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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顺众昇信批违法遭证监会顶格处罚 实控人十年市场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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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顺众昇信批违法遭证监会顶格处罚 实控人十年市场禁入

恒顺众昇存在多次信批违法行为。

因信批违法,恒顺众昇(300208.SZ)接到了证监会开出的顶格罚单。

10月16日晚间,恒顺众昇公告称,其已于10月13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并在同日公告中称,根据创业板相关规定,如其存在或涉嫌存在重大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将有被实施暂停上市风险。

证监会在告知书中披露,恒顺众昇涉嫌信息披露违法。在2014年12月17日至2015年4月21日,恒顺众昇股东新余清源环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贾全臣、贾晓钰、戴一鸣发生所持5%以上股份被质押及解除质押交易。然而,恒顺众昇未及时披露,直至证监会调查后,才于2015年6月8日进行了披露。

恒顺众昇的违法行为不止于此。2013年4月25日,恒顺众昇发布公告称,其将对外投资印尼工业园项目。在2014年2月18日,其发布公告称上述工业园项目最终选址基本确定。虽然,同年12月5日,其委托勘察方:四川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在勘察后表示,该项目的选址场地并不适宜建电厂。然而,对于四川电力的意见,恒顺众昇却始终没有披露。

在2014年9月至2015年6月期间,恒顺众昇与PT. Artabumi Sentra Industri(下称 ASI)、PT. Pacific Metalurgi Indo Smelter(下称 PMIS)分别签订了《高炉项目一期特种冶炼设备及余热电站设备成套合同》、《高炉项目二期特种冶炼设备及余热电站设备成套合同》这两份合同。然而,恒顺众昇却刻意隐瞒了其与ASI和PMIS之间的关联关系,从未披露。

并且,恒顺众昇2014年提前确认与四川电力、ASI、PMetal Smeltindo Selaras的收入,合计提前确认收入2.92亿元,合计提前确认利润 1.4亿元。

证监会认为,恒顺众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 (十四)项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对此,证监会拟对恒顺众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除此之外,拟对恒顺众昇实控人贾全臣等多名高管、股东予以警告,并处0元至60万元不等罚款;另拟对贾全臣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高管陈肖强、刘涛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对界面新闻记者表示,证监会对恒顺众昇的处罚是顶格处罚。虽然恒顺众昇发布公告称其股票可能被实施暂停上市,但证监会并未将该案界定为重大违法,其退市风险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目前来看,只是违法性质比较严重,还没达到退市的程度。”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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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顺众昇信批违法遭证监会顶格处罚 实控人十年市场禁入

恒顺众昇存在多次信批违法行为。

因信批违法,恒顺众昇(300208.SZ)接到了证监会开出的顶格罚单。

10月16日晚间,恒顺众昇公告称,其已于10月13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并在同日公告中称,根据创业板相关规定,如其存在或涉嫌存在重大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将有被实施暂停上市风险。

证监会在告知书中披露,恒顺众昇涉嫌信息披露违法。在2014年12月17日至2015年4月21日,恒顺众昇股东新余清源环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贾全臣、贾晓钰、戴一鸣发生所持5%以上股份被质押及解除质押交易。然而,恒顺众昇未及时披露,直至证监会调查后,才于2015年6月8日进行了披露。

恒顺众昇的违法行为不止于此。2013年4月25日,恒顺众昇发布公告称,其将对外投资印尼工业园项目。在2014年2月18日,其发布公告称上述工业园项目最终选址基本确定。虽然,同年12月5日,其委托勘察方:四川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在勘察后表示,该项目的选址场地并不适宜建电厂。然而,对于四川电力的意见,恒顺众昇却始终没有披露。

在2014年9月至2015年6月期间,恒顺众昇与PT. Artabumi Sentra Industri(下称 ASI)、PT. Pacific Metalurgi Indo Smelter(下称 PMIS)分别签订了《高炉项目一期特种冶炼设备及余热电站设备成套合同》、《高炉项目二期特种冶炼设备及余热电站设备成套合同》这两份合同。然而,恒顺众昇却刻意隐瞒了其与ASI和PMIS之间的关联关系,从未披露。

并且,恒顺众昇2014年提前确认与四川电力、ASI、PMetal Smeltindo Selaras的收入,合计提前确认收入2.92亿元,合计提前确认利润 1.4亿元。

证监会认为,恒顺众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 (十四)项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对此,证监会拟对恒顺众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除此之外,拟对恒顺众昇实控人贾全臣等多名高管、股东予以警告,并处0元至60万元不等罚款;另拟对贾全臣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高管陈肖强、刘涛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对界面新闻记者表示,证监会对恒顺众昇的处罚是顶格处罚。虽然恒顺众昇发布公告称其股票可能被实施暂停上市,但证监会并未将该案界定为重大违法,其退市风险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目前来看,只是违法性质比较严重,还没达到退市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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