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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餐饮管理办法发布:订餐平台不得委托他人加工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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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餐饮管理办法发布:订餐平台不得委托他人加工制作

11月1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要求,订餐平台应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鼓励订餐平台提供可降解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不得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2017年11月1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要求,订餐平台应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鼓励订餐平台提供可降解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不得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并明确了违反《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国家食药监总局表示,网络餐饮服务促进了餐饮业的发展,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但也存在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入网餐饮服务者审查把关不严,食品安全存在隐患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制定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管理办法,非常必要。

《办法》明确了平台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义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相关制度。

在安全管理方面,《办法》要求,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培训和考核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根据《办法》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要求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保存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提出了“线上线下一致”原则,要求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保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真实。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应当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在自己的加工操作区内加工食品,不得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

对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或者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未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的,《办法》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还明确了送餐人员和送餐过程要求,要求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并对餐饮食品进行包装,避免送餐人员直接接触食品,确保送餐过程中食品不受污染。

此外,《办法》鼓励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可降解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配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的,应当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

小餐饮能否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国家食药监总局表示,《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小餐饮能否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如何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属于地方事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

该《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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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要求,订餐平台应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鼓励订餐平台提供可降解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不得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2017年11月1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要求,订餐平台应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鼓励订餐平台提供可降解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不得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并明确了违反《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国家食药监总局表示,网络餐饮服务促进了餐饮业的发展,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但也存在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入网餐饮服务者审查把关不严,食品安全存在隐患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制定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管理办法,非常必要。

《办法》明确了平台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义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相关制度。

在安全管理方面,《办法》要求,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培训和考核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根据《办法》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要求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保存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提出了“线上线下一致”原则,要求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保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真实。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应当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在自己的加工操作区内加工食品,不得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

对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或者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未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的,《办法》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还明确了送餐人员和送餐过程要求,要求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并对餐饮食品进行包装,避免送餐人员直接接触食品,确保送餐过程中食品不受污染。

此外,《办法》鼓励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可降解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配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的,应当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

小餐饮能否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国家食药监总局表示,《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小餐饮能否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如何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属于地方事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

该《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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