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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新规定:三种再审申请法院将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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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新规定:三种再审申请法院将不予立案

2017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对提出行政案件申请再审人员的资格、审请条件、申请程序和申请期限都做出了规定,并明确了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的三种行政再审申请情形。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2017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下文简称《规定》),对提出行政案件申请再审人员的资格、审请条件、申请程序和申请期限都做出了规定,并明确了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的三种行政再审申请情形。

该《规定》于2016年11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0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再审申请人须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种情形法院不予立案

《规定》明确,再审申请人是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被裁判文书列为当事人,但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再审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裁判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的生效裁判;申请再审的事由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规定》提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做出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对前两种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同时,《规定》还对当事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再审的资格做出了限制,规定诉讼代理人应为下列人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规定》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立案,并应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再审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及送达地址确认书;且因通讯地址不详等原因,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等材料未送达当事人的,不影响案件的审查。

此外,被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答辩意见,被申请人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而再审申请人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越级申请再审的,原审人民法院或者有关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

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限为六个月 认为未超过法定期间的需提交证据

《规定》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作出了限定,明确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而申请再审期间为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之日起至再审申请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之日止;且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再审申请人对2015年5月1日行政诉讼法实施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的2年确定申请再审的期间,但该期间在2015年10月31日尚未届满的,截止至2015年10月31日。

《规定》还明确人民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定申请再审期间要求的,应当告知再审申请人。如果再审申请人认为未超过法定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在十日内提交生效裁判文书的送达回证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裁判文书实际生效日期的相应证据材料。再审申请人拒不提交上述证明材料或逾期未提交,或者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再审未超过法定期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值得一提的是,《规定》还对再审申请撤回作出了具体要求,明确再审申请人申请撤回再审申请,尚未立案的,人民法院退回已提交材料并记录在册;已经立案的,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同时,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但有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等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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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新规定:三种再审申请法院将不予立案

2017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对提出行政案件申请再审人员的资格、审请条件、申请程序和申请期限都做出了规定,并明确了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的三种行政再审申请情形。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2017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下文简称《规定》),对提出行政案件申请再审人员的资格、审请条件、申请程序和申请期限都做出了规定,并明确了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的三种行政再审申请情形。

该《规定》于2016年11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0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再审申请人须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种情形法院不予立案

《规定》明确,再审申请人是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被裁判文书列为当事人,但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再审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裁判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的生效裁判;申请再审的事由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规定》提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做出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对前两种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同时,《规定》还对当事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再审的资格做出了限制,规定诉讼代理人应为下列人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规定》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立案,并应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再审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及送达地址确认书;且因通讯地址不详等原因,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等材料未送达当事人的,不影响案件的审查。

此外,被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答辩意见,被申请人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而再审申请人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越级申请再审的,原审人民法院或者有关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

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限为六个月 认为未超过法定期间的需提交证据

《规定》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作出了限定,明确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而申请再审期间为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之日起至再审申请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之日止;且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再审申请人对2015年5月1日行政诉讼法实施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的2年确定申请再审的期间,但该期间在2015年10月31日尚未届满的,截止至2015年10月31日。

《规定》还明确人民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定申请再审期间要求的,应当告知再审申请人。如果再审申请人认为未超过法定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在十日内提交生效裁判文书的送达回证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裁判文书实际生效日期的相应证据材料。再审申请人拒不提交上述证明材料或逾期未提交,或者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再审未超过法定期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值得一提的是,《规定》还对再审申请撤回作出了具体要求,明确再审申请人申请撤回再审申请,尚未立案的,人民法院退回已提交材料并记录在册;已经立案的,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同时,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但有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等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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