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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司法部联合发文:8个省份试点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 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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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司法部联合发文:8个省份试点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 为期一年

据司法部2017年10月11日官网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日前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在北京、上海、浙江等8个省份试点律师刑事辩护全覆盖工作,为期一年。这意味着今年4月司法部所提出的“推动实现刑事辩护全覆盖”改革主张开始付诸实践。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顾永忠亦在司法部官网上撰文将其称之为“具有历史意义的创新之举”。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据司法部2017年10月11日官网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日前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下文简称《办法》),在北京、上海、浙江、安徽、河南、广东、四川、陕西8个省(直辖市)试点律师刑事辩护全覆盖工作,而试点省(直辖市)可以在全省(直辖市)或者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工作,为期一年。

这意味着今年4月司法部所提出的“推动实现刑事辩护全覆盖”改革主张开始付诸实践。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顾永忠亦在司法部官网上撰文将其称之为“具有历史意义的创新之举”。

据司法部介绍,《办法》中所指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主要是刑事案件审判阶段的律师辩护全覆盖,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内容: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应当通知辩护情形,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除此之外,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也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这就将通知辩护范围扩大到法院阶段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所有一审案件、二审案件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同时,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在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或者被告人委托的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前,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可以提出法律帮助请求,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为确保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落实,《办法》明确规定,二审人民法院发现一审人民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导致被告人在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办法》提出,要加强律师资源保障,对律师资源统筹调配,鼓励和支持律师开展刑事辩护业务,并建立多层次经费保障机制,确保经费保障水平适应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需要。

《办法》还要求依法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为辩护律师履行职责提供便利,强调保障律师知情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申请出庭作证权,尊重律师辩护意见同时对律师辩护质量提出具体要求,规定辩护律师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规范诚信履行辩护代理职责,遵守法律法规、执业行为规范和法庭纪律。

顾永忠在文章中提到,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律师辩护率只有30%左右,这与四中全会以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大改革举措极不适应,而《办法》的出台对于解决这一问题迈出了非常重要的一步。

“我国刑事诉讼律师辩护率只30%左右,70%左右的案件没有律师辩护,这是一个巨大的缺口。如何解决?如果靠当事人自己委托律师辩护提高律师辩护率在当下我国现实条件下可以提升的空间是非常有限的。要提高律师辩护率,实现律师辩护全覆盖,必须靠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他称。

而《办法》则突破了现行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对于不属于法定法律援助范围的案件、只是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分为两种不同情况向被告人提供律援助:一种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二审案件及再审案件,另一种是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这样在审判阶段就可以实现律师辩护的全覆盖。

在顾永忠看来,创新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办法》的突出亮点之一。他还指出,《办法》提出“探索实行由法律援助受援人分担部分法律援助费用”的意见,在我国目前经济发展和个人收入水平下,进行此种尝试有积极意义。

顾永忠撰文中也提出,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试点工作先从审判阶段开始非常务实,律师发挥作用也最大。这是因为审判是定罪量刑的重要阶段,较审前阶段更需要律师的参与。而从律师发挥作用的条件和空间看,审判阶段的辩护律师会见被告人、查阅案卷材料的条件最便利,在庭审中举证、质证、辩论,进行辩护的空间最广阔。同时,从办案机关与辩护律师的关系及相互配合看,辩护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最早的办案机关是法院,双方合作关系最长,也比较成熟。

“《办法》的制订和试点工作的开展,将极大地推动刑事辩护全覆盖工作向纵深发展,也将极大地推动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不断完善,进而进一步促进司法公正。”顾永忠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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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司法部联合发文:8个省份试点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 为期一年

据司法部2017年10月11日官网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日前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在北京、上海、浙江等8个省份试点律师刑事辩护全覆盖工作,为期一年。这意味着今年4月司法部所提出的“推动实现刑事辩护全覆盖”改革主张开始付诸实践。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顾永忠亦在司法部官网上撰文将其称之为“具有历史意义的创新之举”。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据司法部2017年10月11日官网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日前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下文简称《办法》),在北京、上海、浙江、安徽、河南、广东、四川、陕西8个省(直辖市)试点律师刑事辩护全覆盖工作,而试点省(直辖市)可以在全省(直辖市)或者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工作,为期一年。

这意味着今年4月司法部所提出的“推动实现刑事辩护全覆盖”改革主张开始付诸实践。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顾永忠亦在司法部官网上撰文将其称之为“具有历史意义的创新之举”。

据司法部介绍,《办法》中所指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主要是刑事案件审判阶段的律师辩护全覆盖,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内容: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应当通知辩护情形,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除此之外,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也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这就将通知辩护范围扩大到法院阶段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所有一审案件、二审案件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同时,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在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或者被告人委托的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前,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可以提出法律帮助请求,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为确保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落实,《办法》明确规定,二审人民法院发现一审人民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导致被告人在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办法》提出,要加强律师资源保障,对律师资源统筹调配,鼓励和支持律师开展刑事辩护业务,并建立多层次经费保障机制,确保经费保障水平适应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需要。

《办法》还要求依法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为辩护律师履行职责提供便利,强调保障律师知情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申请出庭作证权,尊重律师辩护意见同时对律师辩护质量提出具体要求,规定辩护律师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规范诚信履行辩护代理职责,遵守法律法规、执业行为规范和法庭纪律。

顾永忠在文章中提到,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律师辩护率只有30%左右,这与四中全会以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大改革举措极不适应,而《办法》的出台对于解决这一问题迈出了非常重要的一步。

“我国刑事诉讼律师辩护率只30%左右,70%左右的案件没有律师辩护,这是一个巨大的缺口。如何解决?如果靠当事人自己委托律师辩护提高律师辩护率在当下我国现实条件下可以提升的空间是非常有限的。要提高律师辩护率,实现律师辩护全覆盖,必须靠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他称。

而《办法》则突破了现行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对于不属于法定法律援助范围的案件、只是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分为两种不同情况向被告人提供律援助:一种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二审案件及再审案件,另一种是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这样在审判阶段就可以实现律师辩护的全覆盖。

在顾永忠看来,创新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办法》的突出亮点之一。他还指出,《办法》提出“探索实行由法律援助受援人分担部分法律援助费用”的意见,在我国目前经济发展和个人收入水平下,进行此种尝试有积极意义。

顾永忠撰文中也提出,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试点工作先从审判阶段开始非常务实,律师发挥作用也最大。这是因为审判是定罪量刑的重要阶段,较审前阶段更需要律师的参与。而从律师发挥作用的条件和空间看,审判阶段的辩护律师会见被告人、查阅案卷材料的条件最便利,在庭审中举证、质证、辩论,进行辩护的空间最广阔。同时,从办案机关与辩护律师的关系及相互配合看,辩护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最早的办案机关是法院,双方合作关系最长,也比较成熟。

“《办法》的制订和试点工作的开展,将极大地推动刑事辩护全覆盖工作向纵深发展,也将极大地推动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不断完善,进而进一步促进司法公正。”顾永忠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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