏同意”等被迫接受隐私条款的状况,使用户真正具有知情权、选择权、注销权、更改权。赵波说,据统计,参评的10家企业所覆盖的用户达20亿。

据赵波介绍,上述隐私条款专项工作由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秘书处承担。秘书处组织了26位来自于法律、技术、标准、媒体信息以及企业等方面的专家参与评审,参评企业主动配合评审工作,产品进行整改上线,由专家评审打分得出结果。

赵波说,隐私条款专项工作已经取得了新成效。企业隐私文本变得更加清晰,积极引导客户阅读条款;很多改版后的隐私条款,在客户使用时主动弹出文本。此外,一些企业在弹窗中通过图式和简介文字解释隐私政策,让客户更加理解彼此的权利;用户可以在实施新版隐私政策的产品服务中,在线行使访问更正和删除个人信息的权力以及一站式撤回;增加用户注销账户的功能,在注销账户以后,企业应该删除客用户的信息。

赵波同时也表示,尽管上述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隐私条款仍不够直观有效,收集的信息和关联性说明不够充分,个人信息保存信息描述不够明确”等问题,“隐私条款专项工作还是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据赵波介绍,隐私条款评审结果将于9月24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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