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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水资源税试点 “清费立税”再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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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水资源税试点 “清费立税”再进一步

水资源税试点符合国家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清费立税”的大趋势,其改革方向是走向立法。

2017年3月15日,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贾寨镇侯楼村的农民在田间给小麦施肥、浇水。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自12月1日起,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将由原来的河北省扩展至北京、四川、内蒙古等9个省区市。分析人士指出,水资源税试点符合国家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清费立税”的大趋势,其改革方向是走向立法。

去年7月,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在水资源贫乏的河北省率先启动。根据《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水资源税的征收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征收方式为“从量计征”。同时,水资源税开征后,水资源费标准降为零。本次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新增九省市,财政部明确表示,扩大改革试点遵循“税费平移”的原则,“维持水资源费缴纳义务人、征收对象、计征依据等基本要素不变,对居民和一般工商业税额标准基本保持不变,不增加正常生产生活用水负担。”

从水资源费到水资源税,“从量计征”方式和实际缴费数额都没有发生改变,其意义主要在于由“费”向“税”的转变。根据2008年印发的《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水资源费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103类“非税收入”02款“专项收入”02项“水资源费收入”,作为中央和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同时,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西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院长刘蓉对界面新闻表示,与行政性收费相比,“税”的立法性更强。“如果上升为法律,征收起来更有依据、更有执行力,法律效力更高、遵从度也更大。”

她指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符合当前“清费立税”的一揽子改革措施。此前,中国已经将环境保护收费改革为税收,并将从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环境保护税法》。

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也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逐步将资源税征收范围扩展到水、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2014年6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给出“六税一法”的改革重点,分别是增值税、资源税、消费税、环境保护税、房产税和个税,一法是税收征管法。

2016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明确提出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要求对高耗水行业、超计划用水以及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适当提高税额标准,正常生产生活用水维持原有负担水平不变,水资源税仍按水资源费中央与地方1:9的分成比例不变。

南方某省的一位地税部门官员对界面新闻表示,目前水资源税改革的方式确实是在朝着立法的方向推进。“收费更多的是部门行为,而税收是国家行为和社会行为。此前一些收费比较混乱,需要整治。现在正是要通过法治化的方式减少乱收费的现象。”他说。

目前,资源税的大部分改革工作已经基本完成,资源税立法进入到最后阶段。财政部本月20日公布的《资源税法征求意见稿》表明,考虑到水资源税改革处于试点阶段,水资源税制度仍需通过试点探索和完善,目前立法条件尚不成熟。同时,“国务院可以组织开展水等资源税改革试点,待立法条件成熟后,再通过法律予以规定。”

不过,与资源税“从价计征”的改革方向不同,水资源税保留了“从量计征”的方式。对此,上述地税部门官员认为,实施水资源税的目的在于控制和节约用水量,而不简单是从财政收入方面考量。因此,以“量”为核心,才能体现节约水资源,减少浪费的目标。

根据财政部的数据,新纳入试点的9省区市2016年水资源费共计收入133亿元,税收收入意义并不大,但生态意义、绿色意义很大,以税收调节作用助推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指出,我国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2.8万亿立方米,人均水资源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28%,“水已经成为我国严重短缺的产品和制约环境质量的主要因素。”此次扩大试点选择的9个省份中,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等4个省份位于华北地区,地下水超采严重,水资源供需矛盾较大;河南、山东、四川、陕西、宁夏等5个省份分布在东、中、西部,水资源丰枯程度不一、取用水类型多样,具有典型代表性。

财政部还明确,除中央直属和跨省(区、市)水力发电取用水外,水资源税的具体适用税额由试点省份省级人民政府在“最低平均税额”基础上分类确定。以北京市为例,试点方案给出的地表水最低平均税额为每立方米1.6元,地下水最低平均税额为每立方米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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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水资源税试点 “清费立税”再进一步

水资源税试点符合国家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清费立税”的大趋势,其改革方向是走向立法。

2017年3月15日,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贾寨镇侯楼村的农民在田间给小麦施肥、浇水。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自12月1日起,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将由原来的河北省扩展至北京、四川、内蒙古等9个省区市。分析人士指出,水资源税试点符合国家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清费立税”的大趋势,其改革方向是走向立法。

去年7月,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在水资源贫乏的河北省率先启动。根据《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水资源税的征收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征收方式为“从量计征”。同时,水资源税开征后,水资源费标准降为零。本次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新增九省市,财政部明确表示,扩大改革试点遵循“税费平移”的原则,“维持水资源费缴纳义务人、征收对象、计征依据等基本要素不变,对居民和一般工商业税额标准基本保持不变,不增加正常生产生活用水负担。”

从水资源费到水资源税,“从量计征”方式和实际缴费数额都没有发生改变,其意义主要在于由“费”向“税”的转变。根据2008年印发的《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水资源费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103类“非税收入”02款“专项收入”02项“水资源费收入”,作为中央和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同时,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西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院长刘蓉对界面新闻表示,与行政性收费相比,“税”的立法性更强。“如果上升为法律,征收起来更有依据、更有执行力,法律效力更高、遵从度也更大。”

她指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符合当前“清费立税”的一揽子改革措施。此前,中国已经将环境保护收费改革为税收,并将从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环境保护税法》。

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也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逐步将资源税征收范围扩展到水、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2014年6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给出“六税一法”的改革重点,分别是增值税、资源税、消费税、环境保护税、房产税和个税,一法是税收征管法。

2016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明确提出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要求对高耗水行业、超计划用水以及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适当提高税额标准,正常生产生活用水维持原有负担水平不变,水资源税仍按水资源费中央与地方1:9的分成比例不变。

南方某省的一位地税部门官员对界面新闻表示,目前水资源税改革的方式确实是在朝着立法的方向推进。“收费更多的是部门行为,而税收是国家行为和社会行为。此前一些收费比较混乱,需要整治。现在正是要通过法治化的方式减少乱收费的现象。”他说。

目前,资源税的大部分改革工作已经基本完成,资源税立法进入到最后阶段。财政部本月20日公布的《资源税法征求意见稿》表明,考虑到水资源税改革处于试点阶段,水资源税制度仍需通过试点探索和完善,目前立法条件尚不成熟。同时,“国务院可以组织开展水等资源税改革试点,待立法条件成熟后,再通过法律予以规定。”

不过,与资源税“从价计征”的改革方向不同,水资源税保留了“从量计征”的方式。对此,上述地税部门官员认为,实施水资源税的目的在于控制和节约用水量,而不简单是从财政收入方面考量。因此,以“量”为核心,才能体现节约水资源,减少浪费的目标。

根据财政部的数据,新纳入试点的9省区市2016年水资源费共计收入133亿元,税收收入意义并不大,但生态意义、绿色意义很大,以税收调节作用助推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指出,我国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2.8万亿立方米,人均水资源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28%,“水已经成为我国严重短缺的产品和制约环境质量的主要因素。”此次扩大试点选择的9个省份中,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等4个省份位于华北地区,地下水超采严重,水资源供需矛盾较大;河南、山东、四川、陕西、宁夏等5个省份分布在东、中、西部,水资源丰枯程度不一、取用水类型多样,具有典型代表性。

财政部还明确,除中央直属和跨省(区、市)水力发电取用水外,水资源税的具体适用税额由试点省份省级人民政府在“最低平均税额”基础上分类确定。以北京市为例,试点方案给出的地表水最低平均税额为每立方米1.6元,地下水最低平均税额为每立方米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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